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语出《礼记·曲礼上》。多年来被许多人误解为“对庶民不必讲究礼节,而大夫犯了罪则可以免予刑罚”。这显然是与原意大相径庭的。
在当今通行的各种注译本中,有的仍然沿用类似的解释。近读杨天宇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7月新一版、2007年4月第5次印刷的《礼记译注》一书,发现这部由出版社“邀请名家”所作(该“十三经译注”系列丛书《出版说明》语)的专著中是这样注释的:
①礼不下庶人:谓不为庶人制礼。②刑不上大夫:谓不制大夫之刑,犹如不制庶人之礼。
译文则为:
礼不为下面的庶人而制,刑不为上面的大夫而制。(页27)
这样的注译与原意的差距仍然不可以道里计,亟须加以厘正。
造成这样严重误解的原因,固然可能因为《礼记》中对这两句话没有进行详细阐述。但作为研究者,且是名家,却不应以此作为可以望文生义的理由。其实,只要参阅一下《孔子家语》,原文的本义就豁然在目了。请看该书《五刑解第三十》: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则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着’;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这里讲得再清楚不过,所谓“礼不下庶人”,是因为庶民们忙于做事不可能完全按礼数进退揖让,所以应该对他们降低要求,而不必求全责备。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不为大夫制定刑法,更不是大夫犯了罪可以免刑,而是为了保全他们的体面,让他们主动认罪伏法,以避免被执法人员“执缚牵掣”或“捽引而刑杀”。这就叫“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
我们在历代典籍中常见到的士大夫犯罪后引颈自裁的事例,就是在践行这样一条原则。如《汉书·李广传》记李广因迷失道路贻误军机、导致单于逃走后,大将军卫青本想上书为他陈述理由以求免罪,他却没有同意:
大将军使长史持醪遗广,因问广、食其失道状,曰:“青欲上书报天子失军曲折。”广未对。大将军长史急责广之莫府上簿。广曰:“诸校尉亡罪,乃我自失道。吾今自上簿。”至莫府,谓其麾下曰:“广结发与匈奴大小七十余战,今幸从大将军出接单于兵,而大将军徙广部行回远,又迷失道,岂非天哉!且广年六十余,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矣!”遂引刀自刭。
不过并不是所有士大夫都能这样知耻自爱而主动自裁伏法。与李广同负其责的右将军赵食其就甘愿被刑吏执缚,判处死刑后又花钱赎罪(汉朝有以钱财赎罪的法律规定,赎罪收入充作军费),免为庶人[①]。当然这样的人是为士林所不齿的。
当然在不同的朝代,统治者对“刑不上大夫”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宋代自太祖赵匡胤起,就立下誓约“不杀大臣及言事者”[②],官员士大夫对朝政有不同意见甚至触怒了皇帝,一般处以迁谪外放而已,欧阳修、苏东坡就都不止一次受过这样的处分[③](处理是否适当另当别论)。而在多数朝代,某些滥施淫威的皇帝,竟可以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因一言不合而对大臣施以“廷杖”之刑。这种恶劣的做法,始自唐玄宗,当时不过偶尔为之。至明朝则登峰造极,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重开“廷杖”之例,且由厂卫执行。首当其冲的是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被鞭打至死[④]。成祖和仁宗、宣宗年间曾一度废止,但到了英宗时再度恢复,且愈演愈烈。正德十四年(1519),明武宗朱厚照开创有107人同时受杖的纪录[⑤]。而时隔不久,这个纪录就被打破,嘉靖三年(1524),明世宗朱厚熜同时廷杖134人[⑥],其中16人当场死亡。上百人被扒下衣服,排在太和殿下,上百根棍子同时起落,一时间声响震天,血肉横飞,其惨烈之状,绝无仅有。而廷杖的缘由也是无所不有。劾严嵩,论妖僧,谏万贵妃干政,要廷杖;谏元夕观灯,谏武宗南巡,谏嘉靖勿服金丹,也要廷杖。像这样士大夫没有任何尊严的年代,也恰恰是历史上政治最黑暗的时期。就连著名哲学家王守仁(阳明,1472-1529),也在正德元年(1506)因反对宦官刘瑾制造冤狱被廷杖四十[⑦]。据此可知,尽管古圣先王最初提出所谓“刑不上大夫”时用心良苦,在许多情况下却只是一句空话。
(北河,山东宁阳人,文史研究者,现供职于济南某高校。)
注释:
[①] 《汉书·李广传》:“而右将军独下吏,当死,赎为庶人。”
[②] 《宋史》列传第一三八《曹勋传》。
[③] 参见《宋史·欧阳修传》及《苏轼传》。
[④] 《明史》列传第二〇《朱亮祖传》:“九月招亮祖至,与其子府军卫指挥使暹俱鞭死。”
[⑤] 《明史》本纪第十六《武宗纪》:“十四年春……三月癸丑,以谏巡幸,下兵部郎中黄巩六人于锦衣卫狱,跪修撰舒芬百有七人于午门五日。金吾卫都指挥佥事张英自刃以谏,卫士夺刃,得不死,鞫治,杖杀之。乙卯,下寺正周叙、行人司副余廷瓒、主事林大辂三十三人于锦衣卫狱。戊午,杖舒芬等百有七人于阙下。……戊寅,杖黄巩等三十九人于阙下,先后死者十一人。”
[⑥] 《明史》本纪第十七《世宗纪一》:“三年……秋七月乙亥,更定章圣皇太后尊号,去本生之称。戊寅,廷臣伏阙固争,下员外郎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锦衣卫狱。癸未,杖马理等于廷,死者十有六人。甲申,奉安献皇帝神主于观德殿。……辛卯,杖修撰杨慎,检讨王元正,给事中刘济、安磐、张汉卿、张原,御史王时柯于廷。原死,慎等戍谪有差。”
[⑦] 《明史》列传第八十三《王守仁传》:“正德元年冬,刘瑾逮南京给事中御史戴铣等二十余人。守仁抗章救,瑾怒,廷杖四十,谪贵州龙场驿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