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爆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钓鱼式执法”丑闻。这样的故事,历史上就曾经有过,事见《旧唐书》卷六十三裴矩传:
太宗初即位,务止奸吏,或闻诸曹案典,多有受赂者,乃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太宗怒,将杀之。矩进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以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太宗纳其言,因召百僚谓曰:“裴矩遂能廷折,不肯面从,每事如此,天下何忧不治!”
故事很简单。唐太宗即位之初,励精图治,整顿吏治,这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惩罚各级官吏贪污贿赂之风。但是,行贿受贿经常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大容易发现。太宗把军事上的诱敌深入的策略用到行政管理领域,秘密派出亲信向那些看起来有受贿偏好的官员主动行贿。果然,尚书省辖下刑部有一个官员不知好歹,收了一匹绢。史书说太宗“大怒”,但他很可能是大喜:终于抓住一个典型,可以杀一儆百了。
民部(就是户部,相当于财政部)尚书裴矩却站出来表示反对。这裴矩乃是隋的降臣,按照司马光的说法,他在隋代是个奸臣,到了唐太宗时代,年逾八十的他突然变成了忠臣。他承认,这个倒霉的司门令史确实犯了受贿罪,应当遭到惩罚。但是,皇帝所采用的侦查方法本身就在诱惑他犯罪,实际上是陷人以罪。如果皇帝没有去试他,他很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犯罪。裴矩最后从政治理论的角度,给太宗的做法定性:“恐非导德齐礼之义”。
这是对孔子一段话的概述。孔子的原话见《论语?为政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府治理民众,如果只是利用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刑罚,那民众慑于制度、刑罚,也会约束自己不去犯法。但他们却未必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很可能没有羞恶感。在儒家看来,单纯信用刑罚,肯定无法维持长久的健全秩序。明智的统治者应当更进一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以身作则,而又给予社会自我治理以充分空间——礼的本质就是自治。那样,民众就会有道德感、是非感,就会更为自觉地约束自己,从而形成一种优良秩序。
按照裴矩的理解,太宗派人主动行贿,就是自己先做了不恰当的事情。毕竟,行贿本身就是违法的。用违法的方法去查处违法的行为,固然可以震慑官吏,却会让官吏们丧失是非感,因为主动行贿本身就以非为是。裴矩搬出孔老夫子,实际上等于宣告,太宗的做法违反儒家基本原则,违反当时的“宪法原则”。这让太宗没有办法作出反驳,只好从善如流。
由此可以看出,儒家对于治理提出的种种看法,看起来有点迂腐,但恰恰表达了古今通行的优良治理的基本原则。上面所引的“道之以德”,孔子用更为明确的话语表达过,见《论语·颜渊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这个“正”首先是指孔子经常说的“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句话经常引起误解,但其意思不过是说,君主的行为要合乎君主的规范,人臣的行为要合乎人臣的规范,父亲有父亲的样子,儿子有儿子的样子。政府、统治者也要有政府、统治者的样子,法律同样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不是说政府随便公布一个档案便算法律。法律必须合乎某些法治的原则才算法律,否则它就不是法律,对民众就没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那么,统治者、政府、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就是公正、正直、正当、正大,简而言之,就是“中正之道”,即俗语所说,行得端,走得正。如果法律本来就不正当,政府官员又不公正,执法过程中使用那么正直、正大的做法,这样的执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可能比违法行为本身更大、更严重。
正因为如此,现代各国对于政府执法活动的程序,均予以严格规范。毕竟,政府治理区别于黑社会统治的关键就在于,政府始终以善、以正义为目标。这种善、正义又必须是具体的,能为民众看得见的。反过来,如果民众看见的政府执法手段本身就不中正,那么,即便表面上达到了制止某些不当行为的效果,却从整体上偏离了善与正义。
唐太宗派人行贿也暴露出其从单纯技术角度理解治国大业的浅薄。不过,他能从谏如流,倒的确是一大美德。相比之下,今天的有关部门反而等而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