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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红 郭海东:中国古代疫病防治与官员治理 
作者:[何玉红 郭海东] 来源:[光明网2021-04-12] 2022-04-22

疫情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着许多复杂、具体的工作,其中官员治理处在关键环节。所谓防疫之要,治吏为重。疫情防控中,治吏与防疫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中国古代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中央对各级官员的职责进行了严格要求,包括及时奏报疫情、采取多渠道防疫措施、实施积极的救灾赈恤等。为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政府加强官员治理,确保各级官员恪尽职守,经由治吏来推动疫情控制,提高疫病救治之效。

据实勘验和及时奏报疫情,是地方官员在疫情期间施治的首要职责。在中国古代的疫情防控中,政府对各级官吏在疫情奏报时间、奏报内容、奏报程序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早在秦代,地方官就需向上级奏报疫病信息,《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伍丙,告曰:疑疠,来诣”。其意即在发现疑似麻风病人时,要及时向上级官府报告,再由官府派医官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疫情信息的搜集、奏报、处理、掌控和传布,是防疫决策的依据。疫情发生后,官员应据实勘验奏报。《唐律疏议》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唐律疏议》卷10)。唐代宗时,杭越等地疾疫颇甚,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因此下诏:“委租庸使与本州审细勘责,据实户差遣处置讫具状闻奏。”(《全唐文》卷48)在亲验勘察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据实”呈报,朝廷依此采取应对举措。《大明律》也规定,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大明律》卷3)。光绪十三年修订的《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明确规定,地方官“遇有异灾不报者,罚俸一年”。将疫情奏报与薪俸挂钩,进一步严明官员的信息奏报职责。

由监察官员监督并参与疫情奏报等,是确保信息通畅的有效举措。汉灵帝时发生瘟疫,朝廷“使中谒者巡行致医药”(《后汉书·灵帝纪》)。中央特派使者“巡行”,有着监督防疫政策落实的用意。皇祐四年(1052年)十月,宋仁宗针对各地饥疫频仍之状,下诏“转运、提点刑狱亲民之官,其思所以救治之术,条列以闻”(《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3)。掌管刑狱和司法监察者的参与,使信息奏报与疫病救治有了监督检查的保证。明朝推行严密的报灾检灾制度,“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抚按参究。如巡抚报灾过期,或匿灾不报,巡按勘灾不实,或具奏迟延,并听该科指名参究”(《明会典》卷17)。灾情奏报中反复强调的是“从实”二字,而巡按参与其间,防止地方官员瞒报和虚应故事,使朝廷及时和多渠道掌握疫情信息。正德五年(1510年)苏松等地大疫,而“里胥乡耆徘徊内顾,惧于罪累,敢怨而不敢告”。监察御史谢德温“凡所设施当疏则疏,当檄则檄”,确保疫情信息及时奏报(《容春堂集·湖海巨坊诗序》)。

“督抚为地方大吏,凡水旱灾伤及疾疫之处即应据实陈奏。”时至清代,中央对督抚在疫情奏报中的职责规定非常严密。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江州发生灾荒和疫情,康熙帝严责:“人民疾病者甚多,亦匿不奏闻,殊属不合。著该部察议具奏。”(《清圣祖实录》卷238)乾隆十三年(1748年),湖南城步县等疫灾发生两三个月后,湖广总督新柱才向朝廷奏报。乾隆帝大为不满,质问其“何以至今始为奏闻?”(《清高宗实录》卷327)嘉庆十九年(1814年),河南等地疫病流行,中央要求半月或旬日奏报一次(《嘉庆朝上谕档》第19册)。有关疫病奏报和疏通信息渠道的诸项规定,呈现出不断细化、完善和严格的趋向,是疫病防治时期从严治吏的一个重要体现。

落实官员的责任,是疫情防控中从严治吏的重点。官员的防疫之责,具体包括正确传播防疫方法、实地查验疫情、及时对患者实施隔离救治、积极开展赈济等。对此,历朝政府都有明确规定,并在具体疫情防控中细化落实。由地方官员向民众普及治疫药方,是防疫的重要措施。北魏永平三年(510年),宣武帝召集诸医工,精选药方三十余卷,“郡县备写,布下乡邑,使知救患之术”(《魏书·宣武帝纪》)。天宝五年(746年),为应对疫病,唐玄宗颁布《榜示广济方敕》,命令地方官员将“《广济方》中逐要者,于大板上件录,当村坊要路榜示。仍委采访使勾当,无令脱错”(《唐大诏令集》卷114)。后梁乾化二年(912年),汴梁发生瘟疫,朝廷下诏:“凡有疫之处,委长吏检寻医方,于要路晓示。”(《旧五代史·梁太祖纪》)疫情期间,地方官员要承担“检寻医方”并“晓示”民众的责任。嘉庆十九年(1814年)闰二月,河南瘟疫盛行,嘉庆帝特命太医院开写清瘟解毒之方,由河南巡抚方受畴“精选药材,按方修合”,广为施散,从“染疫者饮药得痊”的记载来看,效果不错(《嘉庆朝上谕档》第19册)。

落实责任,就要求官员深入疫区查验疫情,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东汉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会稽大疫,钟离意临危受命,“独身自隐亲,经给医药,所部多蒙全济”(《后汉书·钟离意传》)。三国孙吴时,余姚疫疠流行,朱桓“分部良吏,隐亲医药”,在充分掌握疫情的基础上,实施救治(《三国志·吴书·朱桓传》)。所谓“隐亲”者,即官员亲自查验抚恤。大和六年(832年),唐文宗诏令“委长吏官巡抚,量给医药,询问救疗之术,各加拯济”(《全唐文》卷72)。至宋代,对查勘疫情的要求渐趋细化,如“当遣吏抄札家数人口,命医给药……每日两次点察”(《昼帘绪论·赈恤篇》)。主政者亲力亲为,各项救治赈恤措施才能有效展开。

官员防治疫病,重在对患传染性疫病者实施隔离与集中救治。早在秦代,发现患疠者时,地方官将其送往“疠所”进行隔离救治。《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称,“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汉书·平帝纪》记载,元始二年(公元2年),“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东晋之时,“朝臣家有时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虽无病,百日不得入宫”(《晋书·王彪之传》)。北宋庆历八年(1048年),青州知州富弼在防控疫病时,“得公私庐舍十余万区,散处其人”,进行有序的隔离和救助(《宋史·富弼传》)。官员严守“隔离”防疫之责,成为疫情得以有效防控的重要保证。

疫情防控是对官员施治能力的重大考验,历代王朝对此高度重视,予以责问追究,确保其恪尽职守。嘉定二年(1209年),杭州暴发瘟疫,宋宁宗要求:“官司抄札诊候,虑多文具,虽已委官措置,可更选差一二员相与协济……诸路州县或有疾疫去处,令监司、守令叶心赈救,务在实惠及民。”(《宋会要辑稿》食货58之27)在防疫期间,官员的懈怠与推诿扯皮会影响到防治效果,统治者对此三令五申,严加防范。宝祐五年(1257年),宋理宗针对疫疠灾害救治不力之状,下诏斥责:“奈何郡守奉行不谨,所惠失实……可行下各路清强监司,严督诸守臣。”(《宋史全文》卷35)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京师发生流民疫病,救济过程中有官员未能尽职现象发生,嘉靖帝责问此乃“违上行私,甚失朕意,是执事者之过也”(《明世宗实录》卷495)。

在疫情防控中,若官员救治措施执行不力,或在疫情期间玩忽懈怠,或从中舞弊害民,都要受到严厉惩处。北魏永平三年(510年),平阳郡大疫,宣武帝下诏“严敕医署,分师疗治,考其能否,而行赏罚”(《魏书·宣武帝纪》)。明景泰五年(1454年),湖广巡抚李实因在疫情期间擅作威褔,被皇帝严加斥责:“既失职,其令回京,廷臣举一人往代。”(《明英宗实录》卷238)乾隆继位之初,陕甘一带暴发牛疫,乾隆质问陕西巡抚等为何无一言奏闻,并“令其速议作何赈恤之法,一面办理,一面奏闻。”(《清高宗实录》卷12)与之相应,对疫情防控有功者进行奖赏也是重要举措之一。东汉和帝时疾疫流行,射声校尉曹褒“巡行病徒,为致医药”,因治绩突出升为河内太守(《后汉书·曹褒传》)。南宋庆元元年(1195年),在两浙疾疫救治和赈恤中,“事毕考验区磨,以全活人数多寡,旌别闻奏,优与推赏”(《宋会要辑稿》食货58之22)。明代太仓州判李兆庚“值旱疫,多方拯之”,升崇明知县(康熙《瓯宁县志》卷6)。明代砀山县典史陈应奇“县大疫,亲调汤药,全活甚众”,升主簿(崇祯《砀山县志》前卷)。疫情之下诸种奖惩措施,成为特殊时期完善官员考课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12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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