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廿(二十)三年四月,江陵丞文敢讞之:廿(二十)三(二)年九月庚子,令下,劾:「録江陵獄:上造敞、士五(伍)猩智(知)人盗埱冢,分臧(贓)。得。敞當耐鬼薪,猩黥城旦。戊午赦,爲庶人。鞫審,讞。」今視故獄:廿(二十)一年五月丁未,獄史窣詣士五(伍)去疾、號曰:「載銅。」去疾、號曰:「號乘軺之醴陽,舆去疾買銅錫冗募樂一男子所,載欲買(賣)。得。」它如窣。報一男子。男子士五(伍),定名猩。猩曰:「□□□□□樂,爲庸(傭),取銅草中。得。」它如號等。
孱陵獄史民詣士五(伍)達。舆猩同獄,將從猩。達曰:「亡,舆猩等獵渔。不利,負責(債)。冗募上造禄等從達等渔,謂達,『禄等亡居荑(夷)道界中,有廬舍,』欲毆(驅)從禄。達等從禄。猩獨居舍爲養,達舆僕徙時(蒔)等謀埱冢。不告猩,冢巳(已)(徹),分器,乃告猩。蒔等不分猩,達獨分猩。」它如猩。猩曰:「達等埱冢,不舆猩謀。分器,蒔等不分猩,達獨私分猩。猩爲樂等庸(傭),取銅草中。」它如達及前。醴陽丞悝曰:「冗募上造敞【……。】」【敞曰:】「【……】埱冢者錫。到舍,達巳(已)分錫。達謂敞:『巳(已)到前,不得錫。今冢中尚有器,器巳(已)出,買(賣)敞所。』時(蒔)告達,請舆敞出餘器,分敞。達曰:『發冢一歲矣!今 (徹),敞乃來,不可舆敞。』達等相將之水旁,有頃,來告敞曰:『舆敞。敞來後,前者爲二面,敞爲一面。』敞曰:『若(諾)。』皆行,到冢,得錫。敞買及受分。覺,亡。得。」它如達等。達言如敞。
【問】:「達等埱冢,不舆猩、敞謀,得衣器告;猩、敞受分,臧(贓)過六百六十錢。」【它】如辤(辭)。鞫之:「達等埱冢,不舆猩、敞謀,【得】衣器告;猩、敞受分,臧(贓)過六百六十錢。得。猩當黥城旦,敞耐鬼薪。 戊午赦。」審。江陵守感、丞暨、史同論赦猩、敞爲庶人。達等令(?)别(?)論。敢讞之。
译文:(秦王政)二十三年(公元前二二四年)四月,江陵縣丞文冒昧請示如下:(秦王政)二十二年(公元前二二五年)九月庚子(二十九日),(郡的)命令下達,舉劾(如下):「省察江陵縣刑事案件(時發現如下問題):上造敞、士伍猩知道人盗掘墳墓,(而)私分贓物。(他們)是被捕(而非自動投案)的。敞應處以耐刑並貶爲鬼薪,猩處以黥刑並貶爲城旦。趕上戊午赦令,(免)爲庶人。審理明白(之後)來請示!」現在查閱原案:(秦王政)二十一年五月丁未(二十八日),獄史窣將士伍去疾和士伍號押送到官府,並說:「(非法)運銅。」去疾和號說:「號乘坐軺車去醴陽縣,跟去疾從冗募樂手下的一個男子買來青銅,裝運想轉賣。(我們)是被捕(而非自動投案)的。」其他如同窣所述。逮捕男子一人。(該)男子的身份爲士伍,名叫猩。猩說:「□□□□□樂,充當傭工,從草中拿出青銅。(我)是被捕(而并非自動投案)的。」其他如同號等所述。
孱陵獄史民將士伍達押送到官府。舆猩是同案(犯),送來(以便)舆猩(案)倂案處理。達說:「逃亡,舆猩等打獵捕魚。不順利,負債。冗募上造禄等隨我們(一起)捕魚,對我說,『我們逃亡藏在夷道境内,有房子(住)。』他是想要驅使我們隨從他。我們(就)跟着他(去了)。猩一個人留在屋裏負責做飯,我跟僕人蒔等一起謀劃挖墓(事)。(當時)没告訴猩,墳墓已經挖通,分好贓物(後),才告訴猩。蒔等没分給猩,只有我分給他。」其他如同猩所述。猩說:「達等挖墓,(事前)没跟我商量。分贓物(時),蒔等没分給我,只有達私自分給我。我充當樂等的傭工,將青銅從草中拿出來。」其他如同達和以前猩所述。醴陽縣丞悝說:「冗募上造敞【……。】」【敞說:】「【……】挖墓者青銅。到了廬舍,達已經分完青銅。達對我說:『(你)抵達之前(我們所得的)青銅,(你)不能拿到。現在墓中仍有器物,把它們拿出來(後),賣給你。』蒔請求達,要跟我一起拿出餘下的器物,並分给我。達說:『(我們)掘墓已經一年了!現在挖通了,敞才來,不能跟他合夥(分贓)。』達等一同去水邊,不久,回來對我說:『跟你合夥了。你來得晚,先來得擔當兩面,你擔當一面。』我說:『好。』(我們)都走到墳墓,拿到了青銅。我既買贓又分贓。(事情)敗露,(我就)逃亡了。被捕。」其他如同達等所述。達所說如同敞所述。
【查詢(結果如下):】「達等挖墓,(事前)没跟猩和敞商量,獲得贓物(後才)告訴(他們);猩和敞所分得贓物,贓款超過六百六十錢。」【其他】如同被告人供述。審理(結果)如下:「達等挖墓,(事前)没跟猩和敞商量,獲得贓物(後才)告訴(他們);猩和敞所分得贓物,贓款超過六百六十錢。(他們)是被捕(而非自動投案)的。猩應處以黥刑並貶爲城旦,敞處以耐刑並貶爲鬼薪。趕上戊午赦令。」(以上)确鑿無疑。江陵縣居守感、縣丞暨、史同判處並赦免猩和敞爲庶人。達等令另行論處。冒昧請示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