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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旅宁:睡虎地77號漢墓出土的漢《葬律》簡 
作者:[曹旅宁] 来源:[] 2011-08-19

  2006年11月,考古工作者對雲夢縣睡虎地77號漢墓進行搶救性發掘,清理出一批內容豐富的簡牘資料。據《江漢考古》2008年第4期《湖北雲夢睡虎地M77漢墓發掘簡報》介紹,出土的竹簡涉及質日、日書、算術、書籍及法律等五類內容,出土的竹木牘則為司法文書和簿籍兩類,墓葬時代約在文帝末年及景帝時期。其中法律簡兩組共計850枚簡,W組簡中有久佚的漢《葬律》簡,發掘簡報在彩版一五2法律簡中從下往上數第6支簡頂端有墨塊及“葬律”律名,同序第2、3、4、5支簡似為“葬律”條文,以下為我們根據照片所作初步釋文:

  1. 徹侯衣衾毋過□棺衣衾斂束幎所用次□其□□斂用一槨二棺門各一大牢棺一槨二
  2. 遣一大牢棺□之廣毋過三尺二寸深三尺一寸寬一丈一尺厚十寸槨二□一厚尺一八寸□槨厚五
  3. □得用□□封□□深□上六丈□墳土□六十三丈高三丈榮□百卌五丈卌丈行車卌二
  4. 丈□園垣之高丈八□□□□□方六丈中垣為門外□門垣四□為□□

  內容似乎為用棺槨數目、棺槨尺寸大小、墓園牆垣規模尺寸、祭祀品規格的規定。彩板十四1法律簡共六枚簡局部照片似乎也應為《葬律》簡,可辨識的簡文有“尺□上廣袤以下墳大於□環二尺”,“至公士衣衾四□□四幅袤丈二尺斂以日”,“一羊棺厚三寸半寸袤三尺九寸□深”,“□二人二□二合鼎壺各一備□□□□□”,“寸三尺到□□以下之□墳大於□”,“□□一寸□□厚四寸高四尺槨厚五寸”。我們注意到,漢初有因葬過律得罪者。《史記·高祖功臣侯年表》:“武原侯衛不害葬過律奪國。”《漢書·成帝紀》永始四年詔,“奢侈逸豫,車服嫁娶葬埋過制。”這裏所謂“有因葬過律”的“律”當指《葬律》。漢制:墳之高低有定制。《周禮·春官·冢宰》鄭注云:“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至庶人各有差。”可見《葬律》規範的是列侯至庶人階層。

  文物出版社出版2009年出版的《荊州重要考古發現》中刊載的《謝家橋1號漢墓》一文中,披露了12枚竹簡的照片。從內容上看,均屬“遣策”。其中從左數第6枚竹簡,記錄了該墓的槨室情況。在目前出土的漢代遣策中,很少見到這種對葬具的詳細記載。根據睡虎地77號漢《葬律》的內容,我们推測與當時行用的《葬律》有關。此枚簡的釋文如下:“便郭具室一庳尺一寸廣丈一尺袤丈八尺”。竹簡下端有一標示符號,應為鉤校符。“便郭”讀為“楩槨”,指用楩木製成的槨。《墨子·公輸》云:“荊有長松、文梓、楩柟、豫章。”“楩”為材質製作槨,是可以理解的。“具室一”,即一套“具室”。戰國秦漢時代的木槨是對生前住宅居室的模擬。“簡報”指出,謝家橋一號漢墓的槨內用隔梁分為五個室,各室之間有門窗結構。這就是象徵性的居室——“具室”。“庳尺一寸”指槨牆板及擋板的厚度為一尺一寸。漢代的一尺折合現代公制約23釐米,則一尺一寸約合25.3釐米。“簡報”記錄槨的牆板厚度為0.2~0.25米,擋板厚度為0.18~0.25米。這與簡文記載大致符合。 “廣丈一尺”指槨室寬度為一丈一尺,折合約253釐米。“簡報”記錄槨室寬度為3.08米,與此資料出入較大。不過,“簡報”記錄槨蓋板的長度為2.5米,則與簡文記載大致相合,看來簡文中的“廣”是指槨室內空的寬度而言,自不包括槨牆板的厚度。“袤丈八尺”指槨室長度為一丈八尺,折合約414釐米。“簡報”記錄槨室長度為4.64米,與此資料出入較大。如果減去兩端擋板的厚度,則與簡文記載大致相合,看來簡文中的“袤”也是指槨室內空的長度而言。[1]槨室的面積約為14.3平方米,槨分五室,是荊州地區漢墓中分室最多的墓葬,比有確切紀年的荊州漢墓多出兩個室,且槨室結構複雜,陪葬器品豐富,這些均表明謝家橋一號漢墓的墓主人有著較高的身份等級與地位。謝家橋一號漢墓的下葬年代為西漢呂后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前184年12月26日),墓主為女性,名恚,有四子一女,告地券書喪主昌郎中[五]大夫,爵位五大夫(漢爵第九級)。告地券書“昌郎中大夫,昌家復,毋有所興。”《漢書·百官公卿表》:郎中大夫當為郎中令屬官,漢武帝時,中大夫秩比二千石。根據張家山漢律《徭律》:“吏及宦皇帝不與給傳送”,郎中即宦皇帝,官吏與宦皇帝享有免賦役特權。因此“昌家復,毋有所興”。發掘報告未與馬王堆一號漢墓比較,兩墓墓主均為女性,下葬時代接近。馬王堆漢墓可提供漢初《葬律》規範的列侯墓葬形制。
 
  我們推測,等到完整的《葬律》公布後,一定會加深我們對漢初法律的性質、漢代的喪葬制度如棺制、用鼎制度、徵發民夫、祭奠制度的認識;也有利於認識《葬律》與《儀禮》、《禮記》等經書的關係。章太炎先生曾指出:“漢律非專刑書,蓋與《周官》《禮經》相鄰。漢律之所包絡,國典官令無所不具非獨刑法而已矣。漢世乃一切著之於律。後世復以官制儀法與律分治,故晉有《新定儀注》、《百官階次》諸書,而諸書儀雜禮,公私間作。訖唐,有《六典》、《開元禮》。由是律始專為刑書,不統憲典之綱矣。上稽皇漢,則不然也。”由張家山336號漢墓所出《朝律》及睡虎地77號漢墓所出《葬律》,告訴我們的資訊是,當時這些禮儀性質的規範與其他律統一編排,效力相同,對傳統的制禮儀入旁章的說法形成巨大的衝擊。這對我們探討漢律的淵源及其行用提供了全新的材料。筆者對此將另撰專文予以探討。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项目“秦漢魏晉法律的演變與律令法系的形成”(07BZS009)成果;收稿日期為20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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