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称,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
公布这样一个“平均工资”意义何在呢?实际上,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保险的参保缴费费率均是按照以上“平均工资”作为缴费依据的,这涉及到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险事项的新标准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按政策缴纳所有险种,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中必须统一使用一个缴费工资基数。也就是说,根据统计出来的“平均工资”将设定缴费基数,“平均工资”上涨意味着要缴纳各种保险的数额也会相应增加。更意味深长的是,纳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的公务员,不用缴纳社保费,而需要交纳社保费的私营企业职工却被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如此,年收入低于21001元的,很可能要以21001元为缴费基数,需要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用。虽然从长期来看,保险也是一种投资的渠道,但对于年收入低于2万的个人而言,短期内持有现金才能带来更高效用。而平均工资的设定,事实上可能剥夺低收入在岗职工选择现金流的权利,更不消说那些统计之外的低收入群体了。
数字与民意没有同感与共振,公众容易从质疑演变到不满的情绪。就以“平均工资”的“平均”一词而言,平均来看,所有人的工资同时增加10%,与50%的人增加20%而另外50%的人不增加,这两种情形没有区别。这就意味着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很可能被“平均”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