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东,陕西人。1988年进入深圳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从事股份制改革与中国资本市场创建工作,主笔起草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作为法律专家组成员参与了与香港法律专家讨论谈判创建H股市场法律文件的工作,参与国务院关于H股、B股条例的起草工作。 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主持深圳证管办工作,2000年起任深圳证监局局长。在他倡导的“思想、责任、创新、强势”监管理念引导下,深圳证监局这支监管铁军取得了查办“三九集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创建客户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方案、创建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一系列监管业绩。 2012年退休后,仍继续关注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和国家金融安全,笔耕不辍。)
我们这代人正可谓生在红旗下,长在新中国,从小深受为社会主义祖国、为人民而奉献的理想信念熏陶,属于理想主义者,渴望奋斗与奉献。然而我们毕竟生活在革命先烈先辈为我们创造的和平环境里,没有腥风血雨,没有枪林弹雨,似乎有点遗憾。可我骨子里还是有军人情结的,有战士的激情,正如我退休之际媒体为我送别的长篇报道标题一样《张云东 我是一个兵》。 其实,这种遗憾是幼稚的,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使命,都有有待攻克的艰难险阻,都有可以或轰轰烈烈或波澜不惊的报效祖国、报效人民的机会,只要你有家国情怀。在和平年代里,也大有这种机会。我们这代人有幸赶上了改革开放的大潮,有幸为社会主义祖国的更加美好参与了改革开放和早期资本市场的创建,我在这里也延续了自己在和平年代里的“兵之歌”。 自鸦片战争始,中国陷入了百年之乱,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为了救亡图存,我们中华民族无数有识之士前赴后继,流血牺牲。但阴霾依旧,前路茫茫。直至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革命才出现了希望,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奋斗,终于建立起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开始了中华民族独立、自主、逐步繁荣昌盛的新纪元。在建设前无古人的伟大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尽管我们也犯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错误,但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巨大的。在短短30年的时间里,在旧中国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基本解决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建立起了一个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教育医疗体系初步形成。特别是在全社会建立起了一个具有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有知识有文化的劳动大军,其中包括科学技术队伍和具有工业从业经验的劳动人口。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我们深刻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之后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解放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党中央决定开始伟大的改革开放。建立在前30年社会主义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的物质文化和经验教训基础之上的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全国人民的改革与建设热情,我们这一代人也有幸投入其中并成为中坚力量。 南下深圳 改革开放之初,我就积极关注、思考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在这期间,我的一篇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讨论文在北京获奖。深圳经济特区当时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为了能够在改革开放前沿亲身参与改革,我1988年由陕西家乡南下深圳,成为原国家体改委体改研究所副所长、曾经为我国价格双轨制等改革方案作出重要贡献的徐景安同志的部下,加入了他领导的深圳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为一名专职改革工作者,进入了改革最前沿。 徐景安同志具有很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受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训练,对我们的体制有清醒深刻的认识,对改革的方向、改革路径和改革方案的可行性敏锐深刻,思想系统、深邃、超前。时至今日我依然深感自己的理论修养与他相比相去甚远,自叹弗如,深深庆幸能做他的部下和学生。在徐景安同志领导下的这段改革工作经历令我终生难忘,弥足珍贵。在这里不仅能够亲历丰富的改革实践,有幸面临各种从未遇到过的问题挑战,使自己此前人生30多年的积累有了用武之地,自己憧憬向往的事业在此开始进入快速轨道。而且在徐景安的教导下个人事业价值观进一步得以明确:做智力型干部,不做权力型干部。这种价值观定位影响了我之后的整个事业历程,也影响了我后来领导的深圳证监局的年轻干部们。我不仅要求他们按照徐景安的教导做智力型干部,不做权力型干部,而且根据一些年轻干部专业精湛但缺乏工作方向感和价值判断能力的特点,补充要求他们在做智力型干部的前提下,做思想型干部,不做工匠型干部。 深圳体改委身处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得地利与风气之先,在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特别是李灏书记等领导同志的信任支持下,徐景安领导下的深圳体改委方向明确,价值观正确,思想活跃,成为全国体改战线的排头兵,取得了诸如股份制改革、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首创性改革成果。 改革助推科技企业成长 我在深圳体改委的第一份工作是审核有限责任公司型的民间科技企业和私营企业。当时民间科技企业的设立申请是首先由深圳市科技局审核申请人拟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科技含量,市科技局通过之后再向市体改委申请,注册资本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私营企业是直接向市体改委申请,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我们深圳体改委的审核工作主要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对发起人的设立条件、股份构成、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公司治理规范给予指导,并代市政府办公厅拟定批复文件。 深圳市当年进行的民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改革试点在30年后的今天来看太“小儿科”了,但在当年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深刻地影响着今天的深圳,华为正是1988年那批注册成立的企业中的卓越代表。 一是股份化的民间科技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国有为主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形式的初探实践,也是对深圳特区最初的“三驾马车”即深圳国企、外资企业、内联企业(内地国企)的突破,激活了民间投资热情,推动了经济和增加了就业。 二是在特区初期“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低层次产业基础中注入了新型科技产业的种子。特区早期对民间科技企业的扶植和培育,反映了深圳市委市政府的远见卓识,也是深圳特区最大的成就。难能可贵的是对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是历届深圳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共识、传统、一以贯之、一脉相承。 1998年我亲历的一幕永远不能忘记。 1988年为推动“内联外引”,“一骑红尘妃子笑”的源头南国深圳举办了“荔枝节”,从此每年一届,成了深圳广招天下客的盛会。到了1998年,已经举办了十届。按惯例,1998年春季要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第十一届“荔枝节”筹备工作。记得那天我们进了会议室之后,每位与会者的座位桌面前早已摆好了一套打印整齐的“荔枝节”筹备材料。刚坐定,时任市长李子彬同志走了进来,他坐下后的第一句话就说,我和高丽同志(时任市委书记张高丽)商量了,每年搞的这个“荔枝节”闹哄哄的,就是个热闹,没啥意思,不如搞个中国国际高新技术交易会,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还有些积极意义,你们同意不同意?我们都异口同声地回答同意。市长随即宣布散会。 于是就有了1999年10月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对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初具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交会”展示,赢得了更多客户的青睐,扩大了市场,进入了规模经济的快车道。初出茅庐的高技术企业在“高交会”上见了天光,不仅被许多潜在客户发现,有了订单。同样重要的是通过在“高交会”的亮相,被“高交会”吸引而来的“星探”投资者发现了这些小企业,使其得到了宝贵的融资支持。这也就是为什么深圳后来能够在私募基金市场领风气之先的一个重要原因。 “高交会”的举办对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包括深圳的产业金融发展的引领和推动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举办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这个高瞻远瞩的决策以及对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超前意识、持续专注和推动支持,奠定了深圳特区卓尔不群的产业基础。 2000年8月因沪深两大交易所分工而筹备创业板市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了主板新股发行。后因全球科技股泡沫破裂,海外创业板市场纷纷失败或步入低谷,深交所创业板筹备受阻,但主板新股发行却难以恢复。之后长达3年零9个月的深圳资本市场因不再有新鲜血液输入而备受打击,投资者包括部分从业者纷纷弃深赴沪。 此时网上出现一篇《深圳,你被谁抛弃?》的文章被全国热议,一时间深圳风雨飘摇,似乎步入穷途末路。看到这种不明就里的议论,我不禁冷笑:杞人忧天!深圳早已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健康轨道,岂是他人能够抛弃得了的!我的自信和底气正是来自深圳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的高新技术企业。 多少年来,我一直在讲深圳真正的优势和财富不在金融,而在深圳有中国最大的一个优秀民族品牌企业群体,而且这个群体是动态的、持续壮大的。深圳的经济结构不同于上海,上海是“自己搭台,请人唱戏”,海纳百川,深圳是本土培育,注重原创,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形成了自己的高科技产业链和产业气候乃至广阔的发展空间。如今的深圳已被世界瞩目,不会再有人替深圳惋惜被抛弃了,这就是当年播下的种子在深圳生根、开花,结出的丰硕果实。 深圳的实践和成功也充分证明了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老老实实、脚踏实地地把实体经济做好,并持之以恒地,一步一个脚印地致力于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不要玩虚的,不要急功近利,不要痴迷金融,不要饮鸩止渴,多想想中国制造。 参与股份制改革 除负责民间科技等企业的审核之外,我也参与了深圳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工作,随着改革的进展,股份制改革和资本市场筹组成了我的主业。再往后,在资本市场初具规模之后自己又成为这个市场的职业监管者,在和平年代里的金融战线哨位上为祖国站岗放哨。 早在1982年,深圳市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就发行了国内第一张股票。1988年4月,深圳发展银行的股票开始在1987年9月成立的全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柜台挂牌交易。 1987年底,徐景安同志任深圳体改委主任之后,深圳特区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开始走向正轨。当时的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不像1992年时人们趋之若鹜,也不像今天司空见惯,而是非常困难——或意识形态影响,或保守观念使然,或不了解股票是何方神圣,怕自己的钱打水漂。因此,我们不仅要为拟改组股份制的企业上课,宣传动员,讲解股份制的意义和运作知识,帮他们制订改组方案,还要向企业的上级单位做说服动员工作。当年为万科的股份制改组,徐景安主任就曾多次向万科的上级——深圳特区发展公司做了许多耐心细致的说服动员工作。 万科是1988年12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也是深圳当年股份制改革中第一家比较规范的企业,除了我们对股份制改组企业有较高的规范要求之外,万科的自我规范要求也定位很高。 当时有两件事我印象深刻:一是王石说万科的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方案是按照上市标准来制定的。因为我们当时还没有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在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所以也就不存在上市问题,没有上市规则,没有上市标准。但万科却自觉提高规范标准,相比较30年后的今天还有人造假蒙混上市,十分难能可贵。二是万科在《招股通函》的封皮上印有一句话“人才是万科的资本”。的确,万科当时的团队就是由一批志存高远的年轻知识分子组成,几十年如一日直到今天郁亮统率的万科队伍依然保持着当年创业时的理想、信念、作风和品位,作为行业翘楚领风气之先。 在万科之后,我们又陆续推动帮助了金田、安达、原野等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并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连同这之前的深圳发展银行,这“老五股”陆续都在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深圳国投证券营业部和深圳中行信托证券营业部公开转让交易,直至1990年12月1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从“老五股”开始,无论是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还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的仅仅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那部分股票,公司发起股东的存量股份都没有进入市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与当时面临的历史环境有关。 我记得大约在1990年,时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刘鸿儒同志有一次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我们深圳证券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议上,向我们讲解了国有股份在那个阶段不能流通的政策考虑。他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在一些老同志中还有不少顾虑,他们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必须在原有国有股份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之间设置一道“篱笆墙”,国有股暂时不能流通交易,只有新发行的公众股可以流通。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只有这样股份制改革才可能排除阻力,顺利推进。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当年因为政治问题国有股不能流通,几年之后就演变成市场压力问题而使国有等发起人的股份不能流通。这个“暂时”十分漫长,直到十六、七年后的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才得到解决。至此,中国的股票市场才真正成为可以担负资源配置使命的完整市场。 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法律文件 股份制改革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先试点,摸索出一些经验之后再逐步推行和规范立法,深圳的股份制试点也是循着这样的路子起步的。深圳最初的股份制改革试点是依据1986年10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深圳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进行的。因为当时深圳市还没有立法权,这个文件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再则还没有实践经验,比较简单。尽管该文件是粗线条的,但却吹响了深圳股份制改革的号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走到了1990年,深圳股份制试点的示范效应已经显现,深圳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9日)相继开始股票交易,全国其他地方的股份制改革热情也开始躁动,并出现了失序现象。 为维护改革秩序,避免一哄而起,保证改革成功,国务院办公厅在1990年10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0]37号),《通知》明确一是除上海、深圳之外,暂不扩大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范围;二是要求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在继续搞好试点的同时,研究制定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的规范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报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发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的这个通知的确恰逢其时,因为一方面全国各地的股份制改革热情高涨,另一方面,改革秩序和改革规范却难以保证。为了在股份制改革中维护和保证国有资产权益,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保证改革顺利成功,股份制改革必须有序试点,探索实践,总结经验,并将其规范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文件,指导规范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交易。 深圳市政府将研究制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管理办法的任务按照政府职责分工交给了深圳体改委,深圳体改委领导把这个重要的任务分配给我,由我来主笔起草这个管理办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陆不仅没有公司法,连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规范文件也没有,股份制公司实践当然也谈不上。因此,要起草这样一部法律文件,夸张点说,差不多是前无古人了,对我而言也是“大姑娘出嫁头一回”,困难可想而知。还好,在这之前我对股份制改革比较关注,有一些研究积累,特别是来深圳之后跟随徐景安主任的股份制改革实践经验和感悟,对完成这项重要任务有所帮助。为了起草这部文件,我认真学习参考了当时条件下所能找到所有国外的公司法律文本。不仅如此,为了深入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内在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济联系和财务关系,我还找蛇口工业区研究室的陈安捷借了一本《西方财务管理》的复印本,为了方便学习,我也将整本书都复印了下来,应该说这个复印本对我的起草工作帮助很大。 在起草过程中我清醒地认识到,学习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文件是必要的、必须的,但是不能照抄照搬,也必须充分考虑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背景,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和深圳特区改革实践。因此,我把我们在股份制改革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难题、偏差、误区、亟待规范的问题,结合股份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一一列出并作为整个文件框架中重点解决的问题,尽可能使这部规章不仅结构完整,而且规范性和实践性有机结合,有利于指导股份制改革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市场建设试点。 从1991年1月开始,我就进入了紧张繁忙的起草工作之中,记得1991年的除夕夜春节晚会我也没有时间看,当天晚上要赶完第一稿,第二天大年初一一大早要向徐景安主任交稿汇报。完成初稿之后,在我们体改委内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开始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分别用各种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和股份制企业的意见,他们都从不同方面对我们起草的稿本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在这些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又修改出新的一稿。此后就是不断地征求各方面意见,一遍又一遍地结合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实践讨论、修改。这期间,上海市体改委还来人和我们交流过该文件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总的来讲还比较顺利,基本可以按照我们对市场实践的理解和对市场发展方向、结构的设想进行。在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上,我们起初设计的是一个内外投资者的统一市场。我们认为,一个统一市场一是内外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估值、资本利得一致,符合股东公平原则,二是统一市场方便管理,管理成本低,三是我们设计的境外合格投资者安全阀制度,能够有效控制外资流动性冲击风险。 但是上海的方案与我们的不同,他们设计了一个A B股方案。国家体改委领导希望沪深两地方案一致。有一次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刘鸿儒同志来深,我随徐景安同志去东湖宾馆向他汇报,力陈我们方案的理由,希望得到支持。刘鸿儒同志听完汇报后,没有接受我们的意见,明确要求我们采用A B股方案。因为B股方案和我们深圳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方案只是引进外资股的不同路径选择问题,不是原则分歧,我们就没有再坚持,尊重服从刘鸿儒同志的意见。随后我就将我们的外资股方案调整为A B股方案。 到了1991年下半年,我们起草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基本成熟,我开始赴京向国家体改委汇报沟通我们起草的这部规章,国家体改委具体负责审稿的是时任生产体制司所有制处处长李小雪。让我佩服的是当时的电脑操作系统还是DOS系统,操作起来远比后来的Windows系统困难得多,他竟然能够使用得十分娴熟。我俩就坐在电脑旁边打开我带来的文稿逐章逐条边讨论边修改。小雪同志具有极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方向感好,宏观把控能力强,而且对细节精益求精,到位在行。我们俩价值观相同,脾性品味相投,在一起合作起来沟通交流顺利,协作默契,非常愉快。在一起讨论修改的过程中他提了许多有价值的宝贵意见,对我的稿子帮助很大。这期间我多次赴京和小雪、人民银行金管司的时任副处长聂庆平等人讨论修改这部文件。聂庆平当时非常年轻,还不到30岁,但却十分干练,悟性高,专业能力强,是当时主管证券市场的人民银行金管司司长金建栋的得力助手。聂庆平对这部文件也提供了许多宝贵意见并给了很大的支持帮助。 当1991年年底这部文件最终定稿的时候,和我一起又一次在电脑旁工作了几天的李小雪同志把他的手伸向我笑着说:“怎么样?从此我们就结下了深厚的无产阶级革命战斗友谊!”两只大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的确,打那以后,我们俩之间建立起了非常珍贵的信任。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起草历时一年,先后修改了十三稿,共十六章,一百八十八条,一万九千七百余字。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范围、设立、股份、公司债、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财务与会计、合并分立、终止与清算、罚则等方面。1992年1月8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了《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3月17日发布实施。 这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起草,并授权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批准的文件具有部门规章效力,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当时不仅对推动我国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指导规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并给予较高评价,对全国的股份制改革规范文件制定和后来的《公司法》立法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随后由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就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作为蓝本,在制订工作中参考了这份文件。我本人也参与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起草工作,在文件送印刷厂付印之前,李小雪同志还将文件传真给在深圳的我,让我最后再审校一遍。 十多年后,有一次聂庆平同志说了一句:你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贡献就是起草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我非常感激赶上了一个伟大的时代,让我能够在改革开放中为国效力,也十分感谢当年信任我并把这个任务交给我的深圳体改委的老领导。 这之后,在1994~1995年我借调中国证监会工作的两年间,我任职在发行部,但却有一半时间在为法律部工作,和高西庆、陈大刚、张继平等同志,包括海外上市部的李小雪一起参与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H股)、《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B股)的起草工作。 在参与创建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我和高西庆同志也结下了不解之缘。高西庆是改革开放后赴美留学生中最早拿到律师牌的法律博士(JD),为了报效祖国,于1988年返国策划创建中国资本市场。高西庆是一位勇于实践的理想主义者,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很深厚的专业素养。在一起共事的过程中,他给过我很多帮助。我与他之间让我最珍视的还是他对我的信任与默契,无论是起草法规,还是监管工作,他都十分尊重我的意见。这种甚至超出友情、友谊的信任,我十分珍视。 在《证券法》立法期间,我也间接参加过一些有关工作。除参加了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的证券法立法研讨会之外,1998年11月李鹏委员长来深圳做证券法立法调研时,我也曾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代表向李鹏同志做了《证券法》立法建议汇报,就《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发行、交易,市场实践中反映出的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国有等发起人大股东的股份流通问题、证券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贷款负债权问题、认股权证激励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建议,并回答了李鹏同志询问的一些问题。会后得到了李灏书记和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王岐山同志的表扬,让我感到特别意外并十分珍视的是原《人民日报》总编辑、时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范敬宜同志对我的汇报发言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为H股搭建法律桥梁 上世纪90年代初,我们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还是外商直接投资,虽然随着第一家B股中国南方玻璃于1991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已经有了吸引外资的B股市场,但融资规模有限,难以满足我们经济发展的需求。此时,深圳河对岸的香港为了做大他们的资本市场,也看到了大陆巨大的企业融资需求潜力,希望内地企业去香港上市。 因此,内地和香港在这个问题上一拍即合。为了推动内地企业香港上市,还专门成立了中港联合小组,内地负责人是刘鸿儒同志,香港是时任香港联合交易所主席李业广先生。联合小组下设法律专家组、会计专家组等由内地和香港专家组成的专业组。法律专家组内地成员有孙效良、李小雪、高西庆、沈四宝和我,后期孙树义也经常参加法律专家组工作,聂庆平作为中港小组秘书,也经常参加法律专家组会议。内地法律专家组成员大都来自北京,只有我一人来自深圳。港方成员是梁定邦、史美伦、何美欢、顾希雍等,孙玮、王小军作为港方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法律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内地和香港有关法律法规的异同,讨论谈判内地企业香港上市法律障碍的解决方案。双方当时确定内地香港上市的企业法律地位规范依据是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香港的法律和投资者可能会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充。双方商定,补充内容以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形式予以确定。这样一方面尊重了内地现有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和香港的法律实现了有效对接,满足了香港的上市条件。 在讨论谈判过程中,内地和香港专家都表现出了高度负责的专业精神和优良的专业素养,彼此都很注意倾听对方的意见,畅所欲言,互相学习,合作非常愉快。在此期间,双方每一位专家都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提供了专业意见,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这其中,有位香港大学法学院的何美欢教授发挥了别人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梁定邦大律师在确定方向和总体架构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具体的法律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却是由何美欢女士承担的。 何美欢瘦小、文弱,生活中寡言少语,但工作中却十分专业干练、犀利,让人产生一种信赖感。何美欢女士是学养深厚广博、学风扎实、注重法律实践的法律专家,在中外法律界享有很高声誉。我们每一次会议讨论的问题都由她在会前不辞辛苦十分清晰地一一列出,并针对每一问题附上各国类似问题的法律条文供我们参考。每一次讨论,她都旁征博引,提供了许多宝贵的专业意见。应该说她在我们法律专家组的工作中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也是最辛苦的一位。 法律专家组的工作结束之后,我没有再见过她,听说她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开设《普通法精要》课程,培养了许多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被学界称为中国普通法判例教学第一人。没有想到的是2010年8月她竟因病英年早逝,事后很久我才知道,让我唏嘘不已,深感痛惜。何美欢大姐是我最敬重的博学、勤奋、品格高尚的学者。 我们法律专家组的工作从1992年初开始,一直持续了一年多。期间大多数会议都是在深圳银湖宾馆举行的,其中也有采取去拟赴港上市企业边调研边开会讨论的形式。1993年春节刚过,我们赴江苏仪征化纤公司考察、开会,在正月无花之际还顺访了扬州,并考察访问了马鞍山钢铁公司。在法律专家组工作期间,因北京同志赴港不便,有时也有我单独赴港就某些问题和港方讨论的情况。记得有一次我应梁定邦先生之邀,带刚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到不久的张颖博士去香港联交所,讨论同一公司在内地上市的A股和香港上市的H股出现二级市场价位差的影响问题(H股的名称就是在我们法律专家组的会议上议定的)。 经过一年多紧张而细致的讨论谈判,经过双方专家共同的努力,我们终于完成了《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订工作。内地由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3]92号文在1993年6月10日发布实施,香港同时修订联交所《上市规则》,将《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为《上市规则》19A载入。至此,中国企业香港上市的法律准备完成。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作为中国内地第一家企业在香港敲响了上市的锣声。 由参与创建到资本市场的职业监管者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统一管理时代的开始。我们深圳和上海自我规划、自主创建、自订政策、自行监管资本市场的自主权逐渐成为过去。我们不再需要自己制定市场规则和政策,作为执行者,监管成为我们的主业。 1995年底从证监会发行部回到深圳证管办之后,我一方面为给B股市场输送新鲜血液,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优秀企业而忙,另一方面逐渐地把精力转向监管。1998年1月我开始主持证管办工作,便把证管办的工作重心转向主动监管。要胜任监管,就必须有一支价值观正确、作风过硬的队伍。因此,在监管实践中,我把队伍建设作为首要任务。经过几年的努力,通过理想信念教育,思想方法引导,意志品质和工作作风培养,包括持续十年的徒步重走红军长征路革命传统教育,逐渐在深圳证监局培养出了一支具有“思想、责任、创新、强势”理念,“不畏难,不信邪,勇往直前”精神,思想方法正确,监管作风过硬,被誉为“没有信仰危机”的监管铁军。 有这样的铁军,当然也就创造出来了资本市场监管的一系列第一:第一个股市操纵大案“中科创”的查处;第一个上市公司大股东巨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查处;第一个基金公司“老鼠仓”案查处;第一个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首创对证券公司开展强制审计并制定审计指引;制定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方案;建立证券公司远程实时非现场检查(稽查)系统;对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业务实施同步审计监管;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备制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治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治理;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内控治理等等。 这些在监管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第一和监管创新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与发展产生过积极的意义,有的还在继续发挥着它的作用。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老战士,我想在此和大家特别回顾一下发生在2001年的,对“三九医药”大股东巨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件查处工作对今天资本市场和金融监管的启示。 2001年初,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在对上市公司“三九医药”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大股东“三九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数额巨大,达26亿之巨(加上后来的担保责任实际共30多亿)。 面对这种严重情况,我们却陷入了极度尴尬的境地。这种现象准确无误地是对上市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严重侵占和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严重破坏,可《公司法》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均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况且这家企业还有特殊背景。没有法规支持,监管似乎无从下手,大家都担心贸然出手会不会是在捅马蜂窝。 我当时考虑,虽然没有没有法律禁止,没有上级要求指令,我们可以不用管,但监管者不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能维护上市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不能制止犯罪,是监管者的耻辱,是监管失职。我当时在中央党校学习,为了启发自己的同事,打消他们的疑虑,统一思想,我召集有关同志集体接听我的电话,告诉他们: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但我们应该从监管职责出发进行价值判断,进行法理分析。 毫无疑义,这种行为是违反法理精神的,法理的逻辑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而这种行为却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严重侵害,是对上市公司治理原则的公然践踏。我们监管者既要遵守法律,又不能墨守成规,要遵循法理精神不畏难、不信邪、勇往直前主动监管。我接着继续分析,虽然我们不能依法查处其占用行为,但只要我们敢担当,勇作为,办法一定会有。 首先,我们可以对这种行为公开通报谴责,就可以起到震慑制止作用;第二,不能正面强攻,可以采用迂回战术查处关联交易未披露信息问题;第三,我们打这一仗可以促进立法,完善法律,意义重大。同志们接受了我的意见,统一了思想。毫无悬念,我们这一仗打赢了,而且对推动市场规范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一是市场普遍反映监管者对这类企业也毫不手软,其他人也就不敢心存侥幸了;二是时隔两年之后,证监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清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活动;三是禁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之后都相继写入了《公司法》、《刑法》。 对“三九医药”案的查处工作得到了证监会领导的支持与鼓励,老领导刘鸿儒主席听闻后也曾托汪建熙同志给时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带话说“要表扬张云东”。 如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很快,也愈加复杂,法律法规和政策永远不可避免地会滞后市场发展,逐利者特别是市场大鳄总是能够找到可钻的空档,兴风作浪,破坏市场秩序,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妨害实体经济,甚至劫持不明真相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制造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形面前,监管者应该如何履行职责?正确理解现有法规和遵循法理精神,不因为法规空档缺陷而不主动作为应该是监管者义不容辞、义无反顾的价值选择。我想,遵循法理精神主动监管处置“三九医药”案,对今天的资本市场应该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前两年保险等资金在资本市场兴风作浪的现象,有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保险资金原本是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保守、稳健,一直是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力量。可保险异化的产物万能险却成了资本市场上短促突击、投机套利的怪物。他们违反行业传统,激进、冒险、急功近利地把万能险变成融资理财平台,联手其他金融机构,集合巨额资金对标的上市公司进行野蛮杠杆收购。 对于这种现象,当时市场上有一些糊涂认识。一是说这是资本的力量,资本有权自主收购,不屑于“情怀”;二是认为收购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应该守住规则底线不干预;三是没有认识这种收购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对实体企业造成巨大损害,也没有分清杠杆收购的短期逐利和产业并购的本质分别。 实际上,第一,这种收购不是资本收购,不是资本的力量。资本是股东权益,是与负债相对的概念。无论是保险资金还是与他们一致行动的控股集团的收购资金都不是他们的资本,这些资金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各种复杂的包装计划间接筹集的都属于负债,都是在收购计划中使用的超级杠杆,而杠杆收购就是负债收购。要说力量,那也是牌照异化衍生的力量,而不是资本的力量。 第二,这种收购使用的是短期资金委托人的资金,在合同期内虽然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但他们和资金权益人之间仅仅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无权把这种短期委托资金用于长期的,风险巨大的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超级杠杆收购。他们并未真实、详尽地向投资者披露委托资金的使用计划,仅仅笼而统之地概括为债权、股权投资、组合投资等,委托人根本不知道这些资金是被用作杠杆收购的,更不知道这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要自己背负。他们剥夺了委托人的知情权,有欺诈之嫌。 第三,尽管这种短期资金计划有滚动置换安排,但一旦市场突变滚动中止,短期投资者、理财客户势必损失惨重甚或血本无归。这种事实上的对短期投资者的绑架就可能演变成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绑架。这种野蛮收购牟取的是少数人的巨大私利,但他们利用的却是巨额的国家公共金融资源,并可能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赚了是他们的,赔了他们却赔不起,要广大中小投资者和国家来承担巨额损失。可以说这种游戏相当于赌资是别人提供的,赌赢了归赌徒所有,赌输了则由提供赌资者认赔。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总结1997亚洲金融风暴教训时就认为,这场危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家族金融集团对国家公共金融资源的占用和支配。我们应该高度警惕这种对国家金融安全有巨大影响的闹剧在中国重演。 面对这种绑架中小投资者的野蛮收购,这里没有我们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则障碍,没有需要我们坚持的“规则”底线。反倒是野蛮收购者不仅在钻规则的空子,而且还在肆意破坏信息披露、公平交易、诚信履行代理权义务等基本规则,甚至内外勾结,操纵股市,洗劫小股民。对于这些破坏市场秩序,恶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损害实体经济,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恶劣行为,监管者无论从法理判断出发,还是监管职责出发,均应果断出手、主动作为。 近来频频大面积爆雷的P2P事件也值得我们深思。荒唐的是,线下的就是非法集资要坐班房,线上的就是金融创新,穿上了互联网金融马甲就不认识了。价值判断不清可以说是政策水平问题,不担当、不作为、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不主动把问题搞清楚并及时明确政策、采取监管措施解决问题则是失责渎职。 今天,中国金融愈益复杂,云诡波谲,暗潮涌动,风险不容忽视。我们监管者守土有责,应该提高使命担当意识,不畏难、不信邪、不犹豫,强势监管。同时亦应不断提高政策水平,练就价值判断能力的火眼金睛,依法监管,遵循法理主动监管,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尽责尽力。 往事尚未如烟散去,历史是今天的明镜。回顾资本市场创建的火红年代和资本市场监管的过往岁月,不仅让我们感到骄傲,更重要的是要珍惜总是重复的历史给今天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