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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案主犯赵延兵被判死刑 衡庭汉被判无期 
作者:[刘锋 鲍丹] 来源:[] 2007-07-18

 

 

人民网太原7月17日电 (记者刘锋 鲍丹)今天下午3:00,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建武出席并主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情况并答记者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介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回顾: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经过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


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


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用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升(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授意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


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继续锁上。


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


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升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致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长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延兵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殴打刘宝,在追打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头部和腰部,致其倒地,后被人扶回工棚。第二天下午刘被发现死于工棚内。当晚12时许,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王兵兵及陈志明、李不韦将刘宝的尸体掩埋于砖厂背后山坡的一旧墓穴内。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受雇于他人看管民工,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延兵、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非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


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依法判决: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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