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长期与戎狄杂处,被中原国家“夷翟遇之”。商鞅变法后,秦国崇尚法家,礼乐文明不倡,更受中原国家鄙夷。秦“野蛮”“落后”的观念影响至深,至今仍有秦的统一是野蛮战胜文明的说法。秦国存在野蛮、落后的制度和习俗毋庸置疑,但若凭此就认为秦的统一是“野蛮”“落后”对“文明”“先进”的胜利,既不符合逻辑,也脱离历史实际。就出土简牍资料所见,秦国的身份制度、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是胜于六国、统一天下的重要制度。 身份制度之胜 秦被六国视为“虎狼之国”,是因为“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秦人赤膊上阵,生不畏死,原因在于秦国身份制度的巨大激励作用。商鞅变法开始,秦国建立起上至贵族、下至刑徒的身份制度。开放性是该身份制度的显著特点,这主要体现在爵制上。周代五等爵为贵族独享,百姓与之隔若天堑。秦国爵制则不然,它向所有人开放。“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只要建立军功,即便百姓也能获得爵位。无功者虽然生活富裕,但不能享有尊荣。功劳获爵的原则连宗室也不能例外。甚至,奴隶也可以立功获爵。岳麓秦简《识劫 案》载,识原为大夫(第5级爵)沛的“隶”(奴),从军立功后,依据秦《军爵律》“隶臣斩首为公士”的规定,获得了公士(第1级)的爵位。这种不问出身的开放性,相较于士庶有别的周爵而言,更能激发百姓的积极性。 秦身份制度的又一特点是实用性。学界研究认为,秦爵具有标识等级、出仕任官(后丧失)、占有土地、减免罪行、赎免亲人等政治、经济和司法权益。所谓“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即是如此。秦军在战场上悍不畏死,奋勇杀敌,最大动力就在于杀敌可以获爵,爵位可以享有诸多权益。 完备性也是秦身份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身份等级设置完备。秦身份制度包括从十八级发展到二十级的爵位,公卒、士伍、庶人等无爵者,以及隶臣妾、城旦鬼薪等刑徒和奴隶,可以容纳所有社会成员。二是奖罚并举。斩首可以获爵,有罪将被夺爵。岳麓秦简《多小未能与谋案》载,秦人小走马(第2级爵)多因为逃亡被削爵,成为无爵的士伍。国家通过爵位的授与夺来控制秦人身份。三是身份流动渠道多样。因功授爵、因罪夺爵会改变身份,技能也能赎免身份。岳麓秦简载有“内官、中官隶臣妾、白粲以巧及劳免为士五(伍)、庶人”的内容,隶臣妾凭借“巧”(技能)和“劳”(劳绩)免除了终生刑徒的身份,成了平民中的士伍和庶人。 秦的身份制度以其开放性、实用性和完备性,远胜周代五等爵制和六国爵制。该制度能激励更多民众,为百姓的身份流动提供更多空间,成为秦战胜六国的重要制度。 土地制度之胜 “民以食为天”,土地是百姓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秦国注重保障百姓的基本生活,制定了远胜六国的土地制度。秦国按照户主身份分配土地。《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西汉初年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关内侯到公士可以占有95顷到1.5顷不等的土地,无爵的公卒、士伍、庶人可以占有1顷土地,作为刑徒的司寇、隐官也可以占有0.5顷土地。占田数额可能与秦国不同,但身份占田、等级配置的制度精神应是承袭秦制。 而且,秦国的亩制在当时是最大的。四川青川木牍《为田律》载:“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胡平生等学者联系安徽阜阳汉简“三十步为则”的记载,认为“八则”为240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载有“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证实胡先生之言不虚。于豪亮等学者认为《为田律》与商鞅变法有关。秦国240步的亩制不仅远大于周代百步为亩的亩制,在战国时期也是最大的。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吴问》载:“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赵是(氏)制田,以百二十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晋国六卿时代,范氏、中行氏以160步为1亩,韩氏、魏氏以200步为1亩,赵氏以240步为1亩。三家分晋后,韩、魏、赵的亩制应无太大变化。秦国240步的亩制与赵国的相等,是韩国的1.5倍,魏国的1.2倍。亩制越大意味着亩数相同的土地实际面积越大。依据亩制大小的不同,孙武已经预测到“范、中行是(氏)先亡”“智是(氏)为次”“韩、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的历史走向。可见大亩制具有吸引百姓的制度优势。秦统一天下后将大亩制推向全国,两汉三国孙吴时期仍在使用。 秦国的土地分配制度让百姓都分有土地,大亩制让百姓分得的土地实有面积最大。这种土地制度有利于吸引外来人口,激励百姓进行农作,也奠定了秦国富国强兵的经济基础。 赋税制度之胜 秦国主要的赋税是田租和户赋,尚未见到征收算赋的记录。简牍资料所见,秦的田租和户赋并不算重。先看田租。《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考证认为,战国和秦代的田租是“什一之税”。里耶秦简8-1519记载,收获物全部作为田租交纳的税田占垦田总数的8.52%,近十分之一。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吴问》记载,范、中行、韩、魏等曾“伍税之”,实行五抽其一的田租制度。李悝变法时魏国改行“什一之税”。“什一之税”高于汉代的十五税一、三十税一,但在战国时期是最低的田租。 秦的户赋也不高。岳麓秦简《金布律》载:“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户赋分2次、在10月和5月交纳,折算成钱为每户每年32钱。32钱的户赋是高是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在官府居赀赎债者,“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公食”即官府提供口粮。户赋相当于居赀赎债者4天或5.3天的工钱。里耶秦简9-1113载,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11月迁陵县的米价是:“秫米石廿五钱。秶(粢)米石廿钱。”户赋相当于1.28石秫米或1.6石粢米。秦的户赋并不算高。较低的户赋也为西汉所继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载:“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刍一石当十五钱”。汉初户赋较秦只少1钱。可见秦的户赋制度是值得肯定和承袭的制度。 秦国的身份制度、土地制度、赋税制度虽然不以维护百姓利益为根本目的,但它们优胜于六国制度,也顺应了战乱时代百姓改变身份阶层、占有土地和安稳生活的愿望,奠定了秦统一天下的制度基础。进言之,秦国虽然文化落后,部分习俗野蛮,但秦的统一不是“野蛮”“落后”战胜“文明”“先进”,而是顺应百姓需求的制度之胜。 这些制度不是秦制的全部,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律制度、盘剥民力的徭役制度等也是秦国的重要制度。统一前秦国已经“使民也酷烈”(《荀子·议兵》),但兼并战争的进行让秦人可以通过杀敌立功获得爵位,占有土地,生有所养,从而掩盖了严刑峻法、徭役沉重等秦政弊端。统一后大规模战争停止,百姓获得爵位的机会骤减,抵罪、赎免亲人又不断消耗爵位,原本为爵位等身份制度所掩盖的秦政弊端逐渐显现。此种情况下,即便土地制度仍旧,田租、户赋的标准不变,但身份阶层已难改变,占田变得艰难,百姓生活趋于困苦。加之严刑峻法的累积和徭役的加重,横征暴敛的秦王朝最终压垮了百姓的脆弱生活,“二世而亡”由此出现。《管子·牧民》言:“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秦制变化与国家兴衰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作者系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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