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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秦汉简牍与军功爵制研究 
作者:[朱绍侯] 来源:[] 2009-03-08
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秦及汉中期以前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自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渐趋轻滥,到东汉以后趋于衰亡,因此后人对军功爵制已不知来龙去脉,甚至有人把它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混为一谈。尽管《史记》、《汉书》、《后汉书》及先秦、秦汉的古籍中对军功爵制也有所记载,然而对其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及其发展、演变却无法知其全貌和细节。今幸赖秦汉简牍的发现,才解决了军功爵制研究中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汉简为军功爵制正名


  对于在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兴起和盛行的新爵制,学术界命名不一。有的称为“二十等爵制”,有的称为“赐爵制”。以上两说各有所据,如军功爵就有二十个等级,称之为“二十等爵制”似无不可,但从发展角度考察又不很准确。以秦为例,在商鞅变法时只有十七级爵,至于山东六国其爵级有多少,则无法考知。然而最明显的一个史实是,在战国七雄没有称王以前,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建立侯爵。秦的二十等爵制乃是在秦称王之后或在秦始皇时期建立起来的。关于“赐爵制”的称谓,从秦汉所颁布的赐爵诏令的史实来说,也未为不可。但赐爵诏令多指赐民爵八级,而对于侯爵,一般称之为“封侯”,较少用“赐”字。现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军爵律》及《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的二十等爵“皆秦制,以赏军功”,笔者认为亦可以定名为“军功爵制”。《居延新简》的出版又提供了新的证据。该书第559页收录一条简文:“颇有军功爵者后减。”这段简文残缺过甚,其意难明,惟“军功爵”三字赫然在目,这一最原始资料证明,在汉代确已称之为“军功爵”。

  

秦简证实了军功爵的颁赐程序


  关于军功爵的颁赐程序,在历史文献中扑朔迷离,无法辨识,而《商君书·境内》所讲的“劳爵”、“盈论”、“赏爵”等词的含义和关系也不甚明晰。但《云梦秦墓竹简·军爵律》中有一段文字,可解此谜。文曰:“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废,耐迁其后,及废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废迁者,予赐。”以上这段文字说的就是赐爵程序的三个步骤。其意为:凡是从军的人,都根据他的功劳(军功)大小,经过评议(含查证、落实),颁赐不同的爵位和田宅。某人应得到爵位,但还没有正式拜爵就死去了,以后发现他有罪,他的功罪应依法转给他的后人,由于他还没有拜爵,所以他的后人就得不到爵位和赏赐。如果已经拜爵而没有得到赏赐,他的后人还可以得赐。

  在颁赐军功爵程序的三个步骤中,劳(军功、劳绩)是决定条件,论(评议、核实、查证)是必经程序。经过评议论证所报军功属实,就要给予赏赐,即赐给几级军功爵和若干田宅。《商君书·境内》还告诉我们,赐是由军队决定的,但赏赐的田宅是由获赐者的家乡落实。即由军队向获爵者的家乡县政府发出通报,由其家乡政府根据决定赐给田宅,并把获爵者的爵位登记在户籍上,赐爵的程序才算结束。县政府接到军队的通报,三日内不通知获爵者的家属,对主管人要处以耐刑。

  

汉简揭示了赐爵的累计方法


  在两汉的赐爵诏令中,经常看到赐民爵一级、二级或三级的记载,有的皇帝在位期间,赐爵几次至十几次。对于这些赐爵是单记还是累计,前次赐爵与以后的赐爵有无联系,史书记载不清,难于妄测,而居延汉简为解决这一难题也打开了方便之门。有关这类简文很多,今仅举一典型例证以说明问题。“公乘邺池阳解清,老故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爵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一二六·一○乙壹壹捌版)这段简文有爵位、县里、姓名、年寿状况及从小到老的赐爵次数和日期。据日本学者西定一先生考证,丁未、丁未、丙辰……是受爵的干支记日日期,并考证出最后一次赐爵日期为元康四年三月丁巳(三十日),然后又推算出前六次的受爵日期。第一次在昭帝元始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二次在昭帝元凤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三次在昭帝本始二年闰五月二十四日;四次在宣帝元康元年五月一日;五次在元康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六次在元康三年二月十日(核对史书宣帝地节三年四月戊申,因立皇太子“赐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此简文未载,说明解清不是长子,故未受爵)。以上简文说明,赐爵是累计的,如第一次赐爵一级为公士,第二次赐爵一级即为上造(原无爵者仍为公士),第三次赐爵一级就是簪袅,以下依此类推。赐爵累计超过八级公乘的,就将超过的赐爵转给兄弟子侄,这反映了赐爵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也反映军功爵制的阶级实质,按规定,老百姓是得不到公乘以上的高爵的。

  

赵背户村瓦文说明秦末有爵者已沦为抵债户


  研究秦汉史的人都知道秦人重爵,有爵就有官,其实这是指秦国初建爵制时的事。在秦统一六国之后,特别是到了秦的晚期,情况就大有不同。1979年至1980年间,在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出土18件瓦文,其中有12件瓦文记载着有爵位的人已沦为居赀。兹举三例如下:其一,“东武居赀上造庆忌”;其二,“博昌居赀用里不更余”;其三,“杨民居赀武德公士契必”。三例中的东武、博昌、杨民是地名,上造、不更、公士是爵位,庆忌、余、契必是人名,居赀是他们当时共有的身份。对于居赀这一特定身份,有的学者认为是刑徒,这是误解。因为有爵者可以以爵抵罪、减刑,如果一旦被判刑,其爵位就一定被取消,因此不会出现带有爵位头衔的刑徒。其实居赀就是以劳役抵还官债的人。瓦文的时间上限为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下限为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这就是说在秦朝末年,一些有低级爵位的人,已贫困到因还不起官债而被迫以劳役抵债的地步。有一个情况必须说明,瓦文中居赀的籍贯都在关东,是秦统一前山东六国的人。也可能关中原秦国的属民,其有爵位的人的处境会好一些。从山东六国有爵位者沦为居赀情况说明,秦对原山东六国人民剥削、搜刮是十分残酷的,也说明军功爵制从秦末开始就已出现轻滥的迹象。

  

秦简确定了士伍的身份


  “士伍”在秦汉军功爵制盛行时,是对某种人的专称。但“士伍”究竟是指那一种人,学术界分歧很大,归纳起来约有四种解释:一指原有爵位,因罪而被夺爵的人;二是从第一种意见演化出来的,认为“士伍”是刑罚名称;三是指无爵位的士兵;四指无爵位的男子。《睡虎地秦墓竹简》记有非常多的“士伍”资料,给我们解决士伍身份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根据。归纳起来秦简士伍共有五种类型。一为有奴隶、有资产的士伍;二为告子不孝的士伍;三为逃亡的士伍;四为参过军的士伍;五为转为盗贼的士伍。对以上五种士伍进行综合分析,就可说明士伍并不单指原有爵位、因罪而夺爵的人,更不是刑罚的名称。士伍的真正身份,是指居住在里伍之中,没有官职、爵位,在户籍上有名的成年男子,用现代话来说,就是指达到服役年龄以上、没有官爵的男性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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