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与大众的关系是政治体制的核心之维。从社会全局的角度来看,治国精英与人民大众的区别首先是社会分工的区别。从分工内容来说,因为治理对象是社会的一个宏观层次,所以治理者自然而然地处于居高临下地位。但是其工作内容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其服务对象应是社会整体,是社会全体成员,其服务工作的目标应是全社会的福祉(这一点在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德才兼备的社会治理者原则上应由社会全体成员来推选,其服务效果也应受到其服务范围内的全体民众的检验和评判。用政治术语来说,就是对人民负责、人民有权问责,就是“人民主权”高于一切。说到底,精英也是大众的一部分,只是有其特殊性的一部分,也即是大众中思想境界和政治才能较高的一部分,但不应是脱离大众而高高在上的精神贵族。但是,由于权力本身的极大腐蚀作用,精英蜕化为精神贵族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从根本上保障全体民众对于官员的委任权、监督权、罢免权,也就是高于一切的人民主权对于官员治权的有效制衡,是政治体制是否真正有效、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 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与政体结构都是以维护社会关系平衡和社会全局利益为出发点的。由于历史的局限,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仍没有解决好国家最高首脑的选任、监督、问责问题。所以,中国当代的政治改革,应当继承自己传统中优秀的思想和实践,同时着力解决国家各级官员的治权与人民大众的主权之间的动态平衡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同时与精英主义、民粹主义划清界线。 理论上,如果看不到社会的治理也是社会分工的一个方面,同时又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方面,其特殊性表现在总是需要通过德才较为出众的少数精英分子来实现。因此,如果贬低或者否定人民大众中精英阶层的存在及其对于社会的独特贡献,而抽象地、笼统地肯定和称颂人民大众的历史作用,迷信没有法制规范的所谓群众运动,或者虚伪地宣扬抽象的“平等”“民主”,实际是借大众的选票掩盖资本金权政治的真面目,那是民粹主义。如果不是真诚的民粹主义,就是蓄意地利用民粹主义,两者都必须加以警惕和防范。 另一方面,从整体上说,人民群众的大多数最能理解和遵循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兼顾平衡这一天地大道(倒是那些代表特权利益的经济、政治、文化伪精英们最不理解、最反对中华五千年这一优良传统);同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尤其是在直观直觉的范围内,关于谁的德性好坏、一般智力和工作能力的强弱,(无论哪一种意识形态当道)大多数民众的感觉与认知总是不会错的。如果不愿意看到人民大众的这些基本素质,而借口民众水平参差不齐、否定人民大众的主人翁权利,因而压制民众对于本单位、本地区、和国家大事通过合法途径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对腐败官员批评、揭发的权利,压制民众通过合法的个体或群体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甚至从国家大法中删除有关条款、从法律上剥夺人民应有的这些民主权利,或者在名为民主的选举中,进行自上而下的、违反民主精神的操控或限制,使民主程序徒有其表,甚至起到相反作用,那么结果必然是把真正德才兼备的先进分子排除于国家各级政权之外,而将代表特权利益的伪精英塞进政权机关,必然是加剧官员腐败的规模、速度和程度,将本该是国家全局利益的求衡体制演变成特权利益霸权体制。而精英主义则是这种种反常现象得以延续的思想工具之一,必须加以批判、抵制。 基于上述,一个符合动态平衡原理的政治体制就必须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将人民主权与精英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个综合体制仍可以沿用“民主集中制”这个名称,但对于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必须重新解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个解释肯定了“人民作主”这一根本前提和目标,所以可以保留。那么“集中”什么呢?真正的民主当然应该是集中民意。于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说法就有问题了,因为需要少数人指导的“民主”“民意”还是真正的“民主”“民意”吗?所以“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相互抵触的。在理论上看似辩证,实际是一种二元论。在实践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表现是:按指定名单投票、按一元意旨举手;各级官员、“代表”只对上面(顶头上司)、不对下面(民众)负责;面对思想、路线分歧,一方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或压制异见、“秋后算账”,另一方则迷信“权威”、或“顾全大局”、委曲求全、结果求全不得、反而纵容错误、危害事业。总之,在治国路线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并没有真正的民主作为“集中”的基础;“集中”的基础越来越缩小到少数乃至个别领导人一厢情愿的、常常是错误的意志。虽然在改开前三十年中曾经提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民主作风,但那是指各级领导在具体贯彻、落实上面传达下来的既定路线时所应采取的工作作风,并不适用于治国路线的大是大非。但恰恰是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民主基础的缺失给国家酿成了最大的损失。 既然人民群众的大多数最能理解和遵循各方利益兼顾平衡这一天地大道,人民大众(包括真正的精英们在内)只会接受这一大道的唯一指引,如果治国精英们在各种具体问题上的具体指导是符合这一大道的,那么精英和大众在共同接受大道的指引,那是最理想的状况。所以,“民主集中制”前还应加上“遵道”二字,具体可以这样表述:民主遵从大道,集中体现民意;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治理;民主集中,两面一体,一于大道至理,自己平衡自己(“自己”既指个体,也指群体,极至全社会;也可以说“自己管理自己”,“管理”的实质是“平衡”)。这一精神和原则与现行宪法的文字精神应该是没有抵触的,而是表达得更确切,因此也更有可行性。 (摘自《道法社会主义:二十一世纪人类意识形态革命》政治理论篇,第六章第四节;该书由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购买可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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