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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凌虚:范宣子 
作者:[石凌虚]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1-03

范宣子,生年不详,卒于晋平公十一年(前547年),春秋时期晋国人,本姓士氏,名丐(一作訇),因祖父辈受封于范地而改姓范氏,名宣子。其祖父士会曾在晋成公时任上军将,景公时任中军将,执掌国政。其父士燮(范文子)历任上军佐、上军将、中军佐。范宣子历仕晋悼公、平公二世,终任中军将,执掌国政,为晋悼公恢复霸业做出了贡献,同时在晋国刑法建设方面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

范宣子出生于晋国名臣大将之家,受到了良好的家庭薰陶,家庭的门望也为他的仕途铺平了道路,使这位历史名臣在晋悼公时就较早地登上了晋卿之位,担任中军佐,为悼公建立霸业起了重要的作用。如晋悼公三年(前570年),他受悼公之命,出使与晋国不合作的齐国。他告诉齐灵公说:“寡君使匄以岁之不易,不虞之不戒,寡君愿与一二兄弟相见,以谋不协,请君临之,使匄乞盟。”齐君恐不盟会招来讨伐,只好与范宣手盟于齐郊,并派太子光盟于鸡泽(今河北邯郸市东)。范宣子成功地完成了胁齐入盟的使命,反映了他有着超群的外交才能。晋悼公十年(前563年),为了巩固晋宋联盟,范宣子和中行偃建议以诸侯之师消灭妘姓小国偪阳(今[山东峄县南)封给宋国右师向戌。他与荀偃经过五个昼夜的苦战才攻克了偪阳。晋国力克偪阳而赠与盟国,不仅深结宋国,对其它盟国诸侯也产生了强烈的感召力。这反映了范宣子有着深谋远虑的战略眼光和外交艺术,通过恰当处理一件事情,团结了同盟诸侯,增强了晋国的地位。在协助晋悼公恢复晋国霸业的过程中,范宣子充分显示了其政治才能,为他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当然,以牺牲他国结好诸侯的做法应予以批判,但在当时列国林立,相互兼并。日趋一统的历史条件下,兼并不宜简单地否定,它仍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晋悼公十三年(前560年),中军将荀萤卒,按惯例应是中军佐范宣子升任其职。但范宣子认为上军将荀偃比他年长,经验丰富,更适合任中军将。范宣子让贤,对于晋国荐贤重才风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使晋国出现了“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稼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的可喜局面,并与诸侯和睦,少有战事。可见荐才让贤,可以对内增强凝聚力,对外增强威慑力,胜过一时的兵强马壮。

晋平公四年(前554年),荀偃辞世,范宣子继任中军将,执掌国政。此时,早在悼公时就已产生的范氏与栾氏矛盾激化了。栾氏在当时的列卿中与公室关系最密切,这是因为栾书有杀厉公立悼公的功劳。栾氏恃功骄横,结怨甚多,列卿中多结好范氏。栾书之孙栾盈便广蓄死士,筹划倒范。其阴谋败露后,范宣子将栾盈驱逐出境,捕杀了栾党箕遗、黄渊、嘉父、司空靖、邴豫、申书、邴师、羊舌虎、叔罴十人。叔向、伯华、籍偃也被牵连入狱。栾氏余党逃亡国外。晋平公八年(前550年),栾盈潜入晋国,在齐国的配合下发动了倒范活动,被范宣子杀死,尽灭了栾氏党族。范宣子剪除栾氏党族的行动,在当时是必要的,其果断处理,避免了晋国的一场内部恶战,避免了国力消耗,对国家与百姓都是有益的。惟范氏大兴党狱,株连过多,确有不足称道之处。

范宣子执政除了果断行事外,还善于听取批评意见,勇于改正自己的错误和政策失误。《左传》襄公二十四年中有一段较长文字专门记载了范宣子接受子产劝告,对诸侯实行轻币政策的事情。传云,范宣子执政期间,诸侯向晋国的纳贡很重,郑人深以为患,襄公二十四年二月,郑伯使晋,子产托书以告戒范宣子说:“子为晋国,四邻诸侯,不闻令德,而闻重币,侨(子产)也惑之。……夫诸侯之贿聚于公室,则诸侯贰;若吾子赖之,则晋国贰。诸侯贰即晋国坏,晋国贰则千之家坏,何没没也,将焉用贿。”力陈重币的害处。范宣子觉悟到子产的话十分中肯,便欣然接受了这个忠告,减轻诸侯纳贡数量,以友结四邻。这种善于听取意见,尤其是善于听取批评的精神确属难能可贵。作为一个奴隶主贵族的一员,能虚心执政,冷静视听,从善如流,闻过则改,及时修正不合宜的政策,其开明性与历史的进步性是十分突出的。古今中外可资称道的执政人才中,除了受阶级和历史的局限而表现出各种各样值得批判的方面外,虚心纳谏,及时修正、完善自己的政策是其共同的优点,是一切优秀的执政人才的共性。一个人的智慧,知识和能力总是有限的,伟人与凡人都不例外,所谓优秀的政治人才就是能广集众议,善于用众人的智慧、知识与才能来塑造自己超群出众的政治形象,以有力地把握国家的命运。这也正是范宣子能在悼公霸业衰落、公室枝叶歧生的不利形势下,使晋国能在列国争斗中能稳住阵脚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范宣子的历史功绩还突出体现在刑法建设方面。

在春秋以前,我国是一个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是依靠“礼”来维持社会各种关系的。进入春秋时代,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组织结构和政治经济制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旧的社会秩序遭到很大的破坏,各诸侯国开始逐渐出现了成文法。在春秋时代的社会变革中,晋国的改革最有成效,公族从政治舞台消失了,维系统治集团的血缘纽带被割断了,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作爱田” “作州兵”,人民与土地从领主手中转到国家政权手中,促使郡县制在晋国迅猛发展。为了在这种形势下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要求必须有法典来统治人们。这是晋国成文法产生较早的历史背景。于是晋国先后出现了“士蔿之法”、“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春秋最后一百年,晋国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开始瓦解,阶级矛盾与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日益激化,为了维持统治,晋平公八年(前550年),范宣子在以往晋国法典的墓础上,制定了一部刑书,即“范宣子刑书”,它是晋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事法规。其具体内容己难以考知。这部刑书问世后,最初被藏于秘府,为贵族所垄断。4O年后,由于晋国的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者面临空前的危机,六卿不能相安,“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官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雠……”,晋顷公十三年(前513年),晋卿赵鞅、荀寅才把范宣子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晋国的刑鼎和前此23年郑国子产所铸的刑书,被公认为我国成文法的最早公布。

范宣子刑书是当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已经登上晋国政治舞台的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体现,它的公布是晋国由礼治走向法治的标志。它顺应了历史变革的潮流,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三晋时代,一些法律条文还继续发生着法律效力,《韩非子·定法》篇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说明韩国法典是在晋国旧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魏、赵两国的法典和李悝的《法经》无疑都受到范宣子刑书的影响。在三晋这个法家学派的摇篮里产生出来的一批如李悝、吴起、商鞅、韩非等著名法学家,在历史上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充分显示了范宣子刑书的公布在我国法制史的划时代意义。

综上可见,范宣子是春秋变革时代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有着较高的治国才能、成功的外交思想和顺应历史潮流的政治素质。虽然在他身上存在着历史和阶级赋予他的糟粕,存在着应该批判的东西,但我们把他放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从历史的角度和政治人才的角度去看待他,发现他的身上仍有许多需要肯定的历史功绩和政治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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