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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宋朝的廉租房制度堪称完备 
作者:[吴钩]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5/7/5 ] 2015-07-16

    说起保障性的公共住房制度,许多人都会觉得新加坡的“组屋计划”是典范,大体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预期。许多人也相信香港的公屋、台湾的“国民住宅”、欧美国家的廉租房制度,都可以为今日中国构建公共租赁住房体系提供借鉴。但我们往往忽略了历史与传统的经验———你或许要问了,历史与传统的经验?难道中国古代也有廉租房制度吗?

    有的。宋代“店宅务”管辖的政府公屋,便具有廉租房的功能。宋朝的京师与各州县,均设有店宅务,负责对政府公屋的出租与管理。其中汴京左右厢店宅务名下的房屋,计有二万多间,可见规模很大。京师店宅务的公屋,每月每间的租金约四五百文钱,而汴京一名中下层市民,不管是当佣工,还是摆路边摊做点小生意,日收入约有100~300文钱,我们按日均200文计,月收入约6贯,四五百文钱的房租额,在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10%,相当于今天一名月薪3000元的市民每月交300元房租。而当时汴京房屋租赁市场上,高档住宅的月租金在十几二十贯,一般的住宅租价每月少说也要几贯钱。应该说,店宅务公屋的租金是相当低廉的。

    而且,宋朝政府已经建成了很完备的公租房(廉租房)制度。考之诸史,我们会发现,似乎只有宋朝才出现了完备的廉租房制度,其他王朝尽管也会建造若干廉租房性质的政府公屋,却远未形成制度。

    明朝初叶,朱棣迁都北京之后,为招揽住户,也曾兴建了一批廉租房。据成书于万历年间的《宛署杂记》记载,“洪武初,北平兵火之后,人民甫定。至永乐,改建都城,犹称行在,商贾未集,市廛尚疏。奉旨,皇城四门、钟鼓楼等处,各盖铺房,除大兴县外,本县地方共盖廊房八百一间半,召民居住,店房十六间半,召商居货,总谓之‘廊房’云。房视冲僻分三等,内大房四百四十三间,每间每季纳钞四十五贯,钱九十文;中房二十九间,每间每季纳钞三十一贯,钱六十二文;小房三百二十九间半,每间每季纳钞三十贯,钱六十文。”

    然而,虽有临时性供应的廉租房,却无廉租房制度。在召民居住之后,这批“廊房”的日常管理非常粗疏,并无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亦不见出台相关规章,连每季收租,也是“选之廊房内住民之有力者一人”,指定为“廊头”,负责某一片区的房租。“行之岁久,内外势隔,交纳为难”,凡被指定为“廊头”的,往往因为收不到房租、须自掏腰包倒赔租金,“率至破家”。如此粗放之管理,令人目瞪口呆。

    相较之下,宋朝的廉租房制度堪称完备。首先,政府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廉租房,那便是店宅务。京师的左右厢店宅务,各设“勾当店宅务”一员,相当于总经理;“勾押官”各三四员,相当于副总经理;“掠房钱亲事官”各四五十名,相当于业务经理,负责招租、收租;另有“修造指挥”(维修工)各五百人。店宅务有执勤制度,每晚必须安排一名负责人在务值班。凡尚未租出去的空屋,每天都派专人看守,并由“掠房钱亲事官”贴出“赁贴子”(即招租广告),召人承赁。

    店宅务的账目管理也非常周密、严格。天圣五年(1027),“勾当店宅务”朱昌符提议在店宅务中推行一套极详尽的账簿管理:“本务全少簿历拘管官物,以致作弊,有失关防。近创置簿历拘辖,甚得齐整。虑久远不切从禀,别致隳坏,乞传宣下务,常切遵守。”获批准。按照这一簿历,店宅务每日需要登记的账簿多达二十八种,包括旧管入库簿、月纳簿、退赁簿、赁簿、欠钱簿、纳钱历、场子历、亲事官历、卯历、宿历(值日表)、减价簿、辍借物簿、出入物料簿、欠官物簿、新旧界倒塌屋簿,等等。管理之细,即使在今天看来,也让人惊叹。

    由于店宅务公屋具有廉租房性质,政府对租赁店宅务公屋之人有一道资格审查程序。店宅务的管理者、工作人员是不准承租本务公屋的,“应监官、典押公文人员、作匠之类,若在京应管辖两务去处人吏,并不得承赁官宅、舍屋、地段,违者杖一百以上。”这么规定自然是为了防范店宅务舞弊营私。

    在京城拥有房产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务的公屋。宋政府还禁止租赁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转租房屋:“应宣借舍屋,须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产业,却将转赁,委店宅务常切觉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这个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应该向无处栖身的低收入者开放。你已有房产,却想承赁一间廉租房来转租赚取差价,肯定不能允许。为防止有人当“二房东”,凡租住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要填写“赁历”;退赁之时,“令监官躬往检覆”,又“令先纳旧历,方得起移”。

    另外,店宅务公屋的租户是否可以自行改建房屋、租户添修的那部分建筑物产权归谁,这些问题政府亦有立法加以规范。如景德二年(1005)的一道法令称,“店宅务舍屋欹垫人户欲备材添修者,须约退赁时润官不折动,即委监官相度。如不亏官,亦听。”大中祥符三年(1010)的一道法令说,“赁官屋者如自备添修,店宅务无得旋添漱钱,如徙居者并听拆随。”意思是说,租住公屋者如果自己添修房屋,店宅务不能借故增加房租;退赁之时,如果租户添修之物无碍于房屋主结构,允许租户拆走;如果拆动后影响房屋质量,则该添修物不准拆走,而归属于官。如此规定,也算公道。

    从这么完备、细致的公租房制度也可以看出,宋朝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相当“现代化”与先进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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