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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喆:治食品乱象还须用重典 
作者:[程喆] 来源:[中国民航报2013年5月8日] 2013-05-10

 尽管不少人已经对食品“丑闻”近乎麻木,但是当我们发现炖的羊肉有可能是老鼠肉,做菜用的姜是被剧毒农药养出来的时候,就很难对种种乱象无动于衷了。用重典处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者,已成当务之急。

  食品乱象挑战民众底线

  公安部于5月2日发表了一份意在表明政府认真提高食品安全的公告,称警方在中国东部抓获一些商贩,他们购入老鼠、狐狸和水貂,并冒充羊肉出售。这则消息除了让人倒胃口外,更让人觉得沮丧。

  禽流感的出现让人们开始怀疑鸡鸭肉。在发现大量死猪漂浮在黄浦江上后,一些人也不敢吃猪肉了。 消费者很难想象现在有什么东西还没被污染,就连餐桌上常用的调味品姜也有着安全隐患。近日,新闻报道山东某些姜农用农药“神农丹”浇灌姜田,他们对这种剧毒农药的危害心知肚明,称“自己吃的不使这种药,另外种一沟”。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律解释》)。有数据显示,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经是3年前的10倍有余。

  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低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如此猖獗,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食品安全犯罪成本过低。例如。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最后被刑事立案的只有几个奶商。

  而此次发布的《法律解释》正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细化了定罪量刑标准。

  在问题食品泛滥成灾的现实背景下,这或许有助于修补公众早已丧失的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五个方面界定了食品犯罪认定情形,并指出“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男性保健食品添加伟哥、生产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违规添瘦肉精及三聚氰胺、违规私设生猪屠宰场”等是食品犯罪行为。

  而其中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对食品监管渎职的从重定罪处罚。该解释对单位犯罪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姑息,监管渎职者最高将获刑10年。

  打击犯罪 强调打“全民战”

  食品安全问题,确实也该使用重典了。此前,随着大部制改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局面已经发生改变,再加上最新的司《法律解释》,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种种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所说的,如果容忍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再发展下去,甚至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影。裴显鼎在新闻发布会上还强调,打击食品犯罪,“需要社会各界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都积极参与到这个行列中,从而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发现和查处的难度越来越高,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当然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力量,但如果公众能在日常生活中多一分警惕心,发现有害食品生产、销售迹象即行举报,那就等于是给不法分子们布下了天罗地网。

  比如说,毒生姜的生产在当地并非秘密,死猪肉的屠宰和转送也不可能全无痕迹,如果知情者能少一些习焉不察,多一些正义的敏感,死猪肉和毒生姜断不可能流向餐桌。

  保护餐桌 《法律解释》仍须完善

  不过,从本次《法律解释》来看,依然主要针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往往会有一个立案标准,比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问题食品往往不会对人体造成立竿见影的损害。

  人人都知道“地沟油”有毒,但是“长期食用会致癌”,究竟是多长时间?就像有的专家所说,每天喝一斤含有塑化剂的白酒,或者吃1200个以下的问题鸭蛋都没有大碍……但问题是,如果我们没有在吃完某种食品之后立刻毒发,却在各种问题食品“长期合谋”的作用下少活了20年,这个后果算不算所谓的“严重”?

  去年5月,《法治周末》曾报道说:《食品安全法》实施3年以来,重大食药安全事件鲜有民事赔偿。据媒体公开报道,这3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从未间断。尽管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处理模式,也就是从媒体曝光到政府查处,再到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程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却一直被忽略。在最近的例子中,美素丽儿奶粉被查出有质量问题,企业却不许消费者退货。

  《法制晚报》的评论认为,食品安全的民事赔偿不妨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安全无害,那么即便消费者健康受到的影响没有立即显现,也可以获得赔偿。真能这样的话,“人人喊打”就不会再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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