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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清静心及清静世界的建立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25-05-26

名法,即刑(形)名法术之学,为春秋战国时期风起云涌的法家所研习者。

法家与形名之学的关系,史家多有记载。刘向《别录》云:“邓析者,郑人,好形名。”刘向《新序》云:“申子之书,言人主当执术无形,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故号曰‘术’。商鞅所为书,曰‘法’。皆曰‘刑名’。”《史记·商君列传》云:“鞅少好刑名之学。”《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云:“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伍非百按:“自邓析至韩非,史多称其好‘刑名之学’。‘刑名’即‘形名’,亦即‘名实’。申韩诸人,皆以法家而兼名家,通言谓之‘形名法术’。析言之,则或称‘形名’或称‘法术’。”【1】

名家与法家不可分。历史上,中国本土法律的总则部分多被冠以“刑名”或“名例”,因为法律中刑罚罪名和定罪量刑的体例最为重要。清代律学大家沈之奇《大清律辑注》释“名例”云:“李悝造法经,其六曰具法。汉曰具律,魏改为刑名,晋分为刑名、法例。沿至北齐,乃曰名例,隋唐以后因之,至今不改。其义例与唐律为准,分合损益,法益精密。名例为诸律之准则,故列于首。”

从形名法术之学,至后来“名法”并称,实属必然。孔子以后,百家之学兴起,“正名”之学主要流入名家和法家,并与道家相联系。“名法”并称,反映出名学对于政治法律的核心意义。史学家吕思勉(1884—1957)先生精辟地论证道:

名法二字,古每连称,则法家与名家,关系亦极密也。盖古称兼该万事之原理曰道,道之见于一事一物者曰理,事物之为人所知者曰形,人之所以称之之辞曰名。以言论思想言之,名实相符则是,不相符则非。就事实言之,名实相应则治,不相应则乱。就世人之言论思想,察其名实是否相符,是为名家之学。持是术也,用诸政治,以综核名实,则为法家之学。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法因名立,名出于形,形源于理,理一于道,故名法之学,仍不能与道相背也。【2】

如果说名教与《庄子·天道》九变之说中的“天(道)—道德—仁义—分守”紧密联系,那么形名法术之学则与“形名—因任—原省—是非—赏罚”紧密联系。形名法术之学要求领导者以虚静之心,公正待物,以法为符(符,判断标准——笔者注),先“正名审分”,再“循名责实”,最后也如名教一样回归清静无为的大道。《管子·白心第三十八》云:“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名教以治身,名法以治国,内圣外王本来圆融无碍。《吕氏春秋·审分》一语道破:“夫治身与治国,一理之术也。”《尹文子·大道上》甚至认为,治国也与我们修身一样,要百姓“无心”“无欲”才行,实现方法是正名审分: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骈曰:‘天下之士,莫肯处其门庭、臣其妻子,必游宦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游于诸侯之朝,皆志为卿大夫而不拟于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则仁智相屈,分定则贪鄙不争。’”

作者是说:

名义确定后,人们对事物就不会争夺;分属明确后,私欲就不会盛行。对事物不争夺,并不是人们没有争夺之心,而是因为名分确定之后,人们就无法实施争夺之心;私欲不能盛行,并不是人们没有私欲,而是因为分属明确,人们就无法实施自己的私欲。私心、私欲人人都有,却能使人们做到没有私心、没有私欲一样,是因为制止私心、私欲的方法得当。

田骈说:“天下有志的人,没有谁肯老呆在家里,伺候自己的妻子儿女,他们必定要到各诸侯国的朝廷去游说,求得一官半职,这是受利禄引诱所致。他们到各诸侯国朝廷游说的目的,都想成为卿大夫,而没有想成为诸侯国的君主,这是因为名分限定了他们。”

彭蒙说:“野鸡和兔子在野地时,众人都会追逐,这是因为分属还没有确定。鸡和猪充满集市,没有人企图抢夺占为己有,这是因为分属已经确定。财物丰富之后而分属未定,即使仁人智士也会争夺;分属确定之后,贪得无厌者也不敢乱抢。”

伍非百先生曾区分了“侵”“旷”两种名分混乱的情况,值得我们详细参究。他说:“君臣上下,各守其职,各尽其责,而不乱也。不尽其职而尽他人之职者谓之‘侵’,不自尽其责者谓之‘旷’。‘旷’与‘侵’皆失其‘名分’,而致乱之道也。”【3】需要强调的是:“侵”“旷”不仅是对被管理者说的,更是对管理者说的!因为管理者最容易“侵”,其后者是极其严重的。《老子·七十四章》警告说:“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名分不定之害,有甚于砍手者!

正名审分,法规明确社会责任之后,还要根据实效依法赏罚,“循名责实”。这要求君主清心公正待物。《韩非子·主道第五》开篇论证说:“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故曰:君无见(通“现”——笔者注)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自将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

韩非认为,道是万物的本原,是非的准则。因此英明的君主把握本原来了解万物的起源,研究原则来了解成败的起因。虚心冷静地对待一切,让名称自然命定,让事情自然确定。虚无了,才知道实在的真相;冷静了,才知道行动的准则。进言者自会形成主张,办事者自会形成效果,效果和主张验证相合,君主就无所事事,而事物真相呈现。所以说:君主不要显露他的欲望,君主显露他的欲望,臣下将自我粉饰;君主不要显露他的意图,君主显露他的意图,臣下将自我伪装。所以说:除去爱好,除去厌恶,臣下就表现实情;除去成见,除去智巧,臣下就自我警戒。

而实现“无事”的关键就是依法赏罚,不为私欲所动——内圣外王,清静心及清静世界的建立,非如此不可!《韩非子·主道第五》论证说:“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明君之道,臣不得陈言而不当。是故明君之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墯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

韩非的意思是说,群臣陈述他们的主张,君主根据他们的主张授予他们职事,依照职事责求他们的功效。功效符合职事,职事符合主张,就赏;功效不符合职事,职事不符合主张,就罚。明君的原则,要求臣下说话算数。因此明君行赏,像及时雨那么温润,百姓都能受到他的恩惠;君主行罚,像雷霆那么可怕,就是神圣也不能解脱。所以明君不随便赏赐,不赦免惩罚。赏赐随便了,功臣就懈怠他的事业;惩罚赦免了,奸臣就容易干坏事。因此确实有功,即使疏远卑贱的人也一定赏赐;确实有罪,即使亲近喜爱的人也一定惩罚。疏贱必赏,近爱必罚,疏远卑贱的人不会懈怠,而亲近的人就不会骄横了。

《淮南子·要略》论其《主术训》一篇时,与《韩非子·主道第五》的主旨一致:“《主术》者,君人之事也。所以因作任督责,使群臣各尽其能也。明摄权操柄以制群下,提名责实,考之参伍,所以使人主秉数持要,不妄喜怒也。其数直施而正邪,外私而立公,使百官条通而辐辏,各务其业,人致其功。此主术之明也。”

循名以责实,按实以定名,依法办事。实现事由自然,莫出于己,不劳而自治的无为治理,这是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精义所在。

君主时代已经远去了,但那个时代伟大厚重的领导艺术并没有过时,我们绝对不能如新文化运动中随意抛弃名教一样抛弃名法——事物的发展总有变者和不变者,大道是永恒的!


(选自《中国名学:中国古典逻辑体系及其时代意义》,该书可在京东、当当上买到;支持我们,欲购作者签名版请加微信:zhai20050718)


注释:

【1】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15页。

【2】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世界书局,1933年,第90页。

【3】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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