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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评李东宏“胡鞍钢是对的”一文 
作者:[陆寿筠] 来源:[作者惠赐]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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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歌会网于今年8月7日登载的李东宏题为“胡鞍钢是对的”一文(以下简称“李文”),先是从中国的经济和GDP结构优于美国之处以及两国GDP价值量的比较,说明中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接着从学术理论的角度阐明了这种优越性的来源。文中指出西方的社会理论“没有社会整体这个概念,社会就是单个个人之和”,而中国则发挥了社会整体这个法人的主体性,这就是其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优越之处,这一论点深得笔者的共鸣;同时,该文没有涉及社会个体及多层次群体有否充分发挥了其主体性这个问题,这是一个缺憾。笔者此文将不正面论及胡鞍钢事件的是非曲直,而仅就经济领域内社会整体与个体/群体的关系这个学术问题有所发挥,这实际上自然会对该事件的认识有所影响。为了说明有关的社会思潮中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或可能性,笔者首先需要化较多的篇幅阐述一种既不同于所谓原子论、又不同于笔者称之为铁板论的新社会观。

一、社会整体vs.个体/群体:“层次思维”

李文指出西方思维没有社会整体这个概念,这千真万确,但这只是事情的一面。事情还有另一面,那就是中国传统偏重整体而倾向于忽略个体的主体性。

笔者曾经这样描述中西思想传统的区别:“以相互性为基础的整体观与二元分裂观的对立是中西思维方式与学术路线的重大分歧之一。西方二元思维的根子在于‘心’与‘物’的分立,它们代表着一对从未真正统合过的两个对立面。而中国的整体观则深深地扎根于道家的太极思维。“西方思维的分裂性从心物分立这个根子延伸到一切层次和一切领域,导致社会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的种种支离破碎表现。虽然权宜性地暂时界定某一范围作为观察和研究的领域是必要的,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也会有成果(这是为什么现代西方在自然科学技术方面能获得如此重大成就的原因之一),虽然如此,但如果将这种权宜性的心物相对区分和多层次上一切事物之相对分解为多个部分,看作是绝对的,那就必然导致种种荒谬(这就是为什么被西方话语霸权所裹挟的当代人类其认知和生活正经历着种种的反常和危机的意识形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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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各种学术的整体综合,一方面是分支学科中的局部分析,这两者正是人类认知领域的阴阳两面。西方传统长于后者,中国传统强于前者。因此,中西两种文化正好在这方面互相学习、互为补充,使人类文化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其实,上述两种分别倾向于忽视一端的思维路线看似互相对立,但在认识论方面却来自同一个根子,那就是原子-铁板论。而无论是执着于作为个体的原子,还是执着于作为整体的铁板,都是缺乏层次意识的表现。

笔者曾经这样分析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个体与群体也不必看成对立的两偶,因为个体本来也不是不可再分的‘原子’或所谓‘基本粒子’,而往往是不同的、甚至对立的思想、意念、意向的组合体。如,‘道德人’与‘理性经济人’可以在同一个人的内心同时存在并相互斗争,只是为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所回避罢了。如果不作如是观,那也是‘铁板论’。因此,作为现代西方主流思想传统的个人本位的社会理论不但是‘原子论’的,也是‘铁板论’的。抛弃了‘原子论’和‘铁板论’,就可以将群体看作是放大的个人,个人是缩小了的社群;它们都是在不同规模和层次上交织成整个社会的主体成员。所以,所谓社会关系,除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不但自由主义的原子论无视这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就是被认为与之相对立的社群主义,从总体上说来(个别除外),也只停留在个人与地域性社区/社会的关系上,而不关注大社会中不同功能群体(如经济性群体与政治性群体)之间、多层群体之间的关系,因而都把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说得太简单化了。

在一个大社会中,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除了互相关联、互相渗透、互生互动以外,还都同时各有其相对的主体性。也就是说,“各种各样的群体,如同每一个人一样,各各有其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社会身份、性质、和利益。无论是无视社群主体性的原子论自由主义观点,还是否定个人和较低层次的小集体主体性的集体主义观点,都不符合社会的本来面貌,基于这两种极端误见,任何思想理论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严重病态和危机。

“对于个体人的主体性,人们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群体的主体性,如何理解?此种主体性的基础又是什么?是该群体所有成员的某种‘共同性’吗?或者是某种‘共同利益’吗?实际上,在任何群体的(个体或更小群体)成员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共同性’或‘共同利益’,有的只是或多或少地不相同的个性或特殊利益的部分重叠。但这种重叠的部分又是与各自不相重叠的部分不可分割的;一旦分割了,那么重叠与不重叠的局面又将改变。所以即使是重叠的部分,也只是相对的重叠,而不是绝对的重叠。而所谓的‘共性’或‘共同利益’,则只是对这些既不相同又部分重叠的个性或特殊利益之间互动互适状态的一种权宜概括,虽然这种互动互适状态只是一种随时变化着的即时状态。也就是说,实际上并不存在抽象的‘共同性’、‘共同利益’,只存在具体的‘互动互适’。所以,所谓‘主体性’也不是一种静止的、固定不变的绝对存在,而是像变形虫那样随着时地环境的变化而不断适应变化着的相对存在。但相对于某个特定时空环境,相对于与之有所区别的其它主体,这种主体性又确实是存在的,即使只存在一瞬间。正如一个个体人、或一个变形虫,无时不刻处于变化之中,但我们仍能认知其主体性一样。其实,个体人的主体性何尝不是该个体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本身内部各种异质性(生理、心理、物质、精神)因素互动互适的一种即时存在。”

在笔者的新社会观中,除了强调每个不同的个体和群体都具有相对的主体性以外,还强调群体连同个体存在的层次性。这出于如下两点考虑:

第一,如果将个体和不同规模的群体从通常直观的平面“视野”中分离出去、将他们想象成处于高低不等的立体层次上,则更能打破仅将他们看作是局部与全局关系的这个局限,更能破除原子论和铁板论的机械思维模式,而凸显出不同层次的个体和群体各自的相对主体性。

第二,由于人意识结构的有限性和层次递进性,人们在关于直观范围以外事物的想象中,对于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的认识,在实际上本来就是由逐渐递进的诸多层次所构成,而不是好像身居太空极点、居高临下地只看一眼就可以完全一览无遗的。(关于人类意识的层次递进性、和包括民族国家、人类社会在内的各类群体和个体的主体性,还可参见拙著《人类向何处去》第37-47页。)社会群体和个体存在的层次性,是人类意识层次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上述层次性的认识可以简称为“层次意识”或“层次思维”。

二、社会整体主体性的确认和发挥:中国经济体系的优越性

西式思维由于“没有社会整体这个概念”,而将自然资源说成是“无主物”,李文首先否定了这一观点,明确指出自然资源应属社会整体全体成员所有。

从上述认知出发,李文一方面揭示了资本主义产权制度和市场的非正当性,指出“第一次分配的本质是分赃,市场是赃物市场。”并进一步指出了这种“赃物产权”与资本主义社会贫富悬殊现象的关系:“又由于人类财富中大部分是天赋的,只有一小部分是劳动创造,而人类按价值(劳动)分配了所有财富,这就给了少数人撬动社会财富的杠杆,最终,不正当的产权制度是两极分化的基础和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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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由于其赃物产权和赃物市场,还由于“欠缺社会整体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这就必然导致市场成为“失败市场”:缺乏社会整体主体角色的“市场仅是社会个体之间交易形成的市场,这个市场结构上是残疾的、功效上是失败的,不能有效满足社会个体和社会整体的需求。理论上讲,经济学关于‘个体通过市场交易都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也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的假说讲不通,因为交易只能满足交易各方的利益,非交易主体的利益(包括作为非交易主体的社会个体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是不能满足的,而是被交易主体瓜分。这样的市场对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来说,是低效、失灵、周期和浪费资源的。”李文还指出了这种市场的其它负面效果。总之,由于不承认社会整体的主体性,赃物产权和失败市场就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两个致命缺陷”。

另一方面,从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属于社会整体所有这一认知出发,李文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及其合理性。该文将中国社会整体比作一个公有制的大公司,指出:“财产”本质上是“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体现其交易关系的契约。交易内容是,社会个体拿自己的劳动交换社会整体的自然资源,交易的结果是社会个体取得合法的个人财产,社会整体的资产获得增值。”“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平等股东”,由这些“股东”组成的这个大公司就是一个“社会法人”,“政府是社会法人的代理人”,“ 社会法人把一部分资源(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地、平均地分配给股东利用,把另一部分资源通过竞卖的方式交给作为资源利用者的公私资本家利用,所得在做出必要扣除后在全体股东中平均分配。”(此处的“平均分配”是如何实现的,李文没有具体说明。)上面引文中的“私资本家”可以理解;“ 公资本家”是谁,李文没有明说,应该就是指国有企业吧。

在这样的公有制下,“社会成员的收入包括两部分:股东收益和劳动所得。”“每一个人都可以作为社会的股东获得从公共财产派生的私人财产权,即作为股权表现的财产权,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以自己的劳动为对价通过与社会和作为资源利用者的社会组织(即上面说的“公私资本家”)的交易获取劳动收入,即作为劳动所得的财产权。”“所有制上的平权和财产流通上的交易存在,使得社会法人得以以资本家为‘剥削’对象,通过交易获取剩余,成为资本家的资本家,因而这种经济是自由、平等、高效和绿色而且计划性的。”

按照李文的分析(虽然比较粗糙),社会整体主体性的发挥,是中国经济高效、快速地发展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大致上是可信的。作者还以知识产权为例,指出“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知识法律关系,即权利人、其他民事主体、社会、国家和人类整体之间在知识产品的支配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行使知识产权,也必须以有利于中国国家和社会的方式进行,比如,为满足我国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他负有充分实施其专利等的义务。如果他违反了他与中国社会的协议,我国政府完全可以用正当的措施逼他履行自己的义务——充分实施其关系国计民生的知识产权。”这自然是通过执行双方同意的交易协议,让社会整体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的突出例子。

如果笔者的理解不误,那么这就是李文所要阐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大致面貌、及其比之于美国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优越性所在,也就是中国能够在经济上超越美国的制度根据。

三、如何发挥社会个体/群体的主体性:中国未来改革的关键所在

在李文的阐述中,也有若干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一)谁来监督制衡社会整体这个“大公司”的公权力

李文将其阐述的经济体系明确标明是“社会主义交易经济体系”,笔者从中能找到的、有可能被认为是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线索有如下两条:

一是社会整体这个“大公司”的“股东”包括了全体社会成员,而且他们在分配中的权利是平等的。

二是受这个“大公司”“剥削”的国有企业也属全民所有,因此是享受“平均分配”权利的全民股东自己剥削自己。

先说“大公司”的性质。如果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其“社会主义性质”应是以(李文没有具体说明的)其他条件为前提的。如李文说:“社会法人把一部分资源(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地、平均地分配给股东利用,把另一部分资源通过竞卖的方式交给作为资源利用者的公私资本家利用,所得在做出必要扣除后在全体股东中平均分配。”但两个“平均分配”的实现都必须以平等的管理权利的落实为前提。如果在 “大公司”的管理中,全体“股东”的平等权利没有落到实处,那么平均的分配也就没有保障。而平等的管理权利是如何落实的,李文没有说。因此平等的分配权利是如何落实的,李文更无从说起。但我们可以从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上下各级官员腐败、以及贫富分化的严重存在,可以知道,这个“大公司”在管理和分配权利的平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很好落实。其实,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乃至政治生活中,大多数社会个体和各层次群体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的必然结果。而李文没有能够正视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这应是社会主义宪政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为了与资本主义宪政相区别而用另外一个名称代替“宪政”这个词)。

再说“公资本家”的国有企业中工人阶级群体的主体性地位问题。

李文说,“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以自己的劳动为对价通过与社会和作为资源利用者的社会组织的交易获取劳动收入”。显然,这样的劳动者是出卖物化劳动换取“对价”货币的雇佣劳动者。就这一点而论,这样的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是属于资本主义的,即国家资本主义。如果其经营所得确实最终能全部归于由“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平等股东组成的”、而且管理和分配“平等”是得到落实的社会整体“大公司”所有,那么这种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也许还能占到这个“大公司”的“社会主义”之光,因为这样的企业与社会“大公司”的关系就像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但这个“如果”实际上是一个悖论,因为在任何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也不例外)的企业中,广大工人无论是作为各别个体、或作为阶级群体,都不是企业的主人。 试想,如果他们在每天付出劳动、创造财富、直接与之做交易的“子公司”内都不能担当其主体性角色、发挥其主体作用,只能听从资方管理主体的摆布,连企业管理者这个“顶头上司”都监督制衡不了,那么他们怎么可能在大社会这个“母公司”的管理中发挥其监督制衡的主体作用呢?所以与其说是资本主义的子公司占了社会主义母公司的光,倒不如说,社会主义的母公司很容易被资本主义的子公司腐蚀掉,因为没有广大工人、技术人员、下级管理人员自下而上的监督,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督相配合,国家资本主义的企业是很容易堕落成为权贵资本主义的。而李文恰恰看不到(广义的)劳动者、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再者,工人是企业主人还是雇佣劳动者,他们的主体性是否得到承认和落实,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物质利益,还关系到他们的精神利益。按照马克思的异化理论,雇佣劳动制度逼迫劳动者接受资本的奴役、物的奴役,阻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这样的企业就不能认为是、至少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企业。既然称为“社会主义”,就不能回避劳动者的主体性问题。

(二)谁来监督制衡资本逐利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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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出于逐利本性具有罔顾社会公众利益的自发倾向,这样的丑闻事例已经多到无人不晓。这说明了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到位。因此,天天与企业和大社会的资本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大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除了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制衡以外,对于宏微观资本的运作,随时随地配合公权力加以监督制衡,也是他们的一项重要权利和责任。只有既发挥社会整体公权力的主体作用,又承认和发挥所有社会个体和群体的主体作用,资本逐利的任性才能有效地得到制止,这样的经济体系才能保证是“社会主义”的,因而能够取得和保持比之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优越性和优势。这些年来官商勾结、腐败泛滥之如此严重,社会个体和群体自下而上监督渠道之被堵塞正是一个重要原因。

(三)个体/群体主体的缺位,是公权力责任缺失的表现

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广义劳动者的主体性,除了体现在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对于宏微观政治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制衡以外,还体现在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这决定着国家工业产品的优劣和声誉,并在一个重要方面标志着所在经济体系的性质、品质和世界地位。正如李文所说:

“决定一国经济结构优劣的是其知识产权水平和制造业工人的素质(工业体系的完善和设备的优良,则是制造业工人的素质的基础和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工业制造能力或者制造业工人的素质,直接决定着该国货币可以买到怎样的产品,进而决定着该国货币的信用程度。”

只是李文没有联系中国当前制造业产品的实际优劣状况和声誉来讨论这个问题。笔者除了从海内外媒体得知一般消费者的反应以外,无法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但是通过自己在国外对中美工业品的实际使用和比较,还是深有感触的,值得与读者分享。当然众所周知,美国的工业发展历史比中国久远得多,所以对后者不应苛求。但是有一点与历史无关,那就是在总的印象中(也许有片面性),一些日常使用的中国产品年复一年总是老面孔,很少有变化,而美国产品经常在改进,真是称得上“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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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这些年猖獗于国内市场的伪劣商品,仅以在国外生活中最常用的两种国货为例。一是衣服上的拉链。无论是在国内买的本地货,还是在国外买的进口货,凡是装有拉链的外衣,只要是“Made in China”,往往都是穿不多久拉链就坏了,于是整件好好的衣服只得束之高阁,没有一件可以穿到破的。这种情况不知已有多少年了。西方人,尤其是职业人士,习惯于跟潮流、翻行头,用不多久就丢。这种价格和质量均不高的产品倒是很实惠,正中他们的下怀。但是这样的浪费,对于生态环保的负面影响则又是另一回事了

二是从中国进口的手纸,齿孔接缝处经常是有问题的,要么是齿孔没有均衡地刺穿,要么是两层纸的接缝不对齐,无论哪种情况,结果总是不能齐整利落地撕下,用起来很浪费。多少年来,几乎难得碰到一卷从头至尾能利落整齐地撕下的。只是因为便宜,而且是国货,又无关大体,所以还能忍受多年,但也只能在华人社区内销售。

回忆起来,年轻时在国内也穿过拉链衫,可是那时的拉链没有这么经不起拉动的,拉链衫是可以穿到破烂才寿终正寝的。还有,一般来说,出口货的质量总应该比国内销售的要更严格地把关吧。前些年有时回到国内,好像也没有用过这么乱七八糟的手纸。不知为什么经过几十年的改开,国家成了“世界工厂”,出口的日用品质量反而不如以前了,甚至不如国内销售的(恐怕是腐败作祟吧)。这只能有一个解释,那就是,有关制造业的工人、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级管理人员的主体意识“素质”明显地是倒退了,不但体现在产品质量,还表现在官商腐败。

笔者一贯深信,华夏子孙向来勤劳智慧,否则不可能曾经引领世界风骚数千年。近代的倒退可以归因于民主革命前制度之落后。但经过“改革”四十年后,国家的经济在某些方面确实发生了奇迹般的飞跃,但上述情况的持续存在,不能不说明在工业领域、乃至国家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社会各方个体和群体的主体角色、即他们的主人翁精神、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还有很大的余地。这本与社会整体公权力的发挥没有矛盾,而恰是相辅相成的。个体和群体之主体角色的缺位,正是社会整体公权力在一个重要方面责任缺失的表现,因为发挥所有社会成员及其各类组织的能动性正是公权机构的一项重大职责。在他们的主体性得到确认和充分发挥以前,夸大谈论体系的优越和优势,回避要害问题,恐怕对于国家的发展并不有利。

四、层次思维和求衡思维:大道理性之要义

总之,社会整体与个体/群体这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的主体性都需要得到确认和发挥,要将这种原则确认和实现原则的战略性措施明明白白地体现于国家大法以及各类具体法律之中,并且将法律规定加以切切实实的执行,才能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整体面貌保持宏微观全局的平衡、和谐、健康,使国家欣欣向荣、经得起外来的任何打击,使民生得以持续改善、蒸蒸日上。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只有将内部社会关系整顿好了,才能站稳脚跟、真正以榜样的力量影响世界,而不给人以强加于人的印象和口实。

当然,在一个特定时段内,可以根据社会生活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强调整体或个体/群体某一单方面主体性、能动性的发挥,但这必须是在把握好两端之间大致平衡的预期前提下行事,也就是要时时警惕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可能性,而一旦发现被掩盖的倾向露出苗头将可能导致相反方向的社会失衡时,就采取预防或应对措施。动态平衡这一大道原理贯穿于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这个多维整体的方方面面,社会多方面行为实体的主体性问题只是其中之一。这一原理还体现于经济体系的其它诸多方面,以及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的其它社会领域。

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在属于认识论范畴的思维路线方面则要求具有层次意识,或层次思维。关于层次思维,前文已有具体阐明。这里只是要指出,这种思维方式是心物不二的超验混沌大道原理所揭示的、人意识结构和结果的层次递进性所决定的(参照前文所示)。所以,以上关于主体性问题的阐述是形上形下一以贯之的中国传统大道信仰及其理性认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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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相反极端倾向之间的争执和冲突在某些代表人物身上可能是纯粹认知和思维模式的分歧,但在时局总体上常常不仅是认识分歧,而且还是不同的、乃至敌对的社会势力之间利益冲突的反映。还由于两个看似相反的思维极端也可能植根于同一个认识陷阱,如本文所指出的层次意识缺失,因此历史和现实一再显示:某些社会势力的代表人物也可能故意将社会舆论和公权意志引向与其意图相反的那个极端,以达到让对立阵营的主张威信扫地、然后乘机实现己方意图的目的。这种真戏假做的伎俩往往为某些逆大道而行的社会势力所玩弄。在这种情况下,循大道而行的正义力量切不可采取任何一种极端主张和行为来应对任何极端方式的背道非义恶行,而应坚持“多维整体动态平衡”的思维和行动路线,以制止任何极端。这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了,而是攸关国家民族未来命运的生死抉择的问题,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不过,学术思想问题与政治是非问题有时会纠缠在一起,不容易分清。但若不用心对具体的人事加以细致辨别,就会既不必要地伤害了不该伤害的人,又壮大了对立阵营的力量,结果以事与愿违告终。这也是历史曾经留下的一个令人痛惜难忘的巨大教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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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陆寿筠,毕业于复旦大学,曾执教于华东师范大学,现为著名旅美华人学者,新法家网站英文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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