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中,有一件青铜戈的藏品,戈上刻有铭文:正面:“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蕺、工寅。”背面:“诏事。属邦。” 意思为嬴政五年,也就是公元前242年,在相邦吕不韦的监造下,关于“诏事图”有些争议,一般认为图为地名,丞(车间负责人)蕺、工(具体铸造的工匠)寅完成了这件青铜戈。 把制造者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于检验产品质量,对合格者进行奖赏,对不合格者给予惩处。这就是秦的“物勒工名”制度,这件戈是战国晚期青铜器物勒工名的代表之一。 物勒工名,始于春秋,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质量保障制度。 公元前620年,《礼记》中的《月令篇》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这是最早关于“物勒工名”制度的记述。 秦国的物勒工名制度,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的。战国中晚期,吕不韦作为相国,是兵器质量的最高监管人,在秦国兵器上名字出现次数最多,《吕氏春秋》正式论述了物勒工名质量责任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在法律上规范化,使得物勒工名质量责任制成为权威性的常规制度。因此,清代梁玉绳说:“后世制器,镌某造,盖始于秦。” 在秦国,秦法把全国的兵器生产管理分为四级: 丞相,吕不韦是全国兵器生产的最高组织者和监管者; 工师,各兵作坊的工长,他们是产品的监制者; 丞,工师的副手,主管质量监督检验; 工,具体制作的工匠。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每件兵器都刻有相邦、工师、丞到一个个工匠的名。这种逐级问责制,促使从负责人到具体实施的工匠不得不认真完成每一件产品,这对提升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果想耍小聪明,不在产品上刻名字,对不起,秦法不允许。 除了刻录制造者的名字,秦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质量标准,并且在中央政府专门设置了负责产品质量的官职“大工尹”,严格按照秦法质检,对不合格产品“按名索骥”追究处罚相关责任人。 每年十月份,“大工尹”会对各郡、县工业产品进行质量抽验,还将对各郡(省)县制造工业产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统一进行年审。凡不符合标准,不得使用,以保证产品质量能“功致”。当时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是兵器、车辆等。由于兵器的质量是决定冷兵器时代战争胜负的关键,因此质量管理就更加详细严格。 同时,秦法素来严酷,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惩罚力度相当严厉,什么经济处罚、罚当徭役、什么砍手砍脚、重则处死,各种花式处罚等着你。 生产者对质量负有最终责任,明确责任并保障对失责者追究,是质量保障的基础。我们惊叹于秦青铜兵器误差仅为0.8至0.02毫米的精准制度,惊叹于两千多年前就有如此规模的流水线生产模式,或许这一个个镌刻于青铜器上的名字就能给出我们答案。两千多年前,秦军正是握着这种高质量、统一标准化的武器,所向披靡、迈向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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