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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管子传·第六章·管子之法治之主义·第一节》 
作者:[梁启超] 来源:[] 2008-04-23

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立宪国之纯任法治,夫人而知之矣。即在专制国,亦未有舍法家之精神而能为治者也。泰西前事,且勿具征;即以我国历史洞之,自管子而后,以政治家闻者,若郑之子产,若秦之商君,若汉之诸葛武侯,若宋之王荆公,若明之张江陵,若近世之胡文忠,何一非有得于法家言者?能革旧法之弊而建设新法者,第一流之政治家也;因旧法而补救其偏弊者,第二流也;以身奉法而使其僚罔敢不奉法者,第三流也。要之不离乎综核名实,信赏必罚,奋迅振厉,严肃而整齐之。不由斯道而能为治者,未之前闻也。若此者,名之曰法治之精神。不问为专制国为立宪国,其为用,举无以异也。而首揭此精神,薪尽火传以迄于今者,则管子也。

法治精神易为如此其急也?曰:考诸国家之性质而可知也。国家之要素三:曰土地,曰人民,曰主权。三者具然后国家之形以成有土地人民,而无主权,则地虽广人虽众,终不过一社会,而不得字以国家。主权者何?最高而无上,唯一而不可分,有强制执行之力,得反乎人民之意志而使之服从者也(近世国法学者所说大略如此)。而此主权者,则于国家成立之始,同时而存在者也。主权之表示于外者谓之法,故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而其强制执行力之范围广者,则其主权所及之范围亦广,否则其主权所及之范围狭;强制执行力之程度强者,则其主权所行之程度亦强,否则其主权所行之程度弱。夫主权之范围狭而程度弱,则国家之三要素,弱其一矣!若是者,谓之病的国家,病而不治,则其去死亡也几何!故不问为立宪、为专制,苟名之曰国家者,皆舍法治精神无以维持之,盖为此也。

管子以法家名,其一切设施,无一非以法治精神贯注之。今先广叙其学说,以观其政术之所本焉。

第一节  法治之必要

管子论国家之起原,以为必有法然后国家乃得成立。其言曰:

(《君臣篇》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

(《正世篇》)民者,被治然后正,得所安然后静者也。夫盗贼不胜,邪乱不止,强劫弱,众暴寡,此天下之所忧,万民之所患也。忧患不除,则民不安其居;民不安其居,则民望绝于上矣。

此皆言民之所以乐有国者。以无国则人人各率其野蛮之自由,无所限制,惟以争夺相杀为事,无一日焉能安其居。故国家之建设,实应乎人民最急之要求。而思所以副此要求,使人民永脱于忧患之域者,则国家之职也。此其言与泰西硕儒霍布士所说多相暗合。霍氏之言日:

国家未建以前,无所谓正不正,无所谓善恶。夫今日吾济所谓正而善者,谓葆吾固有之权利而践吾当行之义务也。其所谓不正而恶者,谓放弃吾当行之义务而侵人固有之权利也。虽然,国家未建以前,无权利义务之可言。盖人之情,愿生而恶死,好乐而惮苦,此受之于天者也,故人人咸有趋生避死舍苦就乐之权利。凡一切外物,苟可以赡吾生而资吾乐者,皆得而取之,此实万人平等之权利也。夫既已万人同一权利,则亦无一人有权利焉矣。甲日此物当属于我也,乙亦日此物当属于我也。人人威力相同,其对于外物之权利相同,而同一物也,同时各欲得之,则非战斗之结果,终莫能决此物之究当谁属也。当此时也,无所谓正不正,无所谓善恶,惟以勇力与诈谋为唯一之道德。虽然,此现象不可以久也。彼其所以日相战斗者,凡以为趋生而避死,舍苦而就乐耳。然长此蜩唐沸羹,则生日与死邻,而乐不偿所苦。人人有鉴于此,于是胥谋给契约以建国。国建而法制生,于是人人之权利,各有所限,不能相侵,于是正不正之名词,始出焉矣。

此其论国家之所以成立,最为博深切明。人民之所以赖有国家者,全在于此。而管子之言,则正与之吻合者也。管子既言国家之目的,在为民兴利除害,而何以能达此目的?则所恃者法也。故其言曰:

(《法法篇》)法者,民之父母也。

(《任法篇》)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又)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禁藏篇》)夫不法,法则治(房玄龄注云:言不法者,必以法正之,故治)。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

(《七法篇》)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

(《法禁篇》)故有国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治也。

(《法法篇》)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舍法而治国。

(《明法篇》)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上所举者,皆管子极言法之于治国如此其急也:而其指归则凡以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而已。故其释法律令三者之作用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一七王少《七臣》篇)而法律何以能兴功、惧暴、定分、止争?则管子又申言之曰:

(《禁藏篇》)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近之不能勿欲,远之不能勿恶,人情皆然。而好恶不同,各行所欲,而安危异焉,然后贤不肖之形见也。夫物有多寡,而情不能等;事有成败,而意不能同;行有进退,而力不能两也故立身于中,养有节;(中略)故意定,而不营气情;气情不营,则耳目毅;耳目毅,则侵争不生,怨怒无有,上下相亲,兵刃不用矣。

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争,争则乱。”(《礼论篇》)慎子曰:“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今本阙,据《马氏意林》引)此其义皆足与管子相发明。分也者,即今世法家所谓权利也。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民之所以乐有国而赖有法者,皆在此而已。

凡此皆泛论法之作用也。然国家既成之后,有国者不可不以法治精神行之,则管子犹有说焉。曰:

(《权修篇》)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而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八观篇》)故形势不得为非,则奸邪之人惠愿;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中略)是故明君在上位,刑省罚寡,非可刑而不刑,非可罪而不罪也。明君者,闭其门,塞其途,弇其迹,使民无由接于淫非之地,是以民之道正行善也若性然,故罪罚寡而民以治矣。

(《正世篇》)治莫贵于得齐,制民急则民迫,迫则窘,窘则失其所葆;缓则民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故治之所以不立者,齐不得也,齐不得,则治难行。故治民之齐,不可不察也。

吾读此而叹管子之学识,诚卓越千古而莫能及矣!泰西学者之言政术,率分两派:其一则主张放任者,其一则主张干涉者。主张放任者,谓一切宜听民之自为谋,以国家而为民谋,所谓代大匠斫必伤其手也;主张干涉者,谓假使民各自为谋而能止于至善,则复何赖乎有国家?民之所以乐有国家者,正以幸福之一大部分,各自谋焉而决不能得,故赖国家以代谋之。国家而一切放任,则是自荒其职也。且国家者非徒为人民个人谋利益而已,又当为国家自身谋利益,故以图国家之生存发达为第一义,而图人民个人之幸福次之。

苟个人之幸福而与国家之生存发达不相容,则毋宁牺牲个人以裨益国家。何也?国家毁则个人且无所丽,而其幸福更无论也!是故放任论者,以国民主义为其基础者也;干涉论者,以国家主义为其基础者也。放任论盛于十八世纪末与十九世纪初,干涉论则近数十年始浮兴焉。行放任论以致治者,英国与美国也;行干涉论以致治者,德国与日本也。斯二说者,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不容以相非。然以今后大势之所趋,则干涉论必占最后之全胜,盖无疑矣!

彼近日盛行之社会主义,又干涉论之最极端者也!大抵人民自治习惯己成之国,可以用放任;人民自治习惯未成之国,必须干涉。对外竞争不烈之国,可以放任;对外竞争极烈之国,必须干涉,此其大较也。我国之言政者,大别为儒墨道法四家,道家则纯主放任者也,儒墨则亦畸于放任者也;其纯主干涉者,则法家而已。而历观数一千年来,其有政绩可传法于后者,则未有舍干涉而能为功者也。此无他故焉,管子所谓治莫贵于得齐,非有以牧之,则民不一而不可使。齐也,一也,国家所以维持发达之最要条件也。苟放任之而能致焉,则放任容或可为;放任之而不能致焉,则干涉其安得已也?

试观我国今日政治之现象与社会之情态,纪纲荡然,百事丛挫;苟且偷惰,习焉成风;举国上下,颓然以暮气充塞之,而国势堕于冥冥,驯致不可收拾者,何莫非放任主义滋之毒也。故管子之言,实治国之不二法门,而施之中国尤药之瞑眩而可以廖疾者也!

然则用法家之干涉主义,而所谓齐者一者遂能必收其效乎?管子则以为必能,其言日:“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植,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禁藏篇》)又曰:“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音shan)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垆,恣冶之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任法篇》)此其言果信而有征乎?曰:吾试征诸近世勃兴之德国。彼德国者,当三十年前,欲举其民皆为优于兵战之民,而其民果为优于兵战之民矣!近三十年来,欲举其民皆为优于商战之民,而其民果又优于商战之民矣!夫民则犹是民也,何以前此荼然见制于法者!一旦而为欧洲大陆第一雄武之国,前此工艺品皆仰给于英者,一旦而反为全世界所仰给也。是故苟有大政治家在上,能善其干涉之术,则其于民也,(元刂))之使圆,砺之使方,唯其所欲,无不如意。管子所谓如植之从陶、金之从冶者,洵不诬也!而非以法家之道行之,势固不可得致。夫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而欲长保其位置,毋俾陨越,且继长增高以求雄长于其侪,则必当先使其民之智德力,常与时势相应,而适于供国家之所需。国家欲左则左之,欲右则右之。全国民若一军队然,令旗之所指,则全军向之。夫如是乃能有功也。而欲致此,则舍法治奚以哉?

管子又言曰:“为国者反民性,然后可以与民戚;民欲逸而教以劳,民欲生而教以死。劳教定而国富,死教定而威行。”(《侈靡篇》。案:房注谓威行者行于外国也)又曰:“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毋可与虑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法法篇》)夫《管子》全书之宗旨,在顺民心为民兴利除害;而此文云云者,非以民为当狗也,亦非与平昔所持之宗旨相矛盾也。盖为国家之生存发达起见,往往不得不牺牲人民一部分之利益;而其牺牲人民一部分之利益,实亦间接以增进人民全体之利益而已。治国家者,苟不能使人民忻然愿牺牲其一部分之利益而无所怨,则其去致治之道远矣!法治之效,则在是而已矣!

    管子既言法治之必要,而所以举法治之实,则尤在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其言曰:

 (《君臣篇》上)君道不明,则受令者疑;权度不一,则修义者惑。民有疑惑贰豫之心,而上不能匡,则百姓之与间,犹揭表而令之止也。

(《法法篇》)令入而不出谓之蔽,令出而不入谓之壅;令出而不行谓之牵,令入而不至谓之瑕。牵瑕蔽壅之君,非杜其门而守其户也,为令之有所不行也。

(又)凡大国之君尊,小国之君卑。大国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日:为之用者众也。小国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日:为之用者寡也。然则为之用者众则尊,为之用者寡则卑,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使民众为己用,奈何?曰: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诽议;民不诽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无常经。国无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吾向者论主权之强弱与国家之强弱成比例,管子此言,盖先我言之矣!今夫有一千万人之国,而无一人不服从国家之命令,则为其国家之所有者一千万人也。有一千(万)万人之国,而服从国家之命令者仅十之一,则其国家所有者,亦仅一千万人也已耳!渐假而服从国家之命令者仅百之一,则其国家所有者,虽号称一万万人,实乃一百万人已耳。夫以一百万人之国与一千万人之国竞声不败矣!故以大国挫屈于小国者,历史上数见不鲜。昧者或骇为怪现象焉,而不知考其实际,彼小者乃实大,而大者乃实小也。三百年前,前明之所以屈于本朝,是其例矣。二十年前,中国之所以屈于日本,又其例矣。夫所谓服从国家命令十之一、百之一者,非必其余之人悍然以抗命令云也。或阳奉阴违而国家莫能纠察焉;或朝令暮改而人民莫知适从焉;或行法之二三违其七八,而吏熟视无睹焉,凡此皆足以坠国家之威信而亵其主权。威信坠,主权亵,则后此之法令,愈失其效力矣!

是故虽有亿兆之众,而无百千人之用。夫以区区五千万人之日本,而咄磋之间,可以出能战之兵数十万。司农所入,一岁可至八万万,有事且能倍之。以堂堂五万万人之中国,而此两者皆不逮彼十之一,岂非以彼则法无不立,令无不行?我之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耶?夫比年以来,我国亦法令如牛毛矣!

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是以有法等于无法也。管子又曰:“国大而政小者,国从其政;国小而政大者,国益大。”(《霸言篇》)夫政之大小以何为标准?亦曰:法之立不立,令之行不行而已矣。而天下古今之国家,其得失之林,尽于是矣!故管子之为教也,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重令篇》)非好为深刻之言也,以为非是则法治之目的不能达也。故又申言其理由日: “明王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推则往,召则来。如坠重于高,如渎水于地,故法不烦而吏不劳民无犯禁,故百姓无怨于上”(《七臣》、《七主》篇)又曰:“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无刑至有刑者,其刑烦而多奸夫。先易者后难,先难者后易,万物尽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诛而不赦,必赏而不迁者,非喜予而乐其杀也,所以为人致利除害也。”(《禁藏篇》)是故,法治者,以秋肃之貌,而行其春温之心,斯则管子之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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