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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尚贤制与民主制五论(之四)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24-06-20

韩非处在战国时代,周朝以礼乐为核心的天下秩序大乱,诸侯虎争。值此大争之世,理论和制度创新成为时代要求。中国传统贤能政治被推向一个峰巅,这就是到秦汉时期已经高度成熟的功次制度——根据一个人为人民服务能力的大小、社会贡献的量化指标分配社会资源。

1、个个争先服务人民的制度设计

那些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有功之士被全社会所仿效,进而形成个个争先服务人民的良性社会氛围。关于尚贤制劝善惩恶的社会功用,墨子曾有过精彩论述。他举例说,一个诸侯宣布:“凡是我国能射箭和驾车的人,我都将奖赏和尊敬他;不能射箭和驾车的人,我都将治罪和鄙视他。”试问这个国家的人士,谁高兴谁担忧呢?必定是善于射箭驾车的人高兴,不善于射箭驾车的人担忧;假如我劝这位诸侯,让他宣布:“凡是忠信之人,我都将奖赏和尊敬他;不忠不信的人,我都将治罪和鄙视他。”试问这个国家的人士,谁高兴谁担忧呢?必定是忠信的人高兴,不忠不信者担忧。现在施行尚贤政治,使一国为善的人受到勉励,行暴的人受到阻止,然后行使政令于天下,使天下的为善者受到勉励,施暴者受到阻止。这就是尚贤,就是尧、舜、禹、汤、文、武之道。《墨子·尚贤下》:“今若有一诸侯于此,为政其国家也,曰:‘凡我国能射御之士,我将赏贵之;不能射御之士,我将罪贱之。’问于若国之士,孰喜孰惧?我以为必能射御之士喜,不能射御之士惧。我赏(赏,当为‘尝’——笔者注)因而诱之矣,曰:‘凡我国之忠信之士,我将赏贵之;不忠信之士,我将罪贱之。’问于若国之士,孰喜孰惧?我以为必忠信之士喜,不忠不信之士惧。今惟毋(惟毋,这里是假如的意思——笔者注)以尚贤为政其国家百姓,使国为善者劝,为暴者沮。大以为政于天下,使天下之为善者劝,为暴者沮……然则此尚贤者也,与尧舜禹汤文武之道同矣。”

正是这种天下为公的尚贤制,才使秦国人一听到国有战事,就立刻跺脚赤膊,赴汤蹈火,决一死战。《韩非子·初见秦》:“闻战,顿足徒裼(徒裼,tú tì,露出上身——笔者注),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制度的力量是怎样的强大啊!

在现实生活中,功次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呢?

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由于诸多秦汉律令的出土,我们得以窥见秦汉强大的原因——功次制度的良好运行。

长期以来,学人普遍认为汉代选举制度分两部分,其一为非朝廷命官的属吏,包括州、郡县的属吏和中央公卿府的属吏,其任职由各级长官自行召募(征辟);其二为中央、地方各级官署的长吏及其他朝廷命官。第二种仕进制度包括察举、荫任、博士弟子甲乙科、军功等多种。

北京大学蒋非非老师注意到,汉代主要仕进制度除了众所周知的察举、征辟之外,还有一项更具体更重要的仕进制度左右着十几万官吏的命运——这就是功次制度。即常常见于史书的“以功次迁”。功次制度是以功和劳的排序决定官员黜陟、升降的选举方法。蒋非非老师将之描述为:“功可以有一、二至更多,考课有殿最之别,劳有长短之分。在功、考课、劳三项指标排比时,官吏之间就产生了功之多寡、考课之殿最、劳之长短的次序,这种次序是汉代官吏任用的重要标准,由此产生了功劳次序升迁制,即文献记载中的功次升迁制。”【1】

根据西汉选举法《功令》,我们知道秦汉的“功”主要指军功,即斩首级数以及捕获人数的多少;所谓“劳”,是以天数计算的工龄。汉代法令规定劳四岁相当于一功,在军队中二岁就相当于一功,以示优待。《功令》规定:“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视事日自占劳。劳盈岁为中劳,中劳四岁为一功。从军劳二岁亦为一功;身斩首二级、若捕虏二人各为一功。军论之爵二级为半功。”【2】

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墓竹简都明确记载了官员以功劳多少依次升迁的法令。《岳麓秦简》(四)1245号简:“新啬夫弗能任,免之,县以功令任除有秩吏。”【3】《功令》所言更明确:“吏有缺,谨以功劳次补之。”【4】

1993年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出土的尹湾汉墓简牍,墓主为西汉东海郡功曹史师饶,所以保存了西汉晚期大量官方档案。其中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记载了东海郡109个长吏升迁的状况。其中11人因捕群盗或捕格不道者之功(军功)得以升迁,约占总数的10%。有73人是因普通积功而升迁的,约占总数的67%,二者相加,说明该郡长吏主要以功次升迁,其他仕进渠道很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卜宪群研究员总结道:“东海郡长吏广泛因‘功’而升迁的实例,佐证了上述观点,补充了文献记载的不足,证明了‘功次’制度的确广泛存在于汉代官僚队伍中,并且是汉代官僚晋升的一条最主要的途径,汉代大部分官僚一生的政治升迁所依赖的是功次,而非察举。”【5】

2、以量化管理为基础的功次制度三大特点

根据目前掌握的秦汉时期贤能政治资料,我们知道当时普遍施行量化管理,以数字为基础,用数学方法来考核各项工作。它具有公私分明、权责分明、赏罚分明三大特点。我们以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律为例,说明功次制度的三大特点。以下法律条文皆引自《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其中“囗”代表残缺文字。

第一,公私分明。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既不强调私有制,也不是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它是在天下为公的基础上公私相分的制度体系。先贤认为,只有做到公私分明,才能阻止诸多贪腐问题。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规定:公家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回。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灭的,要趁标记尚未磨灭,报请重新标记。器物的标记已经磨灭或无法辨识,令以钱财赔偿。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出官有器物的有罪。(原文:“公器官囗久(久,标记,或动用,意为做标——笔者注),久之。不可久者,以䰍久之。其或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彻其久。官辄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知者,令齎偿。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责也,吏代偿。毋擅假公器,诸擅假公器者有罪。”)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欠官府债务和被判处罚款、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原文:“有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债百姓未偿,亦移其县,县偿。”)

第二,权责分明。如何实现公私分明?只有落实到具体的人,让人人都承担起责任来才行——不仅直接主管者要承担责任,上级官员也要连带承担领导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守土有责。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廄苑律》规定:驾用官方牛马而牛马死于某县,应由该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的钱全部上缴,所卖钱如少于规定数目,令该驾用牛马的人补赔并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账。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以上,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原文:“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啬夫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服劳役(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原文:“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偿,及有它债,贫窭无以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偿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负偿,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债,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

第三,赏罚分明。权责明确之后,就要依法赏罚,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民众各个争先,努力为社会作贡献。在制度上避免懒政、怠政。特别是秦汉的末位淘汰制,是当今社会组织都值得学习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廄苑律》规定: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还要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劳十天,成绩低劣者笞打三十下。(原文:“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笞主者寸十。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笞卅。”)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均工》规定: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工师好好教导,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上报内史。(原文:“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规定:漆园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一甲,县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根;漆园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县令、丞各罚一甲。(原文:“䰍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䰍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规定:采矿两次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年连续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评为下等而无亏欠的,则不加责罚。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以及不能足数的,罚其曹长一盾。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在考核中评为下等,均罚其啬夫一盾。(原文:“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

一个社会组织,没有有效的管理制度,最终只能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中,落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能自拔,直到最后脱离执政为民,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秦汉功次制度为我们摆脱治乱循环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参考,希望能引起各界的重视。

如果现实中一遇到问题,就去找西方现成的民主、自由药方,全然不顾中国数千年贤能政治的历史文化背景,邯郸学步西方,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带来更多更大的问题,甚至是灾难——当代这样的教训还少吗?

“弄潮儿向涛头立,手把红旗旗不湿”。值此世界大变局之际,中国逐步走向富强,中华民族需要承担更大的历史责任——是我们按自身文明的内在逻辑勇猛前行的时代了!

注释:

【1】蒋非非:《汉代功次制度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01期。

【2】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册,文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97页。

【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4页。

【4】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上册,文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99页。

【5】卜宪群:《也谈<尹湾汉墓简牍>的性质》,载《史学月刊》2000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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