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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会否重蹈韩国覆辙 
作者:[谢黎,王慧雯,陈芳] 来源:[《环球》杂志2009年第17期] 2009-09-07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向WTO成员散发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专家组报告,报告认为,中国政府对阅读出版物、家庭娱乐影音制品、音乐制品和影院电影的进口限制,以及对上述出版物的外资经销商的限制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与协议。

    美国贸易代表罗恩荣·柯克声称:“这标志着美国创意行业的一个重大胜利。”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则表示:中方对专家组支持中方的核心关注表示赞赏,同时,对专家组未驳回美方对于我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进口和分销的有关诉求感到遗憾。中国不排除上诉的可能。

    由于在最受关注的“大片”引进渠道、审查制度和配额上,报告支持了中国的做法,而国内市场对价格昂贵的进口书籍和音像制品的需求又相当有限,因此短期来看,裁决即使生效也不会对国内相关行业产生太大冲击。但回顾近年来美国与其他国家在文化产品贸易领域的争端,我们不难看出,中美的文化产品贸易之争远未结束。

    2006年,也是在美国的施压下,韩国政府将国产电影配额减半,给此前一片繁荣的韩国电影产业带来沉重打击,殷鉴未远,面对WTO专家组的此次裁决,中国文化产品市场应该如何开放?它对中国文化产业特别是电影业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相关领域的专家与从业者对此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这是美国的重大胜利吗

    对于WTO的专家组报告,美国媒体一片欢腾,许多国内媒体也将之解读为“世贸判定美方胜诉”,不过,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前中国驻旧金山、纽约总领馆经济商务参赞何伟文告诉《环球》记者:“这是不正确的。”

    何伟文指出,这个裁定并不是最后裁决,目前专家组的裁定报告是没有约束力的,“我个人认为完全可以上诉。”他告诉《环球》记者,从程序上来说,中国如果提起上诉, WTO会成立一个机构来受理上诉问题,一般会在2个月内出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修改之前的专家组裁定,并被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由这个机构来发布终裁,这份最终裁决才真正具有约束力。

    何伟文提醒说:“需要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在复审的时候,不审理事实,只审理专家组的报告,看其结论,看其运用WTO的标准和规则有没有错误。因此,中方一旦决定上诉,就不宜再将阐述重点放在事实层面,而要从WTO规则角度,发现并强调专家组认定与结论的不符之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认为,就是从裁决本身来看,也并没有完全支持美国方面的主张,“有些内容支持了对美国有利的一些主张,也有些是驳回了美国的部分要求,总体来说,支持美国的部分较多一些。”

    既然如此,为什么美国方面依然会认为这是一次“重大胜利”,最近对它的关注甚至超过汇率问题呢?

    李顺德认为,这与文化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是分不开的,“美国称‘文化产业’为‘版权产业’,它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在美国对外出口中多年来一直位居第一。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市场,美国必然会把中国作为主要的版权产业出口市场。如果能在中国市场占据更大的比重的话,对于减少其整体的贸易逆差是非常有利的。正因为如此,美国才要千方百计地扩大版权产业对中国的出口量。这也是美国视此裁决为‘重大胜利’的原因。”

    但商务部世界贸易研究部研究员吕博表示,美国试图通过这一裁定来扭转对华贸易逆差形势是不现实的:“不是说我们放开了,他就能扭转,因为数额非常庞大,不是靠几部电影就能扭转的。我们也想多跟美国进口产品,但我们需要的他们反而不卖给我们,比如说好多技术美国都是限制中国进口的。”

    何伟文进一步分析说:“美国方面所谓的‘胜利’不仅仅指的是案子本身,还包括了背后的三个意义,第一,今后类似的案子可以援引这个裁决,可能引发其他产业提出大量的相关要求;第二,它涉及的金额不可低估;第三,因为关系到自身的文化,发展中国家对文化产品的政策往往与其他物质产品不同,而美国认为此次突破了限制,能更多地进入精神需求领域,超出了贸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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