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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艳芳:韩非的法治教育思想与秦代教育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5-07-15
韩非的法治教育思想与秦代教育
作者:花艳芳  来源:《秦文化论丛》第八辑 
 

 

 
商鞅变法是秦政治思想法家化的标志。从秦孝公开始,秦历经五代至秦始皇统一全国,法家 思想一直作为秦的统治思想而存在。秦始皇在浓厚的法治社会环境中成长,法家思想对其影响极其深刻,尤其是集法家思想大成的韩非法家政治思想体系,深得秦始皇的赏识。这主要 表现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深深印有韩非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的烙印,尤其是在教育方面,则完全采用了韩非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改革主张 ,由此而形成的一套“学吏制度”(也称吏师制度),最终成为秦代教育的基本模式,使秦 代教育纳入了官方的轨道,对后世也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韩非法治教育思想的分析,试图对秦代教育作一简单考察,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加之以往有关秦代教育方 面的记载不多,不足之处,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韩非的法治教育思想
 
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总结前代法家的政治主张,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治理论。他 “是一个极信历史进化的人”[1],反对保守和复古。他把古史分为上 古、中古、近古三个时 期,每一时期,有那时期的需要,便有那时期的事业。他说:“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 ,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 …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有构木钻燧于 夏后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而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所笑矣。”[2]就是说,如果时代已进入 “中古”,还有 人提倡“构木为巢”“钻燧取火”,必然为鲧禹所笑。如果到了殷周时代,还有人决渎排水 ,必为 汤武所笑。现在如果还有人称赞尧、舜、禹、汤、武的功德业绩,也必为新圣所笑。所以韩非得出结论:“是以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又说:“故事因于世, 而备适于事。”[3]“事”指事务或问题,“世”指时代,“备”指处 理事务或问题的办法。 “事”因“世”的不同而不同,“备”因事的不同而不同。古代的东西不适于今,所以“不 期修古”。本来没有“常可”的东西,所以“不法常可”。此外,为了证明他的历史进化论 观点,他还用了一则“守株待兔”的寓言故事说明“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4]。韩非用这么多事例证明他的历史进化论观点,无非是要说明,时代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制度 都要随之而改变。历史进化论的观点同样为他的教育改革主张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韩非强调教育改革,他认为只有实行法治,才是强国之根本。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5]。而要想实行以法治国,就必 须实行法治教育,使全 国的老百姓都知法、守法,用国家的法令来统一思想、舆论和全国人民的行为。他说:“法 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不闻知 也”[6]。“法莫如一而致,使民知之”[7]。他还 主张各级官吏要学习和精通法律,做到“法 勤饰于官”,以便经常向老百姓作宣传。他说:“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然使郎中日闻道 ,於郎门之外以至于境内日见法,又非其难者也。”[8]最后他提出“ 明主之国,无书 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9]的法治教育主张。为 了强调法治教育,使他 的教育改革绝对化,他完全否定过去,猛烈抨击儒墨之学及其他一切学说,他认为儒墨之学是“愚诬之学”。他说:“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尧舜不复生,将 谁使定儒墨之诚乎?……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审尧舜之道于三千岁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 。愚 诬之学杂反之行,明主弗受也。”[10]不仅如此,他还对商管之学 ,孙吴之书等进行了攻击 。他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国愈贫。言耕者众,执耒者寡也。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战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主用其力,不 听其言;赏其功,必禁无用。”[11]此外,他还把智者之言说成是 “微妙之言”,斥之无 用。他说:“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所谓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行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以识之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务也。……必禁 无用。”[12]本来韩非的历史进化论观点还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 他把这观点用在教育改 革上,特别是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孙吴之书”都看做是“无用”的禁 品,主张禁绝,就未免有些偏颇。
他的这种极端学说后来被他的同门弟兄李斯所采用,于是出现了秦代的“焚书坑儒”之文化 大劫,这是他的法治教育主张所造成的一个极为严重的恶果。然而,韩非的法治教育思想所强调的施用强制手段的主张,为秦始皇实施专制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所以深得秦始皇的赏 识,“人传其书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 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13]’秦始皇统一全国后, 下令废黜诸子百家,独以法家“为定于一 ” 的标准,使秦代的文化、教育均纳入了官方的轨道,使法家思想成为官方法定的惟一意识形态,并且把韩非的学说作为秦代的“官学”,至此,法家的教育思想在秦代取得了独尊的地 位。
 
二、秦代的教育内容
 
在韩非的法治思想影响下,秦代在教育内容上也以韩非的“以法为教”为主,用法令条文取 代“诗、书、礼、乐”和“书简之文”,使秦代教育直接为秦王朝的政治统治服务。关于法 家采用哪些课本,又怎样给学生传授等问题,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睡虎地秦简的年代上至战国晚期,下至秦代初年,(其中有一墓主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即统一 六国后的第五年,所以,书简中的学法内容应适用于秦代)。在这些秦简中,有关学法的教材,已经分编为多层次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是主科教材——《秦律》。这是要求学生必须背诵掌握的。例如关于核验官府物质财 产的法律,秦代称为《效律》。《效律》的简就有60支简,律22条。在律中凡是提到度量衡器物,则将误差的限度都一一注明。这正是在法律上保证贯彻统一度量衡制度。再如《金布 律》,秦时布帛也作为一种货币,用于贸易交换,因此必须统一价格。秦律中有一条:“布 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如果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 准的,不得流通。
其二是配合主科的辅助教材——《法律答问》。秦自商鞅变法后,由国君制订并颁布统一政 令。有些政令条文的涵义、意图及术语需要作出明确解释,使执行者明确其意,才能正确地行使职权。而这些,是需要中央设置官吏统一进行解释的。秦简中抄录的《法律答问》, 所解释的是秦律中的主体部分,即刑法部分。解释范围很广,包括了诉讼程序的说明。其中有关术语的剖析,简单明了,作为辅助教材,是相当不错的。如解释什么叫“不直”,什么 叫“纵囚”时,简文说:“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 之,是谓‘不直’”。当论而当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把界 限讲解得十分明确。
其三是相当于实习的教材——审理过程,即案件的具体处理。秦简中有《封诊式》,全篇共 98支简,抄录了不少案件处理的具体实例。内容除了调查、检验、审讯等过程的文书程式,还特地列举了不同案件的审理办法。如审理案件时,首先要求对案发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在 场记录时,还要善于观察,找出疑点,这是令史的职责。简文中还记录了一桩某人被杀的现场调查情况,不仅现象观察仔细,而且还有推断。这份记录,依照检验顺序,先记什么,再 写什么,次序分明,而且对有些重要数据和情节毫不遗漏,可以看出记录者 有深厚的办案基本功。调查以后,便要进行审讯。简文明确提出审讯的一些要求,并把审讯的程序交代得非常明白,连注意事项也一一列具清楚。这份案件审理过程,与秦律相配合, 是秦代治狱的一份经验总结,可以作为一份极好的“实习”教材。
秦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案件审理记录,三部分构成了学法的整体,尽管这些教材还不是全部 ,但是已具备了学法的基本要求。[14]
 
三、“以吏为师”的学吏制度
 
法教是与礼教相对立的,是与“以吏为师”相联系的。早在孝公时,商鞅就提出:“故圣人 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15]韩非继 商鞅之后,继续推行这 项吏师制度,提出了“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的吏 师制度。有关秦的吏师制度,睡虎地11号墓出土的秦代竹简中的有些条文,就曾涉及到,这是我国教育史的珍贵资料。如《秦律十几种》中的《内史杂》有简文注:“非史子 (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NFD38](罪)。史是从事文书事务的小吏。就是 说,不 是史子 ,不准到学室里学习,如果有违犯法令的便要判罪。从这些记录可以得知,还在秦国时已建立吏师制度,而且管理非常严格,甚至连学室都禁止非学习者进入。在学室中学习的学生, 称为学僮,他们主要是学习律法条文。《说文·叙》引汉《尉律》说:学僮十七以上,始 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汉承秦制,可见秦时,为史者,需由学僮考试合格而任用 。
11号墓墓主喜,在他自己编写的《编年纪》中,曾记载秦始皇三年(前244)喜年19岁时“揄 史”,即19岁这年进用为史,这与学吏制度是相符合的。这说明,秦始皇统一中国前 ,就已推行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学制。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李斯又提出“若有欲学 法令,以吏为师”[16]。吏师制度在秦代得以继续实行。只是史料 中有关统一后的学室及史、史子的记载却很难再见到,所以有些学者认为秦代没有学校、学室之类的教育机构,但 是吏师制度却还是被承认的。在秦代,中央方面的教育行政长官是主持刑法的廷尉,李斯在秦代初年就是廷尉。此外还有师傅,师傅是统治者及其子女的老师,如秦代权臣赵高,就是 秦始皇少子胡亥的师傅。“高受诏教习胡亥,使学以法数年矣”[17]。又如“始皇立茅蕉为傅”[18],可以说,茅蕉是秦代最高级的 吏师了。在地方上,县 属令史之类的小吏,他们办理文书、档案、书记等事务,都能担任吏师。另外,秦代在地方上还设有三老“掌教化 ”,三老应是地方最基层的教育行政官员。有关三老及秦代蒙童教育的内容,容下另介绍。
秦代的吏师通称为“史”。秦代对史的资格审查非常严格。秦律的《内史杂》中有两条规定:一是“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下吏是指某种罪犯,即使他们能够书写,也不准作 史的事务。二是“侯、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侯是一种被用以伺望 敌情的刑徒。侯、司寇以及众下吏,都不准做官府的佐、史和禁苑内的宪盗(一种捕盗的职名)。另外还有一条“令□史毋从事官府”。犯过罪的史虽经赦免也不准再在官府供职。这 些规定,保证了师资的质量。
 
四、韩非“禁私学”主张在秦代的贯彻
 
关于私学,韩非在其著作中把私学称为“二心私学”。所谓“二心”,就是指同国家政府不 是一条心,不遵守法令而自作主张。二心私学有碍于法令的推动,必须禁绝。韩非把私学描绘成是“岩居 路, 伏深虑。大者非世,细者惑下 [19]。办私学者好为食客不为仕官,他们住在岩洞地穴里,深思计 谋,大者诋毁当今,小者欺骗百姓,这些人一再聚徒讲学,传播自己的杂学,完全和现行的法令相抵触,甚至造成群臣为学,门子好辩。 韩非认为这是国家将亡的征兆,非禁止不可。他要求对私学者,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20]。他认为,私学被禁,各个学派的宣讲活动自然也 就无法进行了。这样一 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办学方式才能得以建立。虽然韩非的主张在当时并未得到实 施,但韩非的这一主张却为统一后秦代的禁私学提供了一种舆论准备。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初,私学仍然存在,当时秦代文教方面的重要决策人物李斯再一次向秦始皇建议禁止一切私学 。李斯说: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而害今,饰虚言以乱实, 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之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 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21]这说明私学的 存在,对于秦王朝推行 政令实有很大障碍,严重威胁秦朝的专制统治,同时也不利于中央封建集权国家的思想统治,所以秦始皇批准了李斯的建议,查禁私学,收回教育权于中央,以吏为师。私学即被 以吏为师以官学所取代了。
私学既被禁止,作为私学派生物的游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衣钵。所谓“游士”,也称“游宦 ”,是指通过游说宣传自己的主张,以达到从政做官目的的知识阶层。游士是私学的派生物 ,是与私学并存的。早在战国私学盛行时,游士们的讲学求学,求师访友等教育活动、学术活动对当时的百家争鸣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学术思想的传播和繁荣。然而,统治者 认为,士人的上串下联,物议纷纭,传播自由思想与主张,不利于统治。商鞅就曾提出过“ 贱游学之人”[22]。韩非也把游士的存在看做是一大祸害,他说: “游士危于战阵,则法术者,乃群臣士民所祸也。”所以要“禁游宦之民” [23]。秦在禁私学以前已加强了对游士的限制,专门颁布了《游士律》查禁游士 活动。《游士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 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24]按 照这个规定,游士居留而无凭,所在的县须罚一甲;居满一年者,应从严处罚,有帮助秦游士出境,或协助游士从政府的簿籍上除名以摆脱政府控制的,爵位在上造以上的罚为鬼薪, 服劳役三年,爵位在公士以下的,刑为城旦。奉禁私学后,又颁《游士律》,加之统一后李斯对秦始皇建议禁私学的同时,也使学者游士受到打击,“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垂足 而立, 口而不言。[25]士人的心态 ,反映了秦王朝对游士的限制和压抑。韩非的禁私学、禁游宦的主张在此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五、秦代教育的其他相关内容
 
1.秦代的文字改革与教育
文字改革是秦王朝推行共同文字,促进共同文化形成的措施,也即是历史上著名的“书同文 ”。文字改革对教育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地理条件和文化传统不同,所用文字也存在很大差异,即使同一国 内也往往有几种文字杂相使用。正如许慎指出的,战国时期“田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 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26]。这种现象的 存在,既妨碍秦统一政令的施行和政权的巩固,同时于教育事业也是不利的,所以,秦统一全国后,进行了文字改革。
秦统一后,丞相李斯根据“大篆”和“古文”两种字体加以改造,整理出一种笔画较为简单 的文字,称“小篆”。后来,狱吏程邈又依据小篆再简化而创新了字体,称“隶书”, 隶书就成为以后通行的方体字楷书的雏形。“小篆”和“隶书”的出现和使用,于文化学术 的推广、教育的开展,是有重大意义的。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才出现了以小篆为字体的蒙学教材,即儿童识字课本。如李斯编写的《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编写的《爰历篇》,太史 令胡毋敬编写的《博学篇》。这些蒙童课本的编写,巩固了文字统一改革的成果。这种比较简单的小篆字体撰写的学童课本教授童子,比字体繁难的大篆要容易得多,学习效果也好, 从教育角度来看是一大贡献。所以,秦代的文字改革,在中国教育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文字的简化对推行统一政令、实现思想统一也极其重要。因为以这样的文字书写法 令,便于识认,便于下级官吏和人民群众了解和执行,对于巩固和加强秦王朝的中央集权制度也是有利的。
2.三老与蒙童教育
三老始于始皇时。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27]。郡下置县,县 下有里、亭、乡。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设三老、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盗贼[28]。三老“有秩”,“秩, 禄也。”即由国家 给予一定公职待遇。“三老”大概是民众中有文化知识的老者,《礼记·礼运》说:“三公 在朝 ,三老在学。”三老名称始于先秦,《礼记》的《乐记》提到“食三老五更于 太学”。三老作为地方基层组织的学官,当有相应的教育活动,秦史虽未见记载,但依《汉书·艺文志》说:“汉兴,闾里书师合《仓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 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仓颉篇》。”《仓颉》《爰历》《博学》既然 都是秦时编的文字课本,各地方当必用来教育学童,而执其事者可能就是三老。
3.官吏的再教育
秦既提倡“以吏为师”,教育者首先要受教育。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一篇《为 吏之道》,就是供为吏的人学习的文化课本和政治课本。如此篇开头便说:“凡为吏之道, 必精 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 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篇中 列举吏有五善”“五失;要做到除害兴利,兹爱百姓,以及注意教育民众,民 之既教”“变民习俗等等。全篇概括了为吏的政治修养与道德修养及应担任的事务。有的 章节四字一句,体例同《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有些类似。
4.秦代博士与教育
博士这个官职在战国时即已设置。《宋书·百官志》载:“六国往往有博士”,如公仪休为 鲁博士[29],卫平为宋博士[30],齐有博 士淳于 [31],魏有博士贾祛 [32]。另据史书记载,秦朝博士官多至70多人,包括儒家在内诸子百家, 都可以为博士。当时博士的职责 是:掌通古今、史事、待问咨询,议礼议政,充任吏师教授弟子。这些博士的事迹散见于《史记》《汉书》以及《说苑》《新唐书》《通志》等。秦代在焚书坑儒之前,博士是 很受重视的,常常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例如秦始皇三十四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 人前为寿。[33]说明博士是近臣,可以与始皇共议国家大事。又 如卢生、侯生对秦始皇的批评,说明博士了解朝政,并干预朝廷事务。然而,秦代以法家为指导思想的政治路线, 是重法轻儒的,因此,有所谓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的记载[34] 。这说明秦代博士不受重用,在当时只是备员而已。
秦代实行“以吏为师”,秦代博士是否担任过吏师,史书中未见记载,但根据史书的有些记 载,秦代有一些博士还是应担任过吏师的。例如曾为汉高祖刘邦制朝仪的叔孙通,本是秦博士,在降汉时,“从弟子百余人”[35]。说明他在秦时就聚徒讲学 ,而秦又明令禁私学, 他可能就是担任吏师。伏生“故为秦博士”,在秦朝焚书时,他藏书于墙壁之内,汉朝建立 ,他出其壁藏《尚书》29篇,即以此教于齐、鲁之间,齐学者由此颇能言尚书,“山东大师 亡不以教。”[36]说明伏生在秦时也曾聚徒讲学。虽然,我们还没 有足够的史料证明博士是秦代的教育官,但其中的有一些人曾担任教师(或吏师)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因此,可以 说,秦代博士在文化教育方面是起到一定作用的。
 
六、秦代教育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
 
秦代教育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采取“以法为教”,把法令条文作为秦代教育的主要内容, 对教育实行严格控制,使秦代的“法治”教育实际上已变成“法制”教育,是文化专制主义 的表现,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首先,秦代实行“禁私学”、“禁游宦”等教育政策,在当时还导致了一项极端专制的文化 政 策的出现,即“焚书坑儒”。“焚书坑儒”是秦始皇时期的一项暴政,他的目的在于以法为 治,禁除法家以外各学派的存在,以树立法家思想的独尊地位。然而,这种以焚杀的办法来禁止异端的手段是十分愚蠢的,也是达不到目的的,相反它却激化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同时 也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重重矛盾,结果是“忠臣不敢谏,谋士不敢谋”,以致于统治阶级 内部趋于涣散,“孤立无亲,危弱无辅”[37],不仅给中国封建文 化带来十分严重的恶果,而且加速了秦王朝本身的灭亡。
其次,秦代教育作为封建教育的雏型时期,其教育思想和专制的教育政策对后世的影响也是 广泛和深远的。秦代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的统治和权威,禁止思想言论自由,独以法家为定于一,大搞文化专制主义,使其教育具有了浓烈的专制主义色彩,并为后代帝王不同程度地 加以承袭,如汉武帝的“罢黜百家”,宋、明时期对理学的崇尚;尤其是清代,可以说是受秦代专制教育思想和政策影响达到了顶峰时期,“文字狱”就是极有力的佐证。专制的教育 思想和政策,阻碍了文化的发展,而文化的发展影响着一个民族的进步,以此推之,中华民族的落后与秦代的专制文教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历史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注释:
[1]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
[2][3][4][7][9][11][12]《韩非子·五蠹》。
[5]《韩非子·有度》。
[6]《韩非子·难三》。
[8]《韩非子·说疑》。
[10]《韩非子·显学》。
[13]《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14]有关内容可参见宋启新《中国春秋战国教育史》,载史仲文、胡晓林主编:《中国全史》丛书,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5]《商君书·定分》。
[16][21][27][33][34][37]《史记·秦始皇本纪》。
[17]《史记·李斯列传》。
[18][31]刘向:《说苑》。
[19][20]《韩非子·诡使》。
[22]《商君书·壹言》。
[23]《韩非子·和氏》。
[24]《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秦律杂抄》,睡虎地秦墓整理小组,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25]贾谊:《过秦论》。
[26]许慎:《说文解字·序》。
[28]《汉书·百官公卿表》。
[29]《史记·循吏列传》。
[30]《史记·龟策列传》。
[32]《汉书·贾山传》。
[35]《汉书·叔孙通传》。
[36]《汉书·儒林传·伏生传》。
 (编校:王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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