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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兵:社会道德底线是如何被突破的 
作者:[宋洪兵]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2009-05-19

        当代中国面临着社会道德滑坡及伦理失范的困境。按照“为仁由己”及“为政在人”的儒家思维,社会道德滑坡的根源自然而然地归结于个体心性涵养及内在信仰的贫乏;而社会道德的重建之途,亦应以提升个体道德素质、重建道德信仰为起点。然而,历史与现实的经验表明,提升个体道德素质的培养模式所存在的“不可批量生产”的根本局限,使得人们对于儒家观念究竟能在社会道德层面有多大作为始终存在诸多疑窦。这使我们进一步深思,社会道德滑坡与重建固然与个人道德素养的提高存在关联,但是社会道德集体滑坡的背后是否还存在更为复杂的政治因素及道德心理呢?欲重建社会道德,又该何去何从呢?先秦法家的政治哲学及道德心理学,可以为我们反思这个问题提供一个很好的参照。
       法家道德—政治哲学却倾向于认为,社会道德整体滑坡的内在机制根本不在于社会个体道德素质的低下,而在于合理且正义规则与非合理非正义的另类规则的并存所导致社会道德意愿的贫乏,“不敢清白”与“不愿清白”则为此症结的突出表现。从社会环境及客观制度的视角而非自个人内在道德修养的层面思考社会道德的滑坡与重建,是先秦法家的思想洞见。法家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的观念与儒家培育道德圣贤的伦理思想,并不根本排斥,可以互补。
       法家敏锐地洞察到,一个道德社会之所以可能,合理且正义的规则固然不可或缺,但是欲明晰其内在理路,还需要进一步深究人们的道德意愿与道德行为之间存在复杂而密切的逻辑关联。法家认为,人的道德意愿具有两个向度:其一,无条件的操守自持意愿。此种道德意愿关注人的内在修养,具有鲜明的儒家特征。法家认为,儒家无待于外在社会条件与客观环境的自持利他道德意愿,尽管不能完全否定此类圣贤的存在,然而却因陈意甚高而与社会现实相脱节。其二,有条件的行为自限意愿。根据人性自利的理论前提,法家对于道德意愿之所以可能是否在于“恻隐之心”、“孝弟”之类的“儒家命题”并不十分感兴趣,而是更多强调法律真切关注人们趋利避害心理的必要性。《奸劫弑臣》篇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价值引导功能,要求君主在“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时应该以“正直之道”为标准,为建构一种正常良好的社会道德奠定政治基础。
       法家关注道德底线,不希望看到法律规则出现“例外”,所谓“法不两适”(《问辩》)。然而,政治领域的两难困境,使得任何完全杜绝例外规则出现的理论努力终不可能。其一,源自“独木不成林”的悖论,即任何统治机构的运转势必需要一个统治集团,那么就无可避免地存在统治集团中的个人或群体利用手中权力打破既有合理规则从而形成例外规则的可能性。其二,源自法律规范自身的悖论,此即《商君书·画策》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最高政治权力未能受到有效限制和约束的时代,最高统治者出于个人及少数团体之私利企图,更使法律规则的落实呈现不稳定性。由此,规则的例外势所难免,而因规则的可变性与趋利避害的人性所构成的逻辑映射亦势必深刻影响人们的道德意愿及道德行为。
       “不敢清白”与“不愿清白”之间的距离,仅一步之遥。当政治领域盛行一种因当权重臣设定的“逆者必有祸,而顺者必有福”的例外规则而迫使那些原本具有道德意愿的政治参与者“不敢清白”时,置身事外的“局外人”、“旁观者”就会慢慢由“不谙世事”变为“人情练达”,逐渐领悟到为了很好地实现、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时哪怕是正当的利益,也必须按照例外规则的逻辑行事。官员求迁本为正常、正当的利益需求,然而在例外规则盛行的政治氛围之中,如此正常、正当的利益需求却必须通过非正常的方式和手段来获得(“以货事上”),否则无法达成这样的愿望。如此,谁还愿意主动遵守规则致使自己正当的利益需求受到干扰呢?
        当前中国肩负着“反腐倡廉”的时代使命,如何有效惩治并最终预防腐败是我们面临的一个艰涩而痛苦的难题。倘若追问难题之根源,内在的信仰缺失、觉悟不高固然是其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自法家道德—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观之,因社会大量例外规则的存在而形成人们“不敢清白”与“不愿清白”的道德心理,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昭示了当前某些官员腐化堕落的社会土壤和观念背景。政治领域中“独木不成林”与“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的两大悖论,决定了任何彻底根除政治腐败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但是阻止腐败心理和腐败文化的泛滥与蔓延,却是可能并可行的。当然,欲实现这一目的,理论与决策的重心都应该回归政治学与社会学的实际考察,立足现实,直面问题,不断完善客观制度和规则体系,以切实的措施挽留或挽救“不敢清白”者、“不愿清白”者残存的业已稀薄的道德意愿。何时做到这点,中国的廉政建设才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真正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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