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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亭军:民国时期大学学业考试管理制度研究 
作者:[党亭军] 来源:[《江苏高教》2013年第1期] 2015-12-21
    长期以来,大学的学业考试之中,一直存在着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即大学生不注重平常学习,而只是在考试之前临时突击,强化学习以应付期末考试而求得考试过关的现象。这其中既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深层原因却在于大学学业考试管理制度本身,即重视期末考试而忽视平时测验,同时注重考试形式而疏于过程监管。而民国时期光华大学、东北大学、广西大学、私立中国学院、交通大学以及厦门大学等却有着注重平时测验和从严治考的学业考试管理经验,尽管在具体的实施之中又有各自不同的独特方式。学习与借鉴民国时期各大学在学业考试管理中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可为改进当代大学学业考试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注重平时:学业考试管理的初衷
      这是民国时期大学学业考试管理的初衷,即通过设立平时考试来降低期末学业考试的管理难度和提高学业考试的管理水平性。
    其一,建立平时考试管理制度
    民国时期大学注重对于平时考试及其管理的必要的制度化建设。譬如,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设置了平时试验规则,即平时试验,本科每学期2次,除课程上有特殊情形经本院院长之同意外,不得减免。同时规定在学期的第6周至第7周、第12周至13周分别举行1次平时试验。再如私立中国学院称平时考试为临时试验,认为,“临时试验对于学业考试成绩尤为重要”,制定了“每班至少抽考1门”的管理制度。而光华大学和广西大学等则称之为“月考”,且规定每学期需进行2次。民国时期大学平时考试制度的设立以及相应的考试管理能够改变平时考试可有可无和因人而异的尴尬状态。
    其二,平时成绩在学业总成绩中占相当高比重
    为更有效地引导学生把主要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平日学习之中,一些大学提出平时成绩至少和期末成绩占有同等重要地位的考试管理观念。同时,提出学生平日的课堂表现情况、学业笔记情况、课外读书札记、练习与实验等环节的成绩都应当看做为平时成绩的有机组成部分。譬如,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把上述关注学生日常学习状态的成绩权重设置为25 %,平时试验成绩的权重为25 %,而期末考试成绩的权重仅为50%。而光华大学则更是把平时成绩的权重设置到60 %,即光华大学特别设立了“积分”制度,即以日常课堂点名为基础的平日积分和2次月考成绩来计算平时成绩,其中平日积分在权重上和2次月考成绩一样。这种积分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60 %,而所谓的期末“大考”成绩仅占学期总成绩的40 % 。加大平时成绩权重的做法可以有效地起到引导学生关注日常学习的积极作用。
    其三,建立课堂点名和定期公示制度
    民国时期大学往往都有课堂点名和定期公示缺席人名单的管理环节,并且能够严格执行。这项制度或由教师随堂进行,或由注册处与教务处进行点名,并且严格记录和按月在全校性刊物上公布缺席时数较多同学的姓名、院系及班级。譬如,1935年4月18日,私立中国学院注册科在《中大周刊》上发布了“(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各科系学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人名”。而光华大学则是把平日的课堂点名称为“勤惰考绩”,即缺席1次扣除1割分,满15割分则扣除1学分,这种“勤惰考绩”的最终成绩称为“平日积分”。同时为了有效解决各教授点名所必定带来的教学时间损失的问题,光华大学特别设立按照学号固定座位和专门设置点名员的管理细则。
    其四,建立学业成绩的学期奖优罚劣及公示制度
民国时期大学往往还对于学业成绩进行定期管理,即进行奖优罚劣的学期管理,并在全校性期刊上进行及时公示。譬如,广西大学于每一学期末在校刊上公布本学期成绩优异而获得甲(免学宿费)、乙(免学费)、丙(奖状)三种奖励的学生姓名。同时,对于学期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进行退学、留级、试读的处罚公示。再如,私立中国学院把各班补考后需要进行留级处罚的学生姓名以及具体原因公布于《中大周刊》,而交通大学则在补考临近之际,把挂科门数较多的同学名单张榜公布,谓之曰“挂红灯”,这“使得前来观看同学,莫不紧张万分”。而为了对于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更针对性的制度化管理,厦门大学还特地设立了“学业助进委员会”,其职责之一就在于成立“学业成绩组”,对全校与各院功课成绩最优之学生进行奖励。
二、从严治考:学业考试管理的原则
这是民国时期大学学业考试管理的基本原则。这种从严的学业考试管理原则往往会自然而然地体现在这些学校管理人员的意识与行动之中。譬如,1932年10月31日,广西大学马教务长在教务会议上提出:‘本校对于试验向主严格,本期新教员恐不普谙情形,故特重行报告。”当然从严治考的原则还不仅仅体现在对于新教师的考试培训与要求上,更为重要的还体现在对于学业考试管理制度本身的建设上,并且各大学还采取了一些独特的具体措施来体现这种从严治考的基本原则。
 其一,设立“参考”资格
 日常课堂出勤率是保障教学顺利与有效进行的必然条件之一,而民国时期大学往往都从缺席课程数量多少的角度来设置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资格,以有效地保障课堂教学出勤率。一般来说,鉴于民国不稳定的时局而导致大学生缺席时数在所难免的客观现状,这些大学往往规定学生缺课时数在每学期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即取消该生参加学业考试的资格。譬如,1930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规定,“学生缺席逾授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得与该学期试验,应令留级。”回而厦门大学为了进一步严格学业考试资格,在1935年决定把取消考试资格的缺席时数由三分之一更改为四分之一,并且以校长办公室的名义发布通告,即“凡学生缺课时数在每学期授课时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与学期试验。同时期的光华大学则直接规定学生缺席在授课时数的五分之一者,即停止该生参加大考。其中的大考即指期末学业考试。
其二,限定补考资格
即对于学业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也设立了补考门槛。这种补考门槛随着学校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譬如,广西大学规定学期成绩在40至60分之间者才有补考资格。而厦门大学则规定在50至60分之间者才能够补考> 50分以下的学生需要重修。而为补考门槛设限最高的当属于光华大学。其在1926年的《光华大学章程》中则规定学业成绩在70分以下者即为不及格,其中50至69分者可以参加补考1次,而0至49分者不能参加补考,而必须进行学业课程重修。
其三,设立学期考试监考委员会
学业考试的顺利与有效与否,监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为此,民国时期厦门大学对于学期考试与毕业考试都设立了监考委员会,以便专门针对性地处理学业考试的监考问题。譬如,1931年,为了在原本推行的注册科上堂巡考与校长随时派员监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学期考试的监考,特组织学期考试监考委员会。请钟心煊、沈家治、杜佐周、郑世察、李锡爵、林浩明为委员,开会讨论各项监考之手续。
其四,设立毕业考试的校外监考委员制
民国时期大学往往都在最后一学期设立毕业考试的环节。譬如,1930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提出:“毕业试验即为最后一学期之学期试验,但试验课口须在四种以上,至少须有两种包含全学年制课程。”而私立中国学院则认为毕业考试应当是在修满136学分的基础上,至少再考4门课程的最后一次的学业考试。但无论各大学如何界定毕业考试,往往都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立校外监考委员。尽管各大学在具体的实施之中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譬如,私立中国学院规定每系聘请校外1人担任校外考试委员。而光华大学在1934年则聘请金通尹、胡样安为校外委员,而直接把校长、副校长、各院长以及潘光旦、黄赓祥、胡其炳定为校内考试委员,同时还呈请教育部派员临校监试。并且,这种考试委员会的人选每年都会有所不同,譬如在1936年,光华大学就聘大同大学校长曹惠群、复旦大学秘书长金通尹为校外委员,而校内委员则为朱公谨、钱子泉、杨石湖、吕诚之、伍纯武、耿淡如、黄赓祥,由校长自任主席。而厦门大学对于毕业考试的监考工作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即除了设立校外监考委员(每届2人)以外,还特别推行了教授“异院”监考制度,即毕业考试监考任务均需各学院推选出3名教授来担任,并且不得监考本学院的毕业考试(张亚群,2012)。
其五,实施考试舞弊者的严厉惩处制度
考试舞弊是学业考试管理中的一大忌。而对于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考风建设的决心与勇气。而民国一些大学对于考试舞弊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严厉惩处措施。譬如,《厦门大学民国十年度报告书》中提到:“本校试验采取严格主义,十一年六月有学生某三人,因考试舞弊,致受退学处分。”网而此后厦门大学则在《大学学则》第11章惩戒中就明确规定,考试舞弊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学或退学处理。而《光华大学章程》则规定;“学生考试时,作弊者一经查出,即行开除。”而交通大学是把考试舞弊分为大、小两种,分别处于退学和记过处罚。
三、启示
综上所述,民国六所大学的学业考试管理制度在注重平时与从严治考方而进行了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这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大学学业考试管理制度的弊病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一,设立正规的平时考试制度,以督促学生对于日常学习的关注
 目前大学的学业考试管理之中,基本上没有临时测验或月考之类的平时考试环节,而仅仅是象征性地要求教师通过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的数量与质量、课堂出勤率等来对于学生进行所谓平时成绩的考察。但这种所谓的平时成绩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没有有效地起着督促学生关注日常学习的作用,反倒极易成为教师依据个人喜好拉帮结派以打压学生的“利器”,或蜕变为学期成绩高低的“调节剂”。为此,借鉴民国大学的做法,建立正规的平时考试制度己经成为改革学业考试管理制度的逻辑前提。
其二,加大平时考试成绩权重,以根本扭转学生只关注期末而忽视平时的不良风气
目前大学生过分看重期末考试而忽视平日学习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传统意义上的平时成绩在学业总成绩之中的权重过低,一般仅占20%左右。应学习民国大学把平时成绩权重定位至so%甚至于60%的做法。
其三,严把学业考试的资格审查关,以促进日常学风的好转
目前,各大学也要求教师随堂点名和记录缺席人名,一旦达到一定的旷课时数,就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但问题在于,无论是集中点名还是随即抽查或利用课堂提问来发现学生缺席都是一种不规范的做法,甚至于有的教师从不点名,以至于放纵了学生旷课的坏习惯。民国大学安排点名员和按照学号坐座位不失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方法。可以安排班级的纪律或生活委员担任点名员的职责。此外,缺席记录不仅需如实填写和定期上交教务处汇总,而且还应定期公示缺席时数较多学生的姓名、班级及院系,以起到以做效尤的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这样可有效解决各院系因而子与人际关系而难以取消本院系缺课时数“达标”学生考试资格的难题。此外,还应当学习民国大学的做法,对不及格学生也设立一定的补考门槛。
其四,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考试管理,以促进考风建设
目前,大学学业考试之中的舞弊现象是学业考试管理之中的一大难题。而舞弊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学生个人因素之外,监考不力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而民国大学在学业考试管理之中引进校外人士以设立校外监考委员的做法颇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为此,可设立校外监考委员会,积极地利用各就业单位、学生家长及校友等社会力量组成特邀监考代表,直接参与各院系学期考试的管理。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积极地借鉴民国时期厦门大学的教授“异院”监考的做法,实行各院系监考员的“互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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