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中有两个词:“息”和“利”。但“利”一词既可仅指息,又能兼指息和利,由此产生了很大的混乱。然而“息”一词从来不能指“利”,也不能包含利的意思。因此,我们将首先讨论息的问题。 (一)息的合理性 英语中的“interest”在汉语中称为息,意为孩子。《史记》中称为“子钱”。【1】《诗经》中称为“生”,意为生产。最早的相关论述在《尚书》中,盘庚(850~823 B.K.或1401~1374 B.C.)说:“无总于货宝,生生自庸!”【2】可见,在殷代靠利息营生的资本家地位十分显赫。盘庚不愿任用这些人的原因是,对于官员来说以食利为生是很不恰当的事,因为官员不能像私人一样追求物质利益。但他不禁止取息。任何人都有权利取息,唯一让人三思的是一旦取息就不会被任用为官员。这就是孔子的原则。 按照孔子的原则,取息并不错,因为资本是母亲,息是她的孩子。作为近因,资本能够生息,那是因为它在企业家的筹划下发挥了作用。但作为远因,企业家能利用资本生息,那是因为或者他自己拥有资本,或者他能从资本家那里借到钱,如果什么都没有他就不可能生出息来。因此,利息源于资本,正如孩子源于母亲。在中国文献中,称其为“子”,从未对其合理性有过任何疑问,这一用词本身就直截了当地表明了它不容争辩的合理性。欧洲语言中用词的不同可能是导致取息问题的争论的部分原因,孔子并不谴责取息。 当孟子引用龙子的话说农民以百分之百的利率借钱付税时,他没有谴责高息借贷者,只是谴责了税收体制。【3】他懂得利息率取决于供给和需求,所以没有说什么反对的话。即使这样高的利率孟子都没有谴责,那么他一定不会谴责那些按正常利率取息的人。事实上,儒家认为取息是正当的。 (二)利息率 虽然利息是合理的,但是什么样的利息率才是正常的呢?在这方面,孔子没有涉及。从儒家的原则和“什一之利”这一俗谚判断,我们可以推测说,从儒家观点来看理想的利率应是百分之十。 在《周礼注》中,郑玄提出了他的利息率理论:当政府银行借资金给人们时,年利率按借贷者居住地的不同而不同。在国都,利率是5%;四郊,10%;乡野,15%;州,20%。因此,借贷者离王城越远利息率越高。我们不能确定这一规则是不是周公制定的,不过郑玄的原则十分有趣。既然他是位大儒,他的注对历史事实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完全可以说这就是儒家的利率理论。在解释该理论时,我们可以提出如下参考意见:因为王城是商业中心,所以利率最低;离中心越远,利率越高。这是供给和需求决定利息率的原则。不过既然最高利率固定在20%,它说明政府银行是为民着想的。 上述利率可能是理论上的或理想的利率。我们现在考察关于利率的历史事实。按照《史记》,汉朝早期,所有农、工、商之间的年利率都是20%,这是正常的的利率。孔子纪元398年(154 B.C.),当诸侯为军事征伐而借钱,其非常规利息竟高达十倍,那是因为风险太大。【4】按照《大清律》,利息率上限为30%,但当今的商业利率比这一上限低很多。一般是8%,虽然上下变化可以很大。 注释: 【1】参阅《史记·货殖列传》。 【2】《尚书·盘庚下》,意为:不要聚敛财宝,要经营民生以建立功劳。 【3】参阅《孟子·滕文公上》。 【4】参阅《史记·贷殖列传》。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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