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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观涛,刘青峰:变法与动乱 
作者:[金观涛,刘青峰] 来源:[《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节选] 2009-07-26

    如果一个人犯了破坏比例法则的罪,使一个太小的去负担一个太大的体积——船太小而机太大,身体太小而食太多,心灵太小而权力太大——其结果一定是全部破坏。
                          ——柏拉图

    1变法效果递减律

    封建统治者也意识到无组织力量对自身的危害。他们曾一次一次地振作起来和无组织力量作斗争,这就是历代的变法。变法是封建大国改变控制办法,实行某些改革,以期对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内无组织力量进行遏制。在政治上主要是抑制特权,精简机构,整肃吏治,反对腐化;在经济上是抑兼并,稳定小农经济;在意识形态结构中则是整顿纲纪,恢复王朝威信。
    但是,和无组织力量增长作斗争的效果又如何呢?
    如果我们把一个王朝中历次改革变法,按时间顺序排列起来,就会发现一个有意义的结果:其效果随着社会内部无组织力量的增大而递减。一般说来,王朝初期的一些变法改良往往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中期变法尚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而末期则是越变越糟。唐代这一历史现象相当典型。
    唐初,唐太宗周围集合着一批有为的文臣武将,官僚机器的运转也比较有效率,一系列政策能付诸实践。土地法令制定后,凡丁男以及残疾寡妻都可依有关规定获得土地。赋役都写明数额,“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政府规定凡地方官能做到增殖户口,“劝课农桑,禾谷丰登,施政清平”者就加以升奖。官吏有贪赃者,则“随其所犯,置以重法”。史载贞观一代地方官很重视农田水利,招纳流亡,劝课农桑。当时“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这说明官僚机构尚未腐化时,尽管社会上也存在着王公妃主、大姓豪猾这些无组织力量,但他们都受到了制驭抑制。这样,出现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贞观之治,唐太宗也成为最有作为的皇帝,为后世所赞扬。
    唐朝中期,社会情况就较前不一样了。土地兼并严重,官僚机构臃肿失灵。唐玄宗即位后,立即在自己周围形成了一个改革核心,先后任命姚崇、宋璟、张嘉贞、张九龄、韩休、杜暹等人为宰相。改革以整肃吏治、清除武则天以来外戚集团干政所造成的种种弊病为发端。公元714年(开元H年),将武周时代的著名酷束十三人“放归草泽,终身勿齿”。开元十年,又将洛阳县一个刻削百姓无度、民愤极大的主簿在朝堂集众决杀。并严格考试制度,裁减大批冗官。开元四年,唐玄宗亲自出试题考核县令,其中四十五个不合格者,当即淘汰,“放归学问”。唐玄宗还实行京官与外官的互调制度,恢复了贞观时的史官出席中央最高级会议的旧制,做到“有失则匡正,美恶必记之”。对经济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也进行了打击。开元九年,开展了全国性的检田括户运动,公布法令,禁止买卖永业田。国家增户八十余万。同时放免镇兵二十万,缩减军事开支。当时佛教势力很大,对一体化是严重的干扰。唐玄宗下令僧尼还俗,一次还俗者就达一万二千余人。中外闻名的盛唐繁荣局面,就是指的开元、天宝年间的情况。
    但是,开元之治已不同于贞观之治。改革在推行中遭到无组织力量这样那样的抵抗,有不少达官贵人,贪官奸商,无视中央政府的土地法令,继续兼并土地。如奸相李林甫的“京城邸第,田园水磑,利尽上腴”。唐玄宗的改革不过是对无组织力量作了某些限制而已。而这种限制,往往又被立法者带头破坏。如当时规定皇妹封户为千户,皇女减半。但玄宗在咸宜公主出嫁时却赐封一千户。特别是玄宗本人后期已成了腐化的魁首。勇于进谏的张九龄也被罢相。全国军费由初唐时的二百万贯增至一千二百万贯。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在稍受限制之后,又很快地反攻倒算,恶性发展。开元之治只保持了二十年左右的繁荣局面,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很快就陷于衰落境地了。
    我们再来看看唐代后期的一次变法改革——永贞改革。当时,一批有抱负的臣僚王叔文、柳宗元、刘禹锡、王伾等,团结在唐顺宗周围,把改革的矛头指向猖獗的无组织力量,打击腐朽的宦官和藩镇势力,停发内侍郭志政等十九人的薪俸,为受廹害排挤的官员陆贽、阳城等人平反。经济上推行德宗时制定的两税法,抑兼并,止苟征,免除百姓历年积欠的课税。这些政策深得人心,“市里欢呼”。但是永贞改革之际毕竟不是贞观、开元的时候了,无组织力量已合流成一股不可控制的势力。当时,朝中大官僚、大士族高郢、郑珣瑜、贾耽等以退职不干来威胁新政。宫中大宦官俱文珍、刘光琦抓住禁军权力,割断了王叔文派与皇帝的联系,拥立太子李纯为帝。王叔文斌全部被贬或被杀。永贞改革彻底失败了。王叔文曾借杜甫之名诗,浇心中之块垒,悲壮地吟诵“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慨叹改革的失败。
    如果我们孤立地看永贞改革,而不把它放到唐王朝自身的历史演变的背景中,那就很可能会象王叔文那样把这次改革的失败归于一些偶然的原外。
    纵观中国历史,历代王朝前期和中期的变法改革往往是成功的或有成效的,而后期变法不论改革者多么有作为,都注定要失败。
    唐代的贞观之治,开元之治,以及永贞改革,极为典型地反映出变法效果和成功的概率随着无组织力量增长和社会结构的老化而递减的现象。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变法均符合这一规律。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一规律性现象,称为变法效果递减律。

    2王朝中后期变法对社会危机的加剧

    为什么会出现变法效果递减律这种奇特的历史现象呢?关键在于封建大国只能用一体化调节力量来控制调节社会,只能用官僚机构来进行改革。除此,它不可能拥有别的调节力量。社会结构中无组织力量越大,一体化调节能力越弱,变法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小。特别当一个王朝中后期,利用腐败的官僚机构去整顿官僚机构,用土地兼并者去反兼并,用贪官去整顿吏治,就犹如以油灭火,越灭越烈。公元78O年,唐德宗任用杨炎推行两税法,针对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的情况,提出征税“唯以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土地以公元779年政府掌握的垦田数为定额进行征税,其余一切“租庸杂徭悉省”。这种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均田制破坏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对于封建国家,都比较有利,而不利于兼并户。但它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加重了农民负担。按资产占田数征税,要求封建政府及时而准确地掌握实际的资产占田情况。但在公元780年定税之后,“三年一定”的清产核资根本实行不了,公元788年才勉强重新审定一次。有的地方甚至二、三十年也不审定户等。公元811年,衡州刺史吕温在奏折中说到,该州“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清查定户要靠地方基层官吏,当政治结构中无组织力量相当大时,就无法认真做到这一点,而且他们还会利用权势,任意定户。两税法实行后,货币流通减少,物价下跌,政府又不得不把钱折合成实物征收。官吏就抓住把钱折合成实物这一缺口,趁机向老百姓敲榨盘剥。政府规定在征税过程中,加耗不得超过百分之二,而在实际征收谷物时,往往加耗百分之十左右。这个例子表明,任何政策从字面上讲,可以制定得非常严密,但它总有不那么明确的地方,而且执行政策的是人,一旦机构腐败,执行政策的就是无组织力量本身。那么政策中不明确之处,就成为那些人钻空子攫取私利的依据,从而使一个较好的政策不是无法实行,就是弊窦滋生。
    北宋中后期王安石变法,目标也是遏制无组织力量,精减机构,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企图富国强兵。于是推行了一整套法令: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保甲法等等。尤其是免役法,改服役为交役钱,由国家雇佣有关人员,这既可增加国家收入,又可趁机精减吏员。但原有的吏员决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官僚机构反而因实行新法膨胀得更快了。免役法在推行中一改再改,越改则贫苦下户负担越重。最后造成乡村下户要交钢役钱几百文到一、二千文的地步。
    方田均税法本是为了抑制兼并,但丈量土地也要靠地方官吏去办,在执行中,官僚地主往往从中渔利。王安石的新法虽相当完善,但在执行中不是走样,就是受到阻挠,结果是无组织力量更加猖獗。
    明代中后期张居正推行重大赋役改革——“一条鞭法”的情况也很类似。一条鞭法简化了征收赋役的手续,田赋力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交纳。一条鞭法刚实行时也曾使国家经济状况好转,但在执行中流弊很多,往往是鞭外加鞭,巧立名目,推行十年后就乱了套。贪官污吏手持两本账,上报的一个样,实际又是一个样。有的地方交的手续费超过正供的一倍以上。任何一个系统,内部调节力量一旦衰弱,如果人们再去干扰它,企图将其重组,这正如对癌症晚期病人施加手术,对朽垮的大厦进行改造一样,医生和改造者用心往往是好的,但效果却适得其反。因为系统内在调节能力的丧失,已变得脆弱不堪,任何干扰都会提前它的瓦解。中国封建王朝中后期变法非但在抑制无组织力量增长方面没有什么效果,还会促使无组织力量的膨胀,加剧社会危机。
    晚期变法加速王朝崩溃最典型的例子是西汉末年的王莽改制。王莽为了推行新法,于公元8年废除了刘氏皇帝,建立了王莽新朝。他针对社会上官僚腐败的情况,借助残酷的法律来维护新法。他针对土地兼并和蓄奴,“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属国家所有,按口分给农民,改奴婢为私属;王田私属严禁买卖,违令者死。但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贵族地主决不肯交出土地。不到三年,王莽就不得不自动废除新法。史书记载,当时官吏们利用新法使老百姓“摇手触禁,不得耕桑,徭役烦剧”,而它变们则“苛暴立威”,“侵刻小民”。商业、手工业中推行“五均六筦法”,因官与商勾结,币制频频变更,手工业劳动者和小商贩大吃苦头,贵官富商得到实利。王莽改制大大加剧了社会危机,终于酿成天下大乱,王莽自己也身败名裂。其实,王莽纂位改制以前,在朝廷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曾有四百零三人联名上书称颂王莽的功德。王莽本人在公元2年蝗灾旱灾严重,赤地千里之时,带头献钱一百万、田三十顷以赈民。我们不能根据个人品德和王莽改制的主观动机来判别这一历史事件。在一个社会结构已被无组织力量瓦解到即将崩溃的时候,任何变法改革,只能加剧社会危机,使崩溃之日提早到来。
    用变法效果递减律来看一下史学界长期争论的让步政策问题,是很有启发的。让步说把整个统治阶级比作一个人,因吸取了农民大起义的教训,初期对农民实行让步,取得社会进步。其实,从统治阶级的目的来说,无论是前期让步,后期变法,都是一样的。改革方案也很类似。问题在于统治阶级能否让步,这实取决于整个社会无组织力量的大小。与其把让步看作封建统治者的意志,还不如说是历史的意志。
    严复曾感慨地写道:“夫一国之制,其公且善,不可以为一人之功,故其恶且虐也,亦不可以为一人之罪,虽有桀纣,彼亦承其制之末流,以行其暴,顾与其国上下,同游于天演之中,所以不可自拔者,则一而已矣!”严复认为所谓圣君贤相和暴君污吏,乃由他们所处时代的社会结构决定,这是很有见地的,可以说是对封建社会中无组织力量不可遏制的增长规律的一种朦胧的认识。
    总之,历史证明,封建统治者不可能从内部清除其自身产生的毒素,而只可能用与一体化调节对立的力量、用剑和火来消灭它们。社会结构只有崩溃才可能再生。历史发展正是这样,无组织力量增长过程中,正在慢慢引发另一种调节机制——一全国性农民大起义。

    3封建剥削的可控部分与不可控部分
 
    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起义次数之多,规模之大,作用之强,都是世界史中所仅见的。农民起义的这些特点直接与无组织力量有关,它们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独特的产物。要理解农民起义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和无组织力量大小的关系,必须从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所受的独特的剥削形式谈起。
    在不同结构的封建社会里,被剥削者和剥削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完全一样的,剥削形式和结构也有差别。
    西欧封建社会剥削结构相对简单。领主主要以实物地租和劳役的方式来剥削农奴。此外,农奴还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这种剥削关系有两个层次:领主、教士和农奴(图9)。而中图封建社会由于存在着强大的一体化调节,存在着国家对人身依附关系的控制,于是剥削关系比西欧的多了一个层次,如图所示,它是三层次结构(图9)。 
    
    在中国封建剥削关系中,自耕农向国家交纳田赋、杂税,还要服徭役。佃农不仅要受封建国家的剥削,还要受到地主的剥削,中间层次是地主(它包括贵族、官僚以及一般的中小地主)。最上层是封建国家。这种剥削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农民所受剥削量大小的伸缩性很大,它可以相对轻,也可以极重,主要取决于一体化调节力量的大小和无组织力量。而在欧洲封建社会里,领主的剥削多受习惯法约束,其可变度不大。
    在中国封建社会剥削结构中,农民所受的剥削可分为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先看一下可控部分。这一部分主要由田赋、人头税以及法定的徭役等组成。历代王朝,赋税定额及征收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田赋和人头税是相对稳定的,相比之下也不那么重。杂税和徭役则是由国家控制的一个可伸缩量。在王朝实行与民休息政策、国库充实时,这个可伸缩量就较小。当无组织力量膨胀、国库亏空或有边患时,这个可伸缩量就会因横征暴敛而扩大。
    西汉时,田赋号称“三十税一”,是相当轻的,但有役重于税的特点。最近,有人对汉代一个五口之家、耕地七十亩(合周制百亩)的农户所受封建国家的剥削作了推算:年收谷共二百一十石,其中田税为七石,占百分之三点三;徭役折合谷六十石,约占百分之二十九;人头税折合谷四石,约为百分之二。也就是说,田税及人头税相加,只占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如加上徭役,剥削率当在百分之三十四左右。我们再看看明代的有关情况。据梁方仲统计,明代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弘治十五年(15O2年),万历六年(1578年),每年平均每亩田征粮额分别为:三点四六升、四点三升、三点八升。他还统计了从明太祖到嘉宗(1381—1626年)近二百五十年内,全国实征粮银按全国人口平均每口的负担量。根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额为明七宗朝,为61.06升/人;最低为世宗朝,为36.51升/人;而太祖时为49.27升/人,熹宗时为49.93升/人。二百五十年间人均负担的变动是不大的。这说明,封建国家对农民剥削的可控部分是相对稳定的。
    根据上述数字可算出,明初法定人均负担为50升/人。假定自耕农为百分之六十,国家的全部税收部由这部分人承担,那么自耕农人均负担量就为:
    50升/人/60%=83升/人
    按洪武时每户平均人口为五点五人计,那么每户自耕农每年平均负担:83X5.5=465.5升/户,也即4.6石/户。这个赋额是不高的。可见,在一个王朝初期,仅就封建剥削的可控部分而言,自耕农安剥削较轻。封建国家的财政和农民的生活都可以维持下去。
    佃农的情况又怎样呢?他们除受封建国家剥削外,还要向地主交地租。地租是国家不可控部分,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率比国家田赋高得多,《汉书》《食货志》载,“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王莽也说过,在豪民兼并的土地上“实什税五也”。唐代陆贽也说过,国家收田税每亩五升,而他主每亩要收一石,“是二十倍于官税也”。他主张制定全国统一的地租标准,以限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历代也曾有过这样的尝试,但并不成功。宋代基本上是私租五五分成。如果租用地主的牛及耕具,则须再加一成,四六分租。地租标准的高低往往和土地兼并程度有关,当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自耕农破产佃农人数急剧增长时,地主往往就会借机抬高地租标准。可见,地主是封建国家与佃农间的一个中间剥削层次。地主只向国家交纳(往往偷税漏税)少量田赋,而以高达百分之五十的剥削率残酷地剥削佃农。这一层次的剥削实际上是不可控的。
    中国封建社会里剥削结构分为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就造成了农民受剥削和无组织力量大小紧密相关的重要特点。
    当王朝初期无组织力量比较小的时候,自耕农比例较大,所受剥削主要是国家可控部分的田赋、人头税、法定徭役,相对说来剥削是比较轻的。相比之下,西欧领主制经济下农奴所受剥削要重得多。法国到农奴制后期,农奴每星期要为领主取三天强制性劳役,此外,还须向领主纳地租和不定贡献,对教会纳什一税和其他不定期费用,对国王纳土地税、人头税、盐税、二十取一税等等。    但是,在一个王朝的中后期,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合流以后,加剧了土地兼并,自耕农大量破产,转化为佃农。夹在封建国家与佃农之间的地主阶级,就充当了一个剥削放大器。尤其是官僚地主更是有恃无恐,剥削无度。越到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佃农人数骤增,地主剥削所占比重也越大。剥削放大器随着无组织力量的增长而增长。其恶性发展,一方面造成农民失去简单再生产的能力,被推到饥饿死亡的边缘,封建统一大国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被瓦解;另一方面,造成封建国家财政枯竭,难以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唯独这个饱吸农民血汗的中间剥削层次,象肿瘤一样越长越大,最后吸干了国家机体的营养,导致农民铤而走险,国家全面崩溃。

    4剥削放大效应

   在封建国家的剥削中,杂税和徭役是个伸缩量。它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可能是非常大的。秦、隋两王朝,土地兼并固然是一个问题,但因为王朝短命而没有充分地发展。这两个王朝之所以迅速崩溃,正是这个可伸缩量被封建国家过分扩充的结果。秦始皇“内兴功作,外攘夷狄”,造阿房宫,修骊山墓,筑万里长城,动用劳力二百余万人,另外蒙恬率三十万人击胡,守五岭的还有五十万人。这样全国大约有三百万人被国家征用,占全国人口二千万的百分之十五左右。陈涉、吴广起义的直接导因就是反抗残酷而繁重的徭役。隋炀帝登极之初,修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他在位十三年,修运河、筑长城,三次出兵高丽,动用劳力达到六百万之多,占总人口的七分之一,造成举国就役,“丁男不供,始以妇人从役”的可怕局面。封建王朝在初期和中后期田赋征收总额虽然变化不大。但是,随着皇室日益腐化,挥霍无度,官僚机构日益膨胀,国家开支也会增加。而王朝末期,朝廷上下的腐化糜烂造成的浪费更加惊人。晚唐懿宗的女儿同昌公主出嫁时,仅赐钱就达五百万缗,这一项支出就超过岁额的四倍。号称“节俭”的崇祯皇帝,每年仅宫内脂粉费耗银就达四十万两,鞋料费五万两。为了维持庞大的开支,国家就会在它可控部分之外,采取加派各种杂税的办法来增加剥削收入。唐代,安文之乱以后,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公元780年,全国总税收为一千三百零五万六千零七十贯,每户平均为四贯二百三十文,是贞观时期的六至七倍。又据明代人李春芳说,当时国家年度财政总收入为二百五十余万两银,而一岁支放之数为四百余万(明初为二百至三百万)两银,每年尚少一百五十万两无从筹措。这样,封建政府就只有采取加赋的办法。公元1618年,万历末年,神宗借辽饷之名,先后三次每亩地加派九厘,仅这一项全国就增加了五百二十万两的田赋收入。明末皇帝崇祯时代,加派辽饷额达九百万两,剿饷又增赋三百三十万两,后改为练饷,增赋达七百三十万两。几项加派税相加比原定额增大了十几倍。
    最近有人将清代鼎盛时期1753年和灭亡前夕1908年,两个年度的总税收作了比较分析。1753年总税收折银为七千三百七十九万二千两,其中田赋为五千四百二十一万四千两,占总税收的百分之七十三点五。而19O8年总税收达二亿九千二百万两,其中田赋为一亿零二百四十万两,占总税收比例已降为百分之三十五点一,而其他税收总和大大超过了田赋。1908年的杂税收入比1753年增长了百分之一千二百零三,即十几倍。由此可见,国家剥削中,杂税及各种加派税、徭役这些可伸缩量,越到王朝后期越是成倍地增长。因而从总体上来说,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逐步加重的。
    如果把封建国家剥削与地主剥削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这两种剥削是相互加强的,呈现出剥削放大效应。这一放大效应是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而加剧的。开始有部分自耕农破产,出卖土地变为佃农。但国家总收入不能减少。当官的怕失职,便采取“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的办法,保证地方总赋税,其结果是,剩余编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这种加剧农户逃亡的现象,叫做“摊逃”。同时,地主对农民也趁势扩大剥削。这就又造成了更多的自耕农的破产。往复恶性循环,自耕农经济如雪崩般解体。
    唐代的户口记录,很能反映这一过程。《唐会要》记载,公元754年(天宝十三年)国家掌握的总户数为九百零六万九千一百五十四户,到780年(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时,定天下两税户就仅为三百八十万零五千零七十六户了。813年(元和年间)以后,只剩下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户。五十多年的时间里,税户数减到原来的三分之一左右。《全唐文》中很清晰地记载着:这种户口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摊逃引起的。李渤〈请免淮南摊均逃户赋税疏》中说“臣自出使,力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闵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自摊逃”。明代中后期,这种放大效应更为明显,如台州共有四县,原有人数为十八万八千余人,经流亡后只剩下原来的三分之一了,但“岁造之数如旧”。山西代州繁峙县,编民原为二千一百六十六户,正统年间“逃亡者俱半”,但田赋摇役未减,致使剩下的农户纷纷破产,变为流民或佃农。山东济南、东昌等三十二个县,逃亡死绝共六万零四百一十九户,欠税粮二十一万二千五百余石,马草二十六万五千零八束,所欠之数又被摊到余下的农户头上。其结果是造成农民更快地破产,佃农数量骤然膨胀,国家收入减少,农民所受剥削的不可控部分越来越大。
    地主阶级的剥削本性使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偷税。著名考据家马瑞临在《文献通考》里指出,北宋土地的偷税逃税占总额的十分之七、八。随着佃农在农民中占了大部分,封建剥削的不可控部分占了优势。而这部分剥削是没有限度的,很快发展到敲骨吸髓的程度。
    佃农化意味着农业劳动者生产地位的急剧恶化。这对于佃农来说,他们不得不忍受比封建国家重得多的残酷剥削,以出卖劳力维持生活。佃农化程度提高,势必造成同等数量耕地所能吸收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少,大量破产自耕农失去就业机会流窜于社会无安身立业之所,生活陷于赤贫状况。所谓“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就是佃农化的结果。这些巨室大家的膨胀和对社会财富的侵吞,不仅使国家难于支持,而且使百姓无以立家。
    总之,我们在分析剥削放大效应时,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总趋势:在中国封建剥削关系的三层次中,王朝初期时,封建剥削的可控部分占优势,三层次保持某种平衡,使得封建大国能够支撑并发展。但随着无组织力量增加,不可控部分、特别是地主阶级封建剥削这一中间层次,就会恶性增长,其结果是堵塞了国家的财源,吸干了农民的血汗。这样,平衡破坏了,封建国家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整个社会的崩溃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5农民大起义与社会结构的关系

    封建剥削和压迫加剧的后果只是为农民大起义准备了土壤。任何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都需要相当的组织力量。因此,仅仅只有农民所受剥削压迫深重这一点,而没有把革命力量组织起来的要素,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仍是木可能的。
    稍微具备世界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世界中古史中,很少看到中国封建社会那种每隔两、三百年发生一次的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而且这些大起义都发挥了摧垮旧王朝、使新王朝得以重建的巨大历史作用。西欧自公元五世纪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到八世纪才有农民起义的记载,其规模很小,影响不大。直到十四世纪,英国著名的瓦特·泰特起义,捷克的“塔波尔派运动”,不过三、四万人,一般则是六、七千人。西欧封建社会最大的农民起义,是十六世纪德国农民战争,总共也不过十几万人。总的说来,欧洲封建社会农民起义与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相比,具有规模不那么大、作用不那么强的特点。
    从农民阶级所处的地位和分散性来看,实现大范围内的有组织的行为是相当困难的。要出现全国范围内有组织的革命反抗,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有共同的反抗目标;第二,反抗者有相互联系的条件,能及时地集中起来。一般说来,在分散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实现这两个条件把农民组织起来是很难的。西欧封建社会中,领主是本领地里的上皇帝,农奴们的阶级仇恨往往仅限于一个个具体的领主。随着领主各有差异,农奴的处境也不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农奴们的反抗目标就难以在大范围跨地域地统一起来。所以,欧洲中世纪封建领主对农奴极其残酷的剥削,虽然使社会象干柴一样随时可能起火,但反抗的火苗大多不能形成燎原之势。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由于存在一体化调节和全社会性的无组织力量的增长,全国农民很容易认清贪官污吏、地主恶霸是他们共同的敌人,反抗目标很集中。一体化调节及无组织力量就刚好起到了克服农民分散性、把农民的反抗行为组织起来的作用。这确实是很奇妙的。大规模的农民战争的巨大威力,正是中国封建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所呼唤出来的。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农民起义的反抗目标与无组织力量的关系,就可以发现,在一个王朝中前期无组织力量较小时,农民起义是地区性的、规模也不太大,反抗目标往往只是贪官而不是皇帝。如明代中前期最著名的是1511年以刘六、刘七为首的农民起义。他们攻城克堡,杀贪官污吏,势力到达北京附近,并从河北进入山东、河南,南下湖广,抵江西,又北上进攻北京,打得明廷大有招架不住之势。这支农民起义队伍首领之一赵鐩说:“今群奸在朝,舞弄神器,浊乱海内,诛戮谏臣,屏弃元老”,“乞陛下睿谋独断,枭群奸之首以谢天下,即枭臣之首以谢群奸”。他们的反抗目标,主要是针对当权的群奸。只要明主杀“群奸”以谢天下,他们甘愿杀头。王朝中前期的农民起义,大多是杀贪官污吏和地方恶霸地主,而不是把矛头指向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国家。
    王朝末期无组织力量在全国范围泛滥,整个官僚机构腐败,推翻以皇帝为首的整个官僚机构就成为全国农民统一的目标,农民起义必然就是全国性的。汉末黄巾军提出“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已有改朝换代的意思了。隋末农民大起义历数隋炀帝的十大罪状。指出起义原因是:“今同苦朝政,各兴大义”。除了反对旧王朝外,平均主义的社会理想,也是把农民组织起来的目标。我们可以看到,自唐以后农民起义的口号,除了推翻旧王朝以外,平均主义的理想也日益突出了。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宋代王小波、李顺起义则明确提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钟相、杨么起义提出;“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明末农民大起义也提出均田,蠲免钱粮,平买平卖的主张。在哀鸿遍野的时候,李自成义军的“迎闯王,不纳粮”的口号更是富有吸引力的。到清代太平天国时,农民政权甚至颁布了“天朝天亩制度”,提出平均的大同社会理想。
    农民起义口号的发展,说明反抗目标日益明确——从王朝初期反贪官不反皇帝到末期反对整个朝廷;从王朝早期仅仅提出某些具体反对目标到后期发展到追求平均主义的理想,这充分说明农民起义是否定宗法一体化结构和无组织力量的革命力量。农民起义的组织和口号与无组织力量形式变化是直接相关的。
    除了共同的反抗目标以外,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必须有革命的组织核心。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宗法一体化结构和调节,它促进了革命组织核心的形成。
    陈涉、吴广起义核心的形成,是秦王朝繁重的徭役和苛政所致。雇农陈涉、吴广和服役农民九百余人在蕲县大泽乡为暴雨所阻,耽搁了报到日期,要被处死。在死亡的威胁下,他们便“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就地起义。有了这个组织核心带头点火,加上当时“天下苦秦久矣”,于是声势浩大的全国农民大起义立即燃为燎原之势。隋末农民大起义的引爆点出现在受兵役之苦最重的山东、河北省。皱平、王薄起义是反对东征,当时有“无向辽东浪死歌”。元末刘福通起义,正是抓住了元顺帝役使十七万民工集中于黄河工地的时机。明代的流民暴动,则发生在流民集中的荆襄和四川。总之,往往在那些国家举办的公共工程中,或人口集中之处、商业交通便利之地,首先成为全国农民起义的引爆点或形成组织核心。
    农民中的秘密结社和宗教团体,在形成起义组织核心中也起过重要作用。黄巾大起义前利用“太平道”已建立了三十六方的全国性秘密组织。益州、巴郡一带的“五斗米道”在张鲁起事前已活动多年。元末农民大起义中,“明教’影响十分大。农民中的宗教团体之所以能够做到暗中串联、秘密结社,一方面要以共同的反抗目标为基础,另一方面必须以利用宗法一体化结构克服小农经济分散性为条件。而秘密结社、宗教团体,不过是组织的具体形式。在欧洲分散的领主经济结构中,农民起义也有宗教的色彩,但缺乏一体化调节力量,所以很难形成全国性的组织。
    总之,如果说农民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生产劳动推动着整个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那么,宗法一体化结构就好象一座牢固的长坝,把农民管理起来,控制起来,而无组织力量就好比坝里的老鼠,不停地打着洞,任何挖鼠灭鼠的行为也不能遏制鼠洞的增加。这样,堤坝越来越脆弱,老鼠越来越猖獗,终有一天,波澜壮阔的农民起义要冲决一体化的大坝,淹死老鼠们,把数百年积累起来的污泥垢水荡涤干净。

    6动乱规模与无组织力量成正比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起义的规模和无组织力量的大小有着正比的关系。当局部地区无组织力量很大时,局部地区的农民起义机会发生。当全国性无组织力量泛滥时,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就会爆发。我们能不能从统计上说明这一点呢?最近,有的历史研究者在这方面作了一些量的分析。梁作檠在《晩清之政治腐败与社会骚乱:一个量化之分析》的论文中,将1796—1911年间的农民起义的次数和规模进行了统计。为了排除偶然性。作者将农民起义人数的对数之函数作为农民起义烈度的度量。如,将少于一千人的起义烈度定为二。而一千至一万人的起义烈度定为三。又考虑到起义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其总体相加之后,画出农民起义烈度曲线(见图10a)。为了研究自然灾害以及物价、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对农民起义的影响,也画出这一时期相应的物价等因素综合变化曲线(见图10C)。作者还根据《清实录》把官员渎职行为分为贪怠、无能、欺凌平民三类,每一类又分有细目,然后对政治腐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加以量化,得出政治腐败曲线(见图lOb)。
    这三条曲线为我们从统计意义上研究无组织力量的大小,与农民起义烈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素材。为了进一步看清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可以用取十年平均值的办法,对这三条曲线进行滤波处理。这样,就可以得到以下三条曲线(见图11):
    非常明显,农民起义烈度曲线和政治结构腐败曲线,是相当吻合的。在公元1820年以前,政治腐败程度在一点五级以下,相应的农民起义的烈度也很小(在零点五级以下)。1820—1840年间,政治腐败程度从一点五级增加到二点五级,农民起义烈度也增加到一级。到1840年以后,政治腐败恶性增长,农民起义的烈度也迅速增加了。这两者之间,呈现出很显著的正比例关系。而天灾及经济衰滞因素的曲线,在这一段时间里,保持着前后大致相当的水平,与农民起义烈度的相关性较小。
    梁作檠的论文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把政治腐败仅仅看作是一种政治行为,没有和经济行为联系起来看。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论述,封建社会中官僚们的政治行为往往是和他们利用权力攫取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结构与经济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相互加强,汇成一股恶势力。根据这种分析,我们认为,图11和图10的b曲线,应该作为社会无组织力量的度量。实际上,就拿梁作檠列为政治腐败的渎职行为来看,贪污税款、粮饷,用刑诈财,欺侮平民(往往是侵占土地财货),也是依仗政治势力掠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梁作檠的这项研究是为了论证“经济衰滞与社会动乱之间并无相关关系”。而我们则从这项研究工作中作出农民起义的烈度和社会结构中无组织力量大小密切相关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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