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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法治威力:造就了一大批“讲天理、凭良心”执法者! 
作者:[李克勤] 来源:[新民智库微信公众号] 2017-01-13


毛泽东真的在搞人治?除非对毛泽东不了解,或者对他抱有偏见者,才会说毛泽东不讲法治,大搞人治。毛泽东不仅搞的就是法治,而且他尤其精通法治,比如他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理解运用游刃有余,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率先提出宪政问题。在毛泽东时代,法治建设也是极具历史意义的。

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主持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从制宪史的角度看,1954年宪法的研究必须与毛泽东宪政思想的研究结合起来。原宪法草案中曾指出“这是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毛泽东认为不妥。他指出,中国过去有9个宪法,要尊重历史,不能背叛历史,并强调说此句“不改不行”。毛泽东在设计、制定1954年宪法时起了领导和协调作用,当时有些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但被毛泽东拒绝了,认为这样写不科学、不合理。这就是毛泽东一贯作风,实事求是,也正因如此,毛泽东在党内有了无与伦比的威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他领导的法治所向披靡。

也许,就因为这个,有人认为毛泽东搞了人治,客观讲毛泽东时代,以及毛泽东去世以后的中国,都还不能完全走向西方那种法治,即使在西方也没有完全意义的法治,或多或少都有人治的成分,人在法律面前,是立法者,是司法者,也是执法者。也许,这三者的分工是我们要探讨的,但是,不管怎样,要维系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法治要有权威性。

毛泽东的法治至少可以做到:

1、强调人民民主专政。

毛泽东明确提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

毛泽东的这一论断确立了我国法治思想的基调。(1)充分利用法律的惩戒功能对敌人实行专政。毛泽东认为,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可以运用这些手段。“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对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坏分子,法律必须严格制裁。(2)充分利用法律的保障功能,维护人民的利益。毛泽东强调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人民的利益,赋予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等自由”。

毛泽东的这些思想最集中地体现在建国初期以民主改革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毛泽东的法治构成了强大的威慑力量,坏人越来越少,坏事也是越来越少。

2、倡导廉洁,反对腐败。

毛泽东注重党风建设,这一思想也体现在建国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之中。毛泽东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一样重要,一样要大张旗鼓地进行。特别是对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要加以惩办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以极刑。这表明,毛泽东极力主张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并且把这种民主进程紧紧地与党风党纪的建设联系在一起。这是有目共睹的历史事实,对于今天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实际上,毛泽东搞得法治,也是先党内后党外的,党的决策程序,他始终没有打破,这是经得起历史推敲的。

3、在实践中注重立法建设。

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十分重视建立社会主义的法规,亲自着手这方面的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1)毛泽东在制定宪法中的创造。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毛泽东有一段话,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毛泽东指出:“世界上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因此,毛泽东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最广泛地组织全国各界参与,将制定宪法的过程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地结合,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2)毛泽东的刑法思想突破了旧的传统。毛泽东主张,要将打击的矛头集中指向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属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分子,在充分肯定法律的惩戒功能的同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出建立死缓制度,废止肉刑,建立劳动教养制度。

毛泽东的法治当然远不止这三点可以概括的,但是我们从这三条,也就可以看出毛泽东法治的威力来。

毛泽东时代处在新中国建国初期,探索法治是必然的,我们应该老老实实去总结,好的坚持,不好的改正就是了,而不要觉得自己了不起,动不动就苛求前人。

再说,根据法学家的观点,立法技能和立法程序决定法律的内在价值,没有足够的技能和程序作保障的法律除了滥竽充数之外,还可能混淆是非、伤害社会,我国目前法律虽多却无济于事的症结就在于此!

在国家和政治框架中,法律本身是工具和手段层面的东西,政治需求必然会作用于法律,并导致其偏离理性,为浮躁和功利所用。我们又是一个历史沉疴较重的国度,法律先天就不足,健全法治需要持久的恒心和不懈的努力,自不待言。

但近些年来,尤其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一种是非标准不统一的倾向,形成一种弱势群体人人自危、无所适从、立法者主流意识变幻莫测的局面。这显然不是历史积淀和国家体制使然,也并不符合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势。

从学理上看,规则从来都不需要复杂,但必须合理。古人说: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无论什么样的法律,至关重要的不是长短多寡,而是要有一个理性的价值基础,要揭示社会正义和民众良心。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依靠更多的法律,而特别需要恪守一个 “讲天理、凭良心”的法治理念。

其实,毛泽东的法治威力,最根本的还是在于“讲天理、凭良心”,在于毛泽东培养了一大批“讲天理,凭良心”办事的人。“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律制度不是一种教条,法治是一种实践。制度的价值、生命力必须也只能在执行制度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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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亲自修改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九五四年)

也许今天我们会更深刻地体会到毛泽东当年强调人的重要,强调干部的重要,强调人的世界观的重要,强调改造人的主观世界的重要,其寓意多么深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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