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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 越权决定可撤销 
作者:[赵仲炜] 来源:[凤凰卫视2010年01月03日] 2010-01-04

  审议重大争议事项,可举行听证会

  现在起,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企业、农民等收费的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下称《办法》),将推进广州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2008年底,省委就已将广州确定为民主法制建设的试点城市,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更是要求,广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率先探索、付诸实践。而1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曾七易其稿,是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重要成果。

  究竟哪些才属“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杨清蒲表示,《办法》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作了明晰,新增的重大事项项目共11项。

  具体来说,就是凡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比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公共事业、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项目;以及市政府投入100亿元“治水”;每公里造价3157万元的BRT试验线;全城2000多个城建工地同时施工、交通拥堵;公交车LPG之争;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等等,这些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都将从“政府决定”变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于批准权不在市人大常委会,而在上级政府甚至是国务院的重大事项,也被列入应当向常委会备案的范围,如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或合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等四类事项。

  程序:争议事项可搞听证

  据介绍,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四大职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但在实际中,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不太到位。广州市人大曾在2001年制定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但未清晰界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也未明确提交讨论的程序如何。

  而现起实施的《办法》明确了常委会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组织调查研究、举行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内容。根据《办法》,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

  今后怎样划分“人大决定”和“政府决定”的界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的决定是创制性的,政府的决定是执行性的,或者说,人大的决定是自主性的,政府的决定是从属性的。

  专家:“百姓参与”操作性强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办法》的实施为老百姓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开启了一扇大门。市人大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认为,把15条重大事项逐一列举出来,变成可操作性强的权力,这是广州推进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特别是政府应当报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越权决定,人大常委会可撤销。这条保证了这一规范性档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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