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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层级递进式选举制 
作者:[陆寿筠] 来源:[作者惠赐] 2022-05-19

    笔者不赞同时下流行的、大范围内一人一票一竿子通顶的、民粹主义形式的全民直选,而主张全民与精英相结合、个体与群体相结合的、自下而上层级递进式的代表推举制。那是因为大范围全民直选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即人的认识结构的层次递进性。

民意代表的选举涉及的是人,但对于人的识别离不开人所做的事(政治主张和作为)。无论是对事的判断还是对人的识别,被判断识别者离开判断识别者越远,可靠性就越低。在大社会的空间中,人们如果没有主心骨,按效果的可靠性来说,是层次递减。要实现层次递进,就必须用恰当的制度来弥补这个缺陷。

    直观范围内的认知对于识别“人”和“事”尤其显得重要,还因为:小范围内面对面的人际交往互动,尤其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的单位或小区域内直接的接触和利益互动、感情交流,最能促使人们自觉制约和纠正过分膨胀的自我利益诉求、和由此出发的片面的人事认知,也最能暴露、因此最有利于人们真切地识别那些头面人物、精英人物、代表人物的人品和才能,任何欺骗性的言行、舆论、宣传最容易被识穿。

    基于上述,选举制度的设计,就必须充分发挥全体公民熟知基层或其它直观范围内的人事这一长处,同时设法弥补他们对大社会人事认知由于鞭长莫及而难免出现的判断迷误。在那种大范围全民直选中,由于公共媒体这一主要的认知工具一般都控制在大资本或特权阶层等强势集团手中,因此在基层选民这个认知主体与上层候选人这个认知对象之间,横隔着一片巨大的认知盲区。在这个盲区中,选民的取舍意愿很容易被那些特殊利益集团所控制的、歪曲性的宣传舆论所蛊惑和左右,而不能如实反映出大多数选民的真正利益。

为此,(除了候选人的确定必须上下结合,即由一般选民通过各基层单位和各界社团的代表进行提名、协商、集中,再加上高一级人代会常设的监察考核委员会加以审核,以及引进竞争性的差额选举以外),笔者根据“认知结构层次递进性”规律、和人们的德才水平、参政能力总是高下不等的客观实际,建议采取“层级递进式选举人制度” ,即先由基层选民从他们较熟悉的近基层候选人中直选出最低层次的人大代表或选举人(这些人具有比大多数基层选民较高的德才水平,具有较多的与直接上层交往的经历和较广的眼界阅历),再由这些选举人选出高一层次的(离基层较远但为这些选举人较熟悉的)人大代表兼选举人如此再三,直至选出全国人民代表。

具体步骤设想如下:

1、由基层(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村、或由较小单位以某种形式联合而成的选举单位)全体有选举权的公民,一人一票,分别从本选举单位内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中,直选出“近基层级”选举人,可称为“近基层级地域选举人”。

2、由“近基层级”各主要社会团体(各党派、工会、农会、商会、企业家协会、消费者协会、各种文化工作者协会、妇联、青联、族群团体、宗教团体等等的)全体成员分别从各自团体内,一人一票,选出“近基层级社团选举人”。

3、再由“近基层级”范围内的所有地域选举人和社团选举人,仍按地域和社团,分别从内部各自选出再上一级的人大代表,或如果再上一级不设人代会,则仍选出选举人。再由再上一级范围内的的选举人,或人大代表兼选举人,选出更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兼选举人。如此这般,直到选出全国最高的人民代表大会。

4、由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总理候选人提名由执政党征求其它党派和人民团体意见协商决定)。国务院总理筹组的政府成员名单也须由全国人大审核批准。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人大及其代表对选民负责。

各级选举人或人大代表兼选举人是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上的社会精英。从全国总体上说,层次越高,他们的人数越少,但其人品、才学、社会活动能力等素质应该越高,才能担当起对规模不断扩大的社会人事进行省察和决断的重任。

       所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这样的分层逐级选举,可以较好地发挥基层大众和各层次精英各自的长处,互相取长补短,发挥选民集体的综合智慧,将所闻和所见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以抵消特殊利益集团歪曲宣传的恶劣影响,从而将最能代表全民利益和意志的人才拔擢出来,推选到各级权力机构中去。

人大代表和选举人除了正直、诚信、克己奉公等值得选民信任的基本人品以外,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学识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在较高的层级上还须具有范围广泛的各种专业常识。选民和选举人对于本单位、本社区、本团体,或因公职或社会活动而有较多接触的候选人的人品和基本文化修养、社会工作能力比较了解,但对于学识较为深厚、或较为专业的人才的识别、判断,就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这就需要在各级人代会内设立专门的监察考核委员会,不但专事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察考核工作,也要配合选民的需要对下一层级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考核。不但考核他们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文化水平、才学修养,也要考核他们的道德人品。还要对来自民间的、对于候选人的重大表扬或批评、甚至罪错揭发进行调查核实,公之于众。而各级监察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也应由同级人代会选出、并经由上一级人代会审核批准。


摘自《道法社会主义:二十一世纪人类意识形态革命》政治理论篇,第六章第三节;该书由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购买可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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