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恶如仇的民众,对一些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比如拐卖人口的惯犯,往往恨得怒发冲冠,恨得咬牙切齿,恨不能将他们千刀万剐食肉寝皮以解心头之气,但现代社会,最严厉的刑罚也就是死刑,于是民意往往呼吁人民法院重判这类犯罪分子,最好是判他们死刑并立即执行。 民众的愤怒可以理解,但现实情况比较复杂,仅靠多杀快杀,虽然可以纾缓一时的民愤,但未必就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倘若人民法院简单迎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情,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 拐卖人口的罪犯,看似不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那样穷凶极恶,但这类犯罪对被拐卖者及其家人的伤害漫漫无期,更加酷烈,公众仇恨这类罪犯,完全可以理解。 要遏制这类犯罪,需要提高这一类犯罪的成本,但个人以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贩子们之所以那样丧心病狂,怙恶不悛,主要还是为了藉此发财。 既然他们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发财,那要震慑这一类犯罪分子,就不仅要判其重刑,还应彻底追缴其私产,用于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犯罪分子拐卖人口,根本目的是为了发财以后,使自己与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既然如此,那就应该永远禁止这类犯罪分子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以遏制其刑满释放后继续作恶,永远禁止其刑满释放以后享受一般的社保医保待遇,永远禁止其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银行卡,永远禁止其使用异地支付、移动支付之类业务,除此之外,由于其家人往往是其犯罪所得的受益者,还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制或禁止其近亲属尤其是直系亲属参军入伍、参加公职招考等等。 彻底清查其财产,彻底没收其财富,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最大限度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各项权利,适当剥夺或限制其直系亲属的部分权益。假如这几项能够齐头并进,认真落实,肯定可以让这一类犯罪分子千夫所指,内外交困,跼天蹐地,生不如死,无论在社会、在家庭都成为人人喊打处处受限的过街老鼠。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惯犯,一般难以指望他们良心发现,改过自新,他们应该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因此即使刑满释放,也要限制他们的出行自由,哪怕他们身患绝症,也绝不给他们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外出就医的便利(他们可以自行雇车前往医院)。 假如这些后续的惩戒措施一一落实,我看即便不杀他们也是足以平息民愤的。
(作者简介:董寅生,河北省邯郸学院文史学院教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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