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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林:从里耶秦简看古代定期核对校勘律令的制度 
作者:[朱红林] 来源:[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2-7-25] 2012-09-05

   里耶秦简6-4:“□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懭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留。”8-173:“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署书到,吏起时,有追。”《里耶秦简牍校释》释曰:“雠律令,校勘律令。《慧琳音义》卷七十七‘雠校’注引《风俗通》云:‘二人对校为雠。’《正字通·言部》:‘雠,校勘书籍曰雠,比言两本相对覆如仇雠。’”[18]因为秦代的信息传播以书面文字为主,法律文书通过抄写来完成,传抄过程中文字的失误在所难免,所以通过定期核对以减少错误,就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机关定期核对法律的制度亦见于秦律。睡虎地秦简《尉杂》:“岁雠辟律于御史。”秦简整理小组注:“辟律,刑律。御史,《史记·张苍列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商君书·定分》说法令都藏有副本,以防止删改。本条应指廷尉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19]“岁雠辟律于御史”,是说廷尉每年都要在固定的时间去御史那里核对法律条文。他所核对的法律条文就是廷尉府原来在中央主管法律的御史府那里抄录的那部分法律,即《尉杂》。御史府是秦国国家文书档案的主要保管机构,所以刘邦攻破咸阳时,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20]。秦简的记载表明,定时到御史府或相关机构去核对本部门所适用的法律,这不是廷尉一个部门需要这样做,而是国家各级机构都要这样做。不同级别或地区的部门有具体负责接受核对的机关。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内史杂》规定都官要到各自所在县去抄写本部门的适用法律,那么核对法律条文也应该到他所抄写的地方去。

    传世文献如《商君书》、《周礼》、《管子》等书中也都记载有国家机关定期核对校勘律令的制度。《商君书·定分》: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

    按照《定分》篇的说法,秦国的法令除原始文本之外,中央还分别抄录几个副本。这些副本分别藏在天子之殿、禁室、御史府及丞相府等处。禁室中的法令每年公布一次,中央各级部门及郡县政府的主法令之官都要来这里接受法令。当然也可以对照禁室法令核对上年所受之法令有何变动或误抄,以便及时更正。不过,既然除禁室之外,天子之殿、御史府、丞相府分别负责吏民对于法令的询问,那么各部门来此核对所抄录之法律条文也是可以的。睡虎地秦律《尉杂》所说的“岁雠辟律于御史”,或即与此有关。《周礼·地官·乡大夫》:“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考法”即核对法律。这句话是说每年地官系统的官吏们要到他们的最高长官司徒那里去核对本机构所使用的法律条文,如准确无误,则回去悬挂在治所继续使用。《管子·立政》也说:“考宪而有不合于大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这就是说,国家各机关使用的法律文本要与大府保存的原件定时核对,擅自增加或减少文字都属于死罪。

    里耶秦简所记载的“雠律”制度,反映了秦朝政府对于荆楚地区的有效管辖。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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