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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俊:再说罗马制度 看王石言论有多荒谬 
作者:[李学俊] 来源:[作者惠寄] 2013-09-25

核心提示:拙作《说古罗马制度 看王石言论有多荒谬》一文发表后,受到相当一部分读者关注与肯定,也有不少读者感到很吃惊,还有人感到“犯晕”。由于篇幅所限,该文主要介绍了罗马王政时代和共和时代的罗马制度,罗马帝国的制度涉及较少。为了补该文不足,特补写本文《再说罗马制度,看王石言论多荒谬》,以期进一步分是非,正视听。

 

拙作《说古罗马制度 看王石言论有多荒谬》一文发表后,受到相当一部分读者关注与肯定,也有不少读者感到很吃惊,还有人感到“犯晕”,当然也有人存疑。由于篇幅所限,该文主要以罗马历史学家朱庇特和罗马法学家、执政官西塞罗等人著述来介绍罗马帝国之前,即王政时代和共和时代的罗马制度,罗马帝国的制度涉及比较少。为了补该文不足,特补写本文,主要说说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制度,以期尽可能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罗马制度。

我相信,聪明的读者自会与中国当代制度作相应的比较,可独立判断王石所说“现在的制度不如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制度”的言论有多荒谬。

一、      从共和宪政的外观民主到独裁专制:罗马帝国政治制度

(一)、从外观民主到帝国专制

1、贵族贿赂平民选举,几乎毁灭罗马人

罗马共和国时的宪政正如西塞罗所言,由于选举投票制度采用了巧妙的设计,将人民的选举权偷换成具有了法律外观上的自由民主,而贵族实际控制选举:

“我们的法律准许了外观上的自由,却保存了贵族的影响力。”[1]

然而,实情远不止如此。因为这种外观自由民主将普通民众的选举权偷换一空,保证了奴隶制贵族富人的统治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贵族们之中谁来统治呢?

于是贵族们互相之间为争夺统治权就发生了激烈的争斗。这一切通通都在自由民主漂亮的帷幕掩盖之下进行。罗马的贵族们此时发现平民们的选票也是打败政敌的刀剑投枪。因此,彼此竞相斗财,收买平民选票,贿赂选举就成为贵族们的不二法门:

“然而,在人民能通过选举授人以国家的荣誉、军团的指挥权和各行省的管理权的时候,他们明确的自豪感却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一些贫困生活带来的痛苦;而他们的贫困也能及时从那些充满野心和慷慨的候选人那里得到一些补助,因为这些人总希望,不惜靠收买,在罗马的35个部落,或193个选举单位中获得多数选票。然而,当这些放荡的平民愚蠢地不但把对权力的使用,而且把对它的继承权也都放弃掉之后,他们到了那些恺撒的统治时期,便成为一群下贱的可怜虫了,如果不是不断地接受一些新解放的奴隶和外来移民,他们可能经过几代人的时间便会已彻底灭绝了。” [2]

贵族们贿选平民的行为对罗马人几乎是自我毁灭。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吉本研究所发现:由于贫穷,平民就将自己的政治权利出卖了,到了帝国各届凯撒统治时代,罗马平民险遭灭绝,幸免于没有彻底灭绝的原因是新奴隶与外来移民。

2、执政官制度:从名存实亡到彻底消亡

罗马执政官的权力来自于选举,但是,到帝国时期执政官制度就很快从名存实亡走向彻底消亡:

“从戴克里先(公元284 - 305)的统治时期以后,这一点点自由的痕迹也被彻底消灭了,那些一年一度被授与执政官荣誉的获胜的候选人还假装着哀叹他们的前任所受到的可耻遭遇。而几代的西庇阿和几代的加图,为了通过一项既无意义而又劳民伤财的公众选举的形式却早已不得不甘冒被人民所拒绝的屈辱的风险,恳求民众投自己的票了;而他们的难得的幸运却使他们进入了一个高尚的品德定能得到一位贤明皇帝给与正当报偿的时代和政府。”

此时选举有名无权的执政官已经演变为一年一度的喜剧、闹剧。被选举者与选举者全都成了皇帝玩弄的玩偶:

“这位皇帝在写给两位当选的执政官的信中明确声言,他们的官职完全是由他独自决定的。……而在120年的时间里,在罗马实际常常并不存在那种古老的行政官了。……各执政官在完成了这些传统的活动以后,便可以随意退到幕后去过他们自己的生活,在这一年的剩余时间里安安静静地去回味自己的伟大。他们不再需要主持国家的政务会;不再参与和平还是战争的抉择。他们既无才能(除非他们在责任更大的部门另有职务),实际也无关紧要;而他们的名字也只不过作为记录之用,标明在一年的某一天他们曾坐过马略和西塞罗的宝座。”[3]

到了查士丁尼时代,执政官制度就彻底的消亡了:

“在过了将近1000年之后,就为了让一年庆贺有名、使人民喜庆有日,罗马和君士坦丁堡的君主还特意定出了两位执政官。但因为那些爱虚面子的有钱人,希望使节日的规模能超过前人,其总费用竟不知不觉上升到高达8万镑之数;最明智的元老对这个徒有虚名而必使倾家荡产的光荣头衔坚决拒不接受,我因而以为执政官名表的最后一段时间所以常有缺漏,其原因乃在于此。

查士丁尼的前任们曾从国库中拨款以为那些财产不多的元老支撑面子;而这位十分贪婪的皇帝却宁取更兼价、更方便的商讨和调节办法。……在查士丁尼在位第13年,一代一代相传的执政官制度终于中断了”。[4]

3、  从废止市民大会到贵族退出政治舞台:皇帝彻底独裁专制

到了帝国时代,自由民主华丽的外观就被皇帝彻底的撕去。皇帝收买了元老院贵族,废止市民大会,彻底抛弃了平民:

“奥古斯都(屋大维——引者注)暗中准备废止市民大会,终于在继任者手中达成,……六万个平民立法者,人数真实势不可挡,而且很难确实掌握,就用六百个元老会的议员来取代,靠着皇帝的仁慈赐给他们荣誉、财富和生命。”

广大罗马人彻底失去政治自主权利:

“臣民已经放弃所有政治自主权利,只保卫家庭生活的自由。” [5]

如果说执政官制度名存实亡,那么,唯一能挑战皇帝专制的贵族统治因贵族几乎消亡殆尽而走到历史的尽头,帝制因此得到彻底的巩固:

“现在还能够把自己的真正的纯正的出身追溯到这座城市或这个国家始建的初期的贵族家庭已为数极少。那时,恺撒、奥古斯都、克劳狄乌斯和韦伯芗等人,为了使一批当时还被视为高贵和神圣的家庭能永远延续下去,从元老院中选拔出一些有才能的人使他们成为新贵族。

而这种人为的补充(其中总永远包括一些最主要的家族)却很快又被暴君的愤怒、频繁的革命运动、习惯的改变或不同民族混合所消除。因此,到君士坦(君士坦丁一世公元306- 337年)登上王位时,他们已所剩无几,只不过让人模模糊糊地记得在旧的传统中曾经有一个贵族阶层一直被看作是罗马人中的上等人而已。组织起一个贵族集团,让它在保证王权得以行使的同时也具有限制王权的作用,这可是与君士坦丁的性格和政策极不相容的;但是,如果他真地曾经这么想过,要想随便发一个文告便能批准一种必须得到时间和舆论的认可才能成立的体制,恐怕也已超出他的权限之外了。

他的确重新恢复了罗马贵族这个头衔,但他只是把它作为加之于某一个个人的荣誉,却并不是世袭的称号。他们仅仅听命于那些一年一度具有临时权限的执政官;他们却享受高于国家所有重要官员之上的地位,并可以极随便地接近皇帝本人。这特殊身份的授予是终身的;而且,由于这些人大多数是在皇宫中生活到老的宠臣或大臣,这个词的根本含义,由于无知或逢迎等原因,已被曲解了;君士坦丁时代的贵族被尊为皇帝和共和国的养父。” [6]

市民(公民)大会早被废除,执政官制度名存实亡,贵族消亡殆尽,贵族统治退出罗马政治最后的舞台,罗马只剩下皇帝彻底的独裁专制了。

4、  禁卫军卫队长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掌握行政、财务、军事、司法大权

皇帝由于实现了独裁专制,皇帝的安全关系到罗马帝国的全部政治了。为了保卫自己的安全,建立了禁卫军制度。随着禁卫军制度的发展,禁卫军队长获得了掌握行政、财务、军事和司法的权利。

“执政官或贵族眼看着自己过去的显赫地位已化为乌有,仅只剩下一个空洞的头衔了。而禁卫军卫队长则逐渐从最低贱的地位步步高升,直至真正掌握着罗马世界的行政和军事大权了。从塞维鲁到戴克里先的统治时期,卫队长和皇宫,法律和财政,军队和行省全部都被置于他们的监督之下;他们就像东方帝国的总理大臣一样,一手提着玉玺,一手提着帝国的大旗。

……

最后,通过一项奇妙的变革,卫队中的队长全都变成了各省的行政官。”[7]

西塞罗梦想的权力分割与制衡的罗马宪政完全被高度的集权所取代。此时的卫队长权倾朝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俨然是东方的宰相首辅了:

 “他们是皇帝陛下的直接代言人,有权在宣布一项敕令时按自己的意图对它进行解释、加以实施、有时甚至作出某种修改。他们监督着各省总督的活动,免去玩忽职守者的职务,对犯有罪行者予以惩处。下级司法机关的任何重要案件,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如须上诉,都可以被送到卫队长的公案前来进行审判;他的判决是最后的判决,绝不容改易;皇帝本人也决不容任何人对这种判决或对他如此信赖,赋与无限权力的官员表示不满。他的任命是符合他的身份的;如果他一心贪得无厌,那随时都有机会捞到大笔的酬金、礼品以及各种回扣。”[8]

   权力如此的集中而没有任何监督机制,于是严重腐败是必然的了:

“君士坦丁皇帝在他经过了25年的统治之后仍然对司法部门的贪污受贿和欺诈行为十分痛心,并对审判官自己或他的法庭里的官员公开出买和法官面谈的机会、对案件的及时安排或有利的拖延,以及最终如何判决等等情况表现了极大的愤怒。而这些违法活动的始终存在,而且也许从未受到惩罚的情况,从那些一再重申的重要法令和一些收效甚微的威胁中已可得到证明了。”[9]

(二)、从买卖帝位到内战夺取:世袭+卖卖+内战的帝位传承

罗马帝国建立以后,一直没有形成统一不变的帝位传承的法律与制度。当皇帝死去以后,谁来承接帝位就大致呈现出一下几种形式:

1、义子继承形式

帝国早期的皇帝常常采用收养一位义子来继承帝位。例如,实际上的罗马帝国开创者凯撒将屋大维收养为义子,屋大维继承凯撒成为罗马帝首位继承者。五贤帝时期的五位皇帝涅尔瓦(Nerva96-98年,五贤帝时代开始)图拉真(Trajanus98-117年)哈德良(Hadrianus117-138年)安托尼乌斯披乌斯(Antoninus Pius138-161年)和马尔库斯奥勒里乌斯(Marcus Aurelius161-175年)也是通过这种方式继位。

查士丁尼一世 (公元527 - 565)无后,也是将帝位传给自己的侄儿查士丁二世 (565 - 578)。“这年事已高的皇帝更收养了极有才能和抱负的侄子查士丁尼,这个怀有雄心壮志的年轻人被他叔父从达西亚的荒野的农村收养过来,让他作为他的私有财产的继承人,最后更继承了他的东部帝国。”[10]

2、父子世袭继承形式

五帝时期最后一位皇帝马库斯马尔库斯奥勒里乌斯采用了父子传承的世袭制,将帝位传给儿子康茂德成为罗马帝国最残暴的皇帝之一。后来父子继承制成为一种比较多见的帝位继承形式:

“最先由哥特人克劳狄获得皇位的弗拉维皇族却延续了好几代;君士坦丁本人也把从他皇父那里继承来的荣誉传给了他的后代。”[11]

3、买卖帝位继承形式

前文说到随着禁卫军制度的发展,禁卫军队长获得了掌握行政、财务、军事和司法的权利,产生了严重腐败,买卖官位。

“自身具有莫大权力的意识培养了他们的骄横;渐至使他们不可能不感到君王的生死、元老院的权威、公众的财富、帝国的安危实际全都掌握在他们的手中。”[12]

腐败极致时候,他们完全控制了帝位的传承,可以任意杀死皇帝,买卖帝位。

“禁卫军残暴地杀害佩提那克斯的事实际已彻底粉碎了皇帝宝座的尊严;他们接下去的行为则更进一步使得它威风扫地了。……。在这一片疯狂的混乱之中,皇帝的老丈人,罗马市的总督苏尔皮西阿努斯,他是在听到第一个兵变消息时被派往军营去的,原曾想尽力使激怒的群众安静下来,但一些杀人犯用长矛举着佩提那克斯的头颅欢呼着回到军营里来的情景却使他立即沉默下来了。

尽管历史已使我们惯于看到,在狂热的野心的驱使下,任何原则、任何其他考虑是都不会发生任何作用的,但是,在如此恐怖的时刻,在皇位刚刚被一位和他如此亲近、如此出色的皇帝的血涂满的情况下,苏尔皮西阿努斯却竟然还极力想爬上那一宝座,这可真是一件绝对让人难于置信的事。

他已经开始在使用那唯一有效的论证,并正为君主的尊严讨价还价,但这时禁卫军中更为小心谨慎的一些人,唯恐这样私下成交,他们将不可能为如此昂贵的一件商品卖得一笔公正的价钱,于是跑到军营外面去,大声高呼,宣称要将罗马世界公开拍卖了,谁出价最高便将归谁。

……拍卖的事最后传到了狄狄乌斯·尤利安努斯的耳中,这位非常富有的元老,不管人民在遭受什么苦难,都整天忙于山珍海味的吃喝。他的妻子和女儿,他的奴仆和住在他家的一些闲人毫不费力气就使他相信他正该去占据这个皇帝宝座,更一再敦促他千万不能错过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这位狂妄的老人于是立即赶到苏尔皮西阿努斯还正在和禁卫军讨价还价的军营的围墙外面,开始和苏尔皮西阿努斯比着出价。

这一项下流的交易在几个忠诚的信差的帮助下进行着,由这些信差来回传递消息,一次次告诉他们那另一位候选人已出价多少。苏尔皮西阿努斯已答应给一个士兵5000德拉克马(大约160多镑);这时急于获得皇位的尤利安努斯一下提出6250德拉克马,也就是200镑以上了。军营的大门立即为这位大买主敞开了,他立即被尊为罗马皇帝,并接受了士兵们的效忠宣誓”。[13]

在这场争夺帝位的自由市场经济将闹剧中,先是禁卫军杀死现任皇帝佩提那克斯,然后形成皇帝帝位的空缺,产生了很符合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家们推崇备至的自由市场。由于这个资源太稀缺,于是产生了“价高者得”的最有效率市场资源配置方式:资本的竞争代替了罗马的选举竞争,开创了资本强权与军队强权的交易联姻。苏尔皮西阿努斯用最高价买得了帝位,禁卫军卖得了最高的报酬。很符合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双方均出自自愿,自由而公平。然而这却是人类最肮脏与卑鄙的交易之一。

4、武力强权争抢继承形式

军队腐败,左右帝王传承并不是个别现象,查士丁尼登基也是军队左右的结果。

“查士丁尼(公元527 - 565)皇帝出生在萨迪卡(现代索菲亚)废墟附近,一个不知名的居住在一片荒野中的野蛮民族家庭……在伊索里亚和波斯战争中长时间建立下的显著功勋可能无助于使人们不会忘记查士丁的名字;但它们却保证了他在50年时光内,逐步在军队里的提升——军团司令官、伯爵、将军、荣获元老称号和皇帝卫队的指挥权,这卫队,在阿纳斯塔修斯被从这个世界消除的重大危机时刻,始终把他看作他们的首领,一致服从。他所扶植和使之富有的亲属全都排除在皇座之外;统治着皇宫内院的太监阿曼提乌斯早已暗中决定将皇冠加在他所培植的一个最卑鄙无耻的人物的头上。为了取得卫队官兵的同意,已将一大笔专为此一目的的捐赠交托在他们的最高司令官手中。但查士丁却奸诈地利用这一重大的有利条件为自己钻营;而由于并无任何一个竞争者出头,这个达西亚农民,在全体深知他勇而不暴的士兵的一致同意下,被加上了紫袍”,[14]登上了皇帝的宝座。

“这个可敬的名称(元老院——引者注)似乎便使得它的每一个成员都能掌握国家的命脉,并能左右皇位的更替。软弱的阿纳斯塔修斯纵容强有力的政府堕落成为形式上或实质上已成寡头政治的政府,而那些已获得元老称号的军官则完全成了他们的私有卫队的首领,而这群老兵凭借他们的武器和号召力,便可以在一个动乱时期指定东部皇位的继承人。”[15]

在塞维鲁王朝覆灭后,政局陷入长期混乱。有的军团和行省甚至各自拥立皇帝,竟然出现所谓三十僭主。在罗马西部形成了包括高卢、西班牙和不列颠在内的高卢帝国(公元259273),在罗马东部产生了帕尔米拉帝国(公元262272年,位于叙利亚和美索不达米亚之间)。彼此互相残杀,而君士坦丁一世,为了保住自己帝位,不惜处死自己儿子。

君士坦丁与他年轻时的合法爱侣密涅维娜生下一个儿子,名叫克里斯普斯。17岁时就被授与恺撒称号并被赋与管辖高卢各行省的权力。在内战中,特别在强攻李锡尼具有优势舰队全力固守赫敕海峡海战充中立下赫赫战功受到朝臣、军队和人民的欢呼和拥戴。但儿子的辉煌立刻引起老迈的君士坦丁的不安:

“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人民的爱戴很快就引起了君士坦丁的注意。不论作为父亲还是国王,他不能容忍这样一个与自己处于平等地位的人存在。但他并没有用信赖和使他感恩的做法来确保儿子对自己的忠诚,却是决心要阻止无法实现的野心可能引发的越轨行为。”

于是,君士坦丁毫不犹豫地将功高盖主的儿子处死:

“就在这节日期间,不幸的克里斯普斯被皇帝下令逮捕了,他放下了父亲的柔情,却并没有主持法官的公正。审讯极为草率而且是秘密进行的;看来他也感到让罗马人全都看到这位年轻王子的厄运未免有失体面。他被押解到伊斯的里亚的波拉去,在那里不久便或者被刽子手杀害,或者被用较温和的办法给毒死了。

态度和蔼可亲的青年恺撒李锡尼也因克里斯普斯的事受到株连;君士坦丁最喜爱的妹妹痛哭流涕哀求他保留她的这个除了他的地位别无罪过的儿子的性命,也完全没能动摇他的顽固的妒心;她在儿子死后很快也就死去了。”[16]

 最后,他的帝位传给了克里斯普斯的弟弟。

总结罗马帝位的传承方式就是:世袭+卖卖+内战。

(三)、维护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帝国的“棱镜计划”与特务统治

今年最令人瞩目的新闻之一是斯诺登曝光美国国家安全局以“保卫国家安全”,“反恐”为由的监控全球各国,抱括普通民众的棱镜计划。然而早在罗马帝国时候,帝国已经实施了罗马版的“棱镜计划”。

“大批道路的修建以及驿站的建立大大方便了朝廷与各省之间的频繁交往。但是这些有用的设施却有时被滥加利用,造成令人不能容忍的弊端。总共雇用了二三百名驿站员或信差在办公室长官的管辖之下工作,负责通报每年选定的执政官的名册,以及皇帝的敕令或战争得胜的消息。

他们不知不觉中竟然擅自报导他们所见到的某些行政官员或某些普通公民的所作所为,因而很快便被看作是君王的耳目和人民的祸害。在一种软弱无力的有害统治的影响之下,使他们的人数令人难以置信地增加到了一万人,他们完全不顾当时虽然无力却也三令五申告诫他们的法令,竟把那有利可图的驿站业务变成了掠夺性的压榨工具。

这些经常与皇宫有联系的密探,在常常能得到好处和奖励的鼓舞下,急切希望能发现某种在进行中的叛乱计划,从轻微的甚至暗藏的不满到打算进行公开叛乱的准备活动。他们的不可侵犯的貌似热忱的面具遮掩住了他们对真理和正义的随意践踏或罪恶的歪曲。他们可以把诬陷的毒箭随意对准任何一个有罪或清白无辜的人的胸膛,只因为他惹怒了他们,或不肯花钱买得他们的沉默。

每一个或许出生于叙利亚或者出生于不列颠的忠诚臣民都有被戴上镣铐拉到米兰或君士坦丁堡的法庭上去的危险,或至少会有遭到某种厄运的恐惧;在那里他们将面对那些拥有特权的告密者的罪恶诬陷,为自己的身家性命进行辩解。而按当时采取的一般法律程序,只有绝对的必须才能容许辩解;如果定罪的证据不足,完全可以随意使用酷刑以求得到补充。这种罪恶的一般称之为审判委员会带有很大欺骗性的危险的实验在古罗马的司法界虽允许存在,但并未得到公开承认。”[17]

“各省行政官员的行为并不受罗马城的行为准则或罗马人民严格的信条的约束。他们发现酷刑的使用不仅限于对付东部暴君统治下的奴隶,还用于对付只服从受宪法制约的君主的马其顿人;用于靠自由经商而兴盛起来的罗得岛人,甚至还用于对付维护并提高人的尊严的雅典人。由于各省居民的默许,使得各地总督获得了,或者说夺得了随意使用残酷刑具的权力,从强使一些游民或贫民罪犯交代出他们的罪行,直至逐渐发展到完全混淆了等级界线,完全置罗马公民的基本权利于不顾。”[18]

奴隶制的罗马从来没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却实现了酷刑面前人人平等。

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一条早就规定:

“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但是,此时的罗马已无视此规定,实行了严重侵犯人权的特务统治。

罗马帝国为何采用如此特务统治呢?

为了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

早在共和时代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十六条规定:

“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在第九表 《公法》第五条规定:

“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由此可见,罗马将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看成是高于一切的,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这条高压线,甚至不惜实施特务统治。

 “这帝国的新的司法制度却又加进了一条致命的原则,那便是只要一牵涉到叛国罪,其中包括律师经过深文周纳证明某人对皇帝或共和国怀有敌意,那一切特权便全都无效了,那所有的人的地位也便一律变得同样可悲了。

由于不容怀疑,皇帝的安全比任何公正和人道的考虑都更为重要得多,因而老人的尊严和青年的无知全都同样被置于最残酷的刑罚之下了。这种无端被告密,被指控为一项全出臆造的犯罪活动的同谋者,或仅仅是被指控为见证人的恐惧永远悬在罗马世界一些主要公民的心头。”[19]

当然,特务统治的结果是大量的冤假错案,是对人权的践踏。

以上我们大致介绍了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已经占用了读者宝贵的时间,如果我再用一些篇幅引用大量读者熟悉的中国现实政治制度来与之比较,实在是有辱读者的智慧与见识。中国现在的政治制度是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不是不如上述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读者自会有自己的判断,只有王石这样的无知,或无耻的人才会不负责任的讲出这些骗人的鬼话。所以,请读者见谅,恕不再一一比较。

二、      罗马法:将罗马人的侵略强盗行径合法化的法律

罗马法律指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所制定的全部法律的总称。被称为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抱括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法在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对后世西方法律制度影响很大,特别是大陆法系影响尤为重大。欧洲大陆正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西方法学家常常宣称罗马法中蕴涵着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理念与精神,具有超越时间,地域、国家与民族的普世价值。

罗马法对欧洲法律、甚至世界法律的重大影响是客观的。但是说罗马法中所蕴涵着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理念与精神就与历史很不相符了。因为,罗马法虽然为后来西方法律提供了思想原则与形式范例,但是,罗马法其本质与实施是将罗马人的侵略强盗行径合法化的法律,并且所谓人人平等仅仅是公民有限的平等,因为在罗马法中,奴隶、妇女甚至家庭子女都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没有公民权。西方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生而平等”,而罗马法将奴隶、妇女和子女等人都不视为“人”,他们和公民之间没有任何平等可言,因此,罗马法是违背自然法天理大道的,罗马法哪有真正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普世价值呢?

(一)、践踏人类普遍遵守的“首先占用”原则的产权制度

人类的财物所有权是如何起源的?

世界各民族的历史表明,是人类最早的劳动与基于劳动的“首先占有”。通俗的说就是对无主土地财产等遵守“先来后到”的原则:

“最早的物权在于偶然或真正的‘先期占有’,……所有的材料只要他花时间和劳力,产生新的形式,就属于他所有。猎人靠着自己的体力和技巧,制服或杀死森林里的猎物,他那饥饿的兄弟不能从他手里强行索取,这种做法也没有什么不公正的地方。……要是他把一块土地圈起来耕种,生产食物供给牲口和他自己,是荒原成为肥沃的农地,运用种子、肥料和劳动创造新价值,在周而复始的岁月里辛勤工作,非常艰苦的赚取所生产的作物,这是他应得的报酬。……殖民地会成长而土地面积维持不变,人类应该平等继承的公共权利,会被大胆而狡诈的分子所独占,这时猜忌的主人会用地标围住土地和森林。

罗马法特别对这一点加以推崇。对于地面、空中和水里的野兽,确实‘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20]

吉本对‘首先占用’原则的描述是客观的,但对罗马法的评价存在自相矛盾,因为他的记载表明罗马法实际上并不尊重这个原则:

“罗马最早的区域只有沿着台伯河长达数哩的森林好草原,内部交易无法增加国家的财富。带着敌意的第一个占领者可以合法据有外人或敌人的财富,战争成为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使得城市更富有。只要拿子孙的生命作代价,就可以换取福尔西人的绵羊、不列颠的奴隶以及亚洲王国的宝石和黄金。”[21]

既然罗马法遵循“‘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那么,罗马人凭什么去占领其他民族、国家人民通过劳动,并已经首先占用的土地,森林等各种财富呢?凭什么说罗马人的占领行为是合乎“‘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的呢?

只有一种解释,罗马法是保护罗马人侵略的法律,罗马法在本质上并不尊重人类普遍遵守的基于劳动之上的“首先占用”原则。罗马法无论被吹捧得何等天花乱坠,其本质不过首先就是践踏人类基于劳动之上的“首先占用”原则的法律,是一部将罗马人的侵略强盗行径合法化的法律,是使罗马人无耻的祸害天下来安定国内的军国主义经济模式合法化的法律。

罗马人通过罗马法将自己的强盗行径合法化以后,一国的强盗野兽就穿上了依法治国的文明人的外衣,就像当今的黑帮、贪官污吏和奸商们洗钱一样,将他们抢来的满身血污的财产通过市场交易洗白,将其杀人抢劫的罪恶掩盖,成为合法的干净的没有原罪的财产:

“早在查士丁尼时代以前,有些古老的法律用语不是意义改变就是被人遗忘,像是将这些抢到的战利品,用‘原主’(manceps)或‘担保’(mancipium)的称呼与其他财物相区别。无论他们将这些物品出售或是释放,买主必须获得保证,这些财物是来自敌人而不是来自同胞所有。……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动产的时效性获得权是一年,不动产是两年,就可以废止主人的所有权,如果实际所有人经过公正的交易从某人处获得,而他又相信那个人是合法的物主,像这种凭良心和诚信不公正行为还是很合于理性,没有混杂着欺骗或外力,对于一个小共和国的成员很少会产生损害。”[22]

于是,明明是侵略抢夺而来的非法财产,现在变成的合法财产,受到罗马法律的保护了。

(二)、罗马法没有保住普通公民的产权,保护了大土地兼并

罗马法在漂白了抢来的财产以后,通过法律来规定获得漂白财富产权的方式是交易买卖。《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一条规定:

“凡依“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但罗马法对于产权拥有者的拥有时间规定很短。

《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动产的时效性获得权是一年,不动产是两年,就可以废止主人的所有权

当然后来逐渐延长,查士丁尼则将这些权利予延长到三到二十年:

“查士丁尼决定的期限分别为三年、十年或二十年,更适合大帝国的范围。只有提到法定时效的年限,法学家才会区别真正和个人的财物,他们所认定的一般财产权观念就是简单、不变和绝对主权。有关使用、收益和役权这些从属的反对或例外,在运用时会让邻人在土地或房屋上受惠,法学教授对这些详尽的解释。同样就是这些法学家用形而上的微妙方法,对财产的主张权利进行研究,财产主权之所以发生改变,是处于资产的混淆、分离和变质。”[23]

但是,罗马法最后实际也并没有能够保护广大普通罗马公民的产权。因为,大资本利用罗马法,用合法买卖加非法抢占罗马平民财产等手段,最后将普通公民的土地等财产几乎剥夺干净:

“意大利的土地本来已分给那些自由的、贫穷的家庭,渐渐却被贪婪的贵族买去或强占;因而据测算,在共和国衰亡前的那段时期,具有独立生活资料的市民仅只有2000多人了。”[24]偌大一个意大利(现在的意大利面积301338平方公里)仅仅两千多人就把其土地全部占完,土地兼并与集中是何等严重?!有多少罗马公民沦为无产者?

请读者朋友回想一下,我在上篇文章《说罗马制度,看王石言论多荒谬》中介绍罗马土地制度的时候时介绍道,罗马是“侵略战争获得土地,国有民营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但由于罗马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所以,此时罗马大资本兼并的土地得到罗马法的保护,资产者富可敌国是合法的,无产者一无所有也是合法的了。

谁要反抗,谁就是违法,谁就必然受到罗马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合法的制裁与镇压,合法的处以死刑。

也许,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听懂王石所说中国的制度不如两千多年前的罗马了。因为,在王石们看来,中国的土地就没有私有化,于是,他们希望彻底全面私有化,好像罗马的大资产者们一样跑马圈地,把天下百姓赖以生存的土地都圈到他们的名下,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财产权高于人的生命权:破产者命运坐牢、处死、当奴隶

由于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人的生命就一点不神圣,与神圣财产财产比较更是可以合法侵犯,其最突出的是对破产者非人性的残酷处罚。

“提到《十二铜表法》对破产债务人极其残酷的处罚……等到债务在法庭确定和宣布以后,负债的罗马人获得三十天的延缓期限,然后置于市民同胞的权力之下,被关进私人监牢,……身上可能捆绑十五磅重的锁链。他所处的不幸状况要到市场上去展示三次,恳求他的朋友和同胞给予怜悯和帮助。等到六十天的期限结束,要用丧失自由或生命来偿还债务。破产的债务人不是处死,就是卖到台伯河以外,成为异国的奴隶。如果几名债权人同样固执而且毫无恻隐之心,他们可以合法肢解他的身体,用可怕的分尸报复得到满足。”[25]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篇规定如下:

……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镣铐)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如果按《十二铜表法》执行,凯撒当年由于政治费用弄得资不抵债,他的命运也就不外乎被杀肢解或卖身为奴隶了。幸好在公元前326年,经平民斗争,波特利乌斯新法改革废止罗马公民内部的债务奴役制度才得以幸免。但是,凯撒还是被债权人稽留在罗马城中:

“恺撒已当选为西班牙的大法官,但是他被他的债权人稽留在罗马城中,因为由于他的政治费用,他所负的债务远不是他所能还清的。据说,他需要2,500 万塞斯退斯(25000 英镑。——英译者)才可以还清所有的债务。但是他尽可能地和那些稽留他的债权人商量好,然后到西班牙去了。”[26]

由于克拉苏的政治投资——担保,他才得以到西班牙走马上任。

除了债务奴隶,罗马公民实际还存在一种家内奴隶制。在罗马法中,父权对于子女至高无上,子女就是家长的财产,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资格。《十二铜表法》第四表《家长权》规定: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由此可见,《十二铜表法》对私有财产看得多么神圣不可侵犯,而人的生命,甚至亲生子女的生命是何等的轻贱,是何等的反人性与残暴。

一直到公元3世纪Caracalla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法学家Ulpian通过法律改革,才禁止了父母将自己孩子卖为奴隶的行为。

在废除《十二铜表法》规定产生的罗马公民债务奴隶制以后,结果又走向了反面极端,即罗马贵族想方设法借钱过奢侈糜烂的生活,欠债以后又无耻的万般耍赖,拒不还债:

“奢侈无度必然带来的严酷的惩罚常常使得那些伟大人物不惜采用一些最下流的计谋。在他们要向人借钱的时候,他们会像喜剧中的奴隶那样不惜低三下四、卑躬屈节;但在让他们还账的时候,他们又会像赫耳枯勒斯的子孙们一样软硬兼施地求饶。

如果要账的逼要不休,他们便会找到一个能信得过的狗腿子,让他控告这位不客气的债主曾经投毒杀人或使用过妖术,把他送进监牢,而且他若不肯签署一份放弃全部债务的声明便不用想从监狱里出来。

这种降低罗马人道德品质的罪恶行径还掺杂着一些降低他们的理解能力的幼稚的迷信。他们完全相信肠卜师们通过观看牺牲的内脏作出的关于他们未来将如何伟大和显贵的预言;他们中有很多人,在没有根据占星学的规定,认真弄清水星的位置和月亮的状态之前,便决不肯洗浴、进食或在公众面前露面。”[27]

这就是罗马贵族们履行法律的大致情况:奢侈+负债+抵赖+诬陷+迷信。于是,罗马债务人变成了无赖,成立有恃无恐的大爷,债权人成立有罪的小心翼翼的孙子。

(四)、罗马法维护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制度:奴隶制度

罗马法虽然分别在公元前326年废除了罗马公民的债务奴隶制度,在三世纪废除了家内奴隶制,但是,并没有废除非罗马公民的奴隶制度。因此罗马法依然维护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制度:奴隶制度。

打不完的战争,就掳掠来无尽的战俘奴隶,形成繁荣的奴隶市场。在罗马广阔的国土上,到处都有这种罪恶的买卖。在罗马城,平均每天有2000多奴隶成交。战俘奴隶高峰时数以十万计,奴隶市场上日达万人。爱琴海上的提洛岛著名的奴隶贸易中心,每天被卖掉的奴隶,人数更多。手工业作坊中的奴隶人数,少者十余人,多者上百人。

罪恶的奴隶制度,罗马法到帝国灭亡也没有废除。

(五)、《十二铜表法》:保护贵族财富的等级婚姻制度

由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十二铜表法》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规定:

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

这条法律对平民的歧视后来收到西塞罗等法学家批评:“他们又补充了两条极不公正的法律,以一条极不人道的法案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虽然通常甚至允许与外国人结婚。”[28]

据李维记载,公元前445年通过的《卡努里乌斯法》废除了《十二铜表法》中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法令。从保民官卡努里乌斯与元老院的辩论中可见,李维对此规定不甚清楚,借卡努里乌斯之口发问:“如果一个贵族娶了一个平民妻 子,或者一个平民娶了一个贵族妻子,这里究竟有什么实际区别呢?请问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呢?”[29]

其实,这一条规定的目的不仅保护了贵族血统的“纯正”,还有效保护了贵族私有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使平民与贵族通婚造成贵族财产的损失。这是罗马法不平等的又一规定。

(六)、出嫁后的妇女没有财产继承权

《十二铜表法》不仅歧视平民,也歧视妇女,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等:

“市民死后所有的子孙都可以继承他的所有权,那些解除父权关系的的后代(女子出嫁或男子卖身为奴就丧失父权)除外……父方遗嘱以最近的亲等为主,可以平分遗产,但女性不能对遗产有任何合法的权利要求,任何阶层的母方亲属都被视为异乡人和外国人,按照《十二铜表法》规定没有继承权利,就连母亲和儿子的亲密关系也不例外。”[30]

(七)、公权不彰 私法泛滥成灾 平民受到严重压迫

罗马法原来的立法权主要在元老院,到帝国时期元老院就失去了这样的权力,皇帝直接立法了:朕即法律。

“哈德良是第一位运用立法权的皇帝,而且绝不加以掩饰。……这种处理方式以后的国君照用不误,要是按照哈德良很苛刻的比喻:‘皇帝的谕令和御法就像两把利斧,将古老的法律所形成的阴暗而杂乱的森林,全部清理得干干净净’。” [31]

罗马法在实施方面如何呢?

吉本考证罗马历史后记载公权不彰,私法泛滥成灾,平民受到更多的压迫:

“刑法不能发挥功能以及公权力不彰,只能靠着市民的私法审判也就是投票定讞,来维持城市的和平与公正。罪犯使得监狱人满为患,大多数人都是社会的被逐者,他们的罪行一般而言都归之于无知、贫穷和残酷的欲念。

一个卑劣的平民身为共和国的成员,依据神圣的身份获得权力而加以滥用,产生的犯罪行为会同样的穷凶极恶。但是等到罪行已经证实或许仅是涉嫌、奴隶或外乡人就会被钉上十字架,这种严峻而又实时的正义,对于罗马绝大部分民众来说,在实施时不受任何约束。每个家族都设置法堂,与法务官不同的是,可以毫无限制的家庭成员的外在行为”。[32]

到帝国时期,罗马法律文献已经丰富到十分繁杂的程度,即使到吉本考察的时候,残存的各种法律文件仍然还是堆积如墙。所以,到查士丁尼时代,他组织了法学家对繁琐的法律进行删节,但仍然十分繁杂。

“罗马法经过查士丁尼删节以后,仍旧是难解的学问,也是有利可图的职业,极为复杂的性质使得学习非常困难,加上从业人员私下运用各种手法,更是陷入十倍的黑暗之中。……获得正义竟然如此昂贵,……在不对称的压力之下,只会增加富人的影响力,使得贫民更加悲惨。

诉讼程序的进度缓慢而又耗费甚大,有钱的抗辩者居于极为有利的地位甚至不必寄希望遇上贪污的法官。……然而查士丁尼的政府把自由和奴役的缺失全部结合在一起,罗马人在复杂多样的法律和主子的任意专制之下,在那个时代受到更多的压迫。”[33]

今日中国的法律制度可能没有罗马法律那么多,那么繁杂,那么完善,但是,难道罗马法律制度比今日中国法律公平吗?中国今日有奴隶制吗?有不平等的产权制度吗?有不平等的婚姻制度吗?有歧视妇女的法律制度吗?有私设公堂吗?

三、从信仰自由到信仰专制:罗马的宗教信仰制度

(一)、罗马人的道德与缺失:法官枉法 讼棍横行

道德是扬善惩恶的社会行为规范与习俗,虽不一定成文,但是被普遍接受与遵守,因此具有习惯法的属性。大致包括政治道德、社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几大部分。例如中国的“礼义廉耻、诚实受信,公平正义”就是社会道德,“仁慈道义”就是政治道德,“忠恕孝悌”就是家庭伦理道德等等。

如果要想用中国的道德观念在古罗马找寻相似的道德观念,多半会落空。

那么,罗马人没有道德吗?

罗马人有。

就是所谓“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主德。

什么是智慧,西塞罗认为“理性,当其得以完全成长并完善时,就被正确的称为智慧。” [34]在中国道德观念看来,智慧不应该属于道德范畴,而是属于智力(智商)的范畴,就是基于聪明又高于聪明的意思。

勇敢也不属于道德范畴,而是属于个性精神范畴。但是,我们不能用中国文明的标准要求古罗马人。因为,古罗马人从建国开始就干的是打仗侵略他国,杀害其他民族人民的营生,甚至罗马漂亮的萨宾女人也是抢来的[35]。杀人放火,抢夺女人,抢占土地财产不勇敢行吗?不聪明狡猾(智慧)行吗?

仁慈道义与罗马人何干?礼义廉耻与罗马人何干?

《十二铜表法》《第四表》明文规定亲生子女可以三次出卖为奴,可以令作苦役、可以杀死,“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忠恕孝悌的伦理道德与这些野兽般的罗马人何干?

所以,我们理解了罗马人为何把智慧与勇敢当做道德观念标准了。这真应了中国那句俗话:盗亦有道。

不过,其实罗马人这句话都不配。因为中国的义盗们常常作的是杀恶富,济贫民,替天行道的事。而罗马人干的恰恰是中国道义所不齿的事:从偷鸡摸狗到明火执仗抢夺他人,再到组织大军抢夺他国人民,祸乱天下来肥美自己。

那么“节制”呢?由于古代东西方生产力都不发达,所以要求人们“节制”欲望消费算是东西方道德共识了。当然,罗马人抢来天下那么对财富以后,节制就仅仅是平民而已,实际上罗马贵族们早就奢侈得无以复加了。

那么“正义”呢?这是东西方道德有分歧的共识。

共识是字面的意思:公平正义。

本质的分歧是:罗马人认为,他们是万神之神朱庇特的后代与选民,是世界天然的统治者,因此侵略杀害其他不文明的“蛮族”人民是正义的。

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 “应当让希腊人来统治野蛮人。似乎野蛮人和奴隶在本性上是一致的”。[36]深受希腊影响的罗马人继承了这样的观念,不过他们把希腊人踩在脚下,认为罗马人才应该统治世界。西塞罗就直接煽动罗马人统治世界:

“智慧还鼓励我们去统治尽可能多的臣民,享受快乐,变得富有,成为统治者和主人”。[37]

 “现在所有的人都接受了理性,因此所有的人都接受了正义。”[38]

既然西塞罗认为“理性,当其得以完全成长并完善时,就被正确的称为智慧”,“接受理性就是正义”等于说“接受罗马人的智慧就是正义,接受罗马人的统治就是正义”。

这是真正的强盗逻辑!强盗的道德!

这种强盗逻辑与强盗道德被现代军国主义继承,所以希特勒说日耳曼人最优秀,应该统治世界,日本军国主义也背祖忘宗,接受西方邪说脱亚入欧,认为日本人最优秀,应该统治亚洲。可笑的是,东西方军国主义者都被彻底打败,成为历史的罪人与小丑。

中国人自信,基本不信神,也就不需要像罗马人傍朱庇特,希伯来人傍上帝来为自己壮胆(不幸是最近有王石傍上帝来为自己壮胆),因此,中国的正义观就不是罗马强盗强词夺理的把自己的侵略说成是正义的正义观,反之,是将他们这种行径看成是不正义,制止侵略才是正义。所以孟子强烈谴责春秋各国互相之间的侵略战争,直说“春秋无义战”。[39]

在中国强大的正义道德原则之下,所有正义之师的战争必定是制止侵略与暴政的战争。在正义强大威力威慑之下,即使为了私利的人都将自己非正义行为乔装美化为正义之举。

道德是戒恶守善。虽然罗马不乏关于道德的论述(例如西塞罗),由此可见,罗马人在非战争状态的生活常态下几乎没有什么道德的。我们还是举例说明吧:

“十人委员会粗糙的法律将所有仓卒的侮辱一视同仁,只要不打断对方的手臂,攻击者要接25个阿斯(asses的普通处分。……有钱的罗马人无礼之极,竟将违法和补偿《十二铜表法》的条款当成最廉价的娱乐。维拉提乌斯(Veratius)跑过大街去打一个信差的脸,受辱的人根本没有冒犯他,于是引起群情骚动,追随在他身边的会计按照法律规定,马上付出25个铜板,照现在的币值不过一个先令而已,使得大家无话可说,愤怒的情绪只有平息下来。”[40]

    罗马富人就这样肆无忌惮的合法的侮辱一个与他没有任何恩仇的平民,侵犯人权。但是,他已经依照罗马法律支付了25个铜板,完备的罗马法律再不能有何作为了。

法律缺失的地方往往就应该是道德约束发挥作用的地方,但是显然由于罗马没有相应的道德制约,所以富人就可以继续玩他这种廉价的娱乐游戏了。

同样,由于道德缺失,法律至上,“法律无禁皆可行”,于是罗马的法官讼棍们可继续玩弄法律,以至于严重司法腐败了:

   “所有的行政官员都来自法律工作这个行业。……在这个早已被五花八门的法令、技艺和罪恶所败坏的庞大的帝国中,他们并不缺乏无穷的就业机会。……在法庭的实际工作中,这些人总把说理看成是一种争辩的工具;他们全根据自身的利益来解释法律;这种有害的风气,在他们公开处理国家司法事务时,可能成为他们的性格的一部分。”[41]

“到了罗马帝国司法制度的衰落时期,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一次普通提升都充满了种种营私舞弊的迹象。……他们不是靠技巧,而是靠诡诈在经营一项下流的罪恶业务。他们中有些设法钻到别人家里去,目的是要挑起不和,引起诉讼,以便为自己或自己的哥儿们大捞一笔作准备。还有一些把自己关在住房中,为了摆出一副大律师的架子,竟对自己的富有的当事人把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说得天花乱坠,弄得他对事情的简单真相都完全糊里糊涂,或者添枝加叶,把一件决无道理的事说得头头是道。

这些辩护士组成了一个十分体面的人人尽知的特殊阶级,他们的喋喋不休、夸夸其谈的空论充满了整个法庭。他们对公正的名声不感兴趣,大多数被人称作无知的行同土匪的法律指导,他们把他们的当事人带进一个高额花销、拖延时间和接连失望的迷宫,然后,在受过几年无聊的折磨,他们的耐心和财产都已差不多到了尽头的时候,最后便把他们一脚踢开。”[42] 讼棍们如此横行,法律普遍失效,与法官们枉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当党派的倾轧遍及国内外,激起各种恶行,逐渐感到法律已经丧失效用。西塞罗时代每个朋友市民都享受的无政府状况下的特权。共和国每个行政首长都受到诱惑要掌握国王的权柄,……经过三年毫无顾忌的色欲、劫掠和酷虐以后,西西里暴君维雷斯只能被判决金钱偿还三十万磅,这样一来使得法律、法官甚至原告都感到满意。维雷斯等于只退还所得不过十三分之一而已,就能全身而退,过着奢侈豪华的放荡生活。”[43]

这就是罗马缺失道德与道德治理,单一的法律治理引致司法从业者没有职业道德的结果:法官枉法,讼棍横行。

罗马人严重缺失非战争状态下,即常态生活的政治、社会和家庭的道德规范。罗马人需要,但罗马人没有形成。

基督教的兴起为罗马提供了生活常态下的道德规范。

(二)、罗马需要的正是基督教可以给予的:填补罗马道德缺

罗马人信仰宗教神灵。在基督教兴起以前信仰以朱庇特统领的各种神灵,抱括被征服地的各种神灵大约有30万个神灵。因此罗马是信仰多神宗教。

1、罗马多神教先天基因缺陷  “摩西十诫”排斥异己的基因 

多神教的神灵虽然多大30万个,但是其功能只是提供了为满足罗马人内心卑贱心理需要保佑的祈祷机制,通过丰富多彩的,不断的祭祀与娱乐神灵和自己,让自己成为众神保护的对象,众神的选民。

“多神教信徒的宗教情绪是多么彼此各异、多么松散和多么没有定准。他们几乎是毫无控制地听任自己随着迷信的幻想的自然趋势浮沉。他们的生活和处境中的偶然情况决定他们的虔诚的对象和程度;只要他们的崇拜始终可以如此接连滥用在一千个神灵的身上,那他们的心也便几乎不可能对其中任何一位真具有真诚的或生动的感情。”[44]

但是,罗马多神教从来没有形成倾诉与对自己罪恶悔过自新,自我救赎的机制。更没有形成非宗教非战争日常状态下统一的道德行为规范。

但基督教具有这种机制,并且为非宗教活动状态下的生活提供了可能统一的道德行为规范。基本的规范就是基督教《圣经》中的“摩西十诫”:

1、 我是耶和华, 你们唯一的上帝;2、不可制造并崇拜偶像;3、不可妄称上帝的名;4、要守安息日5、要孝敬父母;6、不可谋杀;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做假证;10、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牛驴和财物。

从摩西十诫可见,第三道第十诫都为人们的非宗教非战争状态日常生活提供了自觉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

但是,从第一和第二戒可见,摩西十诫具有极其强烈的排斥异己的基因。这是人类不断的文明冲突的祸根之一。

2   上帝战胜朱庇特  基督教征服罗马

“摩西十诫”本来是犹太教的戒律。但是由于犹太人基于坚守“摩西十诫”形成的强烈的排他性,使他们形成了对其他民族的极端的排斥:

“他们赖以保持他们的特殊宗教仪式的沉静、顽劣的脾气及其不友好态度似乎表明他们是一个特殊的种族,不惜公开承认,或毫不掩饰,他们对人类其余部分的不可调和的憎恨。”

“他们对于摩西戒律坚信不疑的程度,不次于他们对外来宗教的憎恶。宗教狂热和虔诚的细流,如逼入一条狭窄的通道,也会猛力奔流,有时甚至被激成一股巨浪。”[45]也因此受到其他民族几乎是共同的排挤打击。

 “他们的一些特殊的节日、只食某些特殊肉类以及其它一些无关紧要但十分繁琐的生活细节,都使其它的民族十分厌恶和反感,而那些民族的不同习惯和偏见他们又绝对反对。仅仅是那个痛苦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割礼一项,就完全足以拒绝一个志愿皈依者于犹太教礼拜堂的大门之外。在这种情况下,用摩西的戒律的力量武装自己,而又从它的桎梏中解脱出来的基督教便在世界范围内应运而生了。”[46]

显然,犹太教虽然提供了生活常态下的行为道德规范,但是不近俗世人情的教规,极端的排他性,使其非犹太人不可能加入,于是成就了借鉴犹太教摩西十诫的基督教,由于基督教的开放性为罗马提供了统一的道德行为规范。

 “他们(基督徒——引者注)的严肃的独居生活使他们憎恶当时人的骄奢,而习惯于奉行廉正、淡泊、俭朴,以及一切平凡的家庭美德。由于大部分教徒都从事某种行业或职业,他们便有责任以最大的诚实和最公平的交易方式,消除世俗的人对他们的外表的圣洁极易产生的怀疑。世人对他们的鄙视锻炼了他们的谦虚、温和和忍耐的习惯。他们愈是受到迫害,便愈是紧密地彼此团结在一起。他们之间的互相关怀和毫无猜忌的信赖使许多非基督教徒都十分感佩。”[47]

“基督教的朋友们可以毫无愧色地承认,许多最出色的圣徒,在受洗以前,都是最不可救药的罪人。那些过去在尘世上,虽不够完善,却一直遵循着仁爱、宽厚的原则的人,现在从自己行为端正的意识中便可以得到一种恬静的满足,并进而使他们再不易受到那种忽然暴发出来的羞愧、悲伤和恐惧情绪的侵扰,而正是这种情绪促成了许多激动人心的突然的皈依。福音教的教士,效法他们的神圣的主子,对于那些因过去的罪恶行为受到良心谴责,而且常常是自食其果的男人,尤其是女人,并不采取鄙弃的态度。当他们一旦从罪恶和迷信中挣脱出来,并看到光荣的永生的时候,他们便会决心不仅终生致力于善行而且将终生忏悔。追求完美将成为他们的灵魂的主导情绪。谁都知道,理智只关心冷漠无情的平庸,而我们的热情,却促使我们以勇猛的步伐跨越过两个最遥远的极端中的空间。”[48]

基督教还为所有人提供了改过从善的诱导与渠道,这也是多神教缺少的。所以,基督教为罗马提供了道德行为规范,上帝耶和华战胜了罗马万神之神朱庇特,征服了罗马。

3、 从宗教信仰自由到宗教信仰专制:文明冲突的种子

基督教在公元313年因颁布的米兰敕令被定为罗马国教。

但正是由于基督教被定为国教,罗马的宗教政策与制度就从信仰多神教时期的信仰自由变成了信仰专制。由于摩西十诫的第一条与第二条规定,也使基督教与罗马人在获得常态生活道德准则的同时,继承了犹太教极端的排他性,凡是不信仰基督教的人和民族都被视为异教徒,都是属于基督教和罗马的敌人,于是给许多人带来深重的灾难。

“任何与偶像的制作或装饰有丝毫关系的技术或行业都属罪恶的偶像崇拜活动;这可是一个严厉的判决,因为这将使得社会中从事自由职业或手工业行业的绝大部分人都陷入永恒的苦难之中。”[49]

基督教获得了权势,教会的管理者也开始全面的腐败:

“这些不忠实的管事,有的把大量教会的财富用以买得肉体上的享乐,有的利用它谋取私利,或任意盗用,或利用它大放高利贷。但是,只要教民的捐献还是出于自愿,不受任何强制,那也便不可能随意滥用他们的信任,对他们的慷慨捐献的一般用途,表明教会作为一个整体仍是可信的。”[50]

后来借鉴犹太教和基督教发展起来的伊斯兰教也继承了摩西十诫,在获得道德规范的同时,也继承了信仰极端排他性特点,也将非自己宗教信仰的人视为异教徒。

于是,就有了当今世界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基于信仰教义极端排他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就有了当年十字军东征和今日不断的宗教斗争、战争,宗教政权与世俗政权的斗争,战争等等文明冲突,就有了基督教的腐败与罪恶,有了中世纪对人性的残酷压迫,对科学的残酷压迫。

罗马宗教从多神教到将基督教定为国教的过程就是宗教信仰自由到宗教信仰专制的过程。而今日中国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与开放,任何合法宗教信仰均受宪法与法律保护:

中国82《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所以,在今日中国,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都在中国存在、并健康发展,所有中国公民都享受宗教信仰的自由。

罗马帝国宗教专制政策能与之相比吗?

四、         高度集中的军国主义集权经济模式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军国主义经济模式还具有某种相对自由分散的属性,到了帝国时期,这种模式就发展为高度集中。君士坦丁为了修建君士坦丁堡新城,集中了全国的力量:

“新城的建筑工作是君士坦丁依靠他的统治势力所能找到的最优秀的人才进行的;但装饰用的作品却全都出自伯里克利和亚力山大时代最著名的大师之手。要想再使菲迪亚斯和利西波斯的天才复活,那确实超出了一位罗马皇帝力所能及的范围;然而,他们留给后代的不朽的作品却无处躲藏,全部暴露在这位专好虚荣的暴君面前,任其掠夺。然而,他们留给后代的不朽的作品却无处躲藏,全部暴露在这位专好虚荣的暴君面前,任其掠夺在他的命令之下,希腊和亚洲的许多城市的最有价值的珍宝全都被洗劫一空。”[51]

而所有国家宏观经济权力都集中到禁卫军队长的手中:

 “在禁卫军卫队长被完全剥夺掉指挥权以后,他们奉命对许多臣服的民族行使的民政管理权已足以满足一个最有能耐的大臣的野心并让他施展他的全部才能了。由于他们具有的才智,他们被委以司法和财政的最高管理权,这两项权力在国家的和平时期,几乎包括了国家和人民各自应承担的全部职责;前者的职责主要是保护遵守法律的公民,后者则是拿出自己应拿出的部分财产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钱币、公路、邮政、粮食储备、制造业等一切对帝国的繁荣有利的生产活动都受到禁卫军卫队长的控制。”[52]

“对重大公共事务的处理则完全交托给办公室长官,由他凭他的勤劳和才能去办。……在他的思想中他更为严重注意的是帝国的驿站和武器的生产。帝国只有城市34座,15座在东部,19座在西部,在这些城市都有有组织的长期雇佣的工人,生产各种各样防御性的铠甲或进攻性的武器以及军用机械;这些东西一般都先储存在兵器库中,有的也直接送往部队中去使用。”[53]

总之,帝国时期,虽然对外战争已经大大减少,农村是大领主使用奴隶与隶农并行的庄园经济,罗马军国主义经济模式发展为禁卫军控制的集权式经济模式,几乎没有任何权力的分割与制衡。

中国今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虽然掌握重要的权利与资源,但是,政府远远没有像罗马帝国那样,将经济的控制权力掌握在军队手中。在今日中国,军队主要是保卫国家安全,没有任何权力干涉、参与经济活动。

负责国计民生的政府也按职能责任划分为若干部位、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本届政府也分为25个部委和15个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四个国务院办事机构,政府实现了比较合理的分权与制约。

在管理国家经济的时候,政府主要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共同配置资源,共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是比较合理的分权,已使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成为人类经济发展的奇观。

罗马帝国军国主义集权经济模式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比简直就是相差超乎天壤云泥,何足比哉!

小结:忠于历史 客观看待现实

无论是罗马王政时代、共和时代还是帝国时代与中国今日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宗教制度等各项制度相差实在太远,太大。任何客观公正的读者只要了解这些制度就可以立判二者的优劣高下。

我们应该终于历史,客观的看待现实。不要被自己的私利偏见无知无耻引导走火入魔,说出“中国的制度不如2000年前的罗马”如此这般鬼话。



[1]西塞罗《法律篇》P.245  苏力译  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2]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三十一章《 阿拉里克对意大利的入侵》罗马人民

[3]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Ⅰ.执政官与贵族

[4]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40章《查士丁尼的统治》《彻底消灭罗马的执政官制度》

[5]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II《人民立法权的行使以及政府对法律的运用》

[6]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7]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8]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9]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10]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0章《查士丁尼的统治》

[11]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十八章《君士坦丁其人。他的家庭》《君士坦丁的家庭》

[12]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五章 《禁卫军出卖帝国》

[13]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五章 《禁卫军出卖帝国》

 

[14]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0章《查士丁尼的统治》

[15]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0章《查士丁尼的统治》

[16]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十八章《君士坦丁其人。他的家庭》《君士坦丁的家庭》

[17]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18]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19]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20]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IX、《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21]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IX、《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22]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IX、《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23]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IX、《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24]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三十一章《 阿拉里克对意大利的入侵》罗马人民

[25]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XI《罗马法的“罪行和惩处”: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区分和量刑的标准》

[26]朱庇安《罗马史》第14卷第8

[27]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三十一章《 阿拉里克对意大利的入侵》罗马贵族的品格

[28]  西塞罗:《论国家》Ⅱ,63

[29]李维:《罗马史》Ⅳ,412

[30]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 IX、《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31][]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III、《皇帝掌握立法权和司法权后罗马法律体系的建立》像齐国一样君主立法了。

[32]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XI《罗马法的“罪行和惩处”: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区分和量刑的标准》

[33]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XIII、《罗马人的自我放逐和论断的精神以及对民法的乱用》

[34]西塞罗《国家篇》P.160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2002

[35] 西塞罗《国家篇》P.61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2002

[3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第二章

[37]西塞罗《国家篇》P.100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38]西塞罗《法律篇》 P.165苏力译  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39]《孟子·尽心下》

[40]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XI《罗马法的“罪行和惩处”: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区分和量刑的标准》

[41]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42]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43]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44章《罗马的法制概念》XI《罗马法的“罪行和惩处”: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区分和量刑的标准》

[44] []吉本《罗马衰亡史》第15章《基督教兴起》Ⅴ教会管理机构的发展

[45][]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5章《基督教的兴起》Ⅰ.得之于犹太人的基督教徒的顽固的宗教狂热

[46] []吉本《罗马衰亡史》第15章《基督教兴起》Ⅰ.得之于犹太人的基督教徒的顽固的宗教狂热

[47]  []吉本《罗马衰亡史》第15章《基督教兴起》Ⅳ.首批基督教徒的严厉的道德观

[48] []吉本《罗马衰亡史》第15章《基督教兴起》Ⅳ.首批基督教徒的严厉的道德观

[49] []吉本《罗马衰亡史》第15章《基督教兴起》Ⅰ.得之于犹太人的基督教徒的顽固的宗教狂热

[50] []吉本《罗马衰亡史》第15章《基督教兴起》Ⅴ教会管理机构的发展

[51]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 君士坦丁堡的兴建

[52]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53]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第17章《新罗马》新型政府的政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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