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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从杰斐逊思想谈起 
作者:[秦晖] 来源:[网友推荐] 2005-09-22

“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这句名言历来被认为是古典自由主义“小政府大社会”、“守夜人国家”等主张的经典表述。至今为止,英语世界最普遍的说法是:此话出自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但是现存的各种杰弗逊文集与书信中都找不到这句话。因此现在有学者论证这句话并不是杰弗逊的原话。但有人认为,它即使不是杰弗逊的原话,也是代表了他的思想。后人如梭罗就讲得更彻底:最好的政府是根本不管事的政府。我们知道在美国建国初的制宪大讨论中,杰弗逊和联邦党人的最大冲突就是要不要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与主张建立强大联邦政府的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不同,杰弗逊反对一个强力的政府,他对政府有高度的不信任,认为政府力量过强会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会造成很多问题。对此他的一句名言是“自由的舆论与政府相比更为重要”,宁可没有政府有自由的报纸,也不能没有自由的报纸而有政府。
      1999年,有人对上面的说法提出怀疑。弗吉尼亚大学的一位教师,同时也是杰弗逊遗产协会的主席,叫科茨(Eyler Robert Coates),写了好几篇文章来力辩杰弗逊根本没有讲过这些话。在他看来,杰弗逊如果不是大政府主义者,至少也是中等的政府主义者;是非常强调政府责任的,是非常强调政府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福利的。有人还引用了乔治·梅森的一句名言: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公共福利的政府。这句话尽管不是杰弗逊自己说的,但通常被认为是代表了杰弗逊的观点。我想这也有一定道理。因为我们知道在制宪大讨论中杰弗逊一派的直接代表就是梅森,而杰弗逊本人则在欧洲作大使,没有直接参加国会辩论。科茨还考证出“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最早是19世纪前期著名的政论家、杰弗逊的崇拜者、《美国杂志》与《民主评论》的撰稿人约翰. 欧苏利文(John O’Sullivan)于1837年讲的, 也正是这个欧苏利文最先把这句话归之于杰弗逊。
针对科茨的说法,美国的古典自由主义(美国式的“保守主义”)思想界提出了反驳。著名保守主义思想库——加图研究所研究员詹姆斯. A. 多恩(James A. Dorn)写了《政府地位的上升与道德的堕落》一文,在引证了杰弗逊有关“好政府的哲学”之后他指出,杰弗逊民主的思想在19世纪正是被欧苏利文、梭罗等人所吸收和弘扬。“最好的政府管得最少”虽然由欧苏利文首言,但的确反映杰弗逊的思想:政府正当的管理职能应当被严格局限于保护公民那些基本的自然平等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其他公益领域应当让民间本着“志愿者原则”与“自由原则”实行自治。可见他认为杰弗逊是最小政府论者。多恩认为“最好的政府是最不管事的政府”尽管也许最早是欧苏利文讲的,但这句话即使不出自杰弗逊之口,也的确能代表他的思想。
      我在美国时和一些美国学者谈到过这个问题。我说这种讨论显然带有美国当代人的观念。实际上20世纪30年代以后,这个问题不只是在美国,在整个西方都是一个经常讨论的问题。很多美国学者对这个问题都感到十分困惑。我们知道美国建国初期的二元政治,就是所谓的两党制政府雏形中,也就是制宪讨论中,一般认为汉密尔顿代表工商业富人,是右派代表,杰弗逊代表平民,代表美国的小农和劳动者的利益,是左派代表。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杰弗逊历来受到后世美国平民主义者的尊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甚至是美国共产党也对杰弗逊十分推崇,认为杰弗逊是其思想先驱之一。
      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推行新政的罗斯福,在美国的政治谱系中算是比较有平等理想或平民主义色彩的政治家,因此从政后曾经也持“捧杰贬汉”的立场。他在1925年任国会议员时,发表了《评杰弗逊和汉密尔顿》一文,文章称汉密尔顿这样的人当政对大多数美国人什么好处也没有,遗憾的是“美国有太多的汉密尔顿,但没有第二个杰弗逊”。这不仅表明了他对杰弗逊的推崇,言下之意,他就是第二个杰弗逊。但是,罗斯福上台后的“新政”,即他所谓的为大众提供的服务,却恰恰是用了“大政府”的力量。罗斯福连任后,在著名的麦迪逊花园广场演说中,直接抨击了胡佛政府推行的自由放任政策,批评他看到长长的领取救济者队伍而无动于衷,称其是“人民望着政府,但政府却转过脸去”,是“尊奉‘最好的政府最不管事’的谬论,把政府搞成是给少数人服务的”。这实际上使这位自认为杰弗逊第二的总统对立于当时被认为属于杰弗逊的小政府理念。这就引起了很大的问题。新政时期著名的政论家李普曼,试图调和古典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主义间的对立,他说“最好的政府当然是管制最少的政府,但同样正确的是,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最大福利的政府。”
      此后的多恩和科茨之争延续了两种主义的对立。多恩和科茨的论争实际上是自由放任论和福利国家论,是小政府和大政府之间的论争。当代的古典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主义者实际上是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图解杰弗逊的观点,他们两派都认为杰弗逊是自己的思想先驱,因此产生了上述的争论。这一点很有意思。
      其实对美国历史上杰弗逊思想和汉密尔顿思想的论争,我作为一个中国人,可能要比当代的美国政治学同行们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当代的美国人和杰弗逊那时候进行讨论的问题意识和历史背景是截然不同的。当代的美国政治学同行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所处的历史背景,与杰弗逊和汉密尔顿进行争论的那个时代完全不同;倒是现在,作为中国人,虽然可能被认为有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的隔阂,但我们面临的历史背景与当时的美国更为相似。因此我可能更容易理解那时的想法:首先,杰弗逊和汉密尔顿最初产生公共治理思想时,面对的是一个英王的政府,代表英王来管制英属美洲人民的政府;其次,费城的争论是在建设宪政过程中的讨论,而不是当代的罗尔斯等所处的一个成熟的宪政框架下的讨论。当他们面对着英王的政府时,就会提出两种指责,一是指责这个政权权力太大,侵犯了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另一种指责是这个代表英王的政府对人民不负责任,不能提供人民需要的公共品。
      这个问题,我认为不只是当时杰弗逊,或者是美国人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说这是一切统治的核心问题:统治者要做有权无责的人主,而被统治者要求他做有责无权的公仆。统治者都喜欢为所欲为而不喜欢“不得不为”,被统治者则害怕他为所欲为,希望民众有意愿时他就不得不为。因此,我们看到了一种需要,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就权力和责任达成某种契约。被统治者授予统治者某种权力,为此就要求他承担某种责任。这种权力和责任的配置,就是宪政。宪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够向被统治者负责。无条件的权力,是没有合法性的。这也是宪政产生的根源。
      宪政的目的,就是权力和责任相对应,没有无条件的权力。统治者要对被统治者负责,才能被后者赋予权力。接下来就是被统治者包含什么人的问题了,这其实就是民主问题。“被统治者”包括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他们所希望的政府服务通常很不相同。例如富人也许更希望政府能够保护财产,而穷人可能希望政府提供更多福利,等等。因此政府究竟要对社会提供什么服务、承担那些责任,要有一种机制来决定。一般地说,由于每个人都是、并且只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评价者,社会最大利益的评价就只能以自由表达-多数决定的方式进行。或者更确切地说,在公共事务中自由表达-多数决定对社会最大利益的偏离最小。这就是所谓的民主。所以宪政和民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追求的是权责对应,后者追求的是多数决定;前者讲的是权力运用的规则,后者讲的是权力的来源。我们知道历史上曾经有过无民主的宪政和无宪政的民主,因此今天就有了宪政和民主哪个更重要的争论。包括在当代中国也有这样的争论。
      事实上,由于人对于自由的追求(对束缚的排拒)与对安全的追求(对风险的排拒)同样出于天性,但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些领域到底属于群域还是属于己域,是没有固定的划法的。因此人类永远会有“左右派”。在“政府”问题上,权力极小责任极大的“最好政府”从未实现,而在权责对应基础上,什么是“次好政府”——是权责都较大的政府(例如社会民主政府),还是权责都较小的政府(例如古典自由政府)也未必能够有公认的结论。
      人类社会长期的试错使这个问题的两方面都不断成熟,并熔合为民主宪政制度,或宪政民主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的平台上我们就可以讨论大政府、小政府——这时政府的权责是天然统一的,要么权责都大,要么都小。杰弗逊-梅森的观点说的极端一点,他们要的实际上是权力最小责任最大的政府。但是我认为这种所谓最好的政府是不存在的。你不能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既要政府尽最大之责又不给政府足够的授权,或者说,既想什么都靠着政府又什么都不让政府管。因此,福利国家和古典自由的争论实质上只是在争论“什么是次优的政府”——是权大责亦大的福利国家好呢,还是权小责亦小的古典自由政府好。这种争论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比较确定的结论,我们很难说哪个政府是次优的。于是就有了各国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多样化选择,形成了各种类型的宪政国家。
      在美国,一般认为肯尼迪政府时期是美国福利国家的高峰,肯尼迪也被称为罗斯福第二。他搞了很多的福利制度。但在肯尼迪之后,有人认为出现了保守主义的复苏,古典自由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美国的里根,还有同期英国的萨切尔夫人都是保守主义复苏的代表。新近的小布什政府也被认为是保守主义的代表。小布什的一句名言是“政府制造的问题比它能解决的问题要多”(当然这句话不只小布什说过)。但是很可能,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前年,哈佛大学政治系的伯克出版了《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书中认为,60年代以来,现实的美国政府虽然显得越来越“保守”,但是在很多福利问题,包括保护弱势族群和妇女的机会问题上,做得并不比以前少,甚至更多;实际上当代美国人对个人权利的要求是不断增加(因此给人以更加自由放任的印象),但同时对公共福利的要求并未减少,甚或也在增加。美国人自由也要,福利也要,这的确像是要求一个理想政府,一匹不吃草的快马,要它有最小的权力和最大的责任,或者只有责任没有权力。也就是权力意义上的小政府和责任意义上的大政府。很遗憾世界上无法找到这样的政府,甚至什么是次好的政府也难以确定。所以,我们知道什么是最好的政府但做不到,而什么是次优的政府又不清楚,我们唯一能够明白的,就是什么是最坏的政府:即权力最大责任最小的政府,我们要尽力避免最坏的政府,不断改变最坏的政府就成为了政府现代化的实质。无论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在他们能够进行有意义的争论之前,首先要做、也首先能做的是改变这样的政府。
      
      图1   各种政府的权责关系
      所谓政府的现代化,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政府的现代化就是要把政府的权力贯彻到基层,就是所谓的民族国家建构(National State Making),据说现代国家要有更发达的“能力”。一个朋友曾在一次会议上讲,其实中国很早就有建构民族国家的理念。先秦时代的法家就主张有很强大的政府。但是当时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所以没有实现。现在我们有技术手段实现它,所以应该搞新法家,以铁腕建构民族国家。另一种认为现代国家是小政府,应当给公民以最大的自由。但是这种争论,在我看来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避免最坏的政府。
      实现了避免最坏政府以后,现在的美国人面临这样的争论:在权力和责任构成的坐标系中,鼓吹限制政府权力同时也不能指望政府承担过大责任的,就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鼓吹追问政府责任同时也相应扩大政府权力的就是社会民主主义者。这是当代宪政体制下的两种主要争论派别。当然也有其他一些不同主张的人。当代美国有一小部分人总要求政府责任不断扩大,但是也要求政府权力尽可能的小。这部分人的典型代表是著名的极左派,也是受到中国左派推崇的,甚至可以说是逢美必反的麻省理工的著名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我们知道西方的左派在个人问题尤其是伦理问题上往往也是自由主义者。在这些问题上他们往往比右派更主张个人自由,比如鼓吹性解放、堕胎自由、同性恋自由等。反而是右派认为同性恋还是需要国家或者教会来加以限制的。相反的,持有乔姆斯基完全相反观点的人也有少数,就是美国的一些所谓极右派,比如沃尔福威茨就是。但这两种人的比例还是很小的,绝大多数人还是站在前述两种观点基础上进行讨论的。
    但是在宪政之前的时代,比如说杰弗逊那时,或者我们现在,问题背景就不是这样。当然,不是说这时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就没有区别。也许最重要的区别是:自由派在这个阶段最关心的是限统治者之权,而社会民主派最关心的是问统治者之责。但是,以推卸政府责任来偷换对政府限权这样一种“伪自由主义”与真自由主义之别、和以强化政府权力来偷换向政府问责这样一种“伪社会民主”与真社会民主之别,恐怕更为重要。
      这里所谓“真伪”并非价值判断而是事实判断。那些“伪主义”者不仅可能具有良好动机,甚至可能充满学理上的自信——因为完全有文本上的根据说明:宪政体制下的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是主张为政府卸责的,正如宪政体制下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政府扩权一样。(在这种体制下,只有反对或至少轻视宪政原则的少数极左派才既要求政府放弃权力又要求其承担更大责任。如9.11之后的乔姆斯基等人既抨击政府的安全对策而要继续扩大美国传统的个人自由,又反对现行的社会体制而要政府在福利上大包大揽。反之,也只有少数极右派既要政府扩权又替政府卸责。如现今美国某些在以安全、反恐为由实行强硬管制和减少福利责任两方面都很极端的“双重鹰派”。)但是从本质上讲,自由主义的要旨在于限政府之权以保障人民自由,只是宪政下权责必然对应,因而限权不能不意味着相应卸责。反之,社会民主主义的要旨在于问政府之责以推进福利与平等,只是权责既然对应,则问责不能不相应扩权。如图2所示:
      图2  宪政下的政治谱系
      但是在权责不对应的非宪政体制、专制体制下,图2所示的逻辑关系就大有不同。由于权责不对应,卸责未必导致限权,扩权也未必导致问责。而作为经济人的统治者当然乐得既扩权又卸责。事实上在专制之下,鼓吹扩权总比要求限专制者之权讨好而无险,鼓吹卸责也比问专制者之责讨好而无险。所以我们虽然不能因此对具体的论者作诛心之论,但在这种体制下某些“左派”劝上扩权而回避问责之制,某些“自由派”为上卸责而回避限权之要,的确很容易得到社会学上的解释。
      然而真正的自由派以对上限权为宗旨,在卸责未必导致限权时自然不讲卸责。所以在宪政发达之前杰弗逊只讲权力意义上的小政府,而不谈责任意义上的小政府。同样,真正的社会民主派以问上之责为诉求,在扩权不能保证问责时自然不讲扩权。这时自由派与左派各自的真伪之别如图3所示:
      图3  宪政以前、专制下的政治谱系
             图3说明:在非宪政体制下自由主义者如果只为上卸责就会异化为“伪自由主义”,而社会民主主义者如果只劝上扩权也会异化为“伪社会民主主义”。这样两种“伪主义”在宪政条件下是不存在的。今天西方许多论者根本不会面对这种问题,他们的古典自由主义似乎只有“福利国家”(或社会民主主义)这一个敌人。只要国家不负责福利,他们就认为是“自由化”了。反过来在他们的对立面即所谓左派中,也有不少人眼中只有自由主义这一个钉子,只要有贫富分化,他们就认为是“自由竞争”所造成:一旦国家弄权限制自由,他们就认为这是基于公共责任。这种逻辑下无论左右的许多人已经把契约国家当成既成的事实自明的前提,往往直接以责任之大来证明权力之大,或者反过来以责任之小证明权力之小。这样的逻辑在当今西方宪政制度的背景下可以理解,但用到别处就要出大问题。
       一个美国朋友就曾问我,说看不懂中国目前到底是左派得势还是右派得势。如果是左派得势,为什么在WTO谈判中中国比任何国家都极力反对涉及劳工权利条款?如果是右派得势,为什么中国会使劲反“自由化”?我的回答是:你们这里所谓的左派和右派,在中国都不可能得势。因为你们的右派要限制政府权力,你们的左派要追问政府责任,权贵们都不喜欢。但是权贵们也需要某种“左派”和“右派”:他们需要“左派”为其扩大权力,需要“右派”为其推卸责任。这两者都可以得势。所以在中国,得势不得势不在于“左”还是“右”,而在于你是否足够乖巧:作为“左派”你只帮他扩权而不要问责,作为“右派”你只帮他卸责而不要限权,那你无论左右就都能得势,而最乖巧的“既左又右”派,即既帮他扩权又帮他卸责的人最可能得势。否则你左也会倒霉,右也会倒霉,而最讨嫌的底线立场,即既要限权又要卸责的主张最可能倒霉。因此,中国既可以说是亦左亦右,也可以说是非左非右。
      所以在中国讲“左右”,讲社会民主主义还是古典自由主义是没有什么意思的。没有宪政体制,社会民主主义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的争论就是一个伪问题。在一个权力不受限、责任也不可问的体制下,权力和责任对应的次好政府(无论是权责均大还是权责均小)都无从形成。西方18-19世纪的社会主义者,应当属于激进左派吧,他们对政府的诉求具有问责的前提,其极端体现是无政府主义,而不是“大政府主义”,他们对国家主义如俾斯麦等的体制是近乎对立的。因此要求限制政府权力的古典自由主义和要求扩大责任的社会主义就没有实质的矛盾。而相应地,“扩权的民粹主义”和“卸责的寡头主义”都可能作为专制的维护人,两者也少有矛盾。但是自由-社会民主底线与民粹-寡头互补的斗争就很尖锐。尤其在当时欧洲最专制、距离宪政最远的俄国,这个现象最突出,也最类似中国如今的情况。

      我们知道,现在的自由放任观念有它的历史渊源,而现在的福利国家观念也有其历史渊源。在古罗马时代,就有所谓的“公民权”,也有所谓的“福利国家”,就是“面包与马戏”这种著名的现象。我们能看到它现在还有一些影响,在西方很多国家有些廉价消费场所,如波士顿就有这样一家由政府补贴的专门面向穷人的廉价保质超市以“面包与马戏”得名(图)。研究古罗马帝国人口史,很重要的依据就是所谓的“埃里蒙塔”(国家向穷人发放的儿童津贴)制度的资料。意大利境内现存有140多块“阿里蒙塔铭文”。有人还把罗马帝国的衰亡解释为“古代福利国家的危机”呢。(笑)
      古罗马的确为公民办了很多福利,但是我们的法家帝国则截然不同。虽然罗马后期与大致同时的我国秦汉都被视为专制帝国,但古罗马元首的扩张权力是以讨好公民来实现的,凯撒这样的平民领袖就是以讨好下层打击贵族来得势。而我们法家扩权的出发点就是“弱民以强国”,反对以“仁义”为名讨好小民。古罗马认为老百姓富了就会便于治理,而韩非则认为老百姓富了,就会想入非非,难于统治。《商君书·弱民》中就强调了要限制私人经济发展,韩非也有类似主张。在这一意义上,法家是典型的大政府主义者。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家又可以说是古今中外极端反对福利国家的先驱。韩非认为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非侈即惰”,如果国家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就相当于剥夺勤劳的人而奖励懒汉,绝对不行。我在美国有次演讲时提到韩非这个观点,当时在场一位美国学者(我知道他比较左,对小布什极反感)立刻叫道:“布什这小子就是这样,他们攻击罗斯福的福利政策是养懒汉。”
但我对他说:“是吗?我想韩非也许比布什他们要‘能耐’得多吧?布什、撒切尔夫人这些古典自由主义政客尽管在‘反福利’问题上似乎与韩非类似,但他们最多也就是对穷人‘自由放任’吧。他们反对给穷人更多福利,于是就主张给穷人更多自由,所以他们拿那些流浪汉没办法。可是我们的法家就厉害多了,他反福利,更反自由。它不仅决不救济穷人,而且敢于把穷人抓去劳改,这叫‘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以免他们四处流浪给优越的法家制度抹黑。布什这小子有这能耐吗?”
布什也许不喜欢穷人,可是他不敢抓捕穷人,而且他好像对富人太客气。咱们的法家则不但敢抓穷人,也敢抓富人——当然是非权贵的平民富人。后世儒家讲“抑末”,而秦之法家干脆要“除末”。商鞅、韩非对商人(官营的“红顶商人”除外)的杀气腾腾是非常少见的。他们以商为“蠹“,要“上农除末”,“使富者贫”,不但商人本人被视为罪犯,连他们的后代都要被谪戌(充军)。法家对“资产阶级”之狠,绝对超过今天西方的左派,毛泽东喜欢法家大概也就在这一点。但也就是毛泽东,西方的左派大概就不可能喜欢我们的法家。为什么?因为法家对“无产阶级”之凶,也绝对超过西方的右派。法家是惩商又惩贫。我们知道,从秦到汉,法家制度有强烈的“惩贫”色彩。法律中有三个罪名:赘婿、人貉、闾左。
      赘婿:《史记集解》中有关于此条律令的描述。意思是讨不起老婆的男人要被征发或下狱;是谓惩罚穷人的法令;
      人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于此条的纪录。因貉不善营巢,常栖身其它动物弃置的巢穴,所以用来形容流浪的贫民。“盲流”是也。此类人也要抓。
      闾左:“征发闾左”实际是扩大惩罚穷人范围,而不是缩小赦免范围。最新的研究指出汉代也有类似制度。“汉之亡命,秦之闾左”,都是流浪汉,国家要抓他们去充军。
       后来中国历代都有沿自法家的两派争论,这不是“自由还是福利”的争论,而是“反自由还是反福利”的争论。反自由者并不搞福利,反福利者也不给自由。强调管制的一方主要想管制平民,而强调放任的一方主要想放纵权贵。北宋末王安石和司马光,通常认为是主张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的代表。王安石主张抑制兼并,强调一切收归国有;而司马光则主张不抑制兼并,无为而治。50年代国内捧王安石捧得很厉害,到了改革的80年代又有人认为反对管制的司马光更可取。其实仔细看来,两派观点对老百姓都很不客气。王安石认为皇上怎么腐朽也吃不垮国家,真正的问题在于百姓中的富人可恶,他们钱多了,国库的钱就少了。所以皇帝尽可穷奢极欲,但对“阡陌闾巷之贱人”的发财梦必须严厉打击,这就是“抑兼并”。梁启超对王安石的抑制兼并所做的评论就是“王之抑,国家自为兼并”。而司马光所谓的“官不与民争利”,关键在于这“官”和“民”说起来是官府和民众,做起来是国库和权贵私家,实际上成了国家不要妨碍权贵聚敛私财。两派的斗争产生的是一种“尺蠖效应”:北宋后期新党和旧党轮流执政,国家政策就像只一放一缩的尺蠖,无论如何变化,收缩或者放开,都只有利于权贵。这与尺蠖爬行时一收一缩但只向一个方向移动不是很像吗?王党只懂得与民争利,严重损害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利益;马党只懂得放任无为,则使权贵得以放手圈钱。国家的“自由放任”只是放出了无数的土皇帝,但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国家的经济统制统出了与民争利,却统不出社会保障。王安石搞的不是福利国家,正如司马光搞的不是自由市场。北宋末年的民变大多与王安石变法有关,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方腊起义。北宋正是在这样一种尺蠖效应下,日趋走向灭亡的。
    而我们要摆脱这种循环,通过改革达到两派另外一种互补,就是“天平效应”。在宪政民主体制下,也不知道什么是次优政府。宪政体制下正常的规则可能一会偏左一会偏右,但这是一种有益的机制。左的时候重社会福利,右的时候重自由竞争。不管两者谁上台,都是民意使然。左派再强调政府权力,也不至于没收百姓财产,右派再自由放任,也只是让百姓各显其能,不会让贪官污吏肆意横行。这样的左右循环,就像天平的左右晃悠,始终处在一个公平的支点周围。
      未来的中国,左派主流还是右派主流无所谓,但无论哪一派,我都希望国家能走出“尺蠖效应”的怪圈,建成一种“天平效应”的体制。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讨论部分
      
      提问者1:秦教授刚才谈的这些都是建立在美国和西方制度背景下的。建立一种“天平效应”的制度框架是十分核心的问题。我的问题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制度背景下,如何来建设和实现一个“天平效应”的制度平台?“天平效应”的效果自然是很好的,但在现实的情况下,有哪些契机、切入点或者说动因来形成一种可供实践的而非经验的宪政制度框架?      

      秦晖答:你说的制度平台中国传统没有,西方传统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无论在中在西,政治-经济-社会的改变都是互动的,但可能是良性互动,也可能是恶性互动。你说的契机也许就隐藏在互动之中,但这互动结果是良性还是恶性并不确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化结合了制度转型。在一种无宪政保障的市场化中。转型带来的不只机遇,更多是挑战。搞不好,市场化导致宪政不可实现;搞好了,就可能实现宪政。转型期市场经济中的利益格局变动和矛盾比正常经济(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更大,这个过程与其说是“节省交易费用”的过程,不如说是“落实交易权利”的过程,这一过程从公共资源的分配开始。公共资源被某些人以权占有,导致的矛盾远比“自由竞争下的贫富分化”和“计划经济中的‘父子’冲突”都更尖锐。这就产生了博弈的冲动。我历来认为:任何历史性的制度变迁都很难说是预先设计的,宪政民主与其说来自思想家的启蒙,不如说来自博弈各方的讨价还价。即使在英国,也不是人们脑子里先普及了什么理念,才来追求宪政。人们实际上就是在讨价还价中学会了制约、妥协和立宪。像“无代表不纳税”。不征税时怎么“启蒙”我也不知民主何用,要我掏钱我就想到讨价还价了。像公有变私有、身份变契约这样的变动,就像当年都铎英国从“各自的附庸各养其主”变为全国征税一样会引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和谈判欲望,因势利导建立谈判机制,宪政就有了基础,这比任何关于民主的说教更有“启蒙”意义。
可是如果在这个节骨眼上硬是压下了人们的讨价还价意愿,用强权造成既成事实,哪怕是据说可能会培养出宪政理念的“私有化”事实,都将是十分危险的。不要以为既成事实人们就会认,即便强权之下装了孙子,强权一旦破裂,甚或没有破裂而仅仅是强权内部的争斗,也可能使孙子忽然变成大爷,那就不是什么谈判的问题了。可能启动宪政的谈判空气就会变成可能埋葬宪政的“革命”空气。有些人提出所谓“以专制手段搞私有化可降低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这话是可以解释一些现象,但这种方式到底是“节省”了交易成本,还是欠下了一笔“高利贷”,真是不好说。东欧经济剧变之初一度搞不好,不是休克疗法太激进,而是“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民赶走圈地客”。中国就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中国有了一种优势。但是中国也积累了不少矛盾,这种矛盾的积累给中国的政治改革带来风险。因为政治改革一旦启动就很难收场。现在不搞民主,等到了非搞不可,就真要乱了。
我曾经提出过民主化能够平稳进行的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私有经济下的转型,没有什么产权变革,民主化成功其实就是个政治和解问题,只要这边有个曼德拉,那边有个德克勒克,两人一握手问题就基本解决了(笑)。另一种是东欧那种先民主化后私有化的过程。“民主分家麻烦大”造成一些代价,但是有个好处是经过充分讨价还价形成的产权配置具有较多的合法性。不会经济翻盘把宪政也给翻掉。可是中国这两者都不是,在中国,在大家都不许讲话甚至不许知情的情况下强权把公共资源瓜分了。现在是节约了“交易费用”,将来如何善后?短期内不搞民主便罢,要搞,那就不光是个政治和解问题,也不是德克勒克和曼德拉握握手就能化解的了。为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将来出现社会要求清算和以二次分配来缓解矛盾这两种选择的话,我相信再“古典”的自由主义者也只能选择后者。而就现实而言,即使还在非宪政状态下,今天的谈判空间也应当尽量扩大,尽量争取结果多一点合法性。而谈判的权利也是靠争取来的,不是靠理论论证来的。
其实,由于这种权利太过于基本和具有底线性质,从任何“主义”都能论证这种权利之合理,或者说都无法否定其合理。因为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等等只是“分家”与否之别,如果“分家”已成必然,那么无论什么“主义”都只能承认公平分家,而不可能支持“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去年以来在郎咸平挑起的国企改革辩论中左大培等自认左派的经济学家把侵吞公产之弊归咎于“新自由主义”并响应号召大举批判这种“主义”,但其实他们就国企易主问题提出的具体建议,如先进行产权改革立法、加强公众监督、国企出售应该公开拍卖,停止内幕交易性质的MBO等等,恰恰都是西方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如萨克斯等人在东欧改革中一再强调、而改得较好的东欧国家也始终坚持的原则。在国内,这些主张也由包括鄙人在内的自由主义者早就提出过。指出这一点当然不是说左大培等人也是自由主义乃至“新自由主义”者,而是在这些太基本的常识性问题上其实没有什么“主义”之分,之所以还是出现了诸多坏事,实在只是不受制约的权力让人利令智昏了。因此现在中国左派右派应该不是一个问题。相反,利益相关各方的谈判及其相关思想的争论都是启动宪政的有利因素。


      
      提问者2:秦教授的观点是否有将一些重大问题当作权宜之计看待的嫌疑?

      秦晖答:你这个问题我以前回答过。就是我说的追求“共同底线”,很多人问我,那将来呢?底线实现之后你会有什么立场?你说中国现在没有“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的问题,那将来呢?把许多“深层的”理论问题往后拖,是不是有偷懒之嫌?把现在就热衷于谈这些话题说成是“伪问题”,是否太自以为是了?
对此我的第一个回答是:我当然思考过、实际上也曾经谈过那些“底线之后”的、乃至“终极性的”问题。但首先应当承认我很笨,许多“终极性的问题”我并没有想明白。在这些问题上我没有现在的一些左派和右派那么自信,而宁愿承认我是个傻瓜。
(提问者插话:有些人说自己比别人笨实际上是巧妙地表示自己比别人高明,显示自己有居高临下批评别人的资格。)
你要这么怀疑,那我索性再说一些更笨的话吧:我的确觉得在“终极意义上”讨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当然,我这里说的是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例如瑞典搞的那一套,不是从斯大林到希特勒那些专制的“社会主义”)孰是孰非是讲不清楚的。从高调上讲,这是因为自由与平等这两个高尚的理想都是不可彼此取代的。但是理想太过深奥,不谈也罢。
而更重要的是从低调上讲,也就是从“傻瓜”而不是圣贤的角度讲,由于人性的局限,人难免自私,因此自由主义可以成立;同时人难免怯懦,因此社会主义可以成立。
其实“自由”这个褒义的说法从另一面说就是“由自”,就是承认人有自利的一面,有人贬义地称为自私。据说自由主义以“性恶论”为预设,我对此曾有辨析:自由主义者并不认为人必定自私,更不认为人应当自私,许多自由主义者本人的利他和自我牺牲精神并不亚于其他“主义者”,他们提倡志愿者、慈善和义工精神也不遗余力。但是他们对人性的局限有深刻理解,明白慈善可遇不可求,利他精神可以自律而不能律人,人皆利他是不能指望的,强使人利他不仅做不到,而且是不该做的。因此制度安排必须“先小人后君子”,以人有可能自私作为预设,政治上强调制衡,尚贤但不迷信人贤,则非贤者亦不能害人;经济上肯定交换,慕义但不强求人义,则非义者亦不敢抢劫。这正是为了保护君子不受小人之害,真君子不受伪君子之害,乃至尽可能地使君子变得更多更真。事实上,自由主义的生命力不在于现实社会中有多少“不自由毋宁死”的崇高者,而在于上述的人性局限颠扑不破。爱自由之心人皆有之,但把自由当成最高价值为之可以牺牲一切的人,在哪个民族中也不会多。如果人们都“不自由毋宁死”,古今中外的一切专制都不会存在,事实当然并非如此。但是,恰恰因为古今中外人性的局限都明摆着,连毛泽东都说人一辈子不做坏事是“最难最难的啊”,因此那种“先小人后君子”的自由主义制度设计从来就有吸引力。
那么为何自由制度又从来难产(即使在所谓崇尚自由的西方,自由制度也不是容易建立的)呢?那恰恰是那些掌权的小人害怕受到制约而极力禁止这样的制度安排,这些小人不仅自称君子还宣称他可以把天下人改造成君子。有时人们会轻信这种自诩,但更多情况下这种自诩其实并没有什么人信,仅仅由于人们害怕他的淫威,由于人们并非“不自由毋宁死”,非自由的制度才经常存在。但那些自诩从来无法实现而且不断带来灾难。所以只要有机会,人们还是会寻求“到自由之路”的。
同样,广义的社会主义之不灭,我想也并非因为人可以变得多么高尚,而是因为人无法脱离渺小。社会主义的生命力不在于现实社会中有多少大公无私的崇高者,而仍在于人性局限颠扑不破。人们也许未必酷爱平等,但害怕风险寻求庇护之心人皆有之。我常说“不公正的伪竞争”会导致“反竞争的伪公正”。但今天我要补充:即使绝对公正的竞争,人们也有个承受力问题。并非所有人都有“木秀于林”的壮志,即便是强者也有疲倦时,自由主义者如果指责他们怯懦,这与社会主义者指责他们自私不一样是强人所难吗?社会主义者做不到人人为公,自由主义者难道能够做到人人自强?捷克、波兰这样的民主私有化进程应当说比我们那种“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要公平得多,但那里照样出现了不满,出现了“左派复兴”和休克疗法的大夫们下台,更出现了民主制下限权容易卸责难,福利制度不是那么好废除的。反而恰恰是专制制度下统治者可以弄权而卸责,既不给自由又不给福利。如今有些左派以东欧的所谓怀旧现象抨击自由市场改革,说可见社会主义理想不死。而有些右派又骂它是保守势力作怪。其实东欧这种“左派复兴”基本上没有多少理想色彩,也不说明他们的转轨错了,而就是一般民众怕风险求庇护的体现。这与人性自利一样没什么可大惊小怪。但在制度安排上,两者都是必须顾及的。
所以我想,西方民主制下永远有左右两派,往好了说是分别追求平等和自由,往坏了说是分别体现了怯懦与自私。往好了说人总是有理想的,往坏了说人性总有局限。我不认为哪个就是完全真理哪个就绝对错误。我的自由主义就是“自由优先于主义”,就是争取左右两方以“天平效应”的方式、而不是以“尺蠖效应”的方式互动。
至于自由了以后我持什么“主义”,有了“天平”之后我倾向天平的哪一边。我当然不回避回答这个问题。但对我来说它与其说是个理论问题,不如说是个历史问题。各位可能知道我曾经写过一篇很长的文章叫《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说到自由竞争观念在美国远比在欧洲受欢迎,而社会主义在欧洲影响很大,在美国就难成气候。这是因为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很早就形成了一种公平竞争的制度空间,在这样的制度空间下人们天然的就会认为自由竞争是好的。而欧洲本来是封建平台,有很强的机会垄断色彩。所以欧洲人相对而言不那么相信自由竞争,而比较希望有一个公平的分配制度。你很难说到底美国人比欧洲人哪个更高明,而且所谓美国人也不是土著印第安人,他们不也是近几代的欧洲移民吗?那么在中国也是如此,现在我说共同底线,有人问我将来你会支持自由放任还是支持福利国家?我说这就要看中国走过的历史了。如果中国私有化采取捷克模式,就是民主制下公正透明地每人分了一份然后公平竞争,那我愿意持古典自由主义立场,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多一点自由竞争而少一点限制。但如果中国的道路是少数权贵把公共财产抢光偷净了,然后说你们“从头再来”吧,我们要开始自由竞争了。你说人们能同意吗?
所以我以为,没有必要预设“自由以后的‘主义’”立场。我想中国如果像这样下去,先权贵私有化再民主化,则民主化过程中将可能出现如下情况:面对分配严重不公平来源又严重不清白的产权结构,社会产生强烈的清算要求。那时“古典自由主义”何以自处?把这种要求镇压下去,那还有什么民主自由。不镇压,而既要维护现有产权配置又反对二次分配调节,那你在民主政治中肯定竞争不过民粹主义者,就等着被边缘化甚至被遗忘吧。我想像诺齐克那样的“古典”派,在这种情况下不用说一定会主张“矫正的正义”,哪怕是哈耶克这样从不谈矫正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恐怕也只能选择“反对推倒重来,但应当以二次分配调节作事后弥补”的办法。而现在把反对福利国家的话说得那么绝,与社会民主的界限划的那么清,那时将何以自处?如果想避免这种尴尬局面而为将来的“自由放任”多保留一点可行余地,现在不就应当比“新左派”们更坚决地反对权贵私有化,为产权的形成多保留一点公信力吗?
如果现在不反对权贵私有化,而把社会公平的旗号放给那些为专制国家扩权的人(我不相信他们真正关心什么公平),而把主要精力用来抨击社会民主主义,似乎现存体制的罪过就在于福利太多、过分照顾穷人……那么在我看来,这样“纯粹”的“古典”立场也许恰恰会断送“自由主义”的未来。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够多的了!
所以我的态度是:现在反对“权力捉弄财产”(既反对侵犯私产也反对侵犯公产),将来在那种情况下我或许会选择“反对推倒重来,但应当以二次分配调节作事后弥补”。当然前提是宪政民主,我不会支持以二次分配为理由给专制国家扩权。但我支持民主福利国家,这并非因为理论上社会民主主义比古典自由主义高明多少,而是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很可能不搞“二次分配”就真的难免“推倒重来”,即使基于“纯粹古典”的自由主义立场我也必须那样选择。
      

      
     提问者3:很高兴今天能邀请秦老师来做这个报告。我的理解是,自由主义并非“反社会”的。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的推论是成问题的。相当于他从博弈论出发提出了的最大最小规则。只把一种福利分配结果看作最优。罗尔斯上半身是自由主义者,下半身是社会主义者。从保护基本人权,基本的交易权看,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是并不对立的。在发达国家,罗尔斯的理论无疑有侵犯个人自由的嫌疑,而在不发达国家,根本搞不起罗尔斯式的正义。  
   
      秦晖答:我同意你的意见。在诺齐克看来当然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一定福利色彩。但我认为第二推论以第一推论为基础,在第一推论上两者是一致的。无论瑞典式的福利和美国式的自由到底是不是太多,或者反过来说,瑞典的自由和美国的福利是不是太少,那是他们争论的问题。但对我们来说,能达到当前瑞典的福利和美国的自由如果说是奢望,那么争取瑞典式的自由和美国式的福利难道还会有什么矛盾吗?一位朋友在周游美国与北欧一圈回来后发表见解说:美国的“自由主义”只讲个人自由、公民权利,忽视了社会平等,不利于保护弱者。而瑞典的“社会主义”只讲社会平等、福利保障,忽视了个人自由,不利于发挥效率。我们都不能学。听完高论后我对他说:是的,我也同意无论瑞典的福利还是美国的自由我们今天恐怕都还搞不了。不过您说美国的个人自由太过分,那么美国的社会保障如何?不会也“过分”吧?您说瑞典的社会福利太过分,那么瑞典的个人自由如何?不会也“过分”吧?如果美国的“自由过分”我们学不了,学学它的社会保障如何?如果瑞典的“平等过分”我们学不了,学学它的公民自由如何?如果这样“低调”的自由与社会保障对于我们尚且是奢望,又何谈美国式的高调自由或者瑞典式的高调平等,甚或介于美国和瑞典之间的“中庸”程度的自由平等,乃至“超越”他们的更高自由与更高平等呢。
      
      

提问者4:秦老师说王安石、司马光都不可取,我看未必。就说汉代的“盐铁会议”吧,反对盐铁官营的“贤良文学”就是比主张盐铁官营的“大夫”桑弘羊正确嘛!另外,我们做学术研究也不能那么紧逼现实。凡是不现实的都是假问题?就算现在还没有宪政,我们就不能讨论宪政以后的问题了?人们对“主义”总还是有些一贯立场的。经济上选择自由市场还是福利国家,这应该与政治上宪政不宪政是两个问题。未必不是宪政国家就没有这种问题了。而既然有这种问题,自由主义者就应当有个明确的态度。“共同底线”作为政治策略无可厚非,但它不是个理论概念。即便策略上可以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合作,理论上自由主义者,起码古典自由主义者支持自由市场、反对福利国家还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嘛。在这种原则问题上是不应该含糊其词的。

秦晖答:盐铁官营无疑是个大弊政,我对《盐铁论》中的“大夫”为官聚敛以夺民利之论也深恶痛绝。你应当知道我对儒家的评价比法家要好得多,因此作为“盐铁论战”中的儒法双方,我与你一样对“贤良文学”的好感比“大夫”多些。
但是具体到辩论中的经济思想,则双方论辩的“尺蠖”性质是明显的。桑弘羊尽管力主国家集权以垄断工商之利,但他不仅完全没有“福利国家”之念,而且对社会保障的态度比今天民主国家的“右派”还消极得多,他与韩非一样,认为“贫穷,非惰则奢也”,反对济贫而主张严厉惩贫。 而“贤良文学”虽然反对盐铁官营,但他们不仅不讲公平竞争,而且对公民自由的态度比今天的社会民主党还消极。他们反对盐铁国营,并不等于就主张盐铁民营,更不是主张在盐铁业中实行对平民开放的自由竞争。实际上他们只是主张维持武帝以前的盐铁政策而反对桑弘羊另搞一套。而武帝以前盐铁诸利乃至铸币也是由吴楚诸侯及权贵私家所把持,并非平民资本可以自由进入的。亦即贤良文学主张的实际上也是“官”营,只是这“官”并非中央政府罢了。尤其是贤良文学们反对国营盐铁的同时也反对国家铸币,主张维持武帝以前诸侯权贵铸币牟利的政策,这其实是不利于“自由市场”的,足见他们的“放任”主要是放纵权贵。而对于“民”,贤良文学的主张是重农抑商,“商则长诈,工则饰骂”。国家要制止“民淫好末,侈靡而不务本”;要取消土地私有,“分土井田”,诸民世袭不得改业,务使“黎民咸被南亩”。这哪有自由经济的影子呢?
事实上,桑弘羊被杀后贤良文学得势,朝廷越来越尊儒,但国家垄断却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严厉,直到王莽时在尊儒和垄断两方面都登峰造极。王莽以后倒真是发生了转折,东汉的朝廷越来越“放任”,以至国家财政亏空,“官负人责(债)数十亿万”。然而结果也不是“放任”出了自由的平民经济,而是“放”出了一个“豪强大姓”满天下、“门阀士族”势熏天而市场经济却日益凋敝的时代。
所以“大夫”与“贤良文学”的区别实际上与后来王安石与司马光的区别一样,前者“与民争利”而不搞社会保障,后者放纵权贵而不搞自由竞争,都是一种“尺蠖循环”,而且无论是西汉末王莽之“收”还是东汉末之“放”,最后都导致了爆发性的社会危机。
另外,我常用的“假问题”一词曾经引起一些朋友的不快。过去在与张曙光先生的商榷中我已经讲过,所谓假问题既不涉及什么“话语霸权”,也与“现实主义”无关,而恰恰是一种“纯学术”的界定。所谓假问题,就是设问的逻辑前提不存在。第一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不是价值判断,它不涉及提问的动机善恶。第二它不涉及问题的抽象与否及现实与否。举例而言,如果皇帝根本没有穿衣,那么“皇帝的新衣是否漂亮”就是一个假问题。这并不排斥抽象地谈服装美学可以是真问题。同样,如果权责根本不对应,那么“权大责亦大好,还是权小责亦小好”就成了假问题。纯粹在理论上抽象地谈“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当然是可以的,但“如今中国应该自由放任还是应该搞福利国家”就不能说是个真问题,正如“桑弘羊的福利国家和贤良文学的自由放任哪个好”、“王安石的社会民主与司马光的古典自由哪个强”是假问题一样。最后,假问题也不等于无解的问题。例如,纯粹理论上的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孰优,至少对我而言是无解的,但我不认为它是假问题。而“中国应该自由放任还是应该搞福利国家”之所以是假问题,并非因为它无解。其实中国的问题我认为是有解的,这就是所谓“更多的自由,更多的社会保障”。这两个“更多”都可以是逐渐地多,它与“渐进”并不矛盾。但不能是“更少”。                                                                                                            
我过去的朋友康晓光前不久的确以告发者的口吻说秦晖的“共同底线”不是学术,而是“政治策略”,他是想把左右派都团结起来犯上作乱。对这个“告发”我只能报之一笑。其实康晓光的“民主祸国殃民”论才真是政治策略,因为他自己在其他场合讲过相反的话,是不是“策略”不在于你讲的话对还是错,而在于你是否“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至于“共同底线”,我恰恰不认为它有什么“团结”的功能。我正是依据这一“底线”对“左”“右”两边的一些朋友都有批评,可以说是两边不讨好。
我明确讲过,所谓共同底线不是“第三条道路”,不是中间路线或折衷、调和路线,它是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在“政治”上会得罪人还是团结人并不是我思考的出发点,我的出发点恰恰是一种认知上的(即可以说是“学术上的”)定义:它们是成为自由主义者(哪怕是自由主义之右翼)或成为社会民主主义者(哪怕是社会民主之左翼)的一些共同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具备了这些条件,再加上他们各自特有的另一些条件,他们就各自成为自由主义者或者社会民主主义者,只具备这些条件未必就是自由主义者或社会民主主义者,但不具备这些条件肯定不是自由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者。至于具备这些共同的“必要条件”是否就会导致他们政治上的“团结”,那真是太说不定了。在巴黎的一次讨论中我曾经以当时的法国大选为例说:反对勒旁就是你们左派(社会党)和右派(保卫共和联盟)的共同底线,这既不是“中间路线”,也与左右两派是否成立政治上的联盟无关。因为反对勒旁是你们左右两派各自的性质所决定的,并不是什么妥协的结果。不反对勒旁社会党就不成其为社会党,不反对勒旁保卫共和联盟也就不成其为保卫共和联盟。在历史上法国是有过左右“团结”的时期,例如在德斯坦-密特朗时代左右联合执政,那当然要讲究“策略”彼此妥协寻求折衷的。但是现在你们并没有联合,所以反对勒旁并没有那么多的“策略”含义。不过对于你们而言如此凸现“共同底线”的机会也许是很少的,因为你们已经有成熟的宪政,只是偶尔遇到这种意外的挑战。但是请考虑:如果情况不是勒旁现在“有可能”崛起,而是他已经执政了几十年,你们的左右派会怎么想呢?    

 

      提问者5:刚才秦晖的发言给了我一些启发。但我有一种总的感觉,秦晖是“站在众人之上”来看问题的,而不是“站在众人之间”。就好像三个人,前两个一个是左派一个是右派,前两个人方式不同但都是在做坏事,第三个人不做好事也不做坏事,就是指出前两人作了坏事。所以第三种人最好什么也不干,而让前两个人继续干坏事。之后直接跳到“天平效应”,它就已经建立起来了,这中间是不是丢失了什么环节?把宪政问题归结到责任和权力是不是把问题简单化了?个人的责任为什么一定要交给国家来承担?那我自己来说,我能够承担的责任就决不交给国家,交给国家的是我自己无法承担的责任。国家没有理由剥夺我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国家承担的应该是公共责任.。

秦晖答:您的问题很重要也很尖锐。首先,照您的说法,对任何双方争论我都只能在一方站队对另一方开战,如果另有看法,就是“什么也不干,而让前两个人继续干坏事”的、不负责任的“第三种人”?如果这样倒简单了,只怕这样一来不仅是我,您的许多思考是不是也违了这规矩呢?
其次,您批评我临高蹈虚,不讲“中间环节”而“直接跳到”终极理想。但是观点与您基本相同的秋风兄刚才却批评我只讲“权宜之计”而回避对“重大问题”的终极表态。我应该接受这完全相反的两种批评中的哪一种?中国当然不可能“直接跳到天平效应”,但是中国不能不“跳出”尺蠖循环,不能老是一手以左的名义抢劫一手以右的名义分赃。那么怎样才能“跳出”?充分条件我不敢说,必要条件倒是想举一条:那就是当有人左手用强权把百姓的私产抢进国库,右手同样用强权把国库的东西装进自己私囊的时候,你不能只反对他的左手而肯定右手,或者只反对他的右手而肯定左手。更不能假装他是只有左手(或右手)的残疾人。
秋风批评我在“不搞福利也专制”的法家传统下没有坚持反对福利国家的“自由主义终极态度”,对此我要说是的,我的确认为没有宪政或“权责对应”这个“中间环节”,反对福利国家就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不是错误的话)。除非你能证明韩非比诺齐克更“自由主义”。而军宁批评我不讲“中间环节”就“直接跳到”宪政,我要说不是,我只是证明了走出法家传统通向宪政的过程可以、而且也许必须限权、问责并举,反对把两者对立起来,更反对单纯卸责或单纯扩权倾向。但限权与问责当然都不可能一步到位。如果有人说权应该逐渐地限,责应该逐渐地问,那么只要这方向不倒转,我对“渐进”并无异议,也无“直接跳到”的想法。
关于宪政的定义历来有许多说法,我不知道我关于权责对应的说法是有所创见,还是过于简单。我只是想,这种说法能够把左如瑞典右如美国的那些国家都囊括进来,同时把左如斯大林右如苏哈托那样的政权都排除出去。您对宪政的理解也许比我的复杂,如果它不是复杂到只能容纳美国不能容纳瑞典的地步,我非常愿意受教。不过,我对宪政还有一个定义或许更加“简单”:那就是无论左右,只要在宪政国家里前边讲的那个人肯定是两手都被绑住,而不是一手甚或两手都在乱动,而且在这种国家大概不会有人以为绑住了这两手就是“什么也不干的第三种人”。您以为这个定义如何?
您指出国家只应承担公共责任而不应承担个人责任,我很同意,只是这话只怕也过于“简单”:问题恰恰在于,有些责任应当是公共的还是个人的,不那么好分辩。对此,我与杨支柱在那篇关于“群己权界”的对谈中讲了许多,请您指教。
不过有一个观念您肯定是弄错了:所谓“责任”,作为“义务”的近义词,它与“权利”是反义的。权利意味着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某事,而责任或义务,意味着某事是您无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做的。例如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在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国家,服兵役也是一种责任(义务),那税不是你想纳就纳、不想纳就不纳的。不像公益捐献,那是你的权利,捐了是你高尚,不捐别人也没话说。因此可以说给你权利或剥夺你的权利,可以说要你承担责任或免除你的责任,但从来没有“剥夺责任”一说。
提问者:你说的恐怕不是什么“责任”,而是“义务”吧?
秦晖答:应当说这里所谓的责任与“义务”意近,对应于英文duty或 obligation,有时responsibility一词也含有类似意思,但后一词亦可用于非外在强制的、道德自律意义上的“责任感”,我不取此义。但是在今日的汉语中“义务”一词歧义更大,有时它完全相反地被当作“自愿”,如所谓“义务劳动”、“义工”之类用法中,所以我还是倾向于用“责任”一词表达英文duty、obligation及法律(而非道德)意义上的responsibility概念。
通俗地讲,所谓责任或义务就是“无论愿意与否必须做某事”的那种状态。它与“权利”即“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某事”的状态构成反义。而那个使之不得不为的力量就是“对……负责”的对象。因此,在我的论域中,所谓统治者的责任,就是指统治者必须对被统治者负责,必须提供后者所要求的(而不是前者喜好的)服务而言,也就是所谓的“公仆”义务。我国近代宪政实践中所谓的“责任内阁”、“责任政府”即指此而言。如谭嗣同曰:“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办民事者也。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显然这与统治者主观自许、自行解释的“伟大理想”、“历史使命”之类不是一回事。曾有人说当年饿死几千万人是在“履行工业化的历史责任”。这正如说中世纪宗教法庭把人烧死是要拯救死者的灵魂为死者负责一样。按这种逻辑权力与责任将无法区分,天下也将没有不负责任一说。笔者所谓政府责任显然与此种逻辑无关。
在这个意义上,的确“权利”才有剥夺与否的问题,“责任”只有免除与否的问题。什么叫“剥夺了你的责任”?例如免税,就是免除了你纳税的责任,这怎么是剥夺了你呢?你如果嫌钱多花不掉,如果一心想为国做贡献,不向你征税你尽可以捐献嘛。区别只在于:征税是责任,你不想交也棏交,捐献是权利,你想捐才捐。所谓免除责任,就是说某些事情本来你必须做,免责之后你如果想做还是可以做,只是如果不想做,就没人能强迫你做了。反对福利国家的理由很多,可是“剥夺责任”之说我真是闻所未闻。比如你如果认为养老是你自己的个人责任,国家不该自作多情发什么养老金,那你尽可以不去领这个养老金嘛。莫非福利国家还能用暴力逼你领养老金?在福利国家也许有人会因不交重税(可以理解为为捍卫自己的权利)受到压力,但会有人因为推辞养老金(“捍卫自己的责任”?)受到压力吗?
当然也许你的意思是既然我情愿不领养老金,国家就不应以尽养老之责的名义向我征税。老实说在宪政制度下这的确很难办:因为群己权界问题上的确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域,而现行规则又不可能太模糊,因此对这些模糊域只能采取“多数划定,定期重划”的办法。无论美国还是瑞典都是这样干的。这也是我认为宪政与民主虽然不是一回事但两者必须联系的原因。在这种体制下如果大家都认为养老是公共责任而你坚持认为是个人责任,你尽可以大声抱怨,并说服公众在下次“定期重划”时投保守党的票以改变福利立法,但现在你还是必须交“养老税”,尽管养老金你可以拒绝领取。于是你抱怨的仍然是福利国家征税太多侵犯了你的权利(产权),但“剥夺你的责任”是什么意思?
对个人对政府道理一样:对个人同样是出钱,缴税是责任,捐献是权利。对政府同样是搞“福利”,瑞典政府搞是尽责,斯大林搞就是弄权(哪怕是“善意弄权”)。在瑞典,相当程度的福利是一种政府责任。因为那是被统治者所要求的,现代瑞典史上曾经有“右派”执政,他们并不喜欢福利国家,但他们也不得不搞许多福利,否则他们就无法执政,除非他们能说服选民取消福利立法,否则那些责任就无法卸除。与此相反,前苏联的某些时期福利也许不少,但那并非因为被统治者所要求,而是因为统治者(由于信仰或其他原因而)“喜爱”搞福利。如果他不喜爱,就可以不搞。前苏联历史上很长一个时期,绝大多数人口(农民)不但没有什么福利,甚至在1930年前后还因“人祸”饿死了几百万,如果在瑞典(乃至在并非福利国家的其他宪政国度,例如美国)统治者必然承担责任引咎下台,但在苏联这丝毫不影响斯大林的威权,因为给不给你福利乃至管不管你死活,这是他的权力,或曰他的喜好,而非他的责任。至于他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福利爱好”(或曰社会主义爱好)本身是否有理,是否可取,那是另外的问题。
所以搞福利并不是宪政政府才有的,但“福利责任”的确只有宪政下才可能。推而广之,尽管并非只有宪政政府才会做好事,但的确,在权力意义上只有宪政政府是“有限政府”,在义务意义上只有宪政政府是“责任政府”。无论美国还是瑞典都这样。因此我以为以权责对应来定义宪政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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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对政府道理一样:对个人同样是出钱,缴税是责任,捐献是权利。对政府同样是搞“福利”,瑞典政府搞是尽责,斯大林搞就是弄权(哪怕是“善意弄权”)。在瑞典,相当程度的福利是一种政府责任。因为那是被统治者所要求的,现代瑞典史上曾经有“右派”执政,他们并不喜欢福利国家,但他们也不得不搞许多福利,否则他们就无法执政,除非他们能说服选民取消福利立法,否则那些责任就无法卸除。与此相反,前苏联的某些时期福利也许不少,但那并非因为被统治者所要求,而是因为统治者(由于信仰或其他原因而)“喜爱”搞福利。如果他不喜爱,就可以不搞。前苏联历史上很长一个时期,绝大多数人口(农民)不但没有什么福利,甚至在1930年前后还因“人祸”饿死了几百万,如果在瑞典(乃至在并非福利国家的其他宪政国度,例如美国)统治者必然承担责任引咎下台,但在苏联这丝毫不影响斯大林的威权,因为给不给你福利乃至管不管你死活,这是他的权力,或曰他的喜好,而非他的责任。至于他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福利爱好”(或曰社会主义爱好)本身是否有理,是否可取,那是另外的问题。
所以搞福利并不是宪政政府才有的,但“福利责任”的确只有宪政下才可能。推而广之,尽管并非只有宪政政府才会做好事,但的确,在权力意义上只有宪政政府是“有限政府”,在义务意义上只有宪政政府是“责任政府”。无论美国还是瑞典都这样。因此我以为以权责对应来定义宪政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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