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工具属性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客观必然,无论是古代法治思想还是现代法治体系,法律本质上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学者鲍鹏山在解读法家思想时,却脱离历史语境与客观事实,以儒家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为预设,对法家及其代表人物进行片面批判乃至歪曲诋毁,其观点不仅违背历史理性,更偏离了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价值标尺,值得深入辨析与反思。 鲍鹏山对法家的偏见,首要体现为对“法律工具性”的双重标准解读。他将法家“以法治国”简单定性为“君主专制的压迫工具”,却刻意回避法律工具服务对象的历史复杂性。在战国“弱肉强食”的生存危机下,法家制度绝非单纯的专制工具: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打破贵族土地垄断,让底层农民获得土地私有权;“奖励耕战”废除世卿世禄制,为平民提供了通过军功或耕作进阶的上升通道;“一断于法”的主张,在“礼不下庶人”的时代首次赋予普通民众法律层面的平等地位,这些措施本质上是对底层民众利益的维护与旧贵族特权的冲击。鲍鹏山无视这些历史事实,反而将法家“严刑峻法”极端化标签为“反人道”,却忽略了法家“法不阿贵”的公平内核与“刑罚实为爱民”的治理逻辑——韩非子提出“圣人之治民,期于利民而已”,明确将法治的终极目标指向民众长远利益,正如禹治水虽违逆民众短期意愿,却最终实现天下长治久安。与此同时,鲍鹏山却对儒家“礼乐教化”的工具性大加推崇,将其视为“以人为本”的终极手段,这种“褒儒贬法”的双重标准,本质是用意识形态偏见替代客观历史分析。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鲍鹏山的批判完全脱离“人民利益”的核心标尺,陷入了主观价值判断的误区。他将法家“壹民”“胜民”思想简单类比为“法西斯主义”,将秦国称为“虎狼之国”,却无视法家制度在统一六国、奠定中国大一统格局中的历史必然性——若无法家制度的刚性约束与国力凝聚,秦国可能早已被列强吞并,底层民众将面临更残酷的战乱压迫。他批判商鞅“欺旧交、刑公族”,却忽视其改革打破贵族特权、维护社会公平的进步意义;他否定法家“法不阿贵”的公平价值,将其曲解为“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虚假公平”,却忘了在先秦时代,这种“一断于法”的主张是对贵族世袭制度的根本性颠覆,是中国古代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探索。更值得警惕的是,鲍鹏山将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刻意捆绑批判,混淆了二者“服务主体”的本质区别——新中国法治的工具性指向“人民当家作主”,而法家法治在君主专制框架下虽有历史局限,但二者在“维护公平、约束权力”的核心诉求上存在历史传承性。他通过这种概念偷换,间接传递“法治不符合人性”的隐性立场,实则是用儒家“道德至上”的人治逻辑弱化法治的刚性价值。 鲍鹏山对法家的歪曲解读,本质是“独尊儒术”——儒家中心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他将“儒家仁政”视为终极价值,将法家思想视为其对立面,通过否定法家的历史价值来强化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这种批判并非基于历史事实的理性反思,而是带着私心的意识形态辩护。历史已经证明,任何治理思想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语境,法家思想作为战国时期富国强兵的有效路径,其“法治”“公平”“效率”等核心元素,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更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反对将法家思想神化,也承认其存在“严刑峻法”“君主集权”等历史局限,但更应摒弃意识形态偏见,以客观、全面、辩证的视角看待其历史地位与思想价值。 解读历史思想,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历史语境,尊重客观事实,以人民利益为最终标尺。鲍鹏山对法家的片面批判,既违背了历史理性,也偏离了学术研究的中立立场,其观点不仅无法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传统文化,反而会制造思想混乱。唯有摒弃意识形态偏见,辩证而非二元对立地看待各家思想的优劣得失,才能真正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华军,中国文化研究者,著有《老子的法治思想:帛书<老子>里的文明真相》,中国财富出版社2012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