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剖析中国文明史,总结其核心价值观,首先要回到第二次大转折的源头秦文明,实事求是地研究思考。概而言之,秦文明在中国历史上遭受了四大扭曲。总体上可以说最大的扭曲是“暴秦论”,流传了几千年。“暴”包括了所有方面,是2000多年里被演化的最大的一个定论。一说秦就是暴秦,而实际上对秦的非议、否定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经济盘剥;二是法治残苛,三是专制主义,四是落后文明,其中又以第二点指责历史最为悠久,流传也最广,简直就是板上钉钉的史实。
指责秦经济盘剥,最有代表性的言论出自汉代的董仲舒,他说秦帝国时代是一个对人民生计非常蹂躏的时代,重税盘剥、民不聊生。而在真实的历史上,董仲舒说的是汉武帝时期的情况,不过为了避讳而托名于秦。
而秦之专制说,则是相当晚近的事。近代以来西方理念传入中国后,中国的社会人文理念发生了新的变革,形成了新的指控,罪名就是专制主义,认为秦帝国开创了专制主义先河,它既是统一的,又是专制主义政权。因为它的专制和我们未来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所以秦帝国在文明上是没有进步意义的。
断定秦是落后文明在2000多年的中国历史上是没有过的,直到上世纪20世纪60年代,蒙文通写了《秦为戎狄族考》,结论是秦人是西部的民族,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论战。但是这种秦为戎狄说,尽管十分存疑,却始终成为历史学界论证秦文明为落后文明最大的一个论据。但是,这不妨碍许多学者就此发挥,将秦统一中国等同于罗马帝国吞灭希腊,以及等同于蒙古即后来元侵占中国和满清侵占中国等等。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秦之法治残苛说,即认为秦的法制是残酷的、苛刻的。这个指控下边有几条论据:一个论据是认为秦“凡事皆有法”。现代社会来说凡事皆有法是立法进步的表现,但因为中国汉代以后独尊儒术开始,儒家以自己的史观审视历史,认为立法多这就是一种不好的表现,把人民的手脚捆住了,所以“凡事皆有法”被当作秦法暴虐、残酷的一个论据。另一个证据就是秦法任用酷吏。第三个支持法治暴虐的论据是秦帝国时代的犯人非常多,“赭衣塞路”。最后结论是秦法是残苛的。
鸦片战争以后,虽然我们对秦文明不断地有重新认识、重新研究这样的思潮出现,但是总体上来讲,系统性远远不够,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的系统性都远远不够,尤其是用新的文明理念去重新审视它,系统地论述它,正面地呈现它也都不够。
比如说秦帝国有多少事我们不知道啊?就是司马迁的《史记》开始,二十四史、二十五史,历朝历代有对秦的一些记载,另外各地方的地方志,所有其他的这个存下来的各种各样的类书,以及实用书籍等等。如果我们把这里面所有关于秦的、春秋战国的史料都看一下,都集中起来,我们不难复原一个真实的秦的形象和真实面目。但是,我们就是不这样做,有时候事实明明是清楚的,就是我们那个认识扳不过来,谎言被我们说了2000多年,以至于我们认为谎言就是真理。
比如秦法残酷说在法学界也十分流行,而且更发展出一种基础理论,说中国古代就没有法,秦代的法不是法。我认为这就完全缺乏历史主义的理念,完全用后世达到的认识高度去要求它当时必须是那样呈现,否则就没有价值和意义。
我能写《大秦帝国》也在于我是法学出身,对秦,对秦帝国,对中国5000多年文明史中,唯一的将近200年的法治社会有着相对清醒的认识。如果不是有法学认识,我的《大秦帝国》真的写不好,首先商鞅变法写不好,首先对《商君书》的全面法治理念就无法理解。这种理念至今还有极大的启迪意义和历史参考价值。
商鞅不仅有立法思想,有法以爱民的思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司法思想。商鞅认为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社会,不是唯法是从,不决定于立法多少,而在于能否执法。汉代以后,中国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堕落,仅仅把法律认为是刑法、惩罚,对法制本身的理解越来越狭隘化,所以对于法制在全面规范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也产生了极大的误解。
而商鞅就认为司法本身要比立法重要,秦帝国的法官都是精通业务的专门法官。“法官”这个概念是《商君书》里明确提出的。当时秦帝国从中央到地方到郡县都配有法官,中央配三个法官,郡县配一个法官。法官的职责,第一是监督法制的执行,第二专门给人民和官员回答法律疑难问题,也就是说老百姓有了纠纷,要到官府去查证法律。
这对于现在来说也许觉得平常,对它伟大的创造性已经难以理解。如果回顾春秋战国变法的第一波浪潮是要求公开法律,就应该知道商鞅变法确立了法官制度,对于当时的人民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而且商鞅主张立法中法律条文一定要通俗易懂,“凡智者能知者,不可以为法,人未必智;凡贤者能知者,不可以为法,人未必贤”。法律的语言一定要是大众听得懂的明白话,使人人知道法律,能够避祸趋福等等。
而且商鞅对司法还有一个明白的、清晰的论述,《商君书·划策》就明确表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意思是凡是国家的动乱都不是法律引起来的,下来一句是最重要的思想:凡是国家皆有法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种法律使法律自己行动起来去制裁社会。法律不是机器,要靠人操作的,要靠政府所有各层级的官员执法的。
法律不能自动运行起来,法律必须靠人才能运行起来,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做到使法律自动运行,所谓立法者永远都不可能达到使法律自动运行起来的境界和地步。所以国家要达到大治的境界只有法必明,令必行,这样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所以商鞅重视司法远远重于立法,当然这有一个大的前提,首先确立正确的、符合潮流的法制体系,然后司法才成为最重要的东西。判断一个国家、一个时代是不是法治时代,基础是看立法,但是现实的、最直接的条件一定是看司法。这也就是说司法不成熟,或者说国民意识不成熟,这个国家距离法治社会还比较远。
当下,我们在立法上可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走向法制社会的路还有很长,就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制度不成熟,因为我们国民的法治意识不成熟。在商鞅变法时代,商鞅对司法的意义就认识得很清楚了。如果我们简单地指控那个时代的法治状况,而不顾事实,那我们对秦是绝对的扭曲。
所以,秦在中国历史上的文明地位我们用一句最确切的话来说,就是它创建了我们的统一文明,使我们的原生文明在秦帝国时代达到了最高峰,从而奠定了我们统一文明的根基,直到今天我们中国要往前走,秦帝国文明的光明仍然照耀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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