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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中国名学的理论基础及其现实意义(下)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11-09-06

三、名教——以名为教

1.名教源于社会自然秩序

 

如上文图示所显示的,在中华文化名学的主干之上,有名教和名法两支。

 

何谓名教?简单说,就是“以名为教”,以名分,社会责任为教化的礼教和礼义之道。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浓厚宗教传统的文化中,名教有着这不可取代的地位。所谓“上士教之以道,中士训之以德,下士拘之以神”,若一个社会整体上不能拘之以神,则只能训之以德,故名教亦有礼教、德教之称。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张海燕在《魏晋玄学的名教与自然之辨》一文中写道:“名教的含义也近于‘德教’、‘王教’、‘风教’、‘儒教’。称为‘礼教’,系侧重于礼仪有助教化;称‘德教’是取其道德之义,称‘王教’是由于王权介入教化,称‘风教’是着眼于风俗与教化的联系,称 ‘儒教’是因名教为儒家所标榜。至于称之为‘名教’,则是强调以名为教。” [22]

 

庞朴先生进一步指出:“所谓‘以名为教’,就是把适合某种需要的观念和规范立为名分,定为名目,号为名节,制为功名,以此来进行教化。”[23]

 

名教重名分,重社会责任。它以名誉作为社会激励机制,进而达到社会教化的目的。先秦儒家讲名教时名位、职分与德目并重,这就是郭店楚简《六德》中的“六位”、“六职”、“六德”。六位即:夫、妇、父、子、君、臣;对应的六职是:夫之率人、妇之从人、父之教人、子之受人、君之使人、臣之事人;六德分别是:夫之智、妇之信、父之圣、子之仁、君之义、臣之忠——后世儒家将之简单的总结为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忽略了职分,这不仅模糊了名教的名学基础,也使礼教本分逐步退化为老生常谈的道德说教——这一点值得国人深刻反思。

 

 

北齐文学家颜之推(531~595年)在《颜氏家训·名实》中反驳了一些人认为人死如灯灭,不重名声的观点,谈到名教劝善戒恶的道德教化功能时他说:“名教是为了劝勉大家。劝勉人们树立好的名声,就可以指望他们有与名声相符的实际行动。况且劝勉人们向伯夷学习,成千上万的人就可以树立起清白的风气了;劝勉人们向季札学习,成千上万的人就可以树立起仁爱的风气了;劝勉人们向柳下惠学习,成千上万的人就可以树立起忠贞的风气了;劝勉人们向史鱼学习,成千上万的人就可以树立起正直的风气了。所以圣人希望世上的人才像鱼鳞凤翼一样众多而又各有所长,不断地涌现,这个心愿难道不伟大吗?四海之内,百姓众庶,都爱慕名声,应该根据他们的这种情感,引导他们达到美好的境界。或许还可以这样说:祖先们的美好声誉,也好像是子孙们的礼服和大厦,从古到今得到它的庇荫的人也够多了。广修善事,树名声,好像建筑房屋,栽种果树,活着时能得到它的好处,死后也可把恩泽遗及后人。”(原文:或问曰:“夫神灭形消,遗声余价,亦犹蝉壳蛇皮,兽迒鸟迹耳,何预于死者,而圣人以为名教乎?”对曰:“劝也,劝其立名,则获其实。且劝一伯夷,而千万人立清风矣;劝一季札,而千万人立仁风矣;劝一柳下惠,而千万人立贞风矣;劝一史鱼,而千万人立直风矣。故圣人欲其鱼鳞凤翼,杂沓参差,不绝于世,岂不弘哉?四海悠悠,皆慕名者,盖因其情而致其善耳。抑又论之,祖考之嘉名美誉,亦子孙之冕服墙宇也,自古及今,获其庇荫者亦众矣。夫修善立名者,亦犹筑室树果,生则获其利,死则遗其泽。”)

 

北宋范仲淹谈到名教的社会功能时也说:“我先王以名为教,使天下自劝。汤解网,文王葬枯骨,天下诸侯闻而归之,是三代人君已因名而重也。太公直钩以邀文王,夷齐饿死于西山,仲尼聘七十国以求行道,是圣贤之流,无不涉乎名也。孔子作《春秋》,即名教之书也。善者褒之,不善者贬之,使后世君臣爱令名而劝,畏恶名而慎矣。(《范文正公集·近名论》)

 

“名教”较早出现在《管子·山至数》,上面引齐桓公言曰:“昔者周人有天下,诸侯宾服,名教通于天下而夺其下。”至魏晋,此一概念尤为流行。当时更有学人将名教与自然秩序协调起来,提出名教出于自然之情,本乎自然之性。比如东晋文学家、史学家袁宏(约328~376年)就曾说:“夫君臣父子,名教之本也。然则名教之作,何为者也?盖准天地之性,求之自然之理,拟议以制其名,因循以弘其教,辩物成器,以通天下之务者也。是以高下莫尚于天地,故贵贱拟斯以辩物;尊卑莫大于父子,故君臣象兹以成器。天地,无穷之道;父子,不易之体。夫以无穷之天地,不易之父子,故尊卑永固而不逾,名教大定而不乱。置之六合,充塞宇宙,自今及古,其名不去者也。未有违夫天地之性,而可以序定人伦;失乎自然之理,而可以彰明治体者也。”(《后汉纪·卷二十六·献帝初平二年》)

 

“夫君臣父子,名教之本也”,这一观念强调的是上下级和父子之间的社会责任。《论语·颜渊篇第十二》记载,齐景公(公元前547~公元前490年在位)曾问孔子治理国家的,孔子首先认为一个社会治理中名分的确定最为重要,就是做君主的要像君的样子,做臣子的要像臣的样子,做父亲的要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的要像儿子的样子。否则,只能是社会大乱。用齐景公的话说,就算有粮食也吃不上了。文章说:“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今天的学者将君臣、父子,以及后来三纲中的夫妇简单地理解为“封建等级秩序”,这过于简单化;相反,它如实地反映了社会秩序中人际间复杂的互相依存关系,是文明社会的基础,所以也更有普世性。《管子》中的诠释更为清楚,《管子·匡第二十》引管仲言曰:“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管子·形势第二》中又说:“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上失其位则下逾其节。上下不和,令乃不行。”

 

《管子·形势解第六十四》是对《管子·形势第二》的解说,从中我们很容易看到,三纲表达是社会中平等互系的关系,目的是维系社会的整体和谐。上面说:“为人君而不明君臣之义以正其臣,则臣不知于为臣之理以事其主矣。故曰:‘君不君则臣不臣。’为人父而不明父子之义以教其子而整齐之,则子不知为人子之道以事其父矣。故曰:‘父不父则子不子。’君臣亲,上下和,万民辑,故主有令则民行之,上有禁则民不犯。君臣不亲,上下不和,万民不辑,故令则不行,禁则不止。故曰:‘上下不和,令乃不行。’”

 

西汉大儒董仲舒干脆直接用阴阳之道解释三纲这一社会伦理的基础架构,所言极为精当。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董仲舒开篇就指出,“凡物必有合”,这里的“合”就是相互配合,协调统一之意。文章说:“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有美必有恶,有顺必有逆,有喜必有怒,有寒必有暑,有昼必有夜,此皆其合也。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名教真义如此伟大!不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国人面对深重的生存危机,而儒家又不能提供足够的思想资源。在这种情势下,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们将矛头直指儒家礼教,在“吃人的就是讲礼教的!讲礼教的就是吃人的呀”这类口号声中,适合中国人根器、符合自然秩序的名教被弃如敝履。近百年后,由于没有宗教能够全面替代名教的社会教化功能,当代中国物欲横流,道德沦丧成为必然。

 

是的,君主时代结束了,君臣之伦不复存在,但社会中上下级关系不会消失,上下之义仍要坚持,此为情之不可废者。近人齐树楷早在1923年就论证说:“君主民主,时代已更,不但改步改玉(指死者身份改变,安葬礼数也应变更——笔者注),枝叶之名已变,即伦纪之数,纲常之教,人乃欲牵一而动之。君主去而以为君臣伦废,其他各伦,人之所以生者,几至根本皆摇。不知古圣人创制之源,有因乎势者,有因乎情者。势之不存,并举其因乎情者而易之,其不至治丝而棼(指理丝不找头绪,就会越理越乱。比喻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正确,使问题更加复杂——笔者注)者,未之有也。”[24]

 

不懂得先圣立教根本,治丝而棼,这就是上个世纪初新文化运动对待名教的方式,结果则是道德的普遍缺失,不知中国人还要咀嚼这颗苦果多久……

 

2.黄老之学极大地发展了名教礼义之学

 

上面谈到《管子》中论礼义更为明析,这不是偶然的。历史上,由于孔子在《论语·八佾篇第三》中曾说:“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长期以来人们将黄老核心经典《管子》中的名教思想忽视了。要知道,如同黄老之学集中国文化之大成一样,黄老之学也极大地发展了名教礼义之道。

 

理论上,《管子》将道、德、礼、义、法有机地统一了起来。首先,《管子·心术上第三十六》的作者对五者作了定义:“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未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这段话的大意是说,虚无无形叫作道,化育万物叫作德,摆正君臣父子这类人间的关系叫作义,尊卑揖让、贵贱有别以及亲疏之间的体统叫作礼,繁简、大小的事务都使之遵守统一规范,并规定杀戮禁诛等事叫作法。

 

接着,《管子·心术上第三十六》的作者指出了道、德、礼、义、法五者之间复杂的辩证关系,上面说:“天之道,虚其无形。虚则不屈,无形则无所抵牾,无所抵牾,故遍流万物而不变。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间之理者,谓其所以舍也。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理,理出乎义,义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

 

在《管子》的作者看来,名教之德治与名法之法治皆归于清静大道,实际上是一对阴阳辩证关系,以法生德,以德固法。谈到礼乐与清静本性的关系,《管子·内业第四十九》中说:“凡人之生也,必以平正。所以失之,必以喜怒忧患。是故止怒莫若诗,去忧莫若乐,节乐莫若礼,守礼莫若敬,守敬莫若静。内静外敬,能反其性,性将大定。”谈到德法间的互系关系,《管子·任法第四十五》中说:“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管子·权修第三》也说:“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

 

礼、法皆为“一民”, “教训成俗而刑罚省”。为使上述名教与名法之间的关系表达得更清楚,我们不防图示如下:

 

在名教的具体内容上,《管子》强调礼、义、廉、耻“四维”在社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指出“守国之度,在饰(通“饬”)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第一》谈到四维的社会意义时说:有礼,人们就不会超越应守的规范;有义,就不会妄自求进;有廉,就不会掩饰过错;有耻,就不会趋从坏人。人们不越出应守的规范,为君者的地位就安定;不妄自求进,人们就不巧谋欺诈;不掩饰过错,行为就自然端正;不趋从坏人,邪乱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上面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

 

在《管子·五辅第十》中,作者将“德、义、礼、法、权”作为五各种治国措施放在一起,并指出“义有七体”、“礼有八经”。将礼与义的内容细化了。

 

“七体者何?曰:孝悌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礼节;整齐撙诎,以辟刑僇;纤啬省用,以备饥馑;敦懞纯固,以备祸乱;和协辑睦,以备寇戎。凡此七者,义之体也。夫民必知义然后中正,中正然后和调,和调乃能处安,处安然后动威,动威乃可以战胜而守固。故曰:义不可不行也。”(大意:什么叫义的七体呢?回答是:用孝悌慈惠来奉养亲属,用恭敬忠信来事奉君上,用公正友爱来推行礼节,用端正克制来避免犯罪,用节约省用来防备饥荒,用敦厚朴实来戒备祸乱,用和睦协调来防止敌寇。这七个方面,都是义的本体。人民必须知义然后才能中正,中正然后和睦团结,和睦团结才能生活安定,生活安定然后办事才有威信,有威信才可以战争胜利而防务巩固。所以说:义是不可不行的。)

 

“所谓八经者何?曰: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故上下无义则乱,贵贱无分则争,长幼无等则倍,贫富无度则失。上下乱,贵贱争,长幼倍,贫富失,而国不乱者,未之尝闻也。是故圣王饬此八礼以导其民。八者各得其义,则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为人臣者,忠信而不党。为人父者,慈惠以教。为人子者,孝悌以肃。为人兄者,宽裕以诲。为人弟者,比顺以敬。为人夫者,敦蒙以固。为人妻者,劝勉以贞。夫然,则下不倍上,臣不杀君,贱不踰贵,少不陵长,远不闲亲,新不闲旧,小不加大,淫不破义,凡此八者,礼之经也。夫人必知礼然后恭敬,恭敬然后尊让,尊让然后少长贵贱不相踰越,少长贵贱不相踰越,故乱不生而患不作,故曰礼不可不谨也。”(大意:什么是礼的八经呢?回答是:上与下都有礼仪,贵与贱都有本分,长与幼都守次序,贫与富都守法度。这八个方面是礼的纲领。所以,上与下没有礼仪就要乱,贵与贱不守本分就要争,长与幼没有等次就要叛离,贫与富不依法度就失其节制。上下乱,贵贱争,长幼叛离,贫富失其节制,而国家还不陷于混乱,是没有听说过的。因此,圣明君主总是整顿这八个方面以教导人民。八方面都各得其宜:作君主的就公正而不偏私,作臣子的就忠信而不结党,作父母的以教化行其慈惠,作子女以严谨行其孝悌,作兄长的以教诲实现宽厚,作人弟的以恭敬实现和顺,作丈夫的以专一实现敦厚,作人妻的以贞节进行劝勉。能这样,就可以做到下不叛上,臣不杀君,贱不越贵,少不欺长,疏不间亲,新不间旧,小不越大,放荡不破毁正义。这八项是礼的常规。所以,人必知礼然后才能恭敬,恭敬然后才能尊让,尊让然后才能做到少长贵贱不相逾越,少长贵贱不相逾越,祸乱的事就不会产生了。因此说:礼是不可不重视的。)

 

在名教的推行上,《管子》强调防微杜渐,从“谨小礼、行小义、修小廉、饰(通“饬”,下文同——笔者注)小耻”开始,这一点特别值得今人学习——名教当从小孩抓起,从小事作起!《管子·权修第三》雄辩地论证说:“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耻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谨小礼、行小义、修小廉、饰小耻、禁微邪,此厉民之道也。民之谨小礼、行小义、修小廉、饰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将名教与名法截然分开,因为只有明确统一法规制度,使是非清楚,赏罚分明,才能更有力地保证礼、义、廉、耻的施行。诚如《管子·法禁第十四》所说:“圣王之身,治世之时,德行必有所是,道义必有所明。故士莫敢诡俗异礼,以自见于国;莫敢布惠缓行,修上下之交,以私亲于民;莫敢超等逾官,渔利苏功,以取顺于君。圣王之治民也,进则使无由得其所利,退则使无由避其所害,必使反乎安其位,乐其群,务其职,荣其名,而后止矣。故逾其官而离其群者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职者必使有耻。是故圣王之教民也,以仁错之,以耻使之,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这段话大意是说:作为圣王,处在治世的时候,讲德行必须立下正确标准,讲道义也必须有个明确准则。所以士人们不敢推行怪异的风俗和反常的礼节在国内自我表现;也不敢布施小惠,缓行公法和修好上下以收揽民心;也不敢越级僭职,谋取功利以讨好于国君。圣王的治理人民,向上爬的总是要使他无法得利,推卸责任的总是要使他无法逃避惩罚。必须使人们回到安其职位、乐其同人、努力于职务、珍惜其名声的轨道上来,才算达到目的。所以,对于超越职权而脱离同事的人,应当使之受害;对于不胜任而失职的,必须使之受辱。因此,圣王教育人民,就是用仁爱来保护,用廉耻来驱使,并提高他们的能力使其有所成就而后止。

 

名教与名法的关系是如此密切,那么什么是名法呢?

 

四、名法——刑名法术

 

1.  名法,循名以责实

 

名法,即刑(形)名法术之学,为春秋战国时期风起云涌的法家所治者。

 

法家与刑名之学的关系,史家多有记载。刘向《别录》云:“邓析者,郑人,好形名。”刘向《新序》云:“申子之书,言人主当执术无形,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故号曰‘术’。商鞅所为书,曰‘法’。皆曰‘刑名’。”《史记·商君列传》云:“鞅少好刑名之学。”《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云:“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伍非百按:“自邓析至韩非,史多称其好‘刑名之学’。‘刑名’即‘形名’,亦即‘名实’。申韩诸人,皆以法家而兼名家,通言谓之‘形名法术’。析言之,则或称‘形名’或称‘法术’。”[25]

 

名家与法家不可分。历史上,中国本土法律的总则部分多被冠以“刑名”或“名例”,因为法律中刑罚罪名和定罪量刑的体例总是最为重要的。清代律学大家沈之奇《大清律辑注》释“名例”云:“李悝造法经,其六曰具法。汉曰具律,魏改为刑名,晋分为刑名、法例。沿至北齐,乃曰名例,隋唐以后因之,至今不改。其义例与唐律为准,分合损益,法益精密。名例为诸律之准则,故列于首。”

 

有刑名法术之学,至后来“名法”并称,实属必然。孔子以后,百家之学兴起,“正名”之学主要流入名家和法家,并与道家相联系。“名法”并称,反映出名学对于政治法律的核心意义。近代史学大家吕思勉(1884~1957年)先生精辟地论证道:“名法二字,古每连称,则法家与名家,关系亦极密也。盖古称兼该万事之原理曰道,道之见于一事一物者曰理,事物之为人所知者曰形,人之所以称之之辞曰名。以言论思想言之,名实相符则是,不相符则非。就事实言之,名实相应则治,不相应则乱。就世人之言论思想,察其名实是否相符,是为名家之学。持是术也,用诸政治,以综核名实,则为法家之学。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法因名立,名出于形,形源于理,理一于道,故名法之学,仍不能与道相背也。”[26]

 

如果说名教与《庄子·天道》九变之说中的“天(道)-道德-仁义-分守”紧密联系,那么刑名法术之学则与“形名-因任-原省-是非-赏罚”紧密联系。刑名法术之学要求领导者以虚静之心,公正待物,以法为符(符,判断标准——笔者注),先“正名审分”,再“循名责实”,最后也如名教一样回归清静无为的大道。《管子·白心第三十八》云:“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这是因为名教以治身,名法以治国,中国内圣外王本来就是圆融无碍的。《吕氏春秋·审分》一语道破:“夫治身与治国,一理之术也。”《尹文子·大道上》的作者甚至认为,治国也与我们修行一样,要百姓“无心”“无欲”才行,实现方法则是要正名审分。上面说:“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骈曰:‘天下之士,莫肯处其门庭、臣其妻子,必游宦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游于诸侯之朝,皆志为卿大夫而不拟于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则仁智相屈,分定则贪鄙不争。’”这段话大意是说:名义确定后,人们对事物就不会争夺;分属明确后,人们的私欲就不会盛行。人们对事物不争夺,并不是人们没有争夺之心,而是因为名分确定之后,人们就无法实施争夺之心;人们的私欲不能盛行,并不是人们没有私欲,而是因为分属已经明确,人们就无法实施自己的私欲。然而私心、私欲人人都有,却能使人们做到没有私心、没有私欲一样,是因为制止私心、私欲的方法得当。田骈说:“天下有志的士,没有谁肯老呆在自己的家里,伺候自己的妻子儿女,他们必定要到各诸侯国的朝廷去游说,求得一官半职,这是受利禄的引诱所致。他们到各诸侯国朝廷游说的目的,都想成为卿大夫,而没有想成为诸侯国的君主,这是因为名分限定了他们。”彭蒙说:“野鸡和兔子在野地时,众人都会追逐它们,这是因为分属还没有确定的缘故。鸡和猪充满集市,没有人企图抢夺占为己有,这是因为分属已经确定的缘故。财物丰富之后而分属未定,即使是仁智之人也会争夺;分属确定之后,就是贪得无厌的人也不敢乱抢。”

 

当代名学大家伍非百先生曾区分了“侵”、“旷”两种名分混乱的情况,值得当代社会管理者参究。他说:“君臣上下,各守其职,各尽其责,而不乱也。不尽其职而尽他人之职者谓之‘侵’,不自尽其责者谓之‘旷’。‘旷’与‘侵’皆失其‘名分’,而致乱之道也。”[27]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侵”、“旷”不仅是对被管理者说的,更是对管理者说的!因为管理者最容易“侵”,其后者是极其严重的。《老子·七十四章》警告说:“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名分不定之害,有甚于斫手者!

 

正名审分,法规明确社会责任之后,还要根据实效依法赏罚,即 “循名责实”。这要求君主清心公正待物,真正作到依法赏罚。《韩非子·主道第五》开篇就从理论上论证说:“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故曰: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自将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这段话大意是说,道是万物的本原,是非的准则。因此英明的君主把握本原来了解万物的起源,研究准则来了解成败的起因。所以虚无冷静地对待一切,让名称自然命定,让事情自然确定。虚无了,才知道实在的真相;冷静了,才知道行动的准则。进言者自会形成主张,办事者自会形成效果,效果和主张验证相合,君主就无所事事,而使事物呈现出真相。所以说:君主不要显露他的欲望,君主显露他的欲望,臣下将自我粉饰;君主不要显露他的意图,君主显露他的意图,臣下将自我伪装。所以说:除去爱好,除去厌恶,臣下就表现实情;除去成见,除去智慧,臣下就戒饬自己。

 

而实现“无事”的关键就是依法赏罚,不为私欲所动——内圣外王,清静心及清静世界的建立,非如此不可!《韩非子·主道第五》论证说:“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主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明君之道,臣不得陈言而不当。是故明君之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墯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 ”这段话大意是说,所以群臣陈述他们的主张,君主根据他们的主张授予他们职事,依照职事责求他们的功效。功效符合职事,职事符合主张,就赏;功效不符合职事,职事不符合主张,就罚。明君的原则,要求臣下不能说话不算数。因此明君行赏,像及时雨那么温润,百姓都能受到他的恩惠;君主行罚,像雷霆那么可怕,就是神、圣也不能解脱。所以明君不随便赏赐,不赦免惩罚。赏赐随便了,功臣就懈怠他的事业;惩罚赦免了,奸臣就容易干坏事。因此确实有功,即使疏远卑贱的人也一定赏赐;确实有罪,即使亲近喜爱的人也一定惩罚。疏贱必赏,近爱必罚,那么疏远卑贱的人就不会懈怠,而亲近喜爱的人就不会骄横了。

 

《淮南子·要略》为该书诸篇的总论,东汉高诱注《淮南子》于《要略》篇题下说:“作鸿烈之书二十篇,略数其要,明其所指,序其微妙,论其大概,故曰要略。”《淮南子·要略》在论《主术训》一篇时,与《韩非子·主道第五》的主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上面说:“《主术》者,君人之事也。所以因作任督责,使群臣各尽其能也。明摄权操柄以制群下,提名责实,考之参伍,所以使人主秉数持要,不妄喜怒也。其数直施而正邪,外私而立公,使百官条通而辐辏,各务其业,人致其功。此主术之明也。”

 

循名以责实,按实以定名,实现事由自然,莫出于己,不劳而自治的为君之道,这是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精义所在。

 

君主时代已经远去了,但那个时代伟大厚重的领导艺术却没有过时,我们绝对不能如新文化运动中随意抛弃名教一样抛弃名法——事物的发展总有变者和不变者,大道是永恒的!

 

2.大秦帝国是如何炼成的

 

最后,为使读者够深入理解刑名法术之学,我们以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律为例,用以说明一个伟大高效的组织是如何炼成的?

 

以下选取的这些法律条文多与经济管理有关。大秦帝国在两千多年前基本实现了标准化和数字化管理,其职责(包括中层管理者的连带责任)之明确,赏罚之严明,在今天读来,仍令人惊叹。

 

律文一: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苑律》,原文: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以正月大之,最,[通“酒”——下文方括号内文字皆为通假字——笔者注。]束脯,旱〈当为“皂”字——笔者注〉者除一更,日三旬;殿者,夫,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治[]主者寸十。)

 

律文二: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原文:器同物者,其小大、短廣夾[]必等。)

 

律文三:

 

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工师好好教导,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而上报内史。(《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均工》,原文:新工初工事,一[],其後歲賦紅[]故等。工善教之,故工一而成,新工二而成。能先期成上,上且有以之。盈期不成者,籍而上史。)

 

律文四:

 

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吏分别免职或调任时,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再发现不足数,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新任的吏不承担;如已满一年,虽未核验,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离职者不承担,其余都依法处理。(《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效》,原文:官佐、史免、徙,官夫必去者效代者。[]夫免而效,不,代者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去者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弗效,新吏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律文五:

 

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一般工人——笔者者注)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原文:省殿,一甲,丞及曹一盾,徒絡組廿。省三比殿,二甲,丞、曹一甲,徒絡組五十。)

 

律文六:

 

漆园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一甲,县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根。漆园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县令、丞各罚一甲。(《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原文: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令、丞各一甲。)

 

律文七:

 

采矿两次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年连续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评为下等而无亏欠的,则不加责罚。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以及不能足数的,罚其曹长一盾。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在考核中评为下等,均罚其啬夫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原文: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殿而不負費,勿賦歲紅[],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其曹一盾。大[]官、右府、左府、右采、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

 

律文八:

 

成年母牛十头,其中六头不生小牛,罚啬夫、佐各一盾。母羊十头,其中四头不生小羊,罚啬夫、佐各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原文: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羊牝十,其四毋[]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律文九:

 

人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不到一钱,如何论处?罚服徭役三十天。(《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原文:或采人桑,臧[]不盈一,可[]徭三旬。)

 

律文十:

 

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罚二甲。(《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原文:有賊殺傷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大秦帝国以名法治国,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不到一钱也要重罚,防微杜渐,禁微邪,以厉廉耻。这与“律文十”,以法生德,对见义不为者严惩在名教精神上是一致的。

 

名教与名法,相须为用,相得益彰,铸就了中华文化的钢铁脊梁,也承载着中国文明的千年血脉——其中还有太多的精神财富,等待有志者去发掘、开拓……

 

注释:

 

[1] 王晓波:《兼儒墨合名法——〈尸子〉哲学思想及其论辩》,载中国台湾网,网址:

http://www.chinataiwan.org/zt/wj/xdh/p/200801/t20080102_561829.htm,访问日期:2011820日。

 

[2] 曹峰:《〈黄帝四经〉所见“执道者”与“名”的关系》,载《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3] 同上。

 

[4] 刘国忠:《走近清华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129页。

 

[5] 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0页。

 

[6] 《陈独秀著作选》第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04页。

 

[7] 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页。

 

[8] 庞朴:《中国的名家》,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0年版,第71~72页。

 

[9]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斯蒂芬•罗思曼:《还原论的局限:来自活细胞的训诫》,李创同、王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

 

[10] 庞朴:《中国的名家》,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115页。

 

[11] 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7~79页。

 

[12] 同上,第451页。

 

[13] 同上,第67~68页。

 

[14] 谭戒甫:《墨辩发微》,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50页。

 

[15] 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8~439页。

 

[16] 邢兆良:《墨子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334页。

 

[17] 同上,第335页。

 

[18] 同上,第337页。

 

[19] 同上,第338页。

 

[20] 同上,第338页。

 

[21] 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2~453页。

 

[22] 张海燕:《魏晋玄学的名教与自然之辨》,载《学人》第11辑,19976月。

 

[23] 庞朴:《中国的名家》,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24] 齐树楷:《中国名学考略》,民国12年版,第十七页。

 

[25] 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5页。

 

[26] 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世界书局,1933年版,第90页。

 

[27] 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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