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24日07:21 重庆晚报
制度:密室举报是第一步
“密室举报只是我们院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工作的第一步。”昨下午,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杨燚称,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中也要求检察机关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
为进一步将相关规定落实,第一分院在今年2月26日,印发相关文件,将保护工作规定为一种长期的制度。“除密室举报外,我院还有24小时临时人身保护,对举报人家属进行保护等。”
行动:切实措施保证安全
“本院受理的职务犯罪线索的举报人,举报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都在保护之列。”杨燚介绍,第一分院在受理、登记时就刻意地开始保护举报人。“密室内举报就是一项保护措施,此外,举报人还可事先预约地点,检察官前往会面。”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有些举报人难免被对方猜出。这时,如果举报人觉得自己或亲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可向他们申请临时保护。
杨燚称,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院派出法警对举报人进行24小时“贴身保护”,由于法警对当地情况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一分院主要采用第二种方式,将举报人接入检察院中安置,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调查。直到公安机关证实举报人没有危险,才结束保护措施。“我们院内有招待所、食堂,24小时专人巡逻,完全可以保证举报人的安全。”
“我们院里考虑了好久,才决定先将保护工作开展起来。”杨燚告诉记者,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是众望所归,但真正的落实起来就非常困难了。首先是判断的困难,例如该举报人是否真的遭到威胁,威胁情况如何,是否是恶意利用保护措施。其次,如果将举报人接到院内安置,一旦其因为自身原因,生病甚或是死亡,那么责任就大了。
延伸:被穿小鞋检方也管
“其实真的遭到死亡威胁的举报人并不多。” 杨燚解释,进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一般都是有一定身份的。他们通常是通过其它形式解决举报事宜,而不会采取过激方式进行报复,“最多的还是给你小鞋穿。”
杨燚介绍,2008年4月,在江北区一企业工作的杨志(化名)到检察院举报其领导贪污。事后被领导察觉,一个星期内,杨志从原来的办公室工作被调到了一线操作岗位,相关福利也被取消了不少。感觉受到委屈的杨志再次找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一天后,检察院的同志到单位协调工作。
“我们没有强制权利,但可以通过建议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协调工作。”杨燚称,不管是遭到人身威胁,还是被“穿小鞋”,只要举报人能够证实其原有利益受损,检察机关都会为他们“讨回公道”。
在昨日的“举报宣传周”活动中,第一分院检察长余捷称,实行保护举报人制度以来,线索率上升了55%,“在现在的检察工作中,群众举报依然是检察机关获得线索的主要方式之一,切实地作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将有利于提高群众的举报热情。
举报人受威胁可申请24小时贴身保护
最近一天上午10时25分,32岁的黄瑞(化名)神色紧张地来到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附近的一栋小楼外,这里是举报中心。
看到大厅内站有别的市民,黄瑞犹豫了好半天才抬脚迈入举报中心。“同志,我有重要线索举报,能不能单独谈谈?”黄瑞悄悄向一名检察官说:“我怕报复。”
检察官将黄瑞带到大厅旁一间小屋内。小屋只有6平方米左右,中间有一堵玻璃墙将房间隔开。此刻,房间内只有黄瑞和检察官2人。黄瑞依然异常紧张,双手发抖,不停地到处张望。
“我保证这里没有录音、录像设备,在你没同意之前,我仅做笔录,不录音、摄像。”检察官一番劝导后,黄瑞彻底放心,完整地叙述出他住所地一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的事实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据。
最后,检察官没要求黄瑞留下真实姓名和住址。但正是依靠黄瑞提供的证据,第一分院最终破获了该审批机关领导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分院自年初设立密室举报制度以来,半年已接待举报群众近百人。昨日,该分院在江北区观音桥广场举办“举报宣传周”活动,围观市民最关心如何保障举报人利益。市民张建称,举报是很危险的,随时可能被报复。检察机关能为举报人着想,令他们感到很是欣慰。“是否有真的会保护?”“有什么措施保护?”面对市民关于保护制度的提问,检察官不厌其烦地向市民解释。
链接:群众举报牵出亿元窝案
本报讯 昨日,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与九龙坡检察院在杨家坪步行街设立举报点,同时披露了今年来通过市民举报挖出了系列窝案,涉案金额上亿、涉案人员4人是厅级干部。
据悉,今年的举报宣传周的主题是“依靠群众、惩防并举”。今年以来,第五分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56条,根据这些线索,查处案件2件2人,并顺藤摸瓜,查处案件4件4人,在这6人中,有4人是厅级干部。其中,重庆航天新世纪卫星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李某(正厅级)涉嫌贪污,航天信息公司原总经理余某(正厅级)涉嫌贪污。同时,检察官介绍,在该窝案中,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上亿元。此外,检察官在查处一起滥用职权案中,挖出某区财政据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蒋某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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