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币驱逐良币」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它的原义是金银成份不同的货币如果等值流通,最后流通的将是金银成份差的货币(称为劣币),金银成份高的货币(良币) 将绝迹。
「劣币驱逐良币」的定律又称为「格莱欣定律」(Gresham’s Law),顾名思义,这是由格莱欣发现的定律。格莱欣(Sir Thomas Gresham,1519-1579)是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一世的财政大臣,1558 年伊莉莎白一世即位时,他上书女王指出:「劣币与良币不可能同时流通,劣币最后将把良币逐出陛下的领土」。中世纪时,欧洲各国君主经常铸造金银成份较低的新钱币,与金银成份较高的旧钱币依照相同面额流通,如此便可以同样数量的金银铸造面额比较多的新钱币。英国在亨利八世(1509-1547)与爱德华六世(1547-1553)在位期间也实行同样的政策,结果英国银币的含银量大幅下降,银成份比较高的旧银币不是被人民熔毁,就是被出口到其他国家。伊莉莎白一世即位时,成份高的银币几乎绝迹,市面上流通的全都是银成份极低的银币,使得物价腾贵,民生困窘。因此,格莱欣才会上书伊莉莎白女王,建议进行货币改革,重铸成份充足的银币。
英国经济学家麦理奥(Henry Dunning McLeod)误以为「劣币驱逐良币」(Bad money drives good money out of circulation.)的定律是格莱欣发现的,因此在其
1858 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概要」(Elements of Political Economy)一书中,将劣币驱逐良币的定律命名为「格莱欣定律」。如今,我们也习惯把「劣币驱逐良币」的定律称为「格莱欣定律」。
事实上,在格莱欣之前,已经有几位学者发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定律,法国理希屋教区的主教(Bishop of Lisiux) 欧瑞斯梅(Nicholas Oresme) 早在1360年出版的「货币论」(De Moneta)一书中,就提出劣币驱逐良币的定律;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Niclas Kopernik,1473-1543)在格莱欣出生那一年就已经知道有劣币驱逐良币的定律存在;希腊剧作家亚理斯多芬(Aristophanes)甚至在西元前第五世纪就在作品中提过劣币驱逐良币的定律。
劣币与良币等面额流通的结果,为何是劣币驱逐良币,而非良币驱逐劣币?一般人大多以类似下列的思维解释为什麼劣币会驱逐良币:如果有两种面额相同,但银含量不同的银币,那麼大家都会使用银含量低的银币(劣币)来购买商品,将银含量高的银币(良币)留著,因此,市面上流通的尽是银含量低的劣币。
这种解释似乎言之成理,但其实是不对的。如果有两种面额相同,但银含量不同的银币,大家固然都会使用银含量低的银币(劣币)来购买商品,但是卖方不会接受,卖方会要求买方以银含量高的银币(良币)支付。大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不会接受劣币,劣币不只不能驱逐良币,反而为良币所驱逐。换言之,在自然流通的情况下,「良币会驱逐劣币」(Good money drives bad money out of circulation.)。19 世纪末与20 世纪初,英国、法国与美国铸造银含量高的贸易银(trade dollar)能在远东地区流通,而含金量高的杜卡 (ducat;意为威尼斯公爵铸造的金币)与佛罗林(florin;意为佛罗伦斯铸造的金币)能成为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国际贸易支付工具,都是「良币驱逐劣币」的结果。
劣币之所以能够驱逐良币,是因为国家以法律规定面额相同,但金银含量不同的钱币,都具有无限法偿的资格,亦即大家可以不限金额用这些钱币进行支付,受支付的一方不得拒绝,否则,国家将加以论罪。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好接受劣币,而卖方也会拿出劣币找零,所以,最后流通的只剩下劣币。无限法偿并没有禁止卖方提高商品的价格,卖方虽然必须接受劣币为支付工具,但卖方可以提高商品价格因应,因此,政府发行金银含量比较低的新钱币之后,物价往往上涨。我们以一简单例子说明,假设面额100 元的银币,含银量为30 公克,而30 公克的白银可以交换100 根香蕉,此时,1 根香蕉的价格为1 元。如果政府发行面额为100 元而含银量只有15 公克的新银币,并规定新银币与旧银币都具有无限法偿地位。大家都知道,新银币的真正价值只有50 根香蕉(15公克白银),大家要买香蕉时自然都会使用新银币,香蕉商知道大家都会使用新银币,而自己不能拒绝,,为了自保,香蕉商便将1 根香蕉的价格调高为2 元,如此,新银币的含银量少了一半,但新银币可以买到的香蕉也少了一半,亦即物价上涨了一倍。至於旧银币,它的含银量可以交换到100 根香蕉,但是作为货币,它只能买到50 根香蕉,所以旧银币会被熔毁,或者是被出口到可以买更多香蕉的国家。
币材不同的金属货币之间也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的国家,金银两种货币的法定面额比,若与其金含量与银含量的市价比不一致,则法定面额比较市价比为高的货币便成为劣币,法定面额比较市价比为低的货币便成为良币。举例来说,如果金币与银币的法定面额比为金币1000 元、银币100 元,而其金含量与银含量的市价比为金1000 元、银90 元,此时,银币为劣币,金币为良币。若金币与银币都具有无限法偿的资格,则劣币将驱逐良币,直到金币与银币的法定面额比等於其金含量与银含量的市价比为止,这就是有名的复本位制矫正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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