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政党的长期执政、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法制系统、人民民主的政治运作程序,这三者各有不同的角色特点和具体使命。 (1)摆脱官主、金主的全民民主的必要性 关于金主操纵下的假民主,上文已经揭示过。而官主操纵下的假民主,笔者的同时代人都经历过。这些从反面说明,“民主”的本质,应是全民以历史创造者的主人翁姿态,自主地参与社会多层次上公共事务的治理。“自主”的主体可以是不受媒体舆论所蛊惑的单个个体,也可以是自主地组织起来的群体,如不受官方操纵或金钱收买的工会、农会等群众组织。全民民主之所以必要,是一方面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防止资本集团和权贵集团利用其金钱、权力优势,为极少数人用权谋利,破坏社会关系的平衡和谐;另一方面还可以激励全体民众自觉地警惕和约束自己,抵制金钱万能、权力万能思想的毒害,不去腐蚀公仆、攀附权贵,因此有利于社会精神境界的普遍提升,营造平衡、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只有当道法社会主义宪法宪政的精神,扎根于全体民众的心灵深处,以执政党为核心的社会精英阶层其精神境界也会水涨船高;社会这个多维整体的核心之维,即治国精英与主权者大众之间的动态平衡,才得以在最大宏观的层次上发挥其纲举目张的作用。推动和维持整个社会众多维度上的动态平衡;然后,官僚腐败-改朝换代-还是官僚腐败-再改朝换代……的周期律才可能被打破,国家的长治久安得以实现。有了全民参与这个人的因素,纸面上的宪法,也才能真正发挥出大道宏义引领历史的重大作用,从而造福子孙万代。 (2)法治是民主的必要前提 全民民主的发扬和实现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如通过信件、上访等随时直接向上反映具体下情(包括官员主动向下调研),定期选举人民代表、甚至官员,或对某些重大决策表示取舍意见,以及人民代表在平时有计划地或随机地对社会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社会情况,他们在各级人代会期间的发言、投票等。这种组织化的民主程序,包括民众和官员的相关权利和责任,除了宪法上的原则性规定以外,自然还需要相应的具体法律加以细致、明晰的确定和规范。 另一类发扬民主的渠道则是通过高科技社交媒介,这基本上是一种自发的、群体性的信息和思想交流。对于执政党政府和官员们来说,不失为了解下情和民意大趋势的高效渠道。随着国民文化教育的普及和水平的提高,随着高科技社交媒介的多样化、高速化、便利化,这种自发地集成的、反映民意和下情的方式,正以日益增长的势头、在空前的规模上迅速地扩展开来。但是,由于其大体上的无组织性,这种多媒介、大空间、全方位的群体性交流,也有着一定程度的盲目倾向。如果不加以规范,一不小心,尤其如果有某种有组织、有特定目的的敌对势力暗中介入,也可能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乃至灾难。因此,也需要一套十分具体、细致、明晰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既要保护民众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也要规定参与者对于社会的责任(如严禁传播不确定的、而可能事关重大的消息,严禁进行人身攻击等,明确规定传播重大不实信息者、无端攻击别人者需负法律责任。)鉴于以往“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造成巨大灾难的历史教训,这一点尤其重要。 总之,具备一整套以宪法精神为指导的、涵盖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法治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和社会舆论中的法制教育,不仅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也是保障真实而又高效的全民民主的基本前提。 鉴于文革中民粹主义歪风肆虐的历史教训,一个能保障政治思想斗争有序、有效进行的、符合民主原则的法治制度,按笔者当下所能想到的,至少必须具有如下内容: 严禁诬告他人。揭发别人的罪错(包括口头、和各种文字形式)要有根有据,要负法律责任。批判他人的言行,要允许对方辩解,严禁借势压制、断章取义、强加于人。如果只是怀疑他人有罪错,但拿不出过硬证据,至少也应提出怀疑的线索依据,并说明“这仅仅是怀疑”,严禁捕风捉影、妄下断语。对于所言不实而伤害到他人者,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惩处,同时责令其对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后者一切精神和物质损失。 严禁窃盗、偷窥、泄露人事档案中有关罪错分子的个人私密信息,除非得到有关政法部门的许可。犯此禁者一律作为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 严禁人身虐待、人格侮辱。对于没有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罪错分子,除了可以进行和平说理的规劝、批评、批判,即思想斗争以外,严禁其它形式的斗争,严禁人身和精神暴力。只有对于在当下对他人有生命财产威胁的现行犯罪分子、又不接受规劝警告者,受威胁者及旁人可以暴力自卫;但对于没有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除应设法扭送公安机关以外,非必要时也严禁施以暴力。 严禁对于监督、批评权势者的任何人进行打击报复、秋后算账。 (摘自《道法社会主义:二十一世纪人类意识形态革命》政治理论篇,第五章,第二节;该书由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购买可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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