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天下是最大的经济组织,那么家庭是最小的经济组织,与个人的经济关系最近。只要家庭存在,个人永远不能使他的经济生活绝对独立。因此,在影响经济生活方面家庭是很重要的。当我们用家庭这个概念时,意味着至少有两代人,虽然主要的生产成员只是一代人。比如,一个家就是一对夫妇,但可能还有年迈的父母或年幼的孩子,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可能同时包括三代人。无论如何,如果有孩子,那就必然有两代人。所以我们不妨从两个角度考察作为经济组织的家庭,即夫妇关系和父子关系。《中庸》描写了孔子想象中的家庭幸福生活。首先它引用了《诗经》中的一首诗:“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帑”【1】然后引述了孔子对该诗的赞美:“父母其顺矣乎!”原诗只提到了妻儿和兄弟,但孔子为了使家庭的幸福生活完美又加上了父母。这就是孔子思想中的欢乐家庭。按照孔子的社会体系,夫妻关系是一切关系的起点。在所有著作中他总是将婚姻的意义置于首位,《中庸》上说:“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西方人都知道,中国人的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一个古老的风俗,与孔子的学说相吻合。当然,结合双方事先不知道彼此是否适合,这是一个缺点,但父母也不会忽视子女在这方面的意愿。这种婚姻风俗是中国传统中禁止两性婚前交往的必然结果——当然,其明显的理由不仅是防止他们不正常的交往,甚至是防止别人无端的怀疑。中国没有结婚证,也没有教堂主持婚礼,这里父母之命相当于结婚证,媒人相当于牧师和治安法官。《礼记》第九章说:“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语出《礼记·效特牲第十一》,陈焕章所引述的《礼记》版本与现在通行本不同,不分上下章——译者注)这是理想的婚姻。但在丈夫死时,如果妻子的年龄小于五十岁,她的儿子小于十五岁,夫家又没有近亲承担经济责任,那么这个寡妇就可以再嫁。因此,按照《礼记》,继子应为母亲的第二任丈夫继父服丧。在某些情况下孔子允许妇女再婚的事实说明孔教的讲究实际。是程颐(1584~1658 A.K. 或1033~1107A.D.)首先说妇女即使饿死也不能再嫁,但这不是孔子的教导。理解了结婚的过程,我们现在讨论离婚问题。按照《大戴礼记》,有七种离婚的理由(七出):(1)忤逆公婆;(2)无子;(3)通奸;(4)忌妒丈夫宠爱房中的其他妻妾;(5)麻风病人;(6)多言;(7)偷窃东西。但有另外三种情况可以推翻上述作为离婚的理由:(1)无家可以归;(2)已为公婆居丧三年;(3)丈夫本来贫贱,现在富贵了。但这些规则只是对于高官、士和庶人才全部适用;对于王子,其中六种可以成为出妻的理由,但无子这一条不能成为理由。天子则不能基于任何理由与皇后离婚,只可与之分居。这些规则甚至为当朝《大清律》所采用。因为天子、王子、还有高官没有像下层百姓那么多的离婚自由,所以他们在结婚那天不圆房。新婚妻子进门后要与丈夫分开住;三个月后,告于祖庙才被称为妻子。这段时期足够用于考察她的品行并给予训导。如果公婆和丈夫不能与之很好地相处,她可以退回娘家,而仍然是一个处女,还可以再嫁,不会有任何麻烦。这是为了双方的利益,虽然对男方更有利。但士和庶人有更多的自由离婚,所以他们在结婚的当晚就圆房,这是一个古老的风俗。禁止离婚的第三条理由(以前贫贱,现在富贵)是一个很公平的条款。但事实上,离婚常常是由经济条件引起。《诗经》中一首诗抨击了腐败的离婚风俗。卫人常常喜新厌旧,因此,诗人以弃妇的口吻作诗予以讥讽。我们从中引述几句有关经济生活的诗句:“何有何亡,黾勉求之……昔育恐育鞫,及尔颠覆。既生既育,比予于毒……宴尔新婚,以我御穷。【2】孔子反对这样的离婚,所以将此诗收入《诗经》作为警告。的确,在孔子的著作中没有关于妇女提出离婚的论述。虽然这不全公正,但在父权社会中只能是这样。在古代据乱世,如果允许妇女有权离弃她的丈夫,父权制家庭将无法建立起来,社会生活会混乱,这是妇女不能离弃丈夫的原因。不过韩非子谈到姜太公是被一个老妇人离弃的丈夫。这说明在古代,甚至远在孔子以前很久,妇女有离弃丈夫的权利。也可能是这样的:假如丈夫同意,一个妇女可以提出离婚,不过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大清律》上说,如果夫妻不和谐,两人愿意分开,这是允许的。因此,今天法律允许妻子在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但当我们说孔子的著作中没有妇女提出离婚时,我们只是指一般的情况,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妇女有绝对的权利与她的丈夫离婚。《白虎通》中说:“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3】按照《大清律》,一旦夫妻间人伦断绝,他们必须分开,不允许再在一起。由此看来,我们能看出中国人十分重视伦理关系,即使夫妻相爱,也不能再在一起。中国人视婚姻关系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予以终身维护。尽管他们的婚姻不是直接由自己作主安排的,夫妻间仍互爱,不离异。其基本原因是他们习惯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而牺牲自己的感情。第二,他们相信命的哲学,认为婚姻是先天注定,也就心满意足了。第三,社会条件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另有情人。这些是中国很少有、实际上几乎没有离婚的最重要原因。我们还必须懂得,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中国人根本不在乎形式上的法律,他们只是关注宗教和风俗规定的礼仪。她们照样视婚姻为神圣,甚至比法律认定的还要坚固。今天,除非发生通奸,几乎没有离婚——即使有,也很罕见。上面我们讨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现在我们讨论她们的经济地位,这是我们特别关注的。在家庭内部,主妇是主要工作者。首先,她必须照看孩子,《大学》中说:“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它意味着每个结了婚的妇女不经特殊训练就应懂得如何养育孩子,这是她们的责任。《礼记·内则第十二》上说:“大夫之子有食母,士之妻自养其子。”因此,虽然皇后、公主和其他贵妇可以雇保姆,但士和庶人的妻子必须自己养育孩子,这是妇女的主要职责。第二,她们必须负责食物。《诗经》上说:“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4】《易经》中说:“无攸道,在中馈”【5】这两段话充分说明了家庭主妇的主要工作。第三,她们必须负责衣物。按《礼记·内则第十二》的说法,当女孩子到十岁时,她就不再走出家门,由保姆教她如何织麻、养蚕、纺丝、编带等所有女红之事,准备将来为家人提供衣物。在古代,从皇后到庶人的妻子都要为他们的丈夫作衣服。《礼记》告诉我们皇帝自己必须是一名农夫,皇后必须是一名织女。它有三重意义:第一,显示信仰的虔诚,因为皇帝和皇后亲自准备供祭祀用的衣食;第二,它说明政治民主。因为它使皇帝和皇后不完全脱离农夫、织女的身份;第三,它说明经济生产能力,因为它使皇帝和皇后也参与物质生产。那时有一种蚕室,从在溪水中洗种、到采集桑叶、到喂蚕、到献茧给皇后,全部工作流程都由贵族妇女完成。然后皇后将一些蚕茧在一个盆子里清洗三次,着手缫丝,再将未缫完的茧分给贵族妇女让她们完成。在染色和绣花之后,制成衣服以供祭祀。这一风俗至今还存在。在《诗经》中有一首抨击周幽王及其妻的诗,讽刺她不养蚕、不织布。(作者这里说的当是《诗经·大雅·瞻印》,其中有“妇无公事,休其蚕织。”是讥刺周幽王及其宠妃褒姒的——译者注)既然即使皇后也必须养蚕织布,当然不必说一般妇女更必须负责衣物的供给了。为了说明妇女和她的丈夫一样享有尊荣的地位,这里有个很好的例子。虽然我们看到食物的准备是妇女的主要工作,但并不意味着她是厨房中的奴隶。食物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宗教祭祀,在这样的祭祀中妻子和丈夫一起参与其中。因为两人在家庭中是平等的,所以他们都要向祖先祭拜。在女孩子十岁时,她就要观摩祭祀,传递酒浆,分放淹菜、盐水于各式盆盏之中,帮助安放各种祭具。这样的教育就是为了以后担当家庭主妇的职责——如果妻子同丈夫一样参与祭祖,她的地位是多么尊荣啊!儒家有一条尊重妇女的原则。前面我们看到,这一原则清楚地显示在亲迎礼中。还有另一个例子表明对妇女经济地位的尊重。按照孔教,虽然一个妇女应为家庭操劳,但对她应以礼相待,不能仅仅为了经济利益而利用她。因此,女子新婚头三个月内允许免做任何家务。如果丈夫强迫她在此期间做事,在孔子看来这是残暴的。《诗经》中有一首诗抨击一个官吏家庭的男子让新婚妻子在此三个月期间做缝纫,上面说:“纠纠葛屦,可以履霜。掺掺女手,可以缝裳。要之襋之,好人服之。好人提提,宛然左辟。佩其象揥,维是褊心。是以为刺。”【6】诗中将新娘描写得一言一行都很美,与其制衣劳作恰成反差,明白地责难了其夫的吝啬。这个例子显示了孔子将家庭主妇置于一种可敬的地位。既然妻子与丈夫平等,夫妻被认为是同体的,因此她与丈夫荣辱与共。即使她可能没有自己的爵位,但她共享丈夫的爵位。在所有社会关系中,她的社会地位都是按照其丈夫的。关于财产的所有权。妻子财产的所有权置于丈夫的名下。如果她的丈夫死了而她没有儿子,她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如果她穷困,也可以卖掉财产维持生计。若她再婚,前夫的财产和她的嫁妆应属于前夫家,她不能将它们带走。这些在《大清律》中都有规定。但依照最近的商业法(2454 A.K. 或1903 A.D.),作妻子的或十六岁以上的女儿可以经商,并以自己的名字拥有企业,但她们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在北京商务部(现为农工商部)注册。妻子还须经过她丈夫的书面同意,同时他也不能免除可能的债务责任。父子关系是中国社会最坚强的纽带,是孔子哲学和宗教的基础。这一关系是天生的,所以父子之间的爱十分自然,没有任何其他考量。但还有一种独立于血缘而产生这类爱的东西,即“爱其类”。《礼记》上说:“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7】同类之爱是一切生物共有的感情,【8】人类尤其将之大大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建立的基础。当然,父母生了儿子,他们爱他,但为什么他们这样作?不仅是因为他是他们所生,还因为他是他们的同类。在儿子中父亲最爱最像他的那一个,最少爱最不像他的那一个。就是说,他爱自己儿子的程度取决于儿子与之相像的程度。即使是继子,虽然不是自己所生,但如果与自己相像,继父仍会爱他。同类之爱确是父子关系的基础。如能延伸这种感情而爱及全人类的,就被称为是大孝子,正如《诗经》上说:“孝子不匮,永锡尔类”【9】将这一自然之爱作为基础,孔子创立了与经济生活高度相关的孝道理论。在《孝经》中他这样概括儿子的义务:“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10】在《孝经》中有五章分别描述五个阶层的人的不同义务,即天子、诸侯、大夫、士和庶人。其中最后一章特别令人感兴趣。虽然它是孔子的道德教诲,实际上也有巨大的经济意义。他说:“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11】看到孔子将庶人之孝与经济效率等同起来是十分有趣的。前两句指生产,后两句指消费。尽管第三句与道德因素混在一起,但它是控制个人消费的规矩,因为谨身意味着对于物质欲望的道德控制。因此,如果一个庶人为养父母而勤于生产、俭于消费,则足以使之成为一名孝子。这是农民的典范。在孔子的所有学生中,曾子是孝道的主要代表。他说:“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12】他还说:“亨孰膻芗,尝而荐之,非孝也,养也。”【13】不过他也说对所有人教育的根本在孝道,而孝道的实践则见之于对父母的赡养。所以说,尽管赡养父母是最起码的孝,但却是必需的一步。那些仅能赡养父母的人可能不被称为孝子,但那些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则永远不可能被认为是孝子。基于这样的伦理和社会学说,中国人的主要经济负担是在于赡养双亲。上述这些原则都是以正面教导的形式体现的,现在我们从反面来考察赡养父母问题。孟子列举了一般所谓的五类不孝,前四项与经济有关。第一是四体不勤,不顾及父母的赡养;第二是赌博、下棋,喜欢饮酒,不顾及父母的赡养;第三是喜好钱财,偏爱妻子儿女,不顾及父母的赡养;第四是放纵声色的欲望,因而给父母带来耻辱;第五是逞强好斗,因而危及父母。在有关经济的四件事中,第一件有关生产,第二、第四件有关消费,第三件有关分配。一言以蔽之,由于上述五项原因中任何一项而不顾及赡养父母者,中国人一概称为不孝。五类不孝行为中的第三项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儿子必须首先赡养自己的父母,妻儿被认为是第二位的,因为父母更应受到尊敬。确实,做父母的从来不想为了自己而牺牲儿媳或孙辈的福利,相反地通常是为了他们而牺牲自己,但中国人认为应该是晚辈先关心父母。因为其一,父母不再能胜任重活,就算能,也应该得到休息,因为他们已经辛苦了近一辈子。其二,他们已近晚年,所以作儿子的应尽早地尽孝,否则他将无法报答父母之恩。中西之间最突出的不同是中国人视父母在妻儿之上,而西方人则妻子至上。一句话,在中国强调父子间的关系,而在西方强调夫妻间的关系,这是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中诸多其它分野的根本不同点。这一不同不仅见之于现代,自古以来就如此。这是孔教与基督教的主要分歧点。虽然《十诫》第五条说:“当孝敬父母。”但《创世纪》说:“人要离开父母, 与妻子连合。”耶稣和保罗赞赏地重复了同样的话。因此,它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一旦儿子结婚,他就离开自己的父母,只与妻子连合。一旦夫妻关系开始,父子关系就变得次要了。在任何地方人性大致都是一样的,中国人并不比西方人更爱他们的父母,西方人爱他们的妻子也不比中国人更多。孟子说:“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有妻子则慕妻子……大孝终身慕父母。”【14】一个人不仅在婚后会不再思慕父母,在他为女色吸引时也会不再思慕父母,因此不需要教一个人离开他们的父母与妻子连合,那是他最强烈的欲望。即使在中国,也总是有这样一个倾向。但由于孔子的教导,这一自然欲望为道德训条所规范。赡养父母先于养育妻儿已经成为中国人的普遍精神,这标志着中西方的根本不同点。中国人接受了孔子的学说,将之体现在法律之中。《大清律》中有一条规定,那些故意不充分赡养祖父母或父母的人应被杖一百,但必须由祖父母或父母提出诉讼。如果子贫,又不努力劳动赡养父母,致使父母自杀,他将被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祖父母或父母年过八十,或他们有严重疾病,又没有其他儿子照顾,他的儿子或孙子不应去外地执行公务而将他们独自留在家。如果他这样作了,他将被杖八十,再被强制回家赡养老人。甚至是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因为要赡养祖父母或父母,也可能被免除死刑或流放。因此,赡养父母是一种具有正面意义的制度,它不仅建立在道德律的基础之上,也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按照目前的法规,当父母既没有儿子也没有孙子,孝女为了照顾他们到终老,终身未嫁,她应被尊为孝子:要为她在当地树立牌坊,她的名子将进入忠义孝悌祠等等。所以尽管没有惩罚性的法律强制女儿赡养父母,但荣誉奖赏鼓励她这样作。在《人口论》第一版中,马尔萨斯不同意中国法律规定儿子要赡养年迈无助的父母。他说:“无论如何也不能因实施法规,而造成那么多人丧失自立能力而陷于贫困,而且不以此为耻。从最人道最普遍的观点来看,人们是应该对丧失自立能力、陷于贫困状态有羞耻感的。”他的论证是正确的,但他只看到了父母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子女的一面。在中国人看来,他们可以说虽然父母应保持经济自立,然而儿子仍应赡养他们以报答抚养之恩。如果儿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尽管这可能会增强父母挣钱、积蓄的欲望,但它却同时减弱了儿子勤奋工作的动力。对于社会经济的整体来说,这样并无所得;只是使老弱生活更艰辛,而青壮年者反自在罢了。即使它对社会有某些好处,但那是不公正和不仁慈的。而且,按照人性,至少是中国人的品性,老年人一般来说是勤奋和节俭的,他们不仅为自己,更主要是为了儿子、孙子以及子子孙孙获取和积累财富。所以孔子说,君子老了,血气既衰,要注意不要贪婪。事实上,只有极少的父母喜欢依赖自己的儿子。如果他们不得不依靠子女,他们会有羞耻感,没有人会对身陷贫困而必须依赖别人感到舒坦的。真正幸运的父母是那些人——他们本身十分富足而自立,儿子们也十分富有而高贵、为使父母快乐愿意照顾和敬重他们。因此,公众并不担心父母们会作贱自己而甘愿成为依附于人的一群;但不应当剥夺他们对于儿辈的要求。我们担心的只是儿子不能在父母需要时赡养他们,而不是父母不想尽力照顾自己。孔子赋予孝道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他给了父母支配整个家庭财产的权力,他说:“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馈献不及车马。”【15】家庭财产的管理人不是儿子,而是父母。《内则》上说:“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茝兰,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藏以待乏。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16】当她的公公死了,婆婆不再当家,将主持家务的事传给大儿媳。但每逢祭祀和接待宾客大儿媳事事都要询问婆婆。其他儿媳妇则向大儿媳请示。在这样的家庭中,财富由父亲挣得,由家庭全体成员共有。因此,父亲是一家之长,母亲则掌管家务。或者,财富由其中一个儿子、通常是大儿子挣得,但他愿意将财富给予整个家庭,将父母视为一家之主。在中国历史上,一些家庭共同占有财产曾达九世之久,不过它们的管理十分困难。现今,家庭规模趋向缩小,仅以一对夫妇为基础。但只要家庭制度存在,中国人就不可能将父母从家庭中分离出去,如同他们不能将孩子分离出去一样。而且,在儿子成为生产者之前,他的婚事通常由父母安排。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称为他自己的,他和妻子在经济上依赖于父母。他怎么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家长呢?在此期间,他的母亲主内,妻子只是作为母亲的学生或助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十分复杂,新媳妇不能懂得新家的所有事务,所以最好是在婆母的指导下工作。当然,她可以拥有一些财产,如嫁妆。但当她接受、求借或赠送任何东西超出家庭范围时,征求婆婆的同意是一种礼貌。因为婆婆对待她也必须合乎情理,所以征求她同意只是形式上的礼仪,否则,中国人不可能延续这样的家庭达数千年这久。若干年后,当她有了更多经验,或更多孩子,或者当她的丈夫在经济上独立时,她就可以与婆婆分家,管理自己的小家。但即使分家后,遇事询问婆婆或至少将她视为尊长也仍是很自然的。如果新立的家不如老家富裕,儿子和儿媳仍可以从老家得到好处。如果老家不如新立的家富裕,儿子必须赡养父母。简而言之,因为父母对儿辈有养育之恩,所以他们永远不能割断两代之间的经济联系。即使是十分贫困之家,当儿子自立、自己成家、自己维持家计以后,他仍要赡养父母,将他们视为尊长。这就是依然存在于今天的中国家庭模式。它与流行于西方的家庭组织形式之不同是显而易见的,这将有助于解释上面论及的中国人重视孝行的原因。基于孔子学说,中国人创立了下面的法规。按照《大清律》,如果祖父母或父母仍健在,孙子或儿子别立户籍,或分出部分家产,他们将被杖一百。但施刑的条件是祖父母或父母提出诉讼。若祖父母或父母健在,则不允许孙子或儿子分家产或分居;但如果他们的父母同意或命令他们如此,他们可以分家产。如果兄弟们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别立户籍或分遗产,杖八十,这也需要服丧超过一年的长辈或长者首先提起诉讼。若分家立户或分遗产是遵从祖父母或父母临终前的意愿,则不受法律制裁。在一个财产共有的家庭中,如果一个晚辈或年轻人没有询问长辈或长者,私用家庭财物,当私用达到十两银子时,他将被笞二十下。私用每增加十两银子被笞的次数也相应增加,但惩罚限制在笞一百下以内。如果有权分割家产的长辈或长者,分财不按比例不公正,惩罚也是一样的。虽然年轻人要得到长者的允许,但他对公共财产拥有权利。虽然长者管理家庭事务,但他没有权利在家庭成员中分财不均。简而言之,家长不过是受托人。如果有官爵要授与一个男子的后代,首先应授予其妻的长子或长孙。但当他的个人财产和不动产被分割时,应该诸子均分——所有妻妾的儿子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如果他有一个私生子,这个儿子将得到妻妾之子份额的一半。如果他除了私生子没有其他儿子,他应收养一个与他关系相当的继子,继子应与私生子平分财产。如果他找不到关系相当的继子,允许私生子继承他的全部财产。如果一个家庭没有适当的继子而绝户,女儿可以接受财产。如果也没有女儿,地方长官将向上级汇报,财产可能会被收为公有。这些是当今有关财产持有的法律。总之,由于孔子的孝道理论,家庭制度在中国得到最高度的发展。世界其他地方没有像中国那样高度发展了的、健全的宗族制度。传自一个共同远祖的宗族由许多家庭组成,可能占据一整个乡镇延续千年以上,人数过十万;一个宗族可以永久持有它的族产,只要这个宗族还在。宗族有自己的历史,自己的族规,只是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它相当于一个十分强大的地方政府,统管生、死、婚姻、宗教、教育、慈善、选举、仲裁、惩罚、税收、治安和公共工程等等。它是据乱世的儒家制度,并且已经发展成一种细密的形式。但我们必须懂得,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而宗族虽然无限期持有全族公共财产,仍只是一个社会组织。【1】《诗·小雅·常棣》,意为:妻子儿女感情和睦,就像弹琴鼓瑟一样。兄弟关系融洽,和顺又快乐。使你的家庭美满,使你的妻儿幸福。【2】《诗经·大雅·文王》,意为:家里有这没有那,尽心尽力为你……以前生活困又穷,共渡难关苦重重。如今生计有好转,翻脸比我像毒虫……你有新人多快乐,拿我旧妻挡困穷。【4】《诗经·小雅·斯干》,意为:不许违抗莫多话,料理家务烧好饭。【5】《易经·家人卦第三十七》,意为:若要不出现过失,妇女最好在家中料理饮食起居就行了。【6】《诗经·魏风·葛屦》,意为:葛布鞋儿丝绳绑,葛鞋穿来不怕霜。巧女十指根根细,细手缝出好衣裳。一手提腰一手捏在领儿上,请那美人儿试新装。 只见美人儿腰肢细,一扭腰儿转向里,戴她的象牙发针不把人搭理。好个小心眼儿大脾气,待我编只歌儿刺刺伊。【8】孔子的观念与Gidding's教授的“同类意识”观念十分相近。【9】《诗经·大雅·既醉》,意为:孝子孝心无穷尽,赐你好处永不止。【13】《礼记·祭义第二十四》,意为:用嘉肴美味,岁时祭祀,这不能算作是孝,只能算作是养。【14】《孟子·万章上》,意为:人们年幼时就思慕父母,知道了女子的美貌就思慕少女,有了妻室、子女就思慕妻室、子女……大孝的人一辈子思慕父母。【15】《礼记·坊记第三十》,意为:父母健在之时,作儿子的就不敢认为身体是自己的,也不敢置备私产……像车马那样的大件不可以赠送别人。【16】《礼记·内则第十二》,意为:当儿子当媳妇的,不能有属于自己的财货、牲畜、器物,不敢私自借出东西,不敢私自给人东西。媳妇如果得到娘家亲友馈赠的饮食、衣服、布帛、佩巾、茝兰,在接受了以后要献给公婆;公婆接受了,媳妇就感到高兴,如同自己刚接受亲友的馈赠一样;如果公婆把东西又转赐给自己,那就要推辞;实在推辞不了,就要像重新受到公婆赏赐那样地接受下来,收藏好,以备公婆缺乏时再献。媳妇如果要向娘家亲友赠送什么东西,就要先向公婆禀明原因,公婆拿出东西来赏赐自己,然后自己才可以送人。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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