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在河北隆化鸽子洞元代窖藏中出土了大量珍贵织物和六件文书。《文物》杂志2004年第5期发表的考古报告《河北隆化鸽子洞元代窖藏》一文刊登了文书照片和录文。①笔者此处讨论的几件文书都与社会史、经济史有关。
一、炭户的身份与管理
鸽子洞第一号文书为《元至正时期失剌斡耳朵有关九春殿炭户夏衣钱粮文书》。这件文书涉及元代炭户的身份问题和对炭户的管理制度,可补现有史料的不足。
我们先录出这件文书残存的全文,再作进一步讨论。录文中上文大段残缺用]表示,下文大段残缺用[表示。录文保留了原文的缩进,文中的标点是笔者所加。笔者的录文与考古报告的录文颇有不同,报告录文的个别问题附在表格的最后一栏。
从这段文书来看,炭户可以从政府支取衣装、钱粮。元朝实行诸色户计制度,根据政府的需要把百姓分成职能不同的各种类别。例如,普通百姓为民户;为驿站养马当差的是站户;出军马衣甲,为国作战的是军户;有专门的手工技能,替宫廷和政府进行生产的称匠户;在食盐产地为政府晒煮食盐的称灶户;等等。②按照这种不同职能的划分原则,文书中提到的炭户应是为宫廷烧炭的,更进一步说,是专门为及剌斡耳朵九春殿烧炭的。及剌斡耳朵在元代文献中又写做“失剌斡耳朵”、“昔剌斡耳朵”。这是一个蒙古语词汇,“及剌”意为“黄”,“斡耳朵”意为“大帐”,合起来的意思就是黄色的大帐。在蒙元时期,及刺斡耳朵用来特指蒙古大汗所在的宫帐。大蒙古国时期,大汗的及剌斡耳朵在漠北和林一带。到元代,蒙古皇帝的及刺斡耳朵设在上都附近。③九春殿可能是及剌斡耳朵属下的一处规模不大的宫殿,具体地点待考。
按照元朝的诸色户计政策,不同的人户有不同的户籍,彼此不能混淆。站户、军户替政府出资、服役,政府规定可以免除他们四顷土地的田赋。匠户凭手艺为生,不一定全都拥有土地。政府命令他们为国家生产,这就大量占用了工匠为自己生产谋生的时间,所以政府要定期发给匠户衣服、钱粮做为补偿。④从这个角度来看,及剌斡耳朵九春殿所属炭户的身份近似于匠户。他们也应有专门的户籍,不能随便改变身份。因为他们专门负责为宫廷烧炭,所以政府要对他们的劳动给予一定的物质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在元代,政府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匠户,组织生产。由于炭户的身份近似匠户,也一定会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他们。据《元史》记载,至元十二年(1275)元朝在大都、上都两地各设柴炭局一所,秩从六品。大德八年(1304),降为正七品。置达鲁花赤各一员,正七品;上都柴炭局设大使二员,各正七品;副使二员,正八品。上都柴炭局归宣徽院管辖,而该院正是元朝负责宫廷宗戚后勤事务的机构。⑤及剌斡耳朵九春殿的炭户应当隶属于上都柴炭局。文书中的尚付史、王大使、赵付史、石付史很可能是上都柴炭局的官员。
元代匠户的地位不高,子孙世袭为匠,不得更改。由于大量时间都在为政府生产,大部分匠户家庭的收入极为有限。政府虽然在名义上会发给匠户衣服、钱粮,但实际上经常由于政府财政困难或官员贪污而克扣不发。所以很多匠户的生活没有保障。从鸽子洞文书来看,炭户也处于同样的困境。根据文书,在至正六年(1346)每个炭户应当得到钞1定,每定为50两,可实际上每户只得到了20两,只拿到应得的2/5。⑥至正七年,每户应得7件服装,实际只得到了4件;理应得到的白米和折支粮钱全部被克扣。炭户的生存离不开衣服、粮食、钱钞这些生活必需品。政府如此大量地克扣炭户的衣服钱粮,他们的生活状况可以想见。⑦
据笔者所知,有关元代炭户的历史资料极为稀少,鸽子洞文书无疑是珍贵的第一手文献,而且它还进一步证明了元朝诸色户计政策的掠夺性和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土地典卖与实物交易
鸽子洞出土的第四号文书为《元至正廿二年王清甫典地契》,录文见下,文中无法识读的字用□表示.原文模糊而由笔者猜测的字,写在方括号内:
这件文书是很珍贵的典地契约。典地一般要规定年限,在年限之内业主(即土地的原主)可以赎回土地,如果不能赎回,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土地由典主(典人者)继续使用,直到业主能够赎回为止;另一种则是土地归典主所有。很多地方势要之家往往采用第二种方式来兼并农民的土地。一般说来,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在契约中写明。⑧王清甫这件典地契约比较特殊,契约规定如果业主有经济能力,他随时可以赎回土地,即“不作年限,白米、粟到,地归本主;如米粟不到,不计长年种佃。”这里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当时土地上仍然生长着尚未收获的粮食怎么办?很有可能在那个时代存在着一种不需写明的默契:待收获的粮食归耕种者所有。我们注意到这份契约写立的时间是十二月十三日。在兴州一带(今河北隆化)此时的庄稼早已收割干净。典出的土地属于“白地”。将来原主出米粟赎地时,肯定只能赎回“白地”。
在经济生活中,典和当的意义是不同的。“当”通常是通过质押动产的方式借贷金钱,在回赎的时候,物主除了归还原价之外,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典”则不同,它一般是通过暂时让渡不动产的使用权来筹集款项。由于在典地的期限内,典主拥有对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所以业主在回赎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王清甫典地契约就反映了这个特点。⑨
王清甫共典出了四块土地。按元朝的规定,土地典卖都要在契约里写明土地在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的位置,即所谓的“四至”。若是一块土地,契约会写:“将四至内地土典或卖与某人”;若是两块土地,则写成“八至内土地”。⑩王清甫的契约没有写出各个地块的四至,所以用了“并无至内”的字眼。依元朝法律,典卖土地契约这样写是不合法的。民间土地典卖如果履行了所有法定程序,契约上会加盖政府机构的公章,称为“红契”。契约后面会附有契本、契尾。⑾王清甫的典地契上没有任何官府印章,应是民间私下交易的白契。因为这个交易是兴州湾河川河西寨两户农民王清甫、王福元私下进行的,所以契约的写作很不严格。
据元朝法律,无论将土地典还是卖,都要首先征询亲戚、四邻的意见,他们享有典人或买人的优先权。按法规,他们应在指定时间内表明态度。只有在他们不典不买的情况下,土地才可以典卖给外人。有时由于典卖者没有普遍知会亲邻,常出现交易已经完成而亲邻出来相争的事情。在元代一旦出现这样的争执,买卖多半被裁判无效。⑿由于上述原因,这份典契中特别写明“立典契已后,如有远近房亲邻人前来争竞,并不干王福元之是(事)”。
王清甫典地契约中使用的土地面积单位是“晌”。学界一般认为“晌”成为地积单位是较晚的事情,而且与东北的满族有关。⒀从这份1362年典地契来看,以晌做土地面积单位早在元代就开始了。清代以来“晌”的实际面积并不统一,在东北地区一晌为15亩,而在西北地区,一晌则为3或5亩。⒁据《清史稿》,1晌土地为6亩。⒂梁方仲先生在统计清代山西地区土地面积时,也是按照一晌等于6亩来计算的。⒃我们目前还无法确定元代一晌土地的面积。
王清甫共典出土地10晌,得到白米9硕,粟7硕。硕就是石,合计粮食16石。王清甫典地的原因是“要钱使用,无处展兑”,可是他典地所得并不是钱钞,而是“白米玖硕、粟柒硕”。这是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这和元朝末年恶性通货膨胀有很大关系。元顺帝在至正十年(1350)发行新的至正钞,但印钞数量毫无节制,导致纸钞的信用极其低下。人们往往在贸易中舍弃纸钞,实行实物交易或采用金银等贵重金属做为货币。⒄至正二十六年(1366),泉州蒲阿友卖地价钱完全用花银计算,根本不用纸钞。⒅王清甫、王福元两人在至正二十二年(1362)典地时以粮食做为支付手段也是元末纸币失去信用的真实写照。
三、中统钞与至正钞
鸽子洞出土的第六号文书为《永昌库放支官吏俸钞帐》,录文如下:
帐目第3行“中”字后面一定会接“统钞”二字,第4行前面的阙字一定是个“中”字,完整的形式都应是“中统钞”字样。这件放支俸钞帐没有写明年代,初看起来确定它的大致时间是不可能的。但是书写帐目的纸张为我们留下了重要线索。这个放支帐的另一面印着某一年的皇历。从照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放支帐是写在这张皇历背面的,换言之,正面皇历的印刷时间要早于记帐的时间。
这张皇历记录了某一年八月到十二月五个月的首日干支、当月重要节气的时刻。这五个月的首日干支分别是乙酉、乙卯、甲申、甲寅、甲申。根据这五个连续的首日干支,我们可以确定这一年是至正二十年。⒆
这样看来,皇历背面的放支俸钞帐必定是至正二十年之后写的。这就帮助我们理解了文书里中统钞的真实含意。元顺帝从至正十年开始变更钞法,下令印造新的纸钞,可是这种新钞仍称作“中统元宝交钞”。它的图案与元朝初年印行的中统钞非常相似,最大的不同是在钞的背面加盖“至正印造元宝交钞”的印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种新的“中统钞”又被人称作“至正钞”。元初由忽必烈下令印行的“中统钞”随着新钞的出现退出流通。⒇由于鸽子洞记帐文书的时间上限是至正二十年,文书中出现的所谓“中统钞”其实是元顺帝时期的至正钞。这件原始文书把至正钞称作中统钞,证实了《元史》记载的准确性:至正钞确实被官方称为中统钞。[21]
在本文第二节我们已经提到,元朝末年出现了恶性的通货膨胀,纸币已经失去信用。从这张放支俸钞账目来看,政府仍以这种没有多少购买力的纸钞做为俸禄的支付手段。这样一来,官员的实际待遇便随着货币的贬值而不断下降。也许,他们只能靠勒索百姓或贪污受贿以弥补收入之不足吧。
小 结
河北隆化鸽子洞元代文书是有关元末社会史、经济史的宝贵资料。《文物》考古报告第三号文书的末端有作媒人的签字,很可能是一份婚书。从文书中有“大小差发”、“依理作活”、“偿”、“罚”等字样判断,它涉及的婚姻应是很不平等的。由于该文书残缺,无法深入讨论。
仅以本文重点讨论的三件文书来看,它们广泛涉及元代的炭户制度、土地典卖、通货膨胀、货币俸禄等,为我们澄清相关的历史问题提供了重要证据。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隆化县博物馆:《河北隆化鸽子洞元代窖藏》,《文物》2004年第5期,第4-25页。
②参看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台湾大学文学院1977年版;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③关于及剌斡耳朵《失刺斡耳朵》,陈高华、史卫民先生有详细的研究,参看两人合著的《元上都》,吉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21-124页。《文物》2004年第5期刊登了王大方的《从河北隆化鸽子洞元代文书谈元代的失剌斡耳朵》,亦可参看。
④参看李景林《元代的工匠》,《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5期(1981年),第44—45页;胡小鹏《元代的系官匠户》,《西北师大学报》(西北师范大学)2003年第2期,第79—80页。
⑤《元史》卷87《百官志三》,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版,第2203页。
⑥用应发的钞41定(2050两)减去剩余的24定30两(1230两)得到实际下拨的金额为820两(即16定20两)。用820两除以41户,可以计算出每户实得20两。鸽子洞文书虽然已经残缺,我们可以根据上述计算读通第7—9行的内容。
⑦元代存在大量的克扣匠户钱粮、衣装现象,参看上引胡小鹏《元代的系官匠产》,第81页。
⑧鸽子洞第五号契约也是一件典地契约。该文书共五行,末行是“恐后无凭,故立此典地”(下缺),可见这是一份典地契约。它的第一行有“限年月钱到归赎”等文字,显然对回赎有时间限制。由于文书残缺过甚,此处无法讨论。
⑨可参看刘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8期(1984年),第28页的第二号典地契;泰定元年刊本《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集卷11《公私备用》所收“典买田地契式”关于典地是这样写的:“典云:约限三冬,备元钞取赎,如未有钞取赎,依元管佃。”该书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元泰定本,齐鲁书社,1995年版。
⑩参看上引刘和惠《元代徽州地契》,第28-31页。
⑾关于元代土地典卖的合法程序,参看陈高华《元代土地典卖的过程和文契》,《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35—48页。
⑿参看《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卷19《户部五》“典卖”各条。该书用台北故宫博物院1972年影印元刻本。
⒀参看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收入梁方仲编《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28页。
⒁参看徐中舒主编《汉语大字典》第一卷,四川辞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439-440页。
⒂《清史稿》卷120《食货志一》“田制”条、卷308《杨超曾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版,第3494、10568页。
⒃参看上引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编表61”,第381页,注释9。
⒄参看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435页。
⒅施一揆《元代地契》,《历史研究》1957年第9期,第81页。
⒆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57页。
⒇上引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430-431页。
[21]《元史》卷42《顺帝纪五》,第889、894页;卷43《顺帝纪六》,第907页;卷97《食货志五·钞法》,第24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