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头诗: 看得见的手
醒着的二分之一
我们跪着
对着 它者手中的饭碗
每隔四个 或两个
三百六十又五天
起舞一次
随着 同一手中的魔笛
目录:
前言
(一) 不可量化价值的不自由交换
(二) 化公为私的财产权
(三) “私”有经济与不“公”政治的虚假二分
(四) 消极“自由”和消极“民主”的虚假对立
(五) 沙滩陡坡上的民主楼架:民主实践应以企业为本初基地和理想学校
后语:政治话语的平等原则能纠正经济权力的不平
前言
众所周知,在现今一切号称民主的国家里,一方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全民普选和公开竞争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制衡的代议制政府;另一方面,基层工商企业的管理权一般都掌握在资本提供者或他们所委托的管理人员手中,直接从事生产或服务的“雇员”们是很少有发言权、更是没有决策权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人们,在他们生活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在悠关他们个人和家庭的生计福利、悠关整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最关键领域里,他们是没有民主权利的。达尔曾引述马克思的话说现代工商业公司都是“专制的”(despotic)组织(Dahl, 1989, P.276)。这就是说,国家是民主的,而构成国家肌体的千千万万的经济生命细胞──千百万劳动者日常谋生于其中的企业却是“专制的”。这不是很矛盾吗?这样的国家民主可信可靠吗?我们再听听两位美国的经济学教授是怎么说的:“在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民主机制常常只是一些摆设,用来炫耀于人,供人赞赏,但运用得很吝啬。在诸如家庭、军队、工厂、机关等真正把事情办成的机构中,却决不存在民主。代议制政府、公民自由权、以及相关的程序,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节制一下那些较为明显的、不负责任的权力滥用,同时往往掩盖着和加强着深藏其底的各种特权和霸道。”(Bowles and Gintis 1986, P.5)。为此,达尔详细地论证了,经济自由不等于可以企业私有(Dahl, 1985, P.73-83);并进尔主张,所有工商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内都应享有民主的权利(Dahl, 1985, Chap.4 )。
但自由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理论并不认为企业也属于政治民主应该涵盖的领域,他们的逻辑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由资本通过“自由交换”购买得来的,因此资本对劳动者及产品的单方面支配,是行使法定的私有财产权,纯属私人的经济自由,与作为公共事务的政治无关,不存在民主不民主的问题。他们主张,有了经济自由和大社会的政治民主,就不需要再有企业内部的民主。对于这段逻辑推理所隐含的多重内在矛盾,我们将从下述五个方面加以揭示:
(1) 以交换品的可量化性为前提的“自由交换”话语,掩盖了资本对于具有不可量化价值的劳动和生产资料的不合理单方面占有和支配;
(2) 以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资料混淆不分的财产权,掩盖了资本对于生产资料的不合理单方面占有和支配;
(3)以“私人(经济)领域”与“公共(政治)领域”的二元对立掩盖了企业中的不平等政治;
(4) 以自利主义的“理性”观制造了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的虚假对立。
(5) 以原子论式的个体本位社会观,抹煞了基层企业的小社会民主对于大社会民主的基石作用。
(一) 不可量化价值的不自由交换
“自由交换”必须以被交换物品的价值“可量化性”为前提,而劳动以及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却是不可量化的。关于这一点,请参见笔者的《政治经济学新论》系列论文(陆寿筠, 2005),该文论证了:
(1)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使用价值为基础的。而一切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自三大源泉:1。潜藏在生产资料中的“天然潜在价值”;2。隐藏在生产设备和技术中的、全人类世代积累的“集体智慧价值”,以上两种来源的价值应属全人类共同所有;3。体现在诸多方面的“个体劳动价值”(包括生产第一线的现场劳动,“来源合理资本”(见下文)中的过去劳动,最新科技发明中的创造性劳动,企业管理和社会宏观管理中一切有关人员的劳力劳心活动,企业初创和新产品开发过程中企业家和一切有关人员的创业性劳动,全社会所有文化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上述一切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先行性劳心劳力付出,以及上述一切人员及其家人为维持和提高劳动能力所付出的后勤性家务劳动──以上均属广义的“劳动”)。
(2)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付出,即劳动力,与劳动者本人是不可分离、因而无法精确量化的,而资本与资本提供者是可以分离的,由此造成:1。劳动者的劳动力支付过程必须时刻接受监督,2。劳动者如欲将其劳动力改“卖”给别的“买家”(资本家),其“成本”将比资本的转移要高得多(这一点已有其他学者论证过),由此造成了资本对于劳动的不合理单方面支配地位。
(3)上述三大来源的价值在生产资料中也是不可分离的。虽然其中的天然潜在价值和集体智慧价值本属全人类公有,但这种不可分离性,加上资本对于劳动的不合理单方面控制,使资本对于这两种公有价值及其通过与个体劳动的结合所添加的额外价值得以低偿占有和支配。所以说“低偿”,那是因为资本的付出只能抵偿生产资料总价值的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则被资本提供者无偿占有和支配,因而产品总价值和企业利润的相应部分也被资本无偿占有了。
(4)即使资本的初始来源是合理的(如劳动所得工资、经省吃俭用积累起来的),因此,开始时资本对于相应的一部分生产资料价值和企业利润的占有可能是合理的,但对于其余部分的占有就是不合理的了。如果将不合理占有的利润拿来再投资,那就是“来源不合理资本”。由来源不合理资本衍生出来的利润,自然全部都是不合理的了。于是,利润变资本,资本生利润,初始较小的不合理再生更大的不合理,如此这般,恶性循环,资本就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快速扩张。
(5)不受民主程序节制的资本,通过扩张、吞并、联合,从分散的小资本成为比较集中的大资本,大资本财团又利用其庞大的经济资源,通过收买、游说等“自由”伎俩,从对于分散的小企业本身的单方面控制,成为控制一地、一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一股难以制约的力量。等等。
总之,作为商品使用价值来源之一的生产第一线劳动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可分离性,及作为商品使用价值三大来源的个体劳动、集体智慧和天然价值之间的不可分离性,造成了这三大源泉价值各自的不可量化性。这一不可量化性又造成了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使用价值的不可量化性。这就证明了资本与劳动及生产资料之间不可能进行真正自由的公平交易,证明了资本对于劳动及生产资料的单方面支配,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以交换品的交换价值之可量化性为前提的自由交换关系,而是一种隐藏着化公为私和不平等交易在内的、不合理的经济关系。
(二) 化公为私的“财产权”
财产可分为生活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对于一切合法所得的消费资料的财产权当然应得到保护。对于一切合法所得的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原则上也应得到保护。问题是,根据上节所述,基于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立之法,将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混为一谈,无形之中将生产资料中属于全人类公有的部分价值也作为私人财产归于资本单方面占有和支配,化公为私。这样的法就应该修改。真正自由民主之法统,应该既切实保障所有人对于一切合法所得的货币和消费资料的私人财产权(虽然消费资料中也包含着属于全人类公有的部分价值,但只要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是太大,那么人们对公共财产的享有大致上仍然是平等的),又保障人类共同体和一切广义劳动者对于生产资料的共有财产权,实行共同占有、支配和管理。这样做的结果之一将是可以保持社会的贫富差距不致太大。
(三) “私”有经济与不“公”政治的虚假二分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之间是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前者决定后者的性质,后者反过来为前者服务。两者之间是不可能绝然分割开来的。人类社会的当今现实仍可以证明,这个论断并没有过时。建立在生产资料的资本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即使在大社会的层次上具有某种形式的民主程序,也不可能真正让全民作主,不可能为全民之公、或天下之公服务,而恰恰是为资本的利益服务的(详见陆寿筠,2005,《政治经济学新论(四):不合理资本无节制扩胀的严重恶果》)。
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经济理论,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来有意无意地掩盖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和经济之间相互适应、相互制约的一致关系:政治是“公”的,经济是“私”的,“公”“私”分明,所以经济只有自由不自由的问题,没有民主不民主的问题。“公”和“私”真的可以分得这么明吗?
上述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用什么样的社会观来回答。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答案就是否定的。但从个人本位的原子论式社会观出发,答案却是肯定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要么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人或家庭,即所谓的“私”(private),要么是整个社会,即所谓的“公”(public),非公即私,非私即公;在这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任何中间群体,而把如企业这样的中间群体说成纯粹属于“私人”的领域,从而掩盖了企业内部的资本霸权(陆寿筠,2005,《政治经济学新论(五):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论:理论上的合理性》)。其实,即使是一个家庭,虽然对于大社会来说,是属于“私人领域”,但对于每个成员来说,凡涉及整个家庭的事务就是“公”事,家庭“公”事的管理就是政治(如男权政治、或女权政治、或男女平权)。对于企业以及一切社会群体也都是如此。一个群体就是一个小社会,就有它自己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就有是否民主的问题,就有对内和对外的“公”与“私”。否则为什么,如果一个企业的人员将企业的资金挪作“私”用,我们就说他盗用“公”款呢?既然仍有“公”“私”之分,那就有“公”事、“私”事之分。一个企业的事务,对于大社会来说是“私”事,但对于每个企业成员来说却是“公”事,因为根据前述,每个成员都应享有对于生产资料、生产决策、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平等的管理支配权。总之,“私”中有“公”,“公”中有“私”,不公不私,又公又私。“公事”的管理就是政治,就应该是民主的。
同时,企业之“又公又私”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且不说,如前所述,任何企业的运作都要涉及生产资料和其它商品中所包含的、属于全人类公有的财产价值。而且,也如前所述,在现代社会化、当今全球化大生产的历史条件下,一个企业的运作不仅事关企业所有成员的生计利益,一个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财团对社会上人们的消费生活和思想意识、对大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渗透、诱导和干预,还广泛深远地影响着、甚至左右着一地、一国、以至世界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根本生计命脉。可见,“私”与“公”是不可能绝然分割的。绝然分割的结果,就是将现代企业这种“当代资本主义最强大的群体组织形式”赋以“准个体的法律地位”,隐去“其作为一种社会群体的地位”,从而“将经济这个基本社会领域排除于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原则的应用范围之外”(Bowles and Gintis, 1986。P. 16),于是企业内部关系的不自由、不平等、不民主反而在“经济自由”的大旗后面巧妙地得到了掩护,造成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之“私”与社会化大生产之“公”之间、少数凭着资本进行统治、管理的富人与广大被压榨、被愚弄的劳动者之间这样一个根本性的社会矛盾。
一切事物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但概念化的世界是可以无限分割的。为了某种目的,人们可以有意无意地无视、或割断、或歪曲事物之间的某些联系。所以,我们必须提倡关系本位的社会观,对事关社会大公的企业活动进行民主的管理,包括企业内部的微观管理和大社会对于企业的宏观管理。(关于人类社会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基础上的劳资合营、民主管理设想,参见陆寿筠,2005,《政治经济学新论(五-十)》;关于个人本位和社会关系本位两种社会观,参见《试论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二):“平等”的个人与不平等群体》的第一部分:《能动、关系、多维:一种新社会观》)
(四)消极“自由”和消极“民主”的虚假对立
反对企业民主的声音主要来自经济自由主义者们,他们的理由是企业民主妨碍了经济自由,否定了私有财产权(关于这一点上文已有反驳)。而提倡企业民主的主要理由是:没有企业民主的经济自由造成了社会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分配的极大不平等,从而严重危害了国家民主制度的有效性。民主是以政治平等为前提的。但政治权力的运用必须以一定的经济资源作物质基础,所以政治平等权利的实现又是以社会经济资源的平等享用为前提的。达尔列出了政治不平等的三大原因,概括地说是暴力资源、经济资源、以及智能和资讯资源这三方面分配的不平等(Dahl, 1989, P. 323-4)。其实,暴力是政治的本质内容之一,暴力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本身就是政治不平等的主要表现。所以,这是同义反复。而智能和资讯方面的不平等,在社会层面上则是经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造成的。所以,归根结底,经济的不平等是政治不平等的根本原因。
从上述争论的表面看来,似乎民主和自由是互相矛盾的。那么,在这两者之中,究竟应该以何者为优先呢?达尔说,在美国,民主优先派和自由优先派在理论上长期以来一直争持不下,没有结论,但在实践中却达成了某种实际的妥协,即通过企业经济自由基础上的社会二次分配,来缩小经济、政治资源最后分配的不平等(Dahl, 1985, P.65-9)。其实,欧洲社会民主党所主张和推行的高税收、高福利政策也是这样一种妥协的表现。但是,“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其历史经验已经证明:这样的妥协,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都没有根本改变广大劳动者个人及群体,在日常经济和政治上,对于大小资本的依附地位,因而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社会两极严重分化、贫富悬殊越演越烈的根源,不能改变资本、尤其是大资本集团,利用其拥有的巨大经济资源优势,对于地方和国家政治权力、学术文化、媒体舆论进行不平等操控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使政治民主徒有其表,以至在大资本的进攻面前,“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只能节节败退。这是将经济和政治、“自由”和“民主”机械对立的必然结果。
“民主”和“自由”,是世人心向往之的普遍理想,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得以战胜一切旧时文明的两面旗帜。那么,为什么这两者在理论上显得如此相互矛盾、格格不入,在实践上又如此不能尽如人愿呢?在笔者看来,除了前述自由主义经济和政治理论的种种内在矛盾之外,这里还有一个哲学世界观、社会观的问题:无论是关于“民主”,还是关于“自由”,关键在于是从个体本位还是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来理解、诠释以及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
“自由”一词具有多个层次的含义。在一般社会关系层次上,它是作为“奴役”的对立面被使用的,如古希腊的非奴隶者即为“自由民”,现代美国被解放后的黑奴即为享有自由权的公民。 作为政治理念,在近代,自由是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口号提出的。在哲学上,“自由”则是在与“必然”相对的意义上被理解的。其实,这些不同层次上的不全相同的含义,仍然有其共通之处。从字面上讲,“自由”本是“由其自然”之意。这儿的“自然”应与老子《道德经》所说“道法自然”一句中的“自然”同义,即不是与人类相对立意义上的“自然”,而应是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存在的总称。自由,就是对一切存在界“必然”之“道”(规律)的认识和遵从。这种“遵从”不应被理解为是消极的、被动的,因为人“自然”地被赋有主观能动性。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既是一种“自由”,也是一种“必然”,是“自由”和“必然”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在人与人(包括个人与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群体)、人与非人自然之间的永无休止的互动,以及在此过程中人与自我(通过自我反省、自我否定、自我升华)的互动。这种互动就是“自然”之“道”的表现。人的行为如果能做到符合这种互动之道,就是有了“自由”;如果违背了这种互动之道,就会失去自由。比如;如果以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违背了人与非人自然界的双向互动之道,人类就会受到自然灾害的惩罚,失去享用自然的自由;如果以一己私利为中心,违背了一般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动之道,或者违背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民主互动之道,就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奴役、政府的专制、或者被奴役、被压迫者的反抗,导致冲突、战争、流血,失去了享受尊严的、和平的生活的自由。互动就是关系。这就是关系本位的自由观。
即使从自利主义的社会政治观出发,把“自由”理解为“一切由自己”,即一切从自己的愿望出发,为所欲为,如果不遵从自然互动之道,不尊重他人、不尊重社会、不尊重自然、不反省自己,那么自己的愿望也不可能时时都能实现,而终究要碰壁(正如卢梭的名言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因为我们都不是各自单独生活在一个个孤岛上的鲁宾逊,而是时时刻刻都生活在社会的群体中,生活在天人一体的生态圈中。在社会中,每个人“从自己的愿望出发”所做的事都会影响到别人,常常使别人不能“从自己的愿望出发”来行事,也就是我的“自由”可能妨害到你的“自由”。如果从个体本位出发,那么我可以不顾你的“自由”。但这不是全社会意义上的“自由”,因为这与霍布斯曾经描写过的前文明时期“一切人与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与物竞天择的丛林法则没有什么两样。因此文明社会所提倡的自由必然是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的、自觉互动的自由。
在社会关系方面,现代社会提倡“平等”。因此现代社会的“自由”又意味着让每个人都“平等地自由”,也就是所有的人和所有多元群体都“得到平等对待的自由”以及各种选项(社会性的人事取舍)都“得以平等竞争的自由”。离开了平等的自由,那只能是一部分人,往往是少数人,的自由,即专制或独裁;而另一部分人,往往是多数人,却失去了自由,受着少数人的压迫。伯林曾提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别。但关于他对这两种自由概念的定义区分和褒贬态度,人们的解说似乎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如见之于顾昕,1998,页227以下)。那么,可不可以这样说:单纯从个体本位出发、不顾别人自由的“自由”是“消极自由”,而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提倡人与人个体之间和多元群体之间“平等互动的自由”就属于“积极自由”。而“民主”,就应是一种体现和保障这样一种积极自由的、全社会议事决策的规则程序。
同样,对“民主”也可以有两种对立的理解。从个人本位出发,“民主”,就是每个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表态、投票,并调动一切自己可以调动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源,为符合一己利益的人事选项争取多数、孤立对手, 以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政治、政策目标。这就是现行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指导思想,也是其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如果从社会关系本位出发,“民主”就不仅仅是全“民”各自为己作“主”,而是人人为社会全“民”的利益作“主”,即为一己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有机协调、全“民”的和谐共存作“主”。与“两种自由”一样,上述两种“民主”观似乎也可分别称为“消极民主”和“积极民主”。
综上所述,可见从根本上来说,民主和自由不应是对立的。如果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在某个环节上,如在企业制度的设计方面,显得不能相容,那是由于资产阶级阶级利益的偏见,由于其哲学世界观、社会观的偏颇,其关于民主和自由的理论本身的失误,或有意无意的曲解。
(五)沙丘陡坡上的民主楼架:
民主实践应以企业为本初基地和理想学校
在本系列《试论》第二篇的第一部分中,笔者详细阐述了各类各层次社会群体在整个社会的错综复杂关系中所具有的主体性地位。关于“结社”,即社会群体,对于克服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冷漠和无责任现象,关于结社的传统对美国民主的重要意义,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就有提到(唐士其,2002,页307)。所谓“结社”,一般都是比大社会的规模小得多的群体组织,在这些组织中,人们往往可以聚集在一起,互相直接认识,对于群体的公共事务,对于群体中的各种人物,成员们往往可以亲眼看到、亲耳听到、亲手触摸到、亲身感受到。因此,与超出于耳闻、目睹、手触、身受范围之外的大社会环境相比,这种结社具有至少如下三条对于民主的实行至关重要的优越性:
一、在这种结社中,一切欺骗的宣传、虚假的言行、伪善的人物,往往比较容易被识破、被揭穿。
二、更重要的是:在这种结社中,人们对自己的利益、他人的利益、群体的利益,无论是相一致的还是相冲突的,对于即使相冲突的利益也往往具有相依相成的一面,等等,人们的认知、体悟都比较直接、真切、可靠。因此,这种小群体更有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道德心,学会将己利、他利、群利协调统一,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实践民主原则的实际能力(参见笔者《兼利主义: 民主应有之灵魂》一文。
三、小群体更有条件实行直接民主。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直接民主具有间接民主不可能具有的优越性。间接代议民主是因为在规模太大的人群中,无法实行直接民主才不得已而用之的。关于这一点,无需多言,无人能否认。但是,如果在各种小群体中没有实行民主,那么以小群体“代表”的身份在大社会中从事“民主”政治活动的那些少数人,就可能是那些小群体中的特权寡头或专制者,他们在代议制政治中所起的作用就不是真正代表他们所“代表”的那部分公民的利益,更不会是大社会全体公民的利益,而只是他们自己少数人的利益。大社会的民主也就落空了。
就如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企业,企业主在名义上是代表企业群体(businesses)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活动、包括政治活动的,但实际上只代表他们这部分少数人的利益。他们既然不代表企业整个群体的利益,他们就可以利用手中的经济特权,干预、操纵政治、舆论,使大社会的民主徒有其表。西方民主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严重变形其根源就在于此。
所以,企业民主对于大社会民主具有三重意义的重要性:
一、没有社会基层群体内部的民主作基石,大社会的民主楼阁就会被架空。也就是说,不是任何“结社”,而必须是“民主结社”,也就是以民主原则结合起来的社会基层群体,才对于大社会民主具有基石意义。
二、并不是所有不同性质的结社、群体,即使内部都是民主的,对于大社会民主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托克维尔在他那个时代不可能看到,在当代所有各种各样的群体中,千百万民众在其中以劳动换取生存的工作群体,具有有别于其他一切结社的特殊重要性,这是一种与人们日常生计最直接地休戚相关的、因而具有本初意义的、最重要的群体。托克维尔在说到当时的美国新英格兰地区乡镇自治对于民主的重要性时,提到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人们与乡镇的“利益相关”(转引自刘军宁等,1998,页211)。显然,今天的工商企业单位,在维系劳动者生计的重要性方面已大大超过当时的乡镇,因此企业民主对于社会民主的特殊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托克维尔在说到当时的美国新英格兰地区乡镇自治对于民主的重要性时,提到的另一个主要理由是:“在他眼界所及的有限范围内,他学习治理社会。。。理解权力的和谐,最终积累起关于他的义务的性质和他的权利的限度的明晰、实用的理念。”(同上。)请特别注意其中“眼界所及”四个字。那是因为,人们对客观事物(包括人物)的认识总是由小到大、由近及远、由具体到抽象地逐步获得真知的,只有真知才能导向正确的行动选择。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认识论的起码常识。所以,如果在既是“利益相关”又“眼界所及”的企业中实行民主原则,那么企业就是人们学习实践民主的最理想的学校。企业应该成为这样的学校。
但是在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下,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在他们度过人生大部分时间于其中的企事业单位中,根本就是没有民主权利的。根据上述分析,他们名义上在大社会中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究竟能有多大效果,那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毫不奇怪,如在今日美国,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冷漠”已经非常严重。不参加选举投票的公民总数经常达到选民人口的一半之多。虽然,不参加选举不一定是真正对政治冷漠、无责任。因为其中有些人是出于失望,不投票本身就是一种投票,是对现实政治的一种不信任票。也有些人可能是以其他形式来关心政治、尽公民责任的。即使是那些对政治显得冷漠的人们,也不是本性不愿尽公民责任,而是出于无能为力,百般无奈。试想,在自己直接“利益相关”又“眼界所及”因而较有把握发表意见的工作场所,尚且没有发言权,那么怎能指望整日为生活操劳、奔波的人们对于眼耳不能直及、利害关系又曲折模糊、真实资讯又被大资本财团所控制、掩盖、歪曲的大社会事务,踊跃发表意见呢?事实上,即使参加投票的选民也大多不过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社会上少数特权阶层的尾巴、工具而已。
总之,没有企业民主作基石的社会民主,只是一座斜插于沙丘陡坡之上、供少数人把玩、操弄、“作秀”的空架子。说是“空架子”,并无完全否定的意思,因为空架子如果是架在平稳扎实的地基上,那也许会起到很好的作用。正如建筑工人用的脚手架,如果架在虚空中,或是不扎实的地基上,自然无用;如果再插上招摇的“安全”(对应于“民主”)旗幡,诱人攀爬,那就会害人。虽然这不能说明“脚手架”这样一种装置不具备某种潜在的功能,也不否定“空架子”本身仍值得研究、借鉴,不过这不是本文的主题。相比之下,对这种空架子的宣扬已经不少了。面对着“民主旗手”对于国际民主原则和自己国内民权的不民主进攻,面对着探索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艰巨任务,现在是对于人们所推销的西方民主模式的实质加以真切洞察的时候了。
后语:政治话语的平等原则能纠正经济权力的不平等吗?
上述五节的分析,从经济到政治、从社会观到认识论、从理念到实际多方面说明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着,基层经济细胞内部少数特权者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的实质“专制”与大社会政治层面上的形式“民主”之间的的深刻矛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无意否认,即使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某种程度上的民主安排,如允许工人进行有组织的抗争,多党政治,或者如笔者《政治经济学新论》中提到的世界某些国家、某些企业让工人参加管理,或者让工人自发创办合作企业等各种实验,也会反过来促进生产关系的改善、生产率的提高、和劳动者的福利。但是,至今的历史表明,尽管数百年来,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把自己的繁荣建筑在对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他国人民的掠夺,建筑在他们的贫穷、饥饿、和战争苦难之上,这种情况至今未有根本变化;尽管世界各国人民,包括西方思想界的广大有识之士,对资本主义、殖民帝国主义、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霸权主义的批判和抗争从未间断过,但是西方现行的民主制度,尤其是美国式的两党政治,并没有给予表达这种批判和抗争的经济、政治力量以足够的生存空间以及平等的竞争机会。举一个特别明显的例子,美国2004年总统候选人辩论会,就把已经登记参选的绿党候选人排除在外。对其它更加弱小的“异己”力量的排挤更是可想而知了。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民主”只是起着掩护和巩固资本统治的作用,仍只是少数人的民主,或曰少数人的霸权,而不是全民的真正民主。从阶级对立的本质上看,可以说与古希腊奴隶主民主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至于西方现行的民主制度是否具有足够的自我更新的潜在能力,可以使其不断地改造、改良自己,以适应社会历史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就是在社会历史条件成熟时,自动地、和平地促成社会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变革,和民主的实质性深化变革,以避免流血革命或法西斯化,从而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繁荣、和全人类的福祉,这还有待于历史的检验。而上述的所谓“自我更新的潜在能力”,就包括针对自己的理论和实践中的矛盾进行实事求是的反省和检讨,同时对他国人民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予以尊重和借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如果某种民主制度不能做到这一点,不能不断地自我更新,反而将僵化的自我设计强加于人,它就不会通得过历史的检验,尽管可以显赫炫耀于一时,而终将免不了被真正民主、合理的新制度所代替的命运。
2006年1月8日首发于价值中国网本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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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系列后续部分除了《试论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二):“平等”的个人与不平等群体》的第一部分:《能动、关系、多维:一种新社会观》以外没能按计划继续下去。有关观点可参见本人《民主新论》系列:《共和新说(一)-(五)》,《层级递进式选举制(一)、(二)》,《兼利主义:民主应有之灵魂》,均见本人网站有关网页。
参考书目:
顾昕, 1998, “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思想”,刊载于刘军宁等编著《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
凌胜银,2005,“西方民主政治的宏观解读”,价值中国网站。
刘军宁等编,1998,《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
陆寿筠, 2005,《政治经济学新论(一-十)》。
唐士其, 2002,《西方政治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Bowles, Samuel and Herbert Gintis, 1986, Democracy and capitalism: Property , community, and the contradictions of modern social thought, Basic Bookx, New York.
Dahl, Robert, 1989,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Dahl, Robert, 1985,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UC Berkele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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