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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名学十三篇•白马论第二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11-10-17

题解:

 

本篇为《公孙龙子·白马论》全文。

 

白马论在公孙龙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一般,是公孙龙的代表性论点。公孙龙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公孙龙子·迹府篇》引公孙龙答孔穿言云:“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 今使龙去之,则无以教焉。”

 

《公孙龙子·迹府篇》专讲公孙龙事迹,开篇即点明了白马非马的真义。上面说:“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 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 谓白马为非马也。白马为非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马所以名形也。 色非形,形非色也。 夫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今合以为物,非也。如求白马于厩中,无有,而有骊色(骊色,杂色——笔者注)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 不可以应有白马,则所求之马亡矣,亡则白马竟非马。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谢希深注云:“马体不殊,黄白乃异,彼此相推,是非混一,故以斯辩而正名实。”

 

受西方二元对立思维的长期浸染,当代学者在解释“白马非马”时,极容易将“非”字理解为“不是”之意。事实上白马与马只是相异的概念,而非相对立的概念。白马非马中的“非”字是不等同于之意——这一点我们必须首先要清楚,否则很容易犯以西学锯解中学的毛病——令人遗憾的是,过去一百多年来,以西学野蛮肢解中学似乎已经成为当代学者公认的研究方法。

 

原文:

 

白马非[1]马,可乎?

 

曰:可[2]

 

曰:何哉?

 

曰:马者所以命形[3]也,白者所以命色[4]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5]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 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6] 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7]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8] 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9] 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10]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11]。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 可与不可,其相非明。 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12]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13]

 

曰:马固[14]有色,故有白马。 使马无色,有马如已[15]耳,安取白马? 故白者非马也[16]。白马者,马与[17]白也。 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18]

 

曰:马未与[18]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 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 故曰,白马非马未可[19]

 

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曰:未可。[20]

 

曰:以有马为异[21]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 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22]。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23],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24]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25]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26][27]

 

曰白者不定[28]所白,忘之[29]而可也[30]。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 定所白者,非白也[31] 马者,无去取[32]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33]。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34],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35]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36]

 

注释:

 

[1]非:关于此字的解释,陈宪猷先生在《公孙龙子求真》一书中论述最详。鉴于此字在整个名学中,乃至对于理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都极为重要,我们不防将陈先生的论述录在这里,以免除读者的翻检之功。

 

     “白马非马”之“非”字,《说文》段注云:“韦也,韦者相背也”,并指出“韦”与违离之“违”不同,故说:“非,以相背为义,不以离为义”。又“靠”字注云:“相韦也。……相韦者,相背也,故从非。今俗谓相依曰‘靠’,古人谓相背曰‘靠’,其义一也。”按,相背曰靠者,即背靠背之意,故又有依存义。可见“非”字本义与“靠”字相同,是以背相靠而互相依存之意,也就是指两者有不同,但又不绝对违离,而仍有互相依存,靠近的关系,正如段氏所云:“(鸟飞)翅垂则有相背之象,故曰‘非’:两翅同为鸟之一部分,但翅不同于鸟;彼翅异于此翅,两翅相背而又相依,此“非”之本义也。这正符合公孙龙“白马非马”中“非”字之义。而这一训解,在先秦名学中多用之。如《庄子·田子方》载:“孔子见老聃,老聃新沐,方将被发而干,然似‘非’人。”下文接着说老聃自称这是“得至美而游乎至乐”的得道的境界,谓之“至人”,而孔子对此也大加赞许。可见“至人”也是人,而“非人”即“至人”即异于寻常的人,与“人”为一类,是“人”中之得道者。“非人”绝无“不是人”之意;此“非”字用的正是相依而又相背这个本义。又《资治通鉴·周纪·郝王十五年》载:“平原君使(邹衍)与公孙龙论白马非马之说”。胡三省注云:“此亦庄子所谓狗非犬之说”。而关于“狗非犬”胡氏则引成玄英之疏以释之。《庄子·天下》“狗非犬”句,成疏日:“狗、犬同实异名。名实合,则彼所谓狗,此所谓犬也,名实离,则彼所谓狗,异于犬也。墨子曰:狗,犬也,然异于犬也。”成疏所谓“同实异名”,指的正是自其同者视之狗犬无分;就其异者论之,则狗、犬有别。后期墨家所谓“杀盗非杀人”者,说的亦是:盗与人,从其同者言之,都是人;但细说之,则盗有异于人,这就从逻辑上区分了“盗”的本质。值得注意的是,胡氏引成疏,恰好证明了在先秦,邹衍、公孙龙、庄子、墨家的名辩著作中,均毫不例外地把“非”理解为“异于”,且用于区分“共名”与“别名”,而非单纯的否定词。所谓“异于”者,正是相依而又相背之义。再看公孙龙“白马论”这个论题也是如此。它讨论的是概念同异的问题。所谓“白马非马”是说“白马”这个概念依存、靠近于“马”这个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又不尽相合,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公孙龙认为,这两个概念还是互相依存、靠近的,只是异而不同,而不是然之与否。我们再考之名学古籍,对“白马非马”的论题本身,亦一向作同异解。如《庄子·秋水》云:“公孙龙……合同异、离坚白,然不然,可不可”。所谓“合同异”即指《白马论》。《迹府》云:“夫仲尼异楚人之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之所谓马,悖”。本篇”白马非马”句,谢希深曰:“故举白马,以混同异”。王启湘案:“离白言马,则同;合白言马,则异。异不可为同,故曰白马非马”。可见,自《庄子》以来,皆以同异之辩来解释《白马论》,古义未失。所谓“非”即“异”者,以今语译之,即“不同于”,或“不等于”之意;而不是两者绝对相反之意。《指物论》中“指非指”之“非”亦多同此解。(陈宪猷:《公孙龙子求真》,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17页。)

 

[2]此句旧注:“夫阐微言,明王道,莫不立宾主,致往复,假一物以为万化之宗,寄言论而齐彼我之谬,故举白马以混同异。”

 

[3]命形:指称马的形体。

 

[4]命色:指称马的毛色。

 

[5]此句旧注:“马形者,喻万物之形,皆材用也。马色者,况万物种类,各有亲疏也。以养万物,则天下归存,亲疏以待人,则海内叛。 譬如离色命马,众马斯应,守白求马,唯得白马。故命形而守一白色者,非命众马也。”

 

[6]非马也:当读作:“非马邪?”,古时“也”、“邪”、“耶”通用。旧注:“既有白马,不可谓之无马,则白马岂非马乎?”

 

[7]此句旧注:“白与马连而白非马,何故?”

 

[8]致:至,引申为满足要求。

 

[9]此句旧注:“凡物亲者少,疏者多,故离白求马,黄黑皆至,以白命马,众色咸去,怀柔之道,亦犹此也。”

 

[10]一:相同,没有变化。

 

[11]此句旧注:“设使白马乃为有马者,但是一马耳,其材不异众马也。犹君之所私者,但是一人耳,其贤不异众人也。人心不常于一君,亦犹马形不专于一色,故君之爱己则附之,君之疏己则叛之,何可私其亲党而疏于天下乎。”

 

[12]此句旧注:“如黄黑马亦各一马,不异马也而不可以应众马,不可以应白马者,何哉?白非黄,黄非白,五色相非,分明矣。君既私以待人,人亦私以叛君,宁肯应君命乎?故守白命马者,非能致众马,审矣。”

 

[13]此句旧注: 以马有色为非马者,天下马皆有色,岂无马乎? 犹人皆有亲疏,不可谓无人也。

 

[14]固:本来。

 

[15]如已;而已,如、而古通用。

 

[16]此句旧注:马皆有色,故有白马耳。若使马原无色,而独有马而已者,则马耳,安取白马乎?如人者,必因种类而生,故有华夷之别,若使原无氏族,而独有人者,安取亲疏乎?故白者,自是白,非马者也。

 

[17]与:连词,和。

 

[18]此句旧注:白既非马,则白与马二物矣,合二物以共体,则不可偏谓之马。 故以马而喻白,则白马为非马也。

 

[18]与:动词,结合

 

[19]此句旧注:此宾述主义而难之也。马自与马为类,白自与白为类,故曰相与也。马不与白为马,白不与马为白,故曰不相与也。合马与白,复名白马。 乃是强用白色以为马名,其义未可。 故以白马为非马者,未可也。上之未可主义,下之未可宾难也。

 

[20]此句旧注:主责宾曰,定以白马为有马者,则白马可得为黄马乎?宾曰未可也。

 

[21] 异:《说文解字》释“异”云:“异,分也。”段玉裁注:“分之则有彼此之异。”

 

[22]此句旧注:既以白马为有马,而黄马不得为白马,则黄马为非马明。执者未尝不失矣。

 

[23]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这是形象地比喻言说自相矛盾。王琯注云:“飞者本应上翔,而乃下潜入池;棺椁本应相依,而乃异地分处,此所谓悖言乱辞也。”

 

[24]此句旧注:黄、白、色也。 众马,形也。 而强以色为形,飞者入池之谓也。黄马白马同为马也,而取白弃黄,棺椁异处之谓也。凡棺椁之相待,犹唇齿之相依,唇亡齿寒,不可异处也。夫四夷守外,诸夏待内,内外相依,天下安矣。若乃私诸夏而疏夷狄,则夷狄叛矣。 勒兵伐远,人不堪命,则诸夏乱矣。内离外叛,棺椁异所,则君之所私者,不能独辅君矣。故弃黄取白,悖乱之甚矣。

 

[25]离:离弃。

 

[26]马马:如现代汉语之“人人”,有任何一马的意思。

 

[27]谢希深注以为“客难”之意,但似乎更似论主的总结性论述。此句旧注:宾曰离白是马,有马不离实为非马,但以马形、马色坚相连属,便是二马共体,不可谓之马马,故连称白马也。

 

[28]定:限定。

 

[29]忘之:忽略,不计。

 

[30]此句旧注:万物通有白色,故曰不定所白,白既不定在马,马亦不专于白,故忘色以求马,众马皆应矣。忘私以亲人,天下皆亲矣。

 

[31]此句旧注:定白在马者,乃马之白也。安得自为白乎?

 

[32]去取:选择之意。

 

[33]此句旧注:直云马者,是于众色,无所去取也。无取,故马无不应,无去,故色无不在。是以圣人,澹然忘怀,而以虚统物,故物无不洽,而理无不极。

 

[34]去:排除之意。

 

[35]此句旧注:去黄取白,则众马各守其色,自殊而去,故唯白马独应矣。王者党其所私而疏天下,则天下各守其疏,自殊而叛矣。天下俱叛,谁当应君命哉?其唯所私乎?所私独应命,物适足增祸,不能静,乱也。

 

[36]此句旧注:不取于白者,是不去黄也,不去于色,则色之与马,非有能去。故曰无去者,非有去也。凡黄白之在马,犹亲疏之在人,私亲而皆疏,则疏者叛矣。疏有离叛,则亲不能独存矣。故曰白马非马。是以圣人,虚心洞照,理无不统,怀六合于胸中,而灵鉴有余;烛万象于方寸,而其神弥静。故能处亲而无亲,在疏而无疏,虽不取于亲疏,亦不舍于亲疏,所以四海同亲,万国共贯也。

 

释义:

 

客:说白马不等同于马,可以吗?

 

主:可以。

 

客:为什么说可以呢?

 

主:马这个名是用来指称马的形体的,白这个名是用来指称马的毛色的。指称马的毛色不是指称马的形体,所以说白马不等同于马。

 

客:有白马在这里不能说没有马,不能说没有马,难道不是马吗?有白马在,说白与马相连后就说非马,这是什么道理?

 

主:如果有人求取马,则黄马、黑马都可以应征。如果这人只求取白马,则黄马、黑马不可以应征。假如白马是马,那么所求取的对象相同,所求取的对象相同,白马与马就没有区别。既然所求取的东西相同,黄白、黑马有时可以应征,有时不可以应征,为什么是这样呢?可以与不可以,二者明明是相反的。黄马、黑马没有变化,可以应征马,却不可以应征白马。所以说,白马不等同于马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事。

 

客:以为有毛色的马就不等同于马,天底下没有无毛色的马,说天下没有马,可以吗?

 

主:马本来是有毛色的,所以才有白马。假如马都没有毛色,那就只有马而已,哪里还会有白马呢?所以说白马并不等同于马。所谓的白马,既有指称毛色的白又有指称形体的马。一个是马,一个是白马,所以说白马不等同于马。

 

宾:马没有与白相结合自称为马,白未与马相结合自称为白。将马与白放在一起,称为白马,是强用白色以为马的名称,这是不可以的。所以说称白马不等于马是不可以的。

 

主:你以为有白马就是有马,说有白马就是有黄马,可以吗?

 

宾:不可以。

 

主:你认为有马异于有黄马,是将黄马异于马。将黄马异于马,是认为黄马不等同于马。

 

你认为黄马不等同于马,而又认为白马为是马,这是如说飞鸟入于池中,棺椁分处两个地方一样,这是天下自相矛盾,极不合理的言论。

 

说有白马不可以指称没有马,这是从离弃白这个角度来说的。不离弃白,有白马就不可以指称说有马。原先认为有马的原因,是专以马来说的,而不是以白马来说的。所以说有马,不可以指称任何一个有毛色的马。

 

将白色并不限定于所白之物,忽略白的存在是可以的。而说白马,是限定了白,限定白在马,是马的白,不自为白。对于马,如果不选择毛色,所以黄马、黑白都可以应征。白马,是选择了毛色,黄马和黑马都因毛色被排除了,所以只有白马可以应征。不排除毛色,是因为不能排除毛色,所以说白马不等同于马。

 

名学论今:

 

西方自然科学需要补上中国名学这一课

 

即使在当代自然科学中,名也常常超过实,占据人类思想的峰巅。科学总是以自然女神的忠实信使自居,不过它有时也会靠权威垄断一切,蔑视一切。

 

在中国,科学的权威甚至已经超越了自然的边界,进入了人文社会领域。如“科学的人生观”之类。

 

二十世纪最杰出的思想者之一,美国科学史家,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Samuel Kuhn1922~1996年)在其代表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年),阐述了科学范式的存在及其特征,在理论上将科学推下了自然的神坛。

 

 

库恩指出,科学理论不像一般人所理解的那样是能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个别命题的集合,而是由许多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命题和原理组成的系统整体,库恩将之作范式。范式是某一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探索、教育和训练中形成的共同信念,种信念规定了他们共同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思路,为他们提供了考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共同方法,从而形成为该学科的一种共同传统,并为其发展确定了共同方向。

 

请注意,科学范式不仅被证据和推理所支撑,而且还被各种个人偏好,偏见,政治因素等人为因素左右。也就是说,科学范式代表着某一科学共同体所共同持有的关于自然的价值判断,而这一价值判断并非只来自实验证据。库恩认识到,科学范式会变成阻碍科学进步的力量,有时新的实验证据无论多么令人信服,也很难让科学家改变自己的思想定势。

 

哈佛大学医学院的细胞生物学教授斯蒂芬·罗思曼(Stephen Rothman)作为一名资深科学家,似乎比一般人更能理解科学范式的本质,他在《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Lessons from the living cellThe limits of reductionism2001年)一书前言中写道:“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看,而且无论为善还是为恶,科学总被认为是一种收集和解释关于自然事实的理性的、无偏见的、客观的工具,由此,它提供一种关于自然属性明晰而严密的认识,并最终试图以此控制它们……对科学的上述理解,只是一种思维理想化的结果。当刚刚步入科学领域的研究生第一次学着开展并解释他们自己的实验时,便马上会直接面对科学的真实世界。他们会发现,科学事实中是可塑而又不确定的,而且并非总是无可争议的;在很多情形下,与其说科学对事实的解释是在运用着严密的理性逻辑,毋宁说是在提供着某种意见。”([]斯蒂芬·罗思曼:《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李创同、王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如该书书名所显示的那样,斯蒂芬·罗思曼博士是从对西方学术的痼疾——还原论的批判开始的——政治学中,西方学术将社会还原为具有自由意志的无区别的公民,经济学中,西方学术将社会还原为能够理性决策的经济人等等。

 

在自然科学上,自然的还原论强调整体没有超越其构成部分特性的自己的特性。诚如笛卡尔所强调的那样,如果一件事物过于复杂,以至一下子难以解决,那么就可以将它分解成一些足够小的问题,分别加以分析,然后再将它们组合在一起,就能获得对复杂事物的完整、准确的认识。笛卡尔忘了,“白马非马”,“部分之和非整体”。

 

今天我们知道,这种研究思路常常导致错误的结果。研究显示,某些细胞因子在生物体外能显示与生物体内相反的特性。一个著名的例子是:IL-2是一种免疫细胞活化后产生的细胞因子,纯化的IL-2在体外可以刺激T细胞生长,故也被称为T细胞生长因子。科学家利用基因敲除技术去除小鼠基因组中的IL-2基因后,小鼠因此丧失了产生IL-2的能力。按还原论的理论,这种小鼠T细胞的数量与功能将大大下降。但结果完全相反,IL-2基因敲除小鼠表现为T淋巴细胞大量增殖,淋巴结肿大,并表现出明显的自身免疫病症状。显而易见,IL-2在体内具有促进T细胞凋亡的功能,而在体外则会刺激T细胞生长。

 

罗思曼博士特别提出了“强微观还原论”的这一概念,他指出:“这种强形式的微观还原论所强调的是,我们能根据事物的潜在结构——它们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面知识,来达至对所有现象的理解。的确,以此观点看来,强微观还原论才是我们获得精确认识的惟一途径。它意味着,所有关于较大客体的事情,都能够归因于它们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客观事物的整体及其任何方面,完全是由它的基本组成部分为构成原因的,或由这一基本组成部分所引发的。”([]斯蒂芬·罗思曼:《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李创同、王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书中,罗思曼博士举的一个由强微观还原论原则而产生重大问题的案例是关于蛋白质分子传输的囊泡理论。如罗思曼博士指出的,这个今天在细胞生物学中居基础地位的理论“其实是一种自明原理与猜测、假说与理论、偏见与信仰、方法与证据交织在一起的奇异混合物”([]斯蒂芬·罗思曼:《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李创同、王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20页。)

 

囊泡理论是将名与实混淆后产生的,罗思曼博士称之为“本末倒置”的归纳法。即认为功能可以从结构中推演出来,囊泡理论也因此被认为解剖学证据证明为真,事实上在电子显微镜下解剖学提供的只是静态的几何图形,与大自然动态的真实秩序完全是两回事。因为“白马非马”,“死人非人”,西方医学和生物学是建立在解剖刀下的死人(细胞)基础之上的,中医则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医的方法在逻辑上更加可靠。

 

罗思曼写道:“科研论文的作者往往把读者引导到电子显微镜的静态几何图形之中,却大谈着正在动态发生的事件。就事实而论,那些研究者根本不知道确否出现过任何事件——而且毫无疑问:在电子显微镜照片拍摄之时,什么都不曾发生。人们甚至不能得出结论说:如果事情发生了,那么它们将看上去就是这么回事。囊泡理论的动态本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表现为一种人工赝像。亦即,那不过是科学家以动态性的功能性术语解释静态性结构证据的一种假说而已……我一直在论证:‘本末倒置’的归纳法,是科学研究中强微观还原论的原则,它不可避免地导致假说与证据的混淆。”([]斯蒂芬·罗思曼:《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李创同、王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

 

尽管已经有太多的实验证据支持罗思曼博士的蛋白质分子膜传输理论,然而在科学界,没有任何量化证据的囊泡理论却仍居支配性的范式地位。用他自己的话说:“对于各种蛋白质、各种细胞,穿过各种细胞膜和细胞内膜,通过形形色色的机制来说,膜传输现象俯拾皆是……同样明显的是,尽管给予囊泡理论的主张如此严肃性的假设完全可以诉诸实验验证,但这种验证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付诸实践。即使假定囊泡机制是存在的,也没有关于这个机制作用的本质和内容方面的量化证据。”([]斯蒂芬·罗思曼:《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李创同、王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229页。)

 

这里,人类的伟大想象力——理论、假设和模型与关于自然知识的界线模糊了,剩下的只有权威。在《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一书的结尾,罗思曼博士再次强调了强微观还原论原则对科学的负面作用。他这样写道:“强微观还原论原则不仅对于描述生命是不充分的,并且严重地限制了和约束着在其旗帜下所从事的科学研究活动,从而为我们的知识取向提供着虚假的意义。对此,我在前面已经解释过它们是如何发生的:演绎性验证被某种弱归纳法的推理取代了。由此一来,假说和证据便变得难以区分,甚至往往可以互换。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无论我们多么希望避免去承认它,结果是除了依赖权威获得智慧之外,我们几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当理论模型与自然现象之间的区别消失时,某种受到偏爱的解释便能够变成伪装成事实的种种见解。”([]斯蒂芬·罗思曼:《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李创同、王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

 

这种对“实”的轻视是西方思维、逻辑的内在惯性造成的。忽视整体,在整体系统的本质性信息缺席的情况下,“本末倒置”的归纳法似乎已经成了生物化学家的逻辑基础。罗思曼博士指出,这些人每天都在作这样的工作,观察具有未知功能的蛋白质结构,并从结构出推断出它的功能来。在这些科学家的眼中“死人非人”是不需要考虑的。

 

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西方自然科学需要补上中国名学这一课——从自然科学到人文学术,整体性质之名必须符合事物整体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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