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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法律制度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6-03-04

  一、西周时期的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1、产生的背景

  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2、“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引伸为自然规律。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人间君主要想获得上天的支持,首要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

  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2、“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

  (1)西周“明德慎罚”,是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
  明德,指倡导本阶级伦理道德并用“忠”、“孝”等道德观念教化灌输百姓,使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形成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遏制犯罪。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保持克制与审慎。除不得不杀的重大罪犯外,一般都可以宽缓处理。

  (2)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西周统治者提倡“明德慎罚”,实际上,创造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互结合的治国理念与治国模式。它区别于东西方同期国家的宗教与法律结合的治国方式,具有原生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这一思想的确立,影响了中华法系的二千余年,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思想观念。

  二、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

  (一)西周的礼

  1、周礼的产生

  西周初期周公曾在整理夏商之礼的基础上,为周代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礼。它是中国的原生文化形态,具有别国不可比拟的巨大生命力。

  2、周礼的概念

  这里的礼指的是,维护西周的宗法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的精神指导原则与言行规范的总称。

  (二)西周的刑

  1、周初九刑

  西周在制礼的同时,也不断的制刑,如《左传·昭公六年》所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表明周初制定有《九刑》。

  2、西周中期的《吕刑》

  西周中期穆王曾命吕侯制《吕刑》。在《尚书·吕刑》中记述了当时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以及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生活的富裕,开始对于某些疑罪实行赎刑,即以赎金刑代替肉刑,从轻处理疑罪案件。

  (三)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

  1、礼、刑二种手段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3、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4、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

  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2)影响深远

  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三、 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罪:指不孝顺尊长亲属,不恭敬兄长的犯罪
  (2)违犯王命罪:指不服从与违背王命的犯罪
  (3)放弑其君罪:指驱逐与杀害国君的犯罪
  (4)杀人越货罪:指杀人抢劫财产的犯罪

  2、刑罚体系

  (1)由肉刑至死刑,构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西周时期形成了以肉刑为主体,由轻入重直至死刑的刑罚体系。
  (2)刑罚主要内容
  ①墨刑,指刺字,属最轻刑。
  ②劓刑,指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③非刂刑,指砍左右脚之刑,较劓刑为重。
  ④宫刑,指破坏犯人生殖系统的肉刑,为肉刑中最重的一种。
  ⑤大辟,指砍头等剥夺生命的死刑,为西周整个刑罚中最为苛酷的一种。

  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指八十以上老人,七岁以下幼童犯罪,免于处罚的原则。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
  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罚,采取从轻与从赦的原则,以便于纠正冤狱,不致于伤害无辜;同时发现有充分证据定罪时,再处理,也不放纵犯罪。
  (3)西周的“三国三典”政策与原则
  ①西周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②主张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优劣,灵活地有区别地适用刑罚手段,用以获取社会治安的最佳效果。这一原则反映了刑事镇压的共同规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反映出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及其适用原则领先于世界的真实状况。

  (二)民事法律制度

  1、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表明了这种所有权关系。

  2、债与契约

  (1)买卖之债,称为质剂。

  西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大型买卖,如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用质这种契约形式,珍珠等小型交易用剂这种契约形式。

  (2)借贷之债,称为傅别。

  借贷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用来作为诉讼之凭证。

  3、婚姻制度

  (1)确立一夫一妻制

  西周为确立嫡长子的地位,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用以保证宗族与权力的合法承袭。

  (2)禁止同姓为婚

  西周为了繁衍后代,严格禁止同姓之间的近亲婚姻。这项原则对中华民族后代繁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西周的司法制度

  1、设置大司寇等司法官吏

  (1)大司寇为天子以下,主掌中央司法审判的长官。
  (2)大司寇下,又设小司寇等职,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

  2、实行五听审判方式

  (1)五听审判方式是区别于神判的先进方式

  五听是西周将犯罪心理学的观点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审判方式。
 
  (2)五听包括有辞听、色听、气听、目听、目听五种形式

  3、严格规定法官责任制度

  (1)西周为保证审判的公正,规定了法官责任制度,即“五过之疵”,追究责任的制度。

  (2)西周五过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法官因五过之疵,导致判刑有误,实行“其罚为钧”的原则,与受刑人处于同样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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