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税赋的分类,《大戴礼记》中给出了关于税制的完整论述。上面说: “昔者明主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税,税十取一,使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入山泽以时,有禁而无征,此六者取财之路也。明主舍其四者而节其二者。”【1】 按照孔子的这一论述,我们知道当时有六种税。不过按他的思想,应仅有两种适中的税。他的基本观点是应取消所有的间接税。 孔子的另一段话描述了古代先王的税收制度,那是按能力支付的。他说: “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2】 按照孔子的论述,有三种税。一是土地税,二是宅基税,三是个人劳役形式的税。宅基税需要作些解释。妇女织的丝来自在公共土地上由公家管理的房屋周围的桑树,所以宅地要缴纳麻布和丝。这是妇女的贡献,如同以谷物交纳的土地税是男子的贡献。这也是源于土地的所得税。因此要考量家庭贫富的大致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毛收入的税,而是净收入的税,因为,如果穷人家庭没有净收入留下,该税将被豁免。后来,该税成为家庭税,就是所谓的“户税”,即财产和所得税。 三种税在不同时期征收。以布丝缴纳的宅基税在夏天征收;以谷物缴纳的土地税在秋天征收;劳役在冬天。孟子说: “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3】 在周代,被雇佣的普通劳工不能服役时,他们要付钱作为人头税(夫布)。如果房屋周围什么也不种,就要付钱作为房基税(里布)。这些是合理的。不过在孟子时代,即使他们已经服劳役,诸侯还要人们交人头税;即使他们已经交了丝和布,还要人们交房基税。这意味着人头和宅地都纳税两次。因此,孟子说: “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4】 在中国,在法律上,没有地方财政和国家财政的划分。每种税都是国家的,它只是由中央政府指派的地方官员征收。除非经财政大臣建议、皇帝批准,地方官员没有权力强征或使用任何税收。 然而,在事实上,地方财政和国家财政一直是有区分的。我们会看到,这样的区分始自夏禹时代。唐宪宗时(1357~1371 A.K.或806~820 A.D.),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开始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属于中央政府,一部分属于州,一部分属于县。宋代与此相同。即使在今天,财政收入也有两部分:一部分留作地方开支,另一部分送交中央。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存在着地方财政与国家财政相分离的原则。但这只是使用上的分离,而不是税源上的分离。这给财政体制造成了巨大的麻烦。尽管从夏代起中国政府就是中央集权政府,因为税源没有分离,它的做法实际上成为一个地方与中央分权的政府。不过,有关方面已经承诺,今年将把税源分开。 既然中国在税源上不分,我们将不把税收分为国家的和地方的,而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5】 注释: 【1】《大戴礼记·主言第三十九》,意为:从前的明主,对经过关津进入市场的产品只检查而不征税,市居而不收税,农税十取一,使用民众为公劳动一年不超过三天,入山泽砍柴、入河捕鱼在成熟的季节,有禁而不征税。这六点是明主取财之道,舍去其四、节制其二。 【2】《国语·卷五·鲁语下》,意为:先王按照土地的肥瘠分配土地,按照劳力的强弱征收田赋,而且根据土地的远近来对田赋加以调整;征收营业税按照商人的利润收入,而且估量其财产的多少来对营业税加以调整;分派劳役则按照各家男丁的数目,而且要照顾那些年老和幼小的男子。于是就有了鳏、寡、孤、疾的名称,有战事时才征召他们,无战事时就免除。有战事的这年,每一井田要出一稯粮、一秉禾草、一缶米。 【3】《孟子·尽心下》,意为:赋税有以布和麻线来征收的,有以粟米来征收的,有以役使劳力来征收的。君子采用其中的一种,另两种暂时不用。采用两种民众就会有饿死的,如果同时采用三种父子就会离散。 【4】《孟子·公孙丑上》,意为:居民不必交纳苛捐和服徭役,那么天下的民众都会高兴,愿意迁到这样的地方来居住。 【5】在现实中,中国另有一类地方税。除了地方官员非法征收以外,老百姓也自行评估财产并征收本地福利税。在乡镇它们由乡绅和长老控制,在城市,它们由商人控制。这种征收是正当的,其管理也是有效率的、和民主的。因此人们甚至没有意识到这是税,也不称为税。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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