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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违规出口核技术最高处5倍经营额罚款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6-11-2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3: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5日电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第480号国务院令,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违法经营等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条例明确,违反条例的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有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出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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