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垄断的批判 孔子厌恶垄断,不过在他以前就有人谴责垄断了。孔子纪元前298年(849 B.C.),周厉王喜欢取利,要任用荣夷公。芮良夫警告他说: “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1】 厉王没有听从他的警告,任用荣夷公为卿士。结果他被人民放逐了。 芮良夫的理论与孔子的相一致。为便于理解孔子的理论,我们可以按现代概念首先将垄断分为两大类:私人垄断和公共垄断。公共垄断又分为财政垄断和社会垄断;私人垄断分为个人特惠、法定垄断、天然垄断、和商业垄断。让我们依次考察它们。 二、公共垄断 公共垄断,是指由公众整体、不是由任何政府的君主个人进行垄断。君主不仅不应从事垄断,也根本不能取利。按照孔子的学说,如果需要实行公共垄断,以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那应该得到赞同。比如,土地的国有化和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就是他的原则。由此判断,所有与天然资源有关的垄断,如马路、大街、运河、码头、桥梁、渡口、水道、港口、灯塔、铁路、电报、电话、邮局、供电、供水、供气等等,都应是公共垄断——或由市政、或由国家,甚至由全天下加以垄断。 然而,如果公共垄断仅仅是出于财政理由,孔子不会赞成。管子提出的、政府对盐铁的垄断不符合孔子的理想,因为价格由此被提高了。简而言之,出于社会理由的公共垄断是好的,而出于财政理由的公共垄断是不好的。 对于普通商业,孔子认为国家应控制价格,但不应垄断整个市场。只要不存在天然垄断,只要竞争是可能的和必要的,孔子就不赞成让国家实行垄断。虽然国家应是价格的调节者,但这样的调节不是垄断,只是为了促进自由竞争、消除私人垄断。这些是孔子关于公共垄断的一般原则。 三、私人垄断 (一)个人特惠 孔子反对私人垄断,很少例外。先以个人特惠为例。的确,孔子十分乐意给予德才出众者以特殊的荣誉和财富,尊贤任能是他的原则。不过这一临时的个人特惠不是为了他们个人,而完全是为了社会。孔子说:“举直错诸枉。”【2】因此,授予拥有个人特长的人以奖赏不仅是行正义,也是激励他人。即使个人特长,孔子也不偏私放纵,而是让大家通过教育都得到它。因此,普遍义务教育制度产生了,大众教育缓和了个人特惠的优势。 (二)法定垄断 孔子不赞成法定垄断。由于卫国的大夫仲叔于奚表现出非凡的军事才能,卫国赏给他一个邑,他拒绝了,但要求得到使用三面悬挂的乐器和使用繁缨(马匹装饰)的权利。这些东西按法律只有诸侯才能用,不过这样的权利还是授予了他。后来孔子听说这件事,就说: “惜也,不如多与之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政亡,则国家从之,弗可止也已。”【3】 如果按照孔子的原则,即使使用某些特殊物品的特权也不应授予,那么政府授予法定垄断就更没有理由了。实行垄断的法定权利包含在孔子所说的“名”中,那是统治权的一部分,不应给予任何个人。这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平等。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没有给过私人法定垄断,只有一次例外。那是孔子纪元1837年(1286 A.D.),元世祖授予朱清、张瑄钞版,让他们制币,以表彰他们对海运事业的贡献。但当他们富可敌国时,因为担心他们会危害国家,政府还是借理由杀了他们。一般来说,法定垄断对社会整体没有一点好处。 然而如果是有限的法定垄断,如版权和专利权,孔子也会同意。既然他的哲学是以通过奖励制度来实行正义为基础的。那么他会授以写作者和发明者有限的垄断权,以奖励他们并鼓励别人。但中国没有发展出这样一种垄断特权。因此,人们的发明创造得不到激励,许多发明失传了。在古代人们一般不在乎发明什么,即使有的学者有所发明,那也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出于好奇,或是为了表现才能。因此,他们死后,他们的发明也就随之消失了。当时,人们的生活与世隔绝,通讯和交通不发达,没有报章杂志,所以即使有了什么新发明,人们也不知道。而且,即使他们知道,又如何识破发明的奥妙所在而加以复制呢?因此,许多古老的发明只是记录在历史中,而没有产生任何大的效益。还有许多其他发明,如火药和印刷术,还不知道是谁发明的。阻碍中国发明的原因有许多,但缺乏专利制度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古人如果开发和保存他们的发明?他们有一种近似法定的垄断,即掌管科学技艺的官位有世袭的权利。对于每一种专业和手艺,都有一个代代相传的政府职位,这种职位甚至经过若干朝代都不会被剥夺。既然劳动分工分得很细,专业分化往往持续许多代,他们自然会发明新的东西,改进旧的方法。即使不是这样,老的东西也应很少失传,因为即使家庭绝户了,还有政府保管着。因此,尽管官位世袭是不好的,但仍会产生某种好的结果。 然而孔子不赞成官位的世袭,自汉代以后这一制度就废除了。因为人们不能得到法定专利,就诉诸秘密垄断,即他们发明或发现什么东西,就作为天然垄断保守其秘密。夏德(Friedrich Hirth)教授说: “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特点是:艺术和工艺方面的专长是一些家庭的专利,外人是不允许插手的。汉代的某些织锦缎花样就是这样的例子。许多行业,如福州的高级漆艺和广东铜鼓的制作,一直是家庭秘密。这些秘密被守护得如此严密,以致一项技艺可能随着开创家族的最后一位子孙的死去而失传,像著名的福州漆艺,它的秘密在太平天国起义中失传。”【4】 这样的秘密垄断并无法律保护,只是因为没有同等水平的竞争而得以存在。它有两个缺点:一、垄断的时期无限,代代相传。二、秘密容易失传,因为没有教给家族以外的人。最好是通过法律确立有限垄断,让垄断者传授给别人。这是由秘密垄断变成公开垄断的方法,这样,社会将会比垄断者获益更多。自从孔子纪元2449年(1898 A.D.)以来,中国正在走向这一趋势。 简而言之,关于法定垄断,孔子会给那些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一段时间的专利权,但不是给予宫廷宠臣之类。 (三)天然垄断 至于天然垄断,孔子断然不允许任何个人拥有。按照《春秋》的原则,名山大泽不以封诸侯。“以为天地自然之利,非人力所能加,故当与百姓共之。”【5】《礼记·王制》中也明确了这一原则。如果这些自然资源封给诸侯,他们将成为其所有者,人们将不能利用它们。因此,它们留作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不允许诸侯垄断天然资源。既然连诸侯都不被孔子允许,那怎么可能允许任何私人垄断天然资源呢?现代如铁路和供水系统等的特许专营也是适合这一原则的。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由于天然有利条件而获得的地方或全国性垄断,也适用于国际性垄断。《白虎通》解释这一原则说: “与百姓共之,不使一国独专也。山木之饶,水泉之利,千里相通,所均有无,赡其不足。”【6】 既然孔子将整个世界看作一个经济单位,他不仅禁止私人,也禁止一个国家垄断天然优势。的确,如果任何天然垄断影响整个世界,它就应属于世界政府。这是孔子自由贸易理论和他的世界社会主义的基础。 当汉代桑弘羊为政府的盐铁专营辩护时(471 A.K.或81 B.C.),他指的就是这一原则,说不应该允许人们垄断自然资源。【7】晋(1053 A.K.或265 A.D.)梁(1053 A.K.或502 A.D.)封诸王,名山大泽不以封,盐铁金银铜铁锡的产区,及竹园、别都、宫室、园圃都不包括在任何封国。【8】这些事实说明儒教对现实法律的影响力。 (四)商业垄断 孔子不允许任何个人有商业垄断,孟子这样说明了该原则: “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9】 孔子不允许任何垄断利润。如果存在垄断利润,就有必要向其收税,以使其收敛,而平均财富的分配。 关于防止商业垄断,有两大原则:食禄者不得争利;由政府控制供求。我们将在后面章节中讨论它们。 中国人讨厌商业垄断。按照《大清律》,任何商业垄断都被禁止。比如,不允许开设完全控制一整个行业部门的总公司以使其他商人们没有别的同行公司可进入,或者划分地盘以使其他竞争者没有立足的余地,或者控制船夫和脚夫的运输。对于买卖中垄断市场的人,杖责八十。靠如此垄断计谋取得的利润,被视为赃物,就要按其数量作为盗贼受罚。 然而,由于税制的结果,有一些商业含有垄断因素。我们将在有关税收的章节中讨论。 注释: 【1】《国语·周语上》。 【2】《论语·为政篇第二》,意为:把正直无私的人提拔起来,把邪恶不正的人置于一旁。 【3】《左传·成公二年》,意为:可惜啊,还不如多给他城邑。惟有器物和名号,不能假借给别人,这是国君掌握的。名号用来赋予威信,威信用来保持器物,器物用来体现礼制,礼制用来推行道义,道义用来产生利益,利益用来治理百姓,这是政权中的大节。如果把名位、礼器假借给别人,这就是把政权给了别人。失去政权,国家也就跟着失去,这是不能阻止的。 【4】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P.117. 【5】《春秋公羊传解诂·桓公十六年》。 【6】《白虎通·卷三·封公侯》。 【7】参阅《盐铁论·复古第六》。 【8】参阅《通典·卷三十一》。 【9】《孟子·公孙丑下》,意为:古时候的集市交易,以自己有余的东西来换取所没有的东西,由有关部门加以管理。有个低贱男子,必定要找个高处登上去,借以左右观望而网罗集市交易的好处,人们都觉得他低贱,因此向他征税。征收商税就是从这个低贱男子开始的。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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