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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制假有历史 古代商贩缺斤短两挨板子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8-02-02

打梳头油

  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自古有之,黑心商贩也从来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太平广记》嘲诮类中,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的一篇《酒肆》云:“隋时,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开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


  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不有制假造假的现象呢?当然有,五代有卖假药的药铺,北宋还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


  对商贩坑害百姓利益的事情,官府是否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还是会如现今一样,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法律来保护人们的利益呢?中国历代朝廷都颁布过一些法律来禁止商业欺诈。


  譬如唐朝时,颁布过《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还是斗、升、合等容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时是严禁的,《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法令,据李开周先生著文说:“唐朝颁布过有条件退货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另外,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古代也有比较先进的法律条款加以管理,比如北宋王安石为相时,颁布了《市易法》,其中规定药品专卖,也就是说由政府控制药品的贸易,药品的经营是国家的专利,当时是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经营任何药品的。


  而且,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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