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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章:丁税(《孔门理财学·直接税》之三) 
作者:[陈焕章] 来源:[作者惠赐] 2026-08-20

“算赋”是一种丁税,但在孔子的著作中没有记载,因此人们推测古代并不存在这种税。不过按照《管子》记载,算赋每年十钱。《周礼》称之为赋。班固说,赋用于军事开支、国库储备和君主的礼物。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古代肯定存在算赋,不过可能十分轻微。孔子不赞成此税,因为服役的人不能被征两次税。

孔子纪元349年(203 B.C.)一定税率的算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每个人,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每年为自已的身体纳税一百二十钱。后来这一数目减至一半、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但商人和奴工要付此数的双倍。孔子纪元363年(189 B.C.),曾颁布一条法令说,十五至三十岁的未婚女子应缴纳该数目的五倍。这可能是为了增加人口。每个七至十四岁的男孩,每年缴纳“口钱”二十钱。在汉武帝时期,男孩从三岁开始缴纳“口钱”,而且还增加了三钱。孔子纪元508年(44 B.C.)该税的起征年龄改回原初的七岁,但数目不减,仍是二十三钱。

自从晋代以后,丁税就和土地税混在了一起。孔子纪元928年(377 A.D.),算赋是三石米。孔子纪元934年,增加到五石;不过每人得到七十亩免税的公地。

孔子纪元1331年(780 A.D.)之后,杨炎将丁税纳入了土地税。因此,应没有丁税了。但在五代时期它又恢复了,一直持续至宋代以后。

孔子纪元1831年(1280 A.D.)元朝调整了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这是标准。在有些家庭,每丁和驱丁只缴纳这此数的一半,或者一丁只缴纳一石。因此,丁税是分等的。

本朝丁税的数额变化很大。最少的是每人0.001两银子,最多每人8.7786两。然而,因为全国丁税的总量与土地税合在一起(2263-2280 A.K. or 1712-1729 A.D.),所以中国已经没有丁税了。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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