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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略史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2-19

神兽决狱:中国法律的萌芽

相传在远古的氏族社会里,杰出的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了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执法公平,正直无私,十分受人爱戴。他平时依靠一头名叫獬豸的神兽断狱。此兽似羊非羊,又与麒麟有些相像,浑身是油光闪亮的青毛,头上长一只锋利无比的独角。神兽性能识罪,凡见人们争讼,便将独角往理亏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神兽决狱」的神话传说。

汉字中的「法」字,古代写作「 」。它的左边从水,意为一碗水端平,公正公平。右边是「廌」下加一个「去」字。「廌」就是神兽獬豸,「去」字象征獬豸用独角触去不直。

尧舜时代的「法」,其实是当时处理氏族、部落事物的一种原始传统和习俗,还不具有阶级社会法律的性质。当人类迈向文明的门槛,原始的传统习俗逐渐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规范,成为不成文的习惯法,这就是夏、商、周三代的「礼」,春秋以前的中国社会,习惯法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对后世中国法律的道德主义倾向有深刻的影响。西汉以后,《周礼》的许多原则都被援引入法。如《周礼·秋官》的「八辟」,在曹魏时改名「八议」写入法律,直至清末相沿不改。
因此可以说,在远古传说中的尧舜时代,中国的法律已开始萌芽了。

子产铸刑鼎:成文法的出现

当人类踏着血迹斑斑的野蛮之路迈向文明的门槛时,法律就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了。夏朝的《禹刑》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法律。不过,那时的刑法是不向广大民众公布的,方便统治者「临事议制」,即临到处理案件时自由议定刑罚标准。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纷纭而充满活力的时代,变法图强成为各争霸国间共同的政治主题。春秋时的郑国,处在秦、晋、楚、卫等大国之间,四面受敌,内外交困。公元前543年,年轻而富有才干的子产被提升为郑国执政。在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政治制度上的改革之后,他于公元前536年毅然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打破了夏、商、周时期刑书藏于官府、不向广大民众宣布的惯例。子产铸刑鼎,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正式公布。它一改过去「临事议制」的不公正做法,开始一切「事断于法」,进而实现「刑无等级」,具有公平公正内核的真正意义上的「法」诞生了。

23年之后,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100多年前晋襄公在位时期赵盾制订的 「夷搜之法」 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世。公元前501年,郑国又公布了一部刑法,因为它是写在竹简上的,所以称为《竹刑》,作者是邓析。

春秋战国时期风起云涌的立法运动,为中国古代第一部成熟与完善的法典──《法经》的产生奠下了历史基础。公元前445年,李悝被魏文侯起用为相,实行改革。他总括各国法律,编成《法经》一书,正式以「法」代「刑」,将「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的法律公正观念正式以国家法典的形式敲定下来。《法经》后来经过商鞅补充发展,成为秦以法治国、并六国一天下的法宝,李悝也成为战国前期法家思想的重要代表。

《法经》分为六篇,它们依次是《盗篇》、《贼篇》、《网篇》、《捕篇》、《杂篇》、《具篇》。立法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贼》两篇置于卷首。缉捕盗贼的有关规定,列入《网》、《捕》两篇。其它如赌博、淫侈、贪污受贿、翻越城墙、非法聚会等杀人、偷盗以外的各种犯罪,统统归入《杂篇》。《具篇》,又名《减篇》,是对各种罪行就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即「具其加减」。如犯人年龄在15岁以下者,重罪减三等,轻罪减一等;年满60岁以上者,也从轻判罚。

《法经》是春秋战国之交各国法律的总汇,它总结了整个春秋时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反映了战国初期法律发展中之「重刑轻罪」的趋势。统治者企图以法律的严苛使民众感承其强大的威慑力,通过杀一儆百的方法,达到「民不敢犯」的社会效果。

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定阶段

商鞅变法使远在西北边陲的秦国迅速强大起来,吞六国而一统天下,法使秦强;而秉承商君遗意的李斯,却使刚刚诞生的秦朝上下积怨、民情激愤,最终被淹没在全国起义的战火之中,法使秦亡。

秦王朝二世而亡的历史命运,使汉朝的统治者认识到只凭严刑峻法,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但汉初萧何等人编定的《九章律》,基本上还是继承《秦律》而来的,要想改变它并不容易。汉文帝即位后,洛阳人贾谊巧妙地抓住了汉朝开国元勋周勃下狱一事,向汉文帝上疏,成功扭转了乾坤  。汉文帝以后,主张以「仁」治国的儒家思想逐渐开始影响中国的法律建制。汉朝的儒士通过以儒家经典注释法律及指导司法判决(即所谓「春秋决狱」  )等途径,使儒家思想不断被吸收至汉朝的法律中。董仲舒更根据《春秋》中的微言大义,阐发了儒家「原心定罪」  的思想,使之成为实践中国古代司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中,儒家开始有系统地修改法律,到隋唐时期,终于完成了律典的儒家化过程。此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历宋、元、明、清各朝而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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