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代“新法家”概念提出的时间不长,思想体系还远未成熟,其主要观点散见于以往的文章,然大体思想框架基本确立,相关专著将很快问世。新法家要屹立于学林,新法家理论体系大厦必须建造得坚固持久,这就需要众同志作大量艰苦、坚实的基础性工作,也需要海纳百川的气度......下面这位先生的来稿以非常关注和支持新法家的态度探讨了新法家应有的核心价值观,我们表示感谢。然该文行文用语和思路似有当代新儒家的影子,一些看法显示出对整个先秦时代的社会历史环境还不是很熟悉,对先秦法家诸子思想的理路共性与个性还了解的不够详细和真实,甚至有不少误解......无论怎样,该文出于支持新法家的目的,探讨了先秦法家诸子曾经不是很重视也暂时来不及深入研究的问题,提醒我们注意研究之,并提供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新思路和新观点,这是值得肯定和感谢的。欢迎海内外关心关注新法家的各界别朋友热情赐稿和评论,积极参与讨论新法家理论大厦的规划设计建造问题,让新法家思想日益成熟,新法家队伍日益壮大......
先秦法家在价值观上是有局限性的、并且此局限性会导致某些法家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价值迷失。先秦法家理论是以追求国家富强、吏治清明为目标的,所以,可以说追求强国就是法家的核心价值。追求强国,其实质就是对国家或政权的国际、社会政治环境的关怀——实质上法家所关心的就是政权生存的内外环境。所以在实质上,法家关心的是环境。然而,片面追求强国无疑会产生某些弊端,而这一点也为其它各家特别是儒家所诟病和非难。在另一方面,中国文化面对西方文化的挑战,必须作出响应。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家理论的正当性论证问题。因此,新法家有必要对传统法家理论作出新的诠释或创新。《韩非子》云:“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法家思想本来就是开放性的,故它必能因应各种挑战。
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价值观。要创新法家理论,首先必须在价值上自省。法家追求强国,这是法家的终极关怀吗?如果我们再追问下去,追求强国又是为了什么呢?那么显然,追求强国就是要改善族群或者人民的生存环境。所以,我认为法家所真正关心的,是人民的生存环境。
其实,先秦法家在此问题上并非没有自省,《韩非子‧问田》篇云:“…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闇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惮乱主闇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贪鄙之为也…”,故先秦法家对此问题也是有所讨论的,法家之道就是“利民萌便众庶”之道,法家之道就是要与民便利。我认为新法家应该据此将核心价值由国本回归民本,以避免价值迷失。因此,我提出一个新的核心价值:新法家的核心价值就是优化人民的生存环境。
所谓“优化人民的生存环境”是什么?它可能如何?我在此作一个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请各位同道不吝赐教。
此处的“环境”所指的,仅指自然环境、国际环境、社会环境三个层次,而不是包括所有层次的环境。法家理论并非人生哲学和道德哲学,法家理论作为实用的政治哲学理论,只关注也只能关注这三个层次的环境,而对其他的环境不干预不讨论。
环境是对主体而言的,离开了主体就无所谓环境、且环境是从属于主体的。虽然环境并不会能动地干预主体并且从属于主体,但环境显然会对主体有所限制。法家承认环境对主体的限制、且仅有限度容忍环境对主体的限制。法家虽然承认环境对主体的限制,但是法家并不认为现实环境对主体的限制就一定是合理的,法家认为环境是可以不断优化的,并致力于从现实出发不断地优化环境。
所谓“优化”,一方面是指增加环境与主体的协调性,另一方面则是减少环境对主体的限制——这就是与民便利。“优化”是个价值定向、而不是价值定位,因此无论现实环境如何,对环境的优化都是可能的;另一方面,“优化”是对主体而言的、是从属于主体的,它势必以主体来定位,也势必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故优化只能是各种限制条件下的(以“协调性”和“与民便利”为目的的)效益最大化、以及对某些限制条件的超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优化的阶段性目标必须定位。优化的定位是从现实出发并以人民为主体来定位,但是基于人的有限性、环境的有限性、方法的有限性,优化在实际中的定位必须以工具理性来审视其可能性、或以实际存在的更优的其它社会来参照,如此才能够避免“预定的错误”,进一步提出如何优化的问题才有逻辑性。
此处所谓“人民”要分层次而论。在自然环境、国际环境层次上,人民是指所有国民所组成的群体。在社会环境层次,人民是指整个社会群体中的任何个体。由新法家的核心价值可以立即推出社会群体中的个体是平等的个体。因为群体中的任何个体自主性最大化必然要求维持个体间平等,倘若个体的自主性不平等则必然有某些个体的自主性被削弱,如此则“任何个体自主性最大化”就不成立了,这是显然的。
那么“优化人民的生存环境”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先秦法家固然有“道生法”之说,但这只是在讲法的本源、而非价值的本源。我认为,只有确定了价值观,才有“道生法”之“道”可论。先秦法家对价值的讨论在“利民萌便众庶”就止了,并没有更深入的讨论。然而,这并不等于先秦法家对环境的关怀没有更深刻的原因。不管先秦法家对此问题有没有自觉,我们今天还是要讨论的。
“优化人民生存环境”问题,根源就是人的“生存问题”和“追求生存的意义的问题”。在环境容忍的情形下,法家不干预个人追求他自己的价值和终极目标、且法家也认为不应该干预,更不会去规定(和教化)个体应该以什么作为价值目标,法家只会为个体追求他自己的目标平等地提供便利。法家只有在环境不容忍(即制止环境恶化)的情形下才会干预个人的行为。故“改善人民的生存环境”,就是为个体生存及个体追求生存的意义,平等地提供环境上的便利和保障。生存和追求生存意义是人类个体最根本的问题,故“优化人民生存环境”就是万善之极——无论任何追求“善”的价值的人们自觉与否、也不论人们追求“善”的角度与层面如何,他们的善行的终极期望必然是(某程度上、某角度上)“优化人民的生存环境”!新法家理论的正当性根据就在于此。
显然,新法家的核心价值与“利他”价值是有区别的。
从新法家的核心价值直接开出了个人基本权利价值。显然,优化人民的生存环境就包涵了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而由于环境从属于主体,环境的优劣是以环境对主体的主体性起什么作用而判断,故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就巳经包涵了维护主体的基本权利。
从新法家的核心价值直接开出了自由价值。法家既然只是关注环境,仅仅是与民便利、而并非为民作主,那么由于环境对主体的从属性,必然充分承认人的自主性、承认人们平等具有环境限制下的最大权利,人民行使这些权利自由地去追求各种不同的价值,只要不超出环境限制,法家是不能干预的。新法家必须充分承认个体平等地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否则就与核心价值相悖。但是,新法家认为群体环境先天就对个体的自由有所限制,故新法家核心价值所推出的个人自由是一种先天上就受到群体环境限制的自由。
在新法家的价值观和人性观下,必然推出民主理念。政权及执政者是优化环境的执行者,而环境的主体是人民,那么,政权和执政者权力的来源必须是来自人民的。倘若政权的权力来源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那么由于利益立场的不同和趋利避害的人性所驱使,环境的优化就会走入歧途,优化的方向就不再是以人民为主而是以某些人或某些集团为主了。先秦法家的问题就在于此。
新法家的核心价值与先秦法家的核心价值并不相悖、而是向前兼容,优化人民的生存环境当然必须追求国家强盛、经济繁荣和政治清明,只是这些对新法家而言巳经不是最终目的而已。
新法家价值主张下的社会,必然是环境限制下的多元价值共存和价值冲突、竞争的社会。新法家不干预个人价值(除非个人价值的追求引起了环境恶化),故新法家社会兼容多元价值,兼容多元价值的社会必定容忍有限度的价值冲突以让社会进行自我调节、当然也兼容社会中那些不造成环境恶化的潜结构的发生和发展。
以上可以说是一种新思想,但并不是发明了什么新的价值,只不过是对法家原有的价值作了原点的转移而已。但是,原点的转移显然要导致法家的理论作相应的调整。新法家的价值观并不是对现代西方价值作中国式的诠释或寻找中国式的根据,因为新法家所开出的自由、权利价值和民主理念内涵与西方现代价值虽然类似,但还是有所不同的。
由于水平有限,错误恐怕在所难免。另外,我也不知道各位新法家同道是否大多数认同这个价值观,万一大家都不认同的话,就称为“问田派”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